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發(fā)文日期2003年02月21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法秘函〔2003〕23號
施行日期2003年02月21日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guī)解釋
重慶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你辦《關于河道采砂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為了解決長江河道采砂中濫采亂挖、嚴重影響堤防安全與河勢穩(wěn)定的問題,國務院制定了 《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以下簡稱 條例)。根據 條例規(guī)定,對在長江宜賓以下干流河道內從事采砂活動,實行"一證"(河道采砂許可證)、"一費"(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的管理制度,只領取河道采砂許可證,不再辦理其他許可手續(xù)。在長江宜賓以下干流河道內從事采砂以外的其他采掘活動,應當適用國務院其他有關規(guī)定。
附:重慶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河道采砂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
(2002年12月27日, 渝府法文〔2002〕10號)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國家對長江采砂施行采砂許可制度。河道采砂許可證由沿江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fā)放……涉及航道的,審批發(fā)放前應當征求長江航務管理局和長江海事機構的意見。"而2002年8月1日起施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在內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線上進行下列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作業(yè)或者活動的,應當在進行作業(yè)或者活動前報海事管理機構批準:(一)勘探、采掘、爆破;……"由于對兩個《條例》的理解不同,使得有關部門在具體行使河道采砂管理職能時出現了矛盾?,F請就以下問題作出解釋: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guī)定中的"采掘"是否包括"采砂"行為。
二、 如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guī)定中的"采掘"包括"采砂"行為,那么,采砂涉及航道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發(fā)放河道采砂許可證前是征求長江海事機構的意見還是經海事機構批準?
以上意見妥否?請批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