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07刑初217號
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石檢一部刑訴〔2020〕1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并經本院審理查明:2020年1月初,被告人王某某與被害人史某通過網絡游戲相識,后被告人王某某虛構其身份及個人家庭情況,與被害人史某確立男女朋友關系。同年1月中旬至5月間,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編造其出車禍住院治療、購買禮品等各種借口騙取被害人史某通過微信、支付寶向其轉賬,期間其共騙取被害人史某人民幣82497.14元,并從史某處騙取蘋果牌IphoneX手機1部(經鑒定價值人民幣2500元)、蘋果牌Iphone11ProMax手機1部(經鑒定價值人民幣10899元)、蘋果牌AirPods耳機1副(經鑒定價值人民幣1558元)、蘋果牌手機殼1個(經鑒定價值人民幣329元)。上述贓款均已被揮霍。公安機關從被告人王某某處起獲暗夜綠色蘋果牌Iphone11ProMax手機1部、綠色蘋果牌手機殼1個在案扣押。
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隨被害人史某一同到公安機關投案。
在案件辦理過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家屬代其退賠被害人史某經濟損失人民幣50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微信交易記錄、支付寶交易記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發(fā)票、價格認定結論書、諒解書、諒解協(xié)議,證人王某證言,被害人史某的陳述、辨認筆錄,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辨認筆錄,北京信諾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通話錄音、執(zhí)法錄像,扣押清單、扣押筆錄,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工作說明、網上比對工作記錄、戶籍信息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合法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以懲處。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王某某能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能自愿認罪認罰簽署具結書,且家屬代其退賠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故本院綜合被告人王某某所具備的量刑情節(jié),依法對其從寬處罰。據此,根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2022年8月22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在案扣押的暗夜綠色蘋果牌Iphone11ProMax手機一部及綠色蘋果牌手機殼一個發(fā)還被害人史某;繼續(xù)追繳被告人王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三萬六千五百五十五元一角四分,追繳后發(fā)還被害人史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楊 潔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馬云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