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公安部
發(fā)文日期1998年11月26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8年11月26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
近年來,各地公安機關相繼開辦了各類警用裝備器材銷售商店,其中一些商店面向社會公開銷售警械、警燈、警報器、警服和警用標志。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銷售情況十分混亂,有的甚至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壞的影響,嚴重敗壞了人民警察的形象。為此,公安部決定,徹底清理整頓各類警用裝備器材銷售商店?,F(xiàn)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 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責任制。各地公安機關要從講政治的高度來認識這次清理整頓工作,主要領導要親自抓,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要結合本地區(qū)的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省、市一級公安機關要以身作則,率先垂范。
二、 對公安機關獨立開辦、或與其他單位合辦或以入股等方式參與開辦的各類警用裝備器材銷售商店進行全面清理。凡是對外開設的各類名目的警用器材商店、保安器材商店等,一律在1999年1月1日前撤銷。徹底糾正公安機關公開銷售各種警械、警燈、警報器、警服和警用標志的錯誤做法。公安部將適時組織檢查組赴各地進行檢查,對不按要求進行清理整頓的,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要嚴格處理,并追究有關單位和主要領導的責任。
三、 嚴格規(guī)范警用裝備器材的供應銷售,理順供應渠道。警械、警燈、警報器、警服和警用標志屬公安機關內部統(tǒng)一計劃、價撥物資,一律由公安機關計劃裝備部門負責供應。在警用裝備器材銷售商店撤銷后,由計劃裝備部門牽頭,在省、市一級公安機關內部可采取設立警用裝備器材調撥、調劑中心等形式,以解決基層公安機關對警用裝備器材不足部分的需求。調撥、調劑中心要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
四、 加大對非法生產(chǎn)、銷售警用裝備器材活動的打擊、查處力度。對非法生產(chǎn)、銷售警械、警燈、警報器、警服和警用標志等警用裝備器材的,要堅決予以取締。對情節(jié)輕微的,依法予以治安行政處罰;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清理整頓銷售單位的同時,要對生產(chǎn)各類警用裝備器材的企業(yè)進行全面登記,摸清底數(shù),加強管理。
請各地將清理整頓情況于1999年2月15日前書面報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