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日期1990年11月05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90]司公字第173號
施行日期1990年11月05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1990年11月5日 [90]司公字第173號)
廣東省司法廳公證管理處:
你處粵司公字(1990)172號《關于可否證明夫妻一方沒有另與他人再婚的請示》收悉。關于可否為已移居國外的當事人在國內的配偶辦理未與他人結婚公證事,經研究同意你處意見,公證處不予辦理。如當事人堅持申辦公證、公證處可用信函方式答復當事人(修改的信函格式見附件)。
附件:
×××先生(女士):
我們認真研究了您要求辦理您在您妻(夫)離開中國大陸期間未與他人結婚的公證書的請示。我國法律規(guī)定,我國實行一夫一妻、婚姻登記制度,禁止重婚。我們已為您出具了與×××的夫妻關系(結婚)公證,申辦上述公證是無意義的,所以無需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公證處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