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14刑初802號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昌檢一部刑訴[2020]2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9月至10月間,被告人李某在北京市昌平區(qū)沙河鎮(zhèn)于辛莊村等地,虛構女性身份與李某搭識,并以還貸款、做微商等名義騙得李某人民幣27000余元。后被告人李某于2020年7月14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懲處,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李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被害人李某的陳述,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調取證據(jù)通知書,調取證據(jù)清單,接受證據(jù)清單,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銀行客戶信息資料及交易明細,交易金額明細,協(xié)助查詢財產通知書、信用卡交易明細,工作說明,搜查筆錄,搜查照片,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被告人李某的身份證明材料及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證據(jù)在案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女性身份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輕處罰。綜上,根據(jù)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2021年7月13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在案扣押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三、責令被告人李某退賠被害人李某人民幣二萬七千二百二十三元三角二分。
如不服本判決,應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王向南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員 李 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