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13刑初1021號
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順檢一部刑訴〔2020〕105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1、黃某2犯詐騙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1、黃某2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0年1月6日,在北京市順義區(qū),被告人李某1與被告人黃某2預謀以借車辦理抵押貸款方式獲得錢款用于賭博。后李某1從王某處借一輛漢蘭達轎車,在王某不知情的情況下,黃某2以簽訂個人車輛抵押合同、逾期變賣委托書的形式將該車抵押給蔣某,并從蔣某處借款人民幣3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3天。當日二被告人將借款用于網(wǎng)絡賭博。同年1月7日,王某索要漢蘭達轎車時,李某1再次從被害人劉某2借一輛??怂罐I車(車牌號:×××),在劉某1不知情的情況下,二被告人從蔣某處用該輛??怂罐I車換回漢蘭達轎車。2020年1月9日,二被告人無法還款,且無法歸還劉某1轎車,后劉某1報警。經(jīng)認定,涉案車輛價值人民幣88000元。
2020年1月10日,二被告人明知劉某1報警仍一同前往公安機關(guān),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F(xiàn)黃某2家屬已代為償還蔣某借款,涉案??怂罐I車已歸還被害人劉某1,劉某1對二被告人表示諒解。二被告人持有的手機各一部已扣押。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李某1、黃某2均具有自首、認罪認罰、已獲得被害人諒解的情節(jié),建議對二被告人均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均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李某1、黃某2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上述事實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人口信息查詢表、到案經(jīng)過、照片、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發(fā)還清單、諒解書、借條、收據(jù)、逾期變賣委托書、個人車輛抵押合同、收條、借據(jù)、鑒定意見、證人蔣某、閆某、王某的證言、被害人劉某1的陳述、被告人李某1、黃某2的供述和辯解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1、黃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二被告人的行為均侵犯了公民的財產(chǎn)權(quán)利,已經(jīng)構(gòu)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1、黃某2犯有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1、黃某2在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到案后均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李某1、黃某2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已獲得被害人諒解,本院依法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并均宣告緩刑。據(jù)此,對被告人李某1、黃某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黃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繳納);
三、扣押在案的手機二部退回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趙仁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貞
書 記 員 張靜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