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19)津0104刑初828號
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南檢一部刑訴〔2019〕4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詐騙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文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程某某及其指定辯護人戴品峰,被害人杜某1、劉某、溫某、張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一、自2017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間,被告人程某某為了牟取利益,以合伙經營小額貸款平臺需要刷單為由,許諾給予好處費為誘餌,騙取被害人杜某甲的信任,騙得被害人提供個人身份信息、銀行卡賬戶信息、人臉驗證信息、驗證碼,而后伙同他人使用被害人杜某甲的身份信息在“點點”、“玖富萬卡”、“小贏卡貸”、“友信信貸”、“原子貸”、“丫丫信用”、“維信卡卡貸”、“招聯(lián)金融”、“快貸”、“你我貸”、“分期樂”、“拍拍貸”、“微粒貸”、“支付寶借唄”、“支付寶花唄”、“新網銀行”等十余個網絡貸款平臺上申請現(xiàn)金貸款后將款項轉至自己賬戶,從而騙取被害人的錢財。后被害人被相關網絡貸款平臺催收欠款,程某某向被害人承諾貸款無需本人償還,由自己負責按時還本付息、清償貸款信息,并利用償還部分款項的手段,繼續(xù)蒙蔽被害人,并在被害人多次催要的情況下,以各種理由應付并推脫還款,或中斷聯(lián)系,導致被害人在網貸平臺造成貸款逾期并產生高額利息。截止案發(fā),以被害人杜某甲名義借貸的款項尚未還款金額累計為人民幣263607.19元。
二、2019年2月,被告人程某某為了牟取利益,向被害人杜某甲謊稱還清貸款并清除其不良信息需要征信度高的人作為擔保人,自杜某甲處騙得杜某甲妹妹杜某乙的身份信息、支付寶用戶名、登陸密碼、人臉識別視頻,而后伙同他人使用被害人杜某乙的身份信息在“支付寶借唄”網絡貸款平臺上申請現(xiàn)金貸款后將款項轉至自己賬戶,使用被害人杜某乙的身份信息在“支付寶花唄”網絡貸款平臺上透支消費,從而騙取被害人的錢財。截止案發(fā),以被害人杜某乙名義借貸的款項尚未還款金額累計為人民幣34824元。
三、自2017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間,被告人程某某為了牟取利益,以合伙經營小額貸款平臺需要幫忙刷單為由,許諾給予每月400元好處費為誘餌,騙取被害人劉某某的信任,騙得被害人提供個人身份信息、銀行卡賬戶信息、支付寶賬戶信息、人臉驗證信息、驗證碼,而后伙同他人使用被害人劉某某的身份信息在“宜人貸”、“白領貸”、“小贏卡貸”、“馬上金融”、“現(xiàn)金借貸”、“有錢花”、“中原消費金融”、“玖富萬卡”、“包銀消費”、“借唄”、“招聯(lián)金融”、“維信卡卡貸”、“你我貸”、“新浪卡貸”等十余個網絡貸款平臺上申請現(xiàn)金貸款后將款項轉至自己賬戶,并以為劉某某提高信用卡信用額度為由,使用被害人劉某某兩張光大銀行信用卡透支消費或提現(xiàn),從而騙取被害人的錢財。后被害人被相關銀行、網絡貸款平臺催收欠款,程某某向被害人承諾貸款無需本人償還,由自己負責按時還本付息、清償貸款,并利用償還部分款項的手段,繼續(xù)蒙蔽被害人,并在被害人多次催要的情況下,以各種理由應付并推脫還款,或中斷聯(lián)系,導致被害人在網貸平臺造成貸款逾期并產生高額利息。截止案發(fā),以被害人劉某某名義借貸的款項尚未還款金額累計為人民幣293061.43元。
四、自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間,被告人程某某為了牟取利益,以合伙經營小額貸款平臺需要幫忙“湊人頭”充當會員人數為由,許諾給予提成為誘餌,騙取被害人溫某某的信任,騙得被害人提供個人身份信息、銀行卡賬戶信息、支付寶賬戶信息、人臉驗證信息、驗證碼,而后伙同他人使用被害人溫某某的身份信息在“拍拍貸”、“招聯(lián)金融”、“錢米信用”、“你我貸”、“小黑魚”、“卡卡貸”、“微粒貸”、“中銀消費金融”、“維信金科”等網絡貸款平臺上申請現(xiàn)金貸款后將款項轉至自己賬戶,并使用被害人溫某某招商銀行信用卡、廣發(fā)銀行信用卡透支消費或提現(xiàn),從而騙取被害人的錢財。后被害人被相關銀行、網絡貸款平臺催收欠款,程某某向被害人承諾貸款無需本人償還,由自己負責按時還本付息、清償貸款,并利用償還部分款項的手段,繼續(xù)蒙蔽被害人,并在被害人多次催要的情況下,以各種理由應付并推脫還款,或中斷聯(lián)系,導致被害人在網貸平臺造成貸款逾期并產生高額利息。截止案發(fā),以被害人溫某某名義借貸的款項尚未還款金額累計為人民幣129843.41元。
五、自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期間,被告人程某某為了牟取利益,以合伙經營小額貸款平臺需要幫忙刷單為由,許諾給予每月400元傭金為誘餌,騙取被害人張某某的信任,騙得被害人提供個人身份信息、銀行卡賬戶信息、支付寶賬戶信息、人臉驗證信息、驗證碼,而后伙同他人使用被害人張某某的身份信息在“招聯(lián)金融”、“你我貸”、“荔枝閃貸”、“大王貸款”、“快貸”、“支付寶花唄”、“支付寶借唄”等網絡貸款平臺上申請現(xiàn)金貸款后將款項轉至自己賬戶,從而騙取被害人的錢財。后被害人被相關網絡貸款平臺催收欠款,程某某向被害人承諾貸款無需本人償還,由自己負責按時還本付息、清償貸款,并利用償還部分款項的手段,繼續(xù)蒙蔽被害人,并在被害人多次催要的情況下,以各種理由應付并推脫還款,導致被害人在網貸平臺造成貸款逾期并產生高額利息。截止案發(fā),以被害人張某某名義借貸的款項尚未還款金額累計為人民幣27288.83元。
2019年2月28日,經被害人杜某甲報警,被告人程某某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
針對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被害人陳述及相關書證等證據,并當庭訊問了被告人程某某。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程某某為了獲取個人利益,伙同他人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程某某曾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處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建議判處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處罰金。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程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無異議,當庭表示認罪。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真誠悔罪并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2.被告人雖有前科,系累犯,但被告人自2016年9月刑滿釋放后至案發(fā)前表現(xiàn)良好,有一定改造基礎。綜上,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一、自2017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間,被告人程某某為了牟取利益,以合伙經營小額貸款平臺需要刷單為由,許諾給予好處費為誘餌,騙取被害人杜某1的信任,騙得被害人提供個人身份信息、銀行卡賬戶信息、人臉驗證信息、驗證碼,而后使用被害人杜某1的身份信息在“點點”、“玖富萬卡”、“小贏卡貸”、“友信信貸”、“原子貸”、“丫丫信用”、“維信卡卡貸”、“招聯(lián)金融”、“快貸”、“你我貸”、“分期樂”、“拍拍貸”、“微粒貸”、“支付寶借唄”、“支付寶花唄”、“新網銀行”等網絡貸款平臺上申請現(xiàn)金貸款后將款項轉至自己賬戶,從而騙取被害人的錢財。后被害人被相關網絡貸款平臺催收欠款,程某某向被害人承諾貸款無需本人償還,由自己負責按時還本付息、清償貸款信息,并利用償還部分款項的手段,繼續(xù)蒙蔽被害人,并在被害人多次催要的情況下,以各種理由應付并推脫還款,或中斷聯(lián)系,導致被害人在網貸平臺造成貸款逾期并產生高額利息。
經被害人核對,截至案發(fā)被告人通過支付寶、銀行卡、微信等方式轉走未歸還金額共計205240元。
二、2019年2月,被告人程某某為了牟取利益,向被害人杜某1謊稱還清貸款并清除其不良信息需要征信度高的人作為擔保人,自杜某1處騙得杜某1妹妹杜某2的身份信息、支付寶用戶名、登陸密碼、人臉識別視頻,使用被害人杜某2的身份信息在“支付寶借唄”網絡貸款平臺上申請現(xiàn)金貸款后將款項轉至自己賬戶,使用被害人杜某2的身份信息在“支付寶花唄”網絡貸款平臺上透支消費,從而騙取被害人的錢財,借貸已由被害人自行還清。
經被害人核對,截至案發(fā),被告人消費支出金額8842元,以被害人杜某2名義借貸的款項本息合計26396.4元,共計給被害人杜某2造成經濟損失人民幣35238.4元。
三、自2017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間,被告人程某某為了牟取利益,以合伙經營小額貸款平臺需要幫忙刷單為由,許諾給予每月400元好處費為誘餌,騙取被害人劉某的信任,騙得被害人提供個人身份信息、銀行卡賬戶信息、支付寶賬戶信息、人臉驗證信息、驗證碼,后使用被害人劉某的身份信息在“宜人貸”、“白領貸”、“小贏卡貸”、“馬上金融”、“現(xiàn)金借貸”、“有錢花”、“中原消費金融”、“玖富萬卡”、“包銀消費”、“借唄”、“招聯(lián)金融”、“維信卡卡貸”、“你我貸”、“新浪卡貸”等十余個網絡貸款平臺上申請現(xiàn)金貸款后將款項轉至自己賬戶,并以為劉某提高信用卡信用額度為由,使用被害人劉某信用卡透支消費或提現(xiàn),從而騙取被害人的錢財。后被害人被相關銀行、網絡貸款平臺催收欠款,程某某向被害人承諾貸款無需本人償還,由自己負責按時還本付息、清償貸款,并利用償還部分款項的手段,繼續(xù)蒙蔽被害人,并在被害人多次催要的情況下,以各種理由應付并推脫還款,或中斷聯(lián)系,導致被害人在網貸平臺造成貸款逾期并產生高額利息。
經被害人核對,截至案發(fā)被告人程某某從被害人劉某銀行賬戶、支付寶、微信等轉走或消費的未歸還金額累計271839.56元。
四、自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間,被告人程某某為了牟取利益,以合伙經營小額貸款平臺需要幫忙“湊人頭”充當會員人數為由,許諾給予提成為誘餌,騙取被害人溫某的信任,騙得被害人提供個人身份信息、銀行卡賬戶信息、支付寶賬戶信息、人臉驗證信息、驗證碼,使用被害人溫某的身份信息在“拍拍貸”、“招聯(lián)金融”、“錢米信用”、“你我貸”、“小黑魚”、“卡卡貸”、“微粒貸”、“中銀消費金融”、“維信金科”等網絡貸款平臺上申請現(xiàn)金貸款后將款項轉至自己賬戶,并使用被害人溫某招商銀行信用卡、廣發(fā)銀行信用卡透支消費或提現(xiàn),從而騙取被害人的錢財。后被害人被相關銀行、網絡貸款平臺催收欠款,程某某向被害人承諾貸款無需本人償還,由自己負責按時還本付息、清償貸款,并利用償還部分款項的手段,繼續(xù)蒙蔽被害人,并在被害人多次催要的情況下,以各種理由應付并推脫還款,或中斷聯(lián)系,導致被害人在網貸平臺造成貸款逾期并產生高額利息。
經被害人核對,截至案發(fā)被告人程某某從被害人溫某銀行賬戶、支付寶等轉走未歸還金額累計為人民幣91744.79元。
五、自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期間,被告人程某某為了牟取利益,以合伙經營小額貸款平臺需要幫忙刷單為由,許諾給予每月400元傭金為誘餌,騙取被害人張某的信任,騙得被害人提供個人身份信息、銀行卡賬戶信息、支付寶賬戶信息、人臉驗證信息、驗證碼,使用被害人張某的身份信息在“招聯(lián)金融”、“你我貸”、“荔枝閃貸”、“大王貸款”、“快貸”、“支付寶花唄”、“支付寶借唄”等網絡貸款平臺上申請現(xiàn)金貸款后將款項轉至自己賬戶,從而騙取被害人的錢財。后被害人被相關網絡貸款平臺催收欠款,程某某向被害人承諾貸款無需本人償還,由自己負責按時還本付息、清償貸款,并利用償還部分款項的手段,繼續(xù)蒙蔽被害人,并在被害人多次催要的情況下,以各種理由應付并推脫還款,導致被害人在網貸平臺造成貸款逾期并產生高額利息。借貸已由被害人自行還清。
經被害人核對,截至案發(fā)被告熱程某某給被害人張某造成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6499元。
綜上所述,被告人程某某詐騙金額共計630561.75元。2019年2月28日,經被害人杜某1報警,被告人程某某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公安機關出具的案件來源、抓獲經過及情況說明,前科材料、釋放證明,身份材料,調取證據通知書、程某某銀行流水,杜某1提交銀行賬戶、支付寶流水、借條,蘇某提交手機截圖,杜某2提交手機截圖、個人消費貸款合同,調取證據通知書、程某某個人賬戶明細查詢,劉某提交銀行交易流水,溫某提交交易流水,張某提交交易流水,被害人杜某1、杜某2、劉某、溫某、張某陳述,證人蘇某證言,被告人程某某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事實,隱瞞真相,詐騙他人錢款,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屬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定性準確,依法應予支持;所提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酌情采納。被告人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本罪,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認罪,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態(tài)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9年2月28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程某某退賠被害人杜某1經濟損失人民幣205240元、被害人杜某2經濟損失人民幣35238.4元、被害人劉某經濟損失人民幣271839.56元、被害人溫某經濟損失人民幣91744.79元、被害人張某經濟損失人民幣2649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傅美蘭
人民陪審員 孫蘭菊
人民陪審員 楊勝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楊 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