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08刑初1630號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海檢一部刑訴(2020)3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李云飛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間,被告人劉某某以幫助被害人趙某(男,42歲)的岳父岳母辦理進京落戶為由,在本市海淀區(qū)等地騙取被害人人民幣85000元?,F涉案錢款已退賠。
被告人劉某某于2020年8月4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的證據材料,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數額較大,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故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劉某某定罪處罰。
被告人劉某某對檢察院的指控罪名和指控事實均無異議。其辯護人發(fā)表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劉某某系初犯,其犯罪情節(jié)較輕,在親屬協(xié)助下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其身患疾病,故提請法庭對其從寬處理。
經審理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間,被告人劉某某以幫助被害人趙某(男,42歲)的岳父岳母辦理進京落戶為由,在本市海淀區(qū)等地騙取被害人趙某人民幣85000元?,F涉案錢款已退賠,并取得對方諒解。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劉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作案過程。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在庭審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趙某的陳述,證人李某、馬某、耿某的證言,微信聊天記錄,轉賬明細,協(xié)議書,諒解書,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及身份證明等證據材料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有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后及在庭審過程中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在親屬協(xié)助下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故本院對其依法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綜上,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本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4日起至2022年2月3日止;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張鵬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員 周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