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盜竊詐騙
案??號 (2020)津0114刑初537號
天津市武清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武檢一部刑訴〔2020〕27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盜竊、詐騙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武清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仲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在本案審理期間,公訴機關以被告人王某某有遺漏罪行應一并起訴和受理為由,于2020年12月1日以津武檢一部刑補訴〔2020〕4號補充起訴決定書補充起訴。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6月,利用其在河北省任丘市鈊源養(yǎng)生會館任技師的身份,虛構該會館預交會員款可以有優(yōu)惠或贈品,以及該會館老板資金周轉需借款等事實,分別騙取王某某人民幣27800元,騙取尚某某人民幣8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28日下午,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朝陽××鄉(xiāng)××號樓××單元××號趙某某家中,乘趙某某做完按摩洗澡之機,將趙某某放于其臥室床頭柜上的耳環(huán)1對以及大衣柜抽屜中的2000余元現(xiàn)金盜走。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9日下午,在天津市武清區(qū)××街圣伊芳養(yǎng)生所內,乘無人注意之機,將楊某某放于該會所儲物架上積家牌手表一塊盜走。經天津市武清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價值人民幣7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后將該手表變賣,贓款揮霍。
被告人王某某后被抓獲。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盜竊、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建議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建議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二罪并罰。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6月,利用其在河北省任丘市鈊源養(yǎng)生會館任技師的身份,虛構該會館預交會員款可以有優(yōu)惠或贈品,以及該會館老板資金周轉需借款等事實,分別騙取王**玲人民幣27800元,騙取尚昌紅人民幣8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28日下午,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朝陽××鄉(xiāng)××號樓××單元××號趙小瑞家中,乘趙小瑞做完按摩洗澡之機,將趙小瑞放于其臥室床頭柜上的耳環(huán)1對(未予鑒定)以及大衣柜抽屜中的現(xiàn)金2000余元盜走。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9日下午,在天津市武清區(qū)××街圣伊芳養(yǎng)生所內,乘無人注意之機,將楊萬軍放于該會所儲物架上積家牌手表1(經天津市武清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價值人民幣70000元)塊盜走后變賣,贓款揮霍。
被告人王某某后被抓獲。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110接警記錄單、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辨認筆錄及照片、微信聊天記錄及轉賬記錄、銀行流水清單、寄賣單據、現(xiàn)場平面示意圖及現(xiàn)場照片、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金盞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記錄、天津市武清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被告人的前科材料、在逃人員登記/撤銷表、被告人供述辯解、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盜竊他人財物,且數(shù)額巨大,已構成盜竊罪;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且數(shù)額較大,已構成詐騙罪,均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又故意犯罪,且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能自愿認罪,且簽署具結書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被告人王某某犯盜竊罪、詐騙罪,依法應兩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五千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兩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1日起至2026年10月10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賠王**玲人民幣27800元、尚昌紅人民幣8000元、趙小瑞人民幣2000元、楊萬軍人民幣70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殷 健
人民陪審員 高乃增
人民陪審員 王國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金小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