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15刑初1412號
公訴機關以京大檢三部刑訴〔2020〕8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并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市大興區(qū)青云店鎮(zhèn)小張本莊村一服裝店內,謊稱能通過他人為被害人莊某的女兒辦理取保候審手續(xù),騙取被害人莊某人民幣6萬元。2020年4月22日,莊某報警,同年9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傳喚到案。另公安機關自被告人王某某處扣押華為手機一部。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1月17日將涉案人民幣6萬元已經(jīng)退還給被害人莊某,莊某對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諒解。
公訴機關向本院移交了指控的證據(jù)并在律師的見證下向被告人王某某告知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訴訟權利,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并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認罪認罰、退賠并獲得被害人諒解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并簽字具結,且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被告人王某某的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如下:1.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認罪認罰;2.被告人王某某退賠了被害人,獲得了諒解。綜上,請求對被告人王某某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鑒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采納。據(jù)此,對被告人王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自本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罰金已繳納。)
二、扣押在公安機關的被告人王某某手機一部,發(fā)還被告人王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張金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書記員 趙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