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成都市錦江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錦江刑初字第141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5-02-04
審理經過
公訴機關以成錦檢公訴刑訴(2015)第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訴機關指派代理檢察員繆沁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周興永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9月4日下午,被告人劉某某駕駛川L39996號東風牌重型罐式貨車(超載)由成都市驛都大道方向沿銀杏大道向成龍大道方向行駛。當日17時10分許,被告人劉某某駕車行駛至成都市錦江區(qū)銀杏大道與海棠路交叉口,該路口交通信號燈為紅燈時進入路口,與汽車前進方向左至右沿人行橫道橫過道路的行人陳某某、高某某相撞。造成高某某受傷,陳某某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事發(fā)后路過群眾報警,當日17時50分民警趕往現場將被告人劉某某擋獲。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劉某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本院查明
另查明,經本院主持調解,四川峨眉山峨勝物流發(fā)展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公司與被害人陳某某家屬已就陳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達成調解協(xié)議。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稱重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及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及行駛證,被告人劉某某的戶籍證明,被害人陳某某的死亡證明,被害人高某某的傷情證明,賠償調解筆錄,證人唐某某、唐某某、秦某、陳某某的證言,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車輛檢驗鑒定報告,交通事故尸表檢驗報告,視頻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時本院考慮以下情節(jié):1、被告人劉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以從輕處罰;2、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已得到賠償,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劉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及認罪、悔罪表現,本院認為其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被告人劉某某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qū)也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對被告人劉某某宣告緩刑。公訴機關向本院建議對被告人劉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個月的量刑建議合理適當,予以采納。據此,為了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維護公共道路安全及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條文全文附后)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熊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羅雪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