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公安部
發(fā)文日期1990年07月25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0年07月25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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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是違法犯罪行為,不僅對保護群眾和社會有關部門的利益、維護社會秩序、打擊違法犯罪十分不利,而且嚴重干擾居民身份證制度的實施,擾亂社會秩序。因此,對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要堅決予以打擊,決不能任其蔓延、發(fā)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各地要嚴格執(zhí)行公安部有關在全國實施居民身份證使用和查驗制度的各項規(guī)定,進一步加強查驗、核查居民身份證的工作。在查驗和核查時,要特別注意甄別證件的真?zhèn)?,如有可疑,要按有關規(guī)定將疑點查清,切不可疏忽大意。
二、 各地公安機關刑偵、治安、戶口與居民身份證管理、預審等有關部門要協同作戰(zhàn),注意發(fā)現和打擊偽造、變造居民身分證的違法犯罪活動。對于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案件要及時偵破,不可推諉、拖延,對于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人員,要堅決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對于轉讓、出借或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證的,要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為他人冒領居民身份證提供方便的,必須給予行政處分,參與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