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刑事案件中,對鑒定意見有異議如何質證?
蘇義飛律師:由于鑒定問題本身的高度復雜性,鑒定案例的特殊性以及囿于鑒定過程中各種因素、條件的制約、影響,專家的鑒定活動也有可能得出不盡科學、正確的結論。因此,鑒定結論要用作為最后定案的證據,同其他證據種類一樣,也需依法經過當庭出示、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且與其他在案證據能夠相互印證、排除矛盾,得出合理排他性的惟一結論。
2019-12-09檢答網集萃-如何審查申請人在申請民事生效裁判監(jiān)督時提交的單方委托鑒定意見:對于單方委托作出的鑒定意見,效力有待商榷。司法實踐中,若該鑒定意見符合新證據的要求,且足以推翻原審裁判,可依法予以監(jiān)督,待到人民法院裁定再審后,由申請人在再審期間依照法律程序重新申請鑒定。
2021-07-05檢答網集萃-審計報告是否等同于司法會計鑒定:司法會計鑒定比審計要求更為嚴格,因為它關系到被告人罪與非罪、罪責輕重,所以審計報告并不等同于司法會計鑒定。
(2024年)劉某故意傷害案-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的審查和采信: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存在疑問,需要重新鑒定,但被害人不予配合,導致相關事實存疑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
(2024年)對法醫(yī)學鑒定意見的實質審查:在審查具有鑒定資質的機構所出具的不同鑒定意見時,審判人員應綜合全案證據,充分運用邏輯、常識和經驗,從鑒定機構是否使用了符合行業(yè)標準的鑒定方法、得出的實體結論是否參考了必要的材料等方面對鑒定意見的證據資格作出實質性審查。如發(fā)現(xiàn)鑒定方法缺少科學性,鑒定材料不完備,實體結論不妥當?shù)龋梢詥又匦妈b定程序,進而作出準確判斷。
(2023年)如何審查人身傷害鑒定意見:付某林在一審法院審理過程中以李某傷后曾有到北京外出的行為,存在其他致傷可能等為由申請重新鑒定。原審委托浙江省人身傷害鑒定委員會進行醫(yī)學鑒定,符合《浙江省人身傷害和精神病醫(yī)學鑒定暫行規(guī)定》之規(guī)定,程序合法。
鑒定時被害人到場,有助于鑒定人員更好進行審查判斷。但被害人未到場并不影響鑒定意見的采信。
(2024年)鑒定意見與其他證據存在明顯矛盾且不能得到合理解釋的,對該鑒定意見不予采信:審查鑒定意見應當在綜合全案證據的基礎上,著重審查鑒定依據的資料是否全面真實、鑒定的過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關專業(yè)的規(guī)范要求、論證說理是否充分等,對于鑒定意見與其他在案證據存在明顯矛盾且不能得到合理解釋的,依法不予采信。
(2023年)職務犯罪涉案書畫真?zhèn)稳绾握J定:價格認定機構不具有書畫真?zhèn)舞b定的資質。職務犯罪涉案書畫鑒定應參照 《涉案文物鑒定評估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選取國家文物局指定的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和予以備案的文物鑒定評估人員,對涉案書畫進行真?zhèn)舞b定。
(2024年)價格認定意見的審查規(guī)則:價格認定意見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1〕1號)第一百條規(guī)定的“有專門知識的人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出具的報告”,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對于價格認定意見,參照鑒定意見進行審查與認定。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2023年)對環(huán)境資源損害鑒定意見的審查使用:司法鑒定中心在未進行實地勘查、勘驗的情況下,其僅按鄱陽縣公安局起訴意見書認定的非法采砂量估算得出的鑒定結論,與審理查明事實不符,缺乏科學性、唯一性、合理性,故本案中的江西求實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結論不能完全采信,但該鑒定中的計算方法可行合理,應予以采信。
(2023年)國土行政管理部門就專門性問題出具報告的審查:對于行政機關依據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就專門性問題出具的報告,人民法院應當參照鑒定意見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審查。在相關意見存疑的情況下,可以通知出具報告的人員出庭作證,接受質證詢問。
(2023年)行政機關在行政執(zhí)法中所作鑒定意見能否作為證據使用:行政機關在行政執(zhí)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等證據材料,經法庭查證屬實,且收集程序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后,如已經不具備重新鑒定、勘驗的條件,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的上述行為程序合法,與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確有必要作等外解釋的,可以個案處理。
【第177號】多份鑒定結論互相矛盾的應如何審查采信:由于鑒定問題本身的高度復雜性,鑒定案例的特殊性以及囿于鑒定過程中各種因素、條件的制約、影響,專家的鑒定活動也有可能得出不盡科學、正確的結論。因此,鑒定結論要用作為最后定案的證據,同其他證據種類一樣,也需依法經過當庭出示、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且與其他在案證據能夠相互印證、排除矛盾,得出合理排他性的惟一結論。
第一百四十八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第七十五條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zhí)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等證據材料,經法庭查證屬實,且收集程序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在行政執(zhí)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證據材料,視為行政機關收集的證據材料。
第九十七條 對鑒定意見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資質;
(二)鑒定人是否存在應當回避的情形;
(三)檢材的來源、取得、保管、送檢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guī)定,與相關提取筆錄、扣押清單等記載的內容是否相符,檢材是否可靠;
(四)鑒定意見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是否注明提起鑒定的事由、鑒定委托人、鑒定機構、鑒定要求、鑒定過程、鑒定方法、鑒定日期等相關內容,是否由鑒定機構蓋章并由鑒定人簽名;
(五)鑒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guī)定;
(六)鑒定的過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關專業(yè)的規(guī)范要求;
(七)鑒定意見是否明確;
(八)鑒定意見與案件事實有無關聯(lián);
(九)鑒定意見與勘驗、檢查筆錄及相關照片等其他證據是否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釋;
(十)鑒定意見是否依法及時告知相關人員,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無異議。
第九十八條 鑒定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鑒定機構不具備法定資質,或者鑒定事項超出該鑒定機構業(yè)務范圍、技術條件的;
(二)鑒定人不具備法定資質,不具有相關專業(yè)技術或者職稱,或者違反回避規(guī)定的;
(三)送檢材料、樣本來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備鑒定條件的;
(四)鑒定對象與送檢材料、樣本不一致的;
(五)鑒定程序違反規(guī)定的;
(六)鑒定過程和方法不符合相關專業(yè)的規(guī)范要求的;
(七)鑒定文書缺少簽名、蓋章的;
(八)鑒定意見與案件事實沒有關聯(lián)的;
(九)違反有關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五條 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調查人員、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不得旁聽對本案的審理。有關人員作證或者發(fā)表意見后,審判長應當告知其退庭。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 鑒定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鑒定機構不具備法定的資格和條件,或者鑒定事項超出本鑒定機構項目范圍或者鑒定能力的;
(二)鑒定人不具備法定的資格和條件、鑒定人不具有相關專業(yè)技術或者職稱、鑒定人違反回避規(guī)定的;
(三)鑒定程序、方法有錯誤的;
(四)鑒定意見與證明對象沒有關聯(lián)的;
(五)鑒定對象與送檢材料、樣本不一致的;
(六)送檢材料、樣本來源不明或者確實被污染且不具備鑒定條件的;
(七)違反有關鑒定特定標準的;
(八)鑒定文書缺少簽名、蓋章的;
(九)其他違反有關規(guī)定的情形。
對鑒定意見有疑問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通知鑒定人出庭作證或者由其出具相關說明,也可以依法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第一百零一條 辯護律師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且該鑒定意見對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影響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出庭作證。
對鑒定意見,應當重點從以下方面質證:
(一)鑒定人與案件有無利害關系;
(二)鑒定人與被告人、被害人有無利害關系;
(三)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有無合法資質;
(四)鑒定程序、過程、方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以及專業(yè)規(guī)范要求;
(五)檢材的來源、取得、保管、送檢是否符合法律及有關規(guī)定;
(六)鑒定意見是否明確,形式要件是否完備;
(七)鑒定意見與案件待證事實有無關聯(lián);
(八)鑒定意見與其他證據之間有無矛盾;
(九)需要質證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四十八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第一百九十七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第二款規(guī)定的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適用鑒定人的有關規(guī)定。
(2017年)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法庭調查規(guī)程(試行)
第十二條 控辯雙方可以申請法庭通知證人、鑒定人、偵查人員和有專門知識的人等出庭。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提出上述申請。
第十三條第二款 控辯雙方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鑒定人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有必要的,應當通知鑒定人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
第二十六條 控辯雙方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協(xié)助本方就鑒定意見進行質證。有專門知識的人可以向鑒定人發(fā)問,或者對案件中的專業(yè)性問題提出意見。
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應當提供人員名單,并不得超過二人。有多種類鑒定意見的,可以相應增加人數(shù)。
必要時,法庭可以依職權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
第二十七條 對被告人、被害人、鑒定人、偵查人員、有專門知識的人的訊問、發(fā)問,參照適用證人的有關規(guī)定。
作出同一份鑒定意見的多名鑒定人或者多名有專門知識的人可以同時出庭,不受分別發(fā)問規(guī)則的限制。
第三十九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控辯雙方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應當提供證人的基本信息、證據的存放地點,說明擬證明的案件事實,要求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理由,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并宣布延期審理;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并繼續(xù)審理。
第五十二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有專門知識的人當庭對鑒定意見提出質疑,鑒定人能夠作出合理解釋,并與相關證據印證的,可以采信鑒定意見;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無法確認鑒定意見可靠性的,有關鑒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二百二十條 對于鑒定意見,檢察人員應當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重新鑒定的,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
第二百二十一條 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人民檢察院辦案部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應當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訴訟代理人。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訴訟代理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鑒定費用由請求方承擔。但原鑒定違反法定程序的,由人民檢察院承擔。
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或者近親屬以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而申請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鑒定的,鑒定費用由申請方承擔。
(2024年)人民檢察院辦理傷害類案件技術性證據實質審查工作規(guī)定
第十五條 ? 檢察官在辦理傷害類案件中,發(fā)現(xiàn)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委托進行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
(一)同一專門性問題有兩份以上鑒定意見且相互矛盾無法排除的;
(二)起關鍵性作用的技術性證據與其他證據之間存在明顯矛盾且無法排除的;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等對技術性證據提出異議,足以影響證據采納的。
第十六條 ? 檢察官在辦理傷害類案件中,發(fā)現(xiàn)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委托進行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
(一)對技術性證據中傷害行為與傷害結果之間因果關系、原因力大小等有疑問的;
(二)對技術性證據材料涉及的鑒定時機、致傷物推斷、成傷機制、傷病關系等專業(yè)技術問題有疑問的;
(三)技術性證據材料決定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等關鍵性問題,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
(四)對技術性證據與在案其他證據材料間存在的矛盾有疑問的;
(五)其他需要委托專門審查的情形。
第十七條 ? 經審查,認為鑒定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補充鑒定:
(一)原委托鑒定事項有明顯遺漏的;
(二)發(fā)現(xiàn)新的有鑒定意義的證物的;
(三)對原鑒定證物有新的鑒定要求的;
(四)鑒定意見不完整,委托事項無法確定的;
(五)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
第十八條 ? 經審查,認為鑒定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鑒定: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的;
(二)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送檢材料不真實或者不具備鑒定條件的;
(四)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yè)技術要求的;
(五)有證據證明鑒定意見確有錯誤的;
(六)其他可能影響鑒定客觀、公正情形的。
重新鑒定時,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上級法院的司法鑒定機構做重新鑒定:
(一)鑒定人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三)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四)鑒定材料有虛假,或者原鑒定方法有缺陷的;
(五)鑒定人應當回避沒有回避,而對其鑒定結論有持不同意見的;
(六)同一案件具有多個不同鑒定結論的;
(七)有證據證明存在影響鑒定人準確鑒定因素的。
第二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
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
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第三十二條 重新鑒定應當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以外的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進行,但原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指定原司法鑒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
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應當不低于原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重新鑒定的司法鑒定人中應當至少有1名具有相關專業(yè)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
(1997年)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
第五條 國務院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部門是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工作的主管部門,其設立的價格事務所是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指定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機構,其他任何機構或者個人不得對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
第七條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遇有本辦法第二條所列情形時,應當委托同級價格部門設立的價格事務所進行估價。
(2018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安徽省公安廳、安徽省司法廳關于印發(fā)《關于刑事案件證人、鑒定人、偵查人員出庭相關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
(一)存在多份鑒定意見,且鑒定意見之間的差異較大、難以取舍的;
(二)對鑒定意見中檢材的可鑒定條件、鑒定的依據等有較大爭議的;
(三)對鑒定程序的合法性提出異議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其他有必要出庭作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