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05刑初2019號
公訴機關以京朝檢公訴刑訴(2020)19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馮某某犯詐騙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馮某某于2019年9月至10月,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某小區(qū)7號樓608號,謊稱能夠辦理北京小客車指標,騙取被害人袁某人民幣11萬元。立案前,馮某某已退還袁某人民幣6萬元。被告人馮某某于2020年5月8日經(jīng)電話聯(lián)系后自行前往公安機關配合調(diào)查。案發(fā)后,被告人馮某某家屬已退賠被害人全部損失?,F(xiàn)被告人馮某某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被害人袁某對被告人馮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公訴機關根據(jù)被告人馮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馮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馮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馮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馮某某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諒解的從輕情節(jié),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馮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人民幣二千元,剩余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3個月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萬 鈞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書記員 范佳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