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友:如何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形成時間?
《全國部分法院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指出:黑社會性質組織存續(xù)時間的起點,可以根據(jù)涉案犯罪組織舉行成立儀式或者進行類似活動的時間來認定。沒有前述活動的,可以根據(jù)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強勢地位的重大事件發(fā)生時間進行審査判斷。沒有明顯標志性事件的,也可以根據(jù)涉案犯罪組織為維護、擴大組織勢力、實力、影響、經濟基礎或按照組織慣例、紀律、活動規(guī)約而首次實施有組織的犯罪活動的時間進行審査判斷。存在、發(fā)展時間明顯過短、犯罪活動尚不突出的,一般不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1154號史錦鐘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指出:從司法實踐情況來看,盡管舉行成立儀式也并不意味著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都已具備,但由于此類活動往往帶有明確組織層級、結構、宗旨、目標的性質,故將舉行成立儀式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時間的起點很少會引起爭議。不過,由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熟程度、嚴密程度畢竟不同于典型的黑社會組織,通過舉行專門儀式來宣告成立的為數(shù)很少,故僅此一個判斷標準尚不足以應對實踐中各類復雜情況。審判時可以發(fā)現(xiàn),有相當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發(fā)展過程中,都存在對其樹立非法權威、爭奪勢力范圍、獲取穩(wěn)定經濟來源具有重要意義的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重大事件。這些違法犯罪活動或重大事件的具體情形和后果不盡相同:有的是擊垮主要競爭對手,有的是搶得重要資源,還有的是制造重大社會影響并極大提升了犯罪組織的知名度。但其相同之處在于,它們都會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發(fā)展、升級產生顯著的推動或催化作用。將這些違法犯罪活動或重大事件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形成起點,不僅易于判斷,而且也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立宗旨和發(fā)展規(guī)律。
當然,確實也有一些案件中不存在明顯的標志性事件。在此情況下,可以按照2015年《紀要》的規(guī)定,將首次實施有組織犯罪活動的時間作為形成起點。應當注意的是,“首次實施有組織犯罪活動”并非僅指實施犯罪的方式具有組織性,更重要的是看該犯罪是否為了組織利益、按照組織意志而實施,以及犯罪能否體現(xiàn)該組織追求非法控制的意圖。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并非只有那些直接體現(xiàn)組織利益和組織意圖的違法犯罪活動才能構成,只要符合組織慣例、紀律、活動規(guī)約,或者客觀上起到維護和擴大組織勢力、實力、影響、經濟基礎作用的也可認定。但是,在判斷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時間起點時,由于還沒有所謂的慣例、紀律、活動規(guī)約可供參照,反映非法控制意圖的事實尚不充分,如果作為判斷依據(jù)的“首次實施有組織犯罪活動”不能體現(xiàn)組織利益、意圖,則會失去應有的作用和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