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公安部,海關總署,對外經濟貿易部
發(fā)文日期2001年02月26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檢檢聯(lián)〔2001〕41號
施行日期2001年02月26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公安部、海關總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進口日產三菱帕杰羅V31、V33越野車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公安部、海關總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進口日產三菱帕杰羅V31、V33越野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檢檢聯(lián)〔2001〕41號)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各省、 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外經貿廳(委局)、機電辦:
日本三菱汽車公司生產的三菱帕杰羅(PAJERO)V31、V33越野車由于設計不當,造成后制動油管磨損穿孔,導致制動失效,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已于2001年2月9日發(fā)布公告(2001年第3號,以下簡稱第3號公告)吊銷其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證書、禁止其進口?,F(xiàn)就三菱帕杰羅V31、V33越野車進口、通關、檢驗和核發(fā)車輛牌證等具體事宜通知如下:
一、 自第3號公告發(fā)布之日起,外經貿主管部門停止簽發(fā)該兩種車型的配額和進口許可證,各外貿進口單位不得再簽訂進口合同;檢驗檢疫機構未經批準一律不接受報檢;海關不接受申報。
二、 對在第3號公告發(fā)布之前已存入保稅庫和已簽合同并正在發(fā)往中國途程中的上述兩種車型,在日本三菱汽車公司為其更換后制動油管后,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憑有關證明接受報檢并簽發(fā)“入境貨物通關單”,海關憑有關證件辦理驗放手續(xù)。通關后由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按《進口汽車檢驗管理辦法》(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令笫1號,下同)的規(guī)定檢驗,經檢驗(包括是否已更換后制動油管)合格的,在簽發(fā)“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和“進口機動車檢驗證明”時須加注:“三菱汽車公司已更換后制動油管”。
對第3號公告發(fā)布以前已進入流通領域但尚未銷售的和已銷售但車主尚未申領車牌證的上述兩種車型,由銷售單位或車主到日本三菱公司提供的特約維修站檢修并更換后制動油管。車主應按《進口汽車檢驗管理辦法》到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登檢、換發(fā)“進口機動車輛檢驗證明”,經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確已更換后制動油管的,在簽發(fā)“進口機動車輛檢驗證明”時須加注:“三菱汽車公司已更換后制動油管”。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fā)的加注“三菱汽車公司已更換后制動油管”內容的“進口機動車輛檢驗證明”,按照進口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核發(fā)車輛牌證。未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的,一律不予核發(fā)車輛牌證。
三、 對已核發(fā)牌證的上述兩種車型,車主要及時到日本三菱公司提供的特約維修站檢修并更換后制動油管,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車輛年檢時,如發(fā)現(xiàn)上述兩種車型和同車型的組裝國產車的后制動油管磨損,應要求車主更換后制動油管后,方可辦理機動車輛年檢。
2001年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