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中央軍委
發(fā)文日期1985年03月11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函〔1985〕34號
施行日期1985年03月11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陜西省人民政府、中國民用航空局、空軍:
陜西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六日《關于遷建榆林飛機場的報告》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 新機場按三級機場、起降安-24類型飛機技術要求進行新建。
二、 有關具體事宜請你們協商辦理。
國務院
中央軍委
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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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新建榆林民用機場的批復
來源: m.03j9n.cn 日期:2024-02-06 閱讀:次
發(fā)文機關國務院,中央軍委 發(fā)文日期1985年03月11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函〔1985〕34號 施行日期1985年03月11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陜西省人民政府、中國民用航空局、空軍: 陜西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六日《關于遷建榆林飛機場的報告》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 新機場按三級機場、起降安-24類型飛機技術要求進行新建。 二、 有關具體事宜請你們協商辦理。 國務院 中央軍委 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一日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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