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集資詐騙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14)紅中刑一初字第17號
2014年09月17日
案由
集資詐騙罪
案件概述
云南省紅河X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以紅檢刑訴(2014)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白某犯集資詐騙罪,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并立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5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云南省紅河X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茂華、馬程遠,代理檢察員袁應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白某及其辯護人胥應到庭參加訴訟。審理過程中,云南省紅河X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認為本案需要補充偵查,建議本案延期審理,本院依法決定延期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云南省紅河X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底,被告人白某以口頭承諾借款分紅的方式,向劉x1(另案處理)借貸短期資金用于周轉,借貸期滿,白某無力償還借貸本息,遂以承諾高額利息的方式向他人借貸后用以清償劉x1借款。此后,被告人白某在無任何經營項目的情況下,采取編造經營稀有木材、藥材、土產和金屬原料貿易的方式,虛構邊貿業(yè)務的事實、隱瞞借款真相,并以書面或口頭承諾高額返利還本,先后向李x1(另案處理)、劉x1、梁x1、張x1、黃x1、王x1、劉x2、楊x1、李x2、黃x2、駱x1、楊x2、黃x3(魏xx)、李x3、李x4、劉x3、林x1、鐘x1、譚x1、龔x1、羅x、張x2、段x1、陳x1、段x2、張x3、趙x1、寧xx、周x1、趙x2、黃x4、潘x1等三十二人非法募集資金達47539萬余元人民幣,并將獲取的資金大部份用以支付高額利息和償還本金以及購買個人房地產、私用高檔車輛、生活奢侈品供自己及家人揮霍使用。直到案發(fā),被害人遭受的經濟損失達8246萬余元人民幣。
被告人白某于2012年12月24日到紅河X族彝族自治州公安局投案。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交了相應證據,認為被告人白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建議對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
被告人白某辯稱其非法集資的金額沒有起訴書指控的4億元之多,對起訴書指控的其余犯罪事實無異議。
辯護人胥應提出以下辯護及量刑意見:公訴機關指控白某非法募集資金達47539萬余元及其致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達8246萬余元的數(shù)額不實;部分集資款被白某用于投資、成立公司,沒有全部用于揮霍;各被害人的趨利行為進一步促進了本案的發(fā)生,在考量白某社會危害性時應充分予以考慮;被告人白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下刑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間,被告人白某虛構其經營稀有木材、藥材、土產、金屬及邊境貿易等事實,隱瞞借款用途真相,以承諾給付高額利息的方式,先后向李x1(另案處理)、劉x1(另案處理)、梁x1、張x1、黃x1、王x1、劉x2、楊x1、李x2、黃x2、駱x1、楊x2、黃x3(魏xx)、李x3、李x4、劉x3、林x1、鐘x1、譚x1、龔x1、羅x、張x2、段x1、陳x1、段x2、張x3、趙x1、寧xx、周x1、趙x2、黃x4、潘x1等三十二人非法募集資金達47193萬余元人民幣,并將其中的資金大部份用以支付借款高額利息和償還本金以及購買個人房地產、私用高檔車輛、生活奢侈品供自己及家人揮霍使用。截止案發(fā),被告人白某超額返還李x11654.72萬元,超額返還劉x157.4萬元,超額返還梁x1577.86萬元,共計超額返還人民幣2289.98萬元;至案發(fā)時尚欠除李x1、劉x1、梁x1外的其余二十九名集資人的8146萬余元人民幣集資款未返還。
被告人白某于2012年12月24日到紅河X族彝族自治州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及到案經過,證實2012年12月21日16時許,黃x3到云南省河口瑤族自治縣公安局報案稱:白某于同年11月20日、27日分別向其借款200萬元、150萬元,并許以高息。同年12月20日,她發(fā)現(xiàn)白某電話打不通,下落不明,而且白某還向很多人集資達數(shù)千萬元。河口瑤族自治縣公安局于同月23日對本案立案偵查。2012年12月24日12時許,被告人白某向紅河X族彝族自治州公安局投案。
2、證人劉x1的證言,證實他和白某是高中同學。2010年12月左右,白某找到他,說其在做紅木生意,要向他借一筆錢,并承諾給他17%的利息。他把錢借給白某一個月后,白某就把本息還清了。之后白某就不停的找他借錢,承諾的月息從5%至14%不等,由于白某一直按月支付利息給他,他就開始相信白某,覺得把錢借給白某可以賺錢。從2012年1月開始,他就開始從朋友處借錢來轉借給白某。到2012年12月為止,他累計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借了2524.2萬元給白某,通過現(xiàn)金的方式借了79萬元給白某;白某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連本帶利還了他2581.6萬元。他借給白某的錢里除了他自己的錢外,還有他向張x4、李x5、劉光耀、諸桂蘭、王熙翔、趙燕、張亮、劉應秀、郭毅洪、李健等人借來的錢。
3、證人張x4、李x5、劉光耀、諸桂蘭、王熙翔、趙燕、張亮、劉應秀、郭毅洪、李健的證言,證實2011年至2012年期間,劉x1曾向他們多次借過錢。
4、證人李x1的證言,2011年5月至2012年12月期間,白某以做紅木、三七及房地產生意為由多次向他借錢,并承諾支付給他10%至25%的月息。在此期間,他累計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借了8917.5萬元給白某,通過給付現(xiàn)金的方式借了200萬元給白某;白某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連本帶利還了他10422.22萬元,通過現(xiàn)金方式還了他350萬元。他借給白某的錢里除了他自己的錢外,還有他向陳昊、梁建義、唐雄飛、陳蕊、鐘華、盧紹青、田秀珍、周凌志、梁杰、龍源、汪仕超、劉俊、田秀華、楊谷花等人借來的錢。
5、證人陳昊、梁建義、唐雄飛、陳蕊、鐘華、盧紹青、田秀珍、周凌志、梁杰、龍源、汪仕超、劉俊、田秀華、楊谷花的證言,2011年至2012年期間,李x1曾向他們多次借過錢。
6、證人張x1的證言,證實從2010年底開始,白某多次以做邊貿生意為由讓他投資。2011年7月,他和白某商定由他投資給白某做貿易,白某根據貿易取得的利潤給他一定的分紅。2011年7月至2012年12月期間,他累計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轉了14079.5萬元的投資款及借款給白某,白某通過銀行轉賬返還他的投資款項、分紅及借款本息共計11841.06萬元。另外還有兩筆借款未包含在統(tǒng)計表內,一筆是2012年7月5日他按白某的要求,用其姐姐張雅琪的農業(yè)銀行卡(卡號:XXX3)轉賬450萬元到寧xx的卡上;另一筆是2012年10月26日,他按白某的要求用他名下的富滇銀行卡(卡號:XXX2)轉賬100萬元到寧xx的信用社卡(卡號:6223691354099990)上。因此他借給白某的錢共計14629.5萬元,白某還了他11841.06萬元,還欠他2788.44萬元。他投資給白某的錢里除了他自己的錢外,還有他向親戚、同學等多人處借來的錢。
7、證人謝永云、李思齊、李亦文、陳麗萍、宋麗娟、楊云俊、張雅琪、孟靖、陳宏圖、陳金平、王曉靜、王東、李云梅、陳小燕、龔雪冰、石紅霞的證言,證實2011年至2012年間,他們都直接或間接的投過錢給張x1拿去投資做生意。
8、證人李x2的證言,證實2011年8月至2012年12月期間,白某多次以做邊貿生意缺少資金為由向他借款,并承諾給他7%至8%的利息。在此期間他累計借款給白某1850萬元,白某連本帶利還了他1368.8391萬元,還欠他481.1609萬元。他借給白某的錢里除了他自己的錢外,還有他向李淑華、李智華、周萍、李剛、湯旗林、刑俊等人借來的錢。
9、證人李淑華、李智華、周萍、李剛、湯旗林、刑俊的證言,證實2012年間他們都借過錢給李x2拿去做生意。
10、證人王x1的證言,證實2012年3月至12月期間,白某以做邊貿生意為由多次向他借款。在此期間他累計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借款給白某740萬元,通過現(xiàn)金方式借給白某25.5萬元,白某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連本帶利還了他640.6萬元,還欠他124.9萬元。他借給白某的錢里除了他自己的錢外,還有他向蘇永杰、毛一鳴借來的錢。
11、證人蘇永杰、毛一鳴的證言,證實2012年間他們都借過錢給王x1拿去投資做生意。
12、證人黃x2的證言,證實2011年1月至2012年9月期間,白某以做生意為由多次向他借款,一開始白某在每次借款一個月后就會把本金和5%至6%的利息支付給他,到后來白某就借的多還的少了。在此期間他累計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借款給白某853.3032萬元,通過給付現(xiàn)金的方式借款給白某140萬元;白某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還了他904.3萬元,通過現(xiàn)金的方式還了他20萬元,還欠他68.732萬元。他借給白某的錢里,有一部分是他向他文建媛和高翔借的。
13、證人文建媛、高翔的證言,證實2012年間,文建媛、高翔借過錢給黃x2做生意。
14、證人劉x2的證言,證實2012年3月至12月期間,白某以公司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多次向她借錢。在此期間她累計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借給白某1749.6萬元,白某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還了他1482.701萬元,還欠她266.89萬元。她借給白某的錢里,除了她自己的錢外,還有她向楊本蓮、劉世英、劉世萍、李德芳借來的錢。
15、證人楊本蓮、劉世英、劉世萍、李德芳的證言,證實2012年期間,劉x2以其女兒楊x2的男朋友白某需要錢做生意為由向他們借過錢。
16、證人黃x1、龍莎莎的證言,證實2012年1月至12月期間,白某以做紅木、三七生意需要流動資金為由多次向他們夫婦借錢,并承諾給他們5%的月利息。在此期間他們累計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借了1063.3萬元,白某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連本帶利還了他們805.75萬元,還欠他們257.55萬元。他們借給白某的錢里,除了他們自己的錢外,還有他們向黎桂芬、沈明強、沈云、張娜、楊振宇、何懿、周毅等人借來的錢。
17、證人黎桂芬、沈明強、沈云、張娜、何懿、周毅的證言,證實2012年間,黃x1、龍莎莎以做邊貿生意,或以與白某合伙做邊貿生意為由向他們借過錢。
18、證人楊x1的證言,證實2011年1月份至2012年12月期間,白某以做邊貿生意為由向她借錢,并承諾效益好的話會給她一些好處。在此期間,她累計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借了7381.15萬元給白某,白某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連本帶利還了她6400.39萬元,還欠她980.76萬元。她借給白某的錢里,除了她自己的錢外,還有她向楊留隣、楊留芳、楊廷秀、李建蘭、卿明惠、鐘斌、陸玉蘭、楊艷、盧建軍、董世瓊、駱永玲、陳洪珍、王云、胡家艷、王志萍、李顯英、程芳謹、陳德麗、馬妮、張云蘭、周賢華、劉永國、李金潔、張霞、王鈺、郭全梅、姚強芬、陳飛吟、尚秀環(huán)、胡貴芬、李明珠、潘永瓊、李育陳垚、姚麗英、楊玲、恩瑞繁、周榮翠、候發(fā)道、劉年云、王建松、龍紀波、李妞、江紅、李紅艷、歐應紅、林光萍、王鴻、鄧馥佳、張文繼等人借來的錢。
19、證人陳洪珍、王云、盧建軍、楊艷、駱永玲、王志萍、王志萬、程方瑾、董世瓊、卿明惠、陳德麗、胡家艷、張云蘭、鐘斌、楊流隣、張忠誠、李元梅、余開華、楊梅、譚邊燕、陳玉蘭、周賢華、馬妮、李金潔、王玨、李建蘭、張霞、楊留芳、劉永國、李選英、歐應紅、潘永瓊、郭全梅、張維富、胡貴芬、張維仙、王鴻、陳飛吟、恩瑞繁、李妞、林光萍、龍繼波、李紅艷、劉年云、楊玲、姚麗英、陸燕、江紅、李育陳垚、王建松的證言,證實2011年至2012年間,楊x1直接或間接的向他們借過錢。
20、證人梁x1的證言,證實2011年至2012年間,白某以做生意為由多次向他借錢,并承諾給他5%的月息。在此期間他累計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借了1339.84萬元給白某,通過現(xiàn)金方式借了115萬元給白某;白某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共計轉了2167.7萬元給他,其中2017.7萬元是借款的本息,另外150萬元是白某委托他和高光武在蒙自工業(yè)園區(qū)附近建一個山莊的費用。他借給白某的錢里,除了他自己的錢外,還有他向王鑫、高光武、王銳、徐航、郭建等人借來的錢。
21、證人高光武、王鑫、王銳的證言,證實2011年至2012年間,梁x1以投錢給白某做生意為由向他們借過錢。高光武還證實2012年1月時,白某和梁x1還分別投資150萬、20萬委托他在蒙自市工業(yè)園區(qū)旁修建了一座休閑山莊。
22、證人林x1的證言,證實2012年10月至12月期間,白某以做木材生意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多次向他借錢,每次借款都是承諾使用三天,每天支付1%至2%的利息。在此期間他累計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借給白某1068.1萬元,通過現(xiàn)金方式借給白某170萬元,白某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還了他1125.1萬元,還欠他113萬元。
23、證人劉x3的證言,證實白某是她表妹楊x2的男朋友。2011年2月至2012年期間,白某以做邊貿生意缺少資金為由多次向她借錢,一開始每次都是借一個月就還,而且每次都會多還一點。在此期間她累計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借了620萬元給白某,白某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連本帶利還了她430.065元,還欠她189.935萬元。她借給白某的錢里,除了她自己的錢外,還有她向恩代麗、韋惠、蔣海芳、恩代良等親戚借來后轉借給白某的錢。
24、證人恩代麗的證言,證實2011年她得知楊x1,劉x2,劉x3都在投錢給白某做生意,而且白某會給3%至5%的利息后,就從2012年1月1日開始通過她侄女劉x3投資錢給白某做生意。
25、證人韋惠的證言,證實2012年10月期間,劉x3曾向她借過兩次錢。
26、證人李x4的證言,證實2011年5月至2012年8月期間,白某以做邊貿生意為由多次向他借錢,并承諾給他5%至10%的月息。在此期間他累計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借給白某206萬元,通過現(xiàn)金方式借給白某63萬元,白某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連本帶利還了他244.82萬元。2011年7月,白某花了29萬元買了一輛新的斯巴魯傲虎越野車,沒過多久就把這輛車賣給了他,他用銀行轉賬的方式付給白某15萬元。
27、證人鐘x1的證言及銀行轉賬記錄,證實2012年5月至12月期間,白某以投資做生意為由向他借錢,并承諾10天就有5%的紅利。在此期間他累計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借給白某共計114.5萬元,白某通過銀行轉賬及現(xiàn)金的方式連本帶利共還了他42.25萬元。
28、證人李x3的證言及銀行轉賬記錄,證實2012年11月至12月期間,白某以做生意缺錢為由向他借錢,并約定給他每周3%的利息。在此期間他先后借了900萬元給白某,白某還了他500萬的本金和23.8萬元的利息,還欠他376.2萬元。他借給白某的錢里,除了他自己的錢外,還有一部分是他向曾波龍借來的錢。
29、證人曾波龍的證言,證實2012年11月至12月期間,李x3向他借過兩次錢。
30、證人龔x1的證言及銀行轉賬記錄,證實2012年10月至12月期間,白某以做化肥、玉米生意為由向其借款,借期7天至15天不等,承諾的收益率為3%至10%。他共分三次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借給白某90萬元,白某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共計還了他65.1萬元,還欠他24.9萬元。
31、證人黃x3、魏xx的證言及銀行轉賬記錄,證實2012年11月至12月期間,白某以做生意資金不足為由多次向他們借錢,并承諾給他們4%的月息。在此期間,他們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借了550萬元,白某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連本帶利還了他們223.2萬元,還欠他們326.8萬元。
32、證人段x2的證言及銀行轉賬記錄,證實2012年8月中旬他在申重公司工作時,白某讓他拿出點錢來一起投資做生意分紅。之后他分兩次將18.7萬元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借給了白某,白某沒有歸還過他本金及分紅。
33、證人潘x1的證言及銀行轉賬記錄,證實2012年12月8日,白某打電話給他,讓他投資10萬元做生意,五六天就可以有5千元的利息,并讓他跟寧xx聯(lián)系。次日他和寧xx聯(lián)系后,將10萬元匯到了寧xx提供的農村信用社賬號上。同月25日聽說白某出事后他就到公安機關報案了。
34、證人趙x1的證言及銀行轉賬記錄,證實2012年3月至12月期間,白某曾多次向他借錢,并承諾支付利息。在此期間,他累計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借給白某24萬元,白某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還了他4.9萬元的利息,還欠他19.1萬元。
35、證人張x3、白占美的證言及銀行轉賬記錄,證實2012年10月下旬,白某以裝修“迦藍會所”缺少資金為由向他們借錢,他們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借給白某41萬元,還借了白某9萬元現(xiàn)金,共計50萬元。白某出事后,白某的父親白開清于2013年1月2日還了他們10萬元。他們和白某之間沒有約定利息,只是約定他們從建設銀行貸款的利息由白某支付。
36、證人周凡皓的證言、銀行轉賬記錄及借條,證實2012年12月11日,他在朋友陳云的辦公室經陳云介紹認識白某后,陳云說白某有輛瑪莎拉蒂轎車,想用車抵押借款200萬元,讓他幫忙借款200萬元給白某。他看了白某的那輛車后,就跟白某說買車可以,但是借款他覺得不踏實,當時白某有點猶豫,他就讓白某再考慮一下。他回到公司后,陳云又打電話給他,讓他借款200萬元給白某,借款期限是十多天。白某答應到時將車以200萬元的價格賣給他。他聽后就答應先借款給白某,并讓白某把借條寫好,借條上要寫明到期將車子賣給他。陳云答應代他辦理后,他就按陳云發(fā)給他的賬號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將200萬元轉給了白某,當天白某就把瑪莎拉蒂的車鑰匙及購車材料交給了陳云。因為他對陳云比較信任,就讓陳云暫時幫他保管這些材料。同月15日他打白某的電話打不通后,覺得事情有點蹊蹺,就到法院起訴了。
37、證人陳x1的證言及銀行轉賬記錄,證實2012年10月至12月,白某以與越南人做生意缺乏資金為由,分三次向其借款人民幣245萬元,并承諾支付利息。他是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將錢轉給白某,后來白某以現(xiàn)金方式支付了他16萬元的利息,沒有歸還他本金,利息折抵本金后白某還欠他229萬元。
38、證人駱x1的證言及銀行轉賬記錄,證實2012年11月,白某以在越南投資鋼鐵廠缺乏資金為由向他借錢,并承諾支付5%的月息。他就借了50萬元給白某,還用他的房子作抵押向朋友駱詩志借了200萬元后轉借給白某,提供擔保讓李紅江借了50萬元給白某。同年12月,白某又以越南的鋼鐵廠要加單子缺少資金為由向其借款220元,借期10天,并承諾將220萬元在10天內產生的全部收益都給他。之后他就提供擔保讓李紅江借了220萬元給白某。白某只付給他13.2萬的利息,沒有還本金,利息折抵本金后白某還欠他506.8萬元。他和白某的資金往來都是通過銀行轉賬的形式。
39、證人李紹蘭、駱詩志、李紅江的證言,證實的內容與駱x1證實的一致。
40、證人黃x4的證言及銀行轉賬記錄,證實2012年10月至11月期間,白某以做農產品生意為由向其借款,并承諾給他4%至5%的月息。之后他分兩次借給白某共計12萬元,其中第一次是他向他表哥張文普借了10萬元后轉借給白某;第二次是他向他母親拿了1萬元現(xiàn)金后,并著他自己的1萬元現(xiàn)金,共計2萬元現(xiàn)金拿去“迦藍會所”直接交給白某的。白某沒有歸還過任何本金及利息。
41、證人譚x1的證言及銀行轉賬記錄,證實2011年7月,白某以投資做木材生意為由向其借款,并約定每個月給他3%的分紅,他于2012年3月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借了10萬元給白某。同年12月15日,白某又以做生意差錢為由向其借錢,他又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借了25萬元給白某。2012年4月至11月期間,白某共付給他“分紅”4.5萬余元。2012年9月他在昆明買了一輛黑色大眾高爾夫轎車,購車款及稅、保險共計25萬余元全部是由白某支付的??鄢啄持Ц兜睦⒓百徿嚳詈?,白某還欠他5.5萬元。
42、證人楊x2的證言及銀行轉賬記錄,證實2012年年初至7、8月期間,白某以做進出口生意為由讓她去找人借點錢來幫助周轉。在此期間她向多人借款共計334.5萬元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轉借給白某,還幫白某還了3.3萬元的借款,白某支付給她的本金和利潤共計244.1萬元,還欠她93.7萬元。她幫白某借過錢的有王佩佳、楊揚、駱瑞秋、李潔、袁鈺坷、儂甜、袁萍、李忠惠、阿麗娟等人。
43、證人王佩佳的證言,證實2011年11月至2012年9月期間,她多次通過楊x2投錢給白某去做出口貿易。
44、證人羅x的證言及銀行轉賬記錄,證實2012年8月,白某以做邊貿生意缺少周轉資金為由向他借錢,并對他說不會虧待他。他先后分三次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共計借了23萬元給白某,白某只以分紅的形式給了他3萬元,還欠他20萬元。
45、證人段x1的證言、銀行轉賬記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屋他項權證書、收條,證實2012年9月底的一天,李x1打電話給他說:“白某有個房子,想用該房子抵押借款用于裝修會所。”他就讓李x1把房產證及房屋的照片傳給他看,他看了后就說用該房產只能抵押借款500萬元。同年10月10日,他到河口實地看了一下后,就跟白某簽訂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合同約定他借款500萬元給白某,借期1個月,白某將其位于河口縣濱河路河口國際旅游文化長廊三期的C幢25、26、27、28、29、30號房屋抵押給他,并辦理了抵押登記,他于同日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轉了500萬元給白某,白某收到錢后轉了25萬元給他作為資金占用費。同年11月22日,白某以要付錢給別人為由向他借款100萬元,當天他就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轉了100萬元給白某,白某于次日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還了他101萬元。同年11月24日,白某以要裝修慢搖吧為由向他借款300萬元,借期15天,并開了一輛瑪莎拉蒂轎車來給他押著,他和白某簽訂了借款合同后,就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分兩次轉了300萬元給白某,白某于同年11月27日、12月10日分別付了他9萬元和26萬元的利息。后來白某以慢搖吧開業(yè)要使用那輛瑪莎拉蒂轎車為由將車開走,之后就沒有再把車開來給他了。在整個過程中他先后分三次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借款給白某共計900萬元,白某共還了100萬元的本金及61萬元的利息給他,扣除本息后還欠他739萬元。
46、證人張x2的證言及銀行轉賬記錄,證實2012年10月至11月期間,白某以做生意缺錢為由向其借款。他先后分三次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借給白某170萬元,白某共還了他76.3萬元,還欠他93.7萬元。另證實他還借了5萬元的現(xiàn)金給白某,但沒有寫借條,白某也沒有歸還。
47、證人趙x2的證言及銀行轉賬記錄,證實2012年9月至11月期間,白某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向其借款,他先后分四次通過銀行轉賬及現(xiàn)金的方式借給白某共計150萬元,其中有13萬元通過現(xiàn)金方式借給白某的。最后一次借款后,白某出具了一張落款日期為“2012年10月20日”,借款金額為“150萬元”的借條給他。白某一直沒有歸還過他本金及利息。
48、證人寧xx的證言,證實他跟白某從小就認識。2012年10月10日申重公司成立后,他進入申重公司工作并擔任財務總監(jiān)一職。申重公司剛成立時,白某是讓他負責管賬,開始都是他和白某一起去銀行,白某自己填單子自己轉賬。到了后面白某對他放心了,就把轉賬的事情交給他去辦。他轉賬用的卡一共有十四張,其中有七張是白某讓他用他的名字到河口的七家銀行每家辦了一張;有六張是用龍國兵的名字去辦的;還有一張是白某自己的卡。這十四張銀行卡帳戶內的資金全部是歸白某適用,他只是負責幫白某管理帳戶內的資金收支情況,白某要他怎么做,他就按白某的意思去辦理。他在申重公司工作期間,公司只進行過一次木薯貿易,賺了2000多元錢。2012年期間,他累計借了27萬元給白某,白某沒有還過他錢。
49、證人龍國兵的證言,證實他從2010年初開始在河口縣玉爾貝礦泉水店里送水的,2011年4月至6月間他的摩托車被盜后,白某還花錢買了一輛錢江牌摩托車給他。2012年10月的一天,白某把他叫到迦藍會所里,說已經把他弄成公司的正式員工了,公司以后的福利他都可以享受。到了第二天,白某再次把他叫到迦藍會所里,說他成為了公司的正式員工就要為公司做事,他同意后,白某就讓他帶著身份證跟寧xx去辦事。隨后寧xx就帶著他到河口縣的建設銀行、農業(yè)銀行、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富滇銀行、農村信用社,用他的身份證分別開了戶,辦了銀行卡,其中建設銀行、農業(yè)銀行、工商銀行、中國銀行的銀行卡還開通了網銀,卡辦好后就全部被寧xx拿走了。
50、證人白開清的證言,證實位于河口縣北山駕駛員城A幢14號的錦唐賓館是他兒子白某于2012年7月從程云手里買下來落在他和妻子龍畢香名下的。白某出事后,他替白某還了白占美10萬元錢。
51、被告人白某的供述,證實2010年年底的時候,他想借點錢做邊貿生意,就跟朋友借了二、三萬元。由于在做生意過程中把借來的錢全虧了,當借款到期時他沒有錢還借款,他就以做貿易、投資缺少資金為由向身邊的其他朋友借錢來歸還之前的借款。由于他沒有收入來源,所以當每一筆借款到期后,他就不斷的虛構做貿易、投資缺少資金等各種理由,并許諾支付高額利息來向更多的人借款用以償還之前借款的本息,就這樣周而復始,根本停不下來。到了2012年6、7月份時,他就意識到他的這種行為不能繼續(xù)了,但因為他借過錢的人太多,欠款的金額太大,他就一直沒有停下來。但是他還是想做點生意賺錢來還款,因此他才去投資了迦藍會所,還買了一幢房子準備經營酒店。到了2012年12月19日,他已經意識到他自己不可能還款了,也沒法解決他借款帶來的問題,而且認識到他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已經構成了集資詐騙,所以他就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了。
在整個過程中他借錢都沒有做記錄,但他在收借款或償還本息時,都是使用以他名義開設的四個銀行賬戶和分別以寧xx、龍國兵的名義開設的十四個銀行帳戶通過轉賬的方式完成的,很少涉及現(xiàn)金借款及還款。此外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如果他要償還其他人的借款和利息,剛好又有人答應借款給他,他就會讓答應借款的人直接將相應的款直接轉去償還其他人。他所借的錢共計約有一億七、八千萬,因為他向別人借款支付的利息都很高,月息至少都有5%,多的甚至達到31%,所以他借來的錢里有很大一部分被他用去支付利息了。借來的錢里他自己用掉的有三千多萬,他用這些錢購買了位于河口縣濱河路的用于開辦迦藍會所的六間鋪面,位于河口鳳凰山谷的兩套別墅,位于河口縣北山國際商貿城的用作申重貿易公司辦公室的一套房子,位于河口縣北山加油站旁的錦唐賓館,位于蒙自市金苑小區(qū)的一套住房及車庫等房產;購買了一輛瑪莎拉蒂汽車,一輛奔馳S600汽車,一輛寶馬X6汽車,一輛大眾途銳汽車,一輛大眾途觀汽車,一輛奧迪A6汽車,一輛大眾POLO汽車,一輛比亞迪汽車,一輛海馬汽車、一輛斯巴魯汽車、一輛尼桑GTR汽車、一輛奧迪TT汽車,兩輛大眾高爾夫汽車等車輛;還用于投資河口熱浪慢搖吧、河口金星翔昊公司;繳納了在河口購買土地的160萬保證金,繳納了購買河口縣小學教師宿舍第一棟的420萬合同保證金;其余的錢就是用于迦藍會所、申重公司的裝修、經營開支以及他的個人及親屬、朋友的消費。
對于他與黃x3、李x3、趙x2、周凡皓、羅x、段x1、楊x2、譚x1、鐘蕭宇、黃x4、駱x1、張x3、段x2、趙x1、潘x1、寧xx、黃x1、王x1、楊x1、劉x2、李x2、劉x3、林x1、李x4、黃x2等證人之間的借、還款過程及金額,他供述的與上述證人證實的一致。
對于他與劉x1、陳x1、張x2、龔x1、李x1、梁x1、張x1等證人之間的借、還款過程及金額,他證實他與劉x1之間現(xiàn)金借貸的情況比較少,劉x1借給他的現(xiàn)金大概有幾萬元,他支付給劉x1的現(xiàn)金也很少;他用現(xiàn)金支付給陳x1的利息是18萬元;張x2沒有借過5萬元的現(xiàn)金給他;他第一次向龔x1借款的30萬元沒有給龔x1分紅;他支付給李x1的現(xiàn)金有550萬元;梁x1通過現(xiàn)金方式借給他的錢是100萬,他還給梁x1的現(xiàn)金不超過50萬,他累計轉給梁x1的2167.7萬元中,含有他投資天馬汽車會所的70萬元,以及投資休閑山莊的150萬元;張x1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累計借給他的錢是14079.5萬元,其余事實與上述證人證實的一致。
52、銀行帳戶明細及對賬確認統(tǒng)計表,證實被告人白某與32名集資人之間的銀行帳戶資金的往來情況。白某及李x1、張x1、劉x1、黃x1、王x1、楊x1、劉x2、李x2、劉x3、林x1、李x4、黃x2、梁x1對于相互間銀行帳戶資金往來的匯總金額進行了確認。
53、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白某作案時已年滿十八周歲,系成年人。
經庭審質證,被告人白某及其辯護人對上述證據均無異議。上述證據中,證人劉x1關于其借過79萬元現(xiàn)金給白某的證言,與被告人白某的供述不符,且無其他證據相印證,本院不予采信;證人張x2關于其借過5萬元現(xiàn)金給白某的證言,無其他證據相印證,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白某關于第一次向龔x1借款30萬元沒有給龔x1分紅的供述,與銀行轉賬記錄及證人龔x1證實的內容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白某關于其轉給梁x1的2167.7萬元中,含有其投資天馬汽車會所的70萬元的供述,以及其付過梁x150萬元現(xiàn)金的供述,無其他證據證實,且與證人梁x1證實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白某關于其付給陳x118萬元現(xiàn)金,付給李x1550萬元現(xiàn)金的供述,因金額大于陳x1、李x1證實的金額,本院對其供述與陳、李二人證言相吻合的部分予以采信;證人張x1關于其借給白某的錢共計14629.5萬元,白某還欠他2788.44萬元的證言,以及被告人白某關于張x1借給他的錢共計14079.5萬元,他還欠張x12238.44萬元的供述,均與銀行轉賬記錄不符,本院對雙方供述、證言與銀行轉賬記錄相吻合的部分予以采信;其余證據取證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采信。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白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從事邊境貿易、房地產業(yè)等各種事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通過借款、邀約投資等形式非法吸收公眾資金,集資后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的資金與其籌集資金規(guī)模明顯不成比例,且肆意揮霍集資款用于購買豪車、高檔住房等,致使巨額集資款不能返還,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白某的行為給各集資人造成了特別重大的損失,本應予以嚴懲,但鑒于其作案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白某超額返還李x1、劉x1、梁x1的2289.98萬元屬違法所得,應依法予以追繳;其余涉案財物及違法所得應當依法予以追繳。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白某犯集資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關于應對被告人白某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量刑建議,與被告人白某的罪行及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相符,本院予以采納;但指控白某集資總額及未返還集資款的金額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指控屬實的金額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白某關于其非法集資的金額沒有起訴書指控的4億元之多的辯解,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關于被告人白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其余辯護意見本院酌情予以采納;關于對被告人白某應在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的意見,與被告人白某的罪責不符,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一百九十二條、一百九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白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對超額返還李x1的1654.72萬元、劉x1的57.4萬元、梁x1的577.86萬元依法予以追繳。
三、其余涉案財物及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鄧杰
審判員謝云生
代理審判員王鵬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員周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