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發(fā)文日期1999年01月01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辦發(fā)〔1999〕1號
施行日期1999年01月01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財政部《整頓財政周轉金方案》已經國務院批準,現(xiàn)轉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各地區(qū)、各部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統(tǒng)一部署和方案要求,統(tǒng)一思想,精心組織,認真落實,保持穩(wěn)定,確保清理整頓工作順利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
整頓財政周轉金方案
(財政部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財政周轉金是指由財政部門管理,按照有償原則周轉使用的財政資金。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對深化金融改革、整頓金融秩序工作的統(tǒng)一部署,現(xiàn)對財政周轉金整頓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 整頓財政周轉金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整頓財政周轉金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頓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風險的要求,把整頓財政周轉金和健全財政職能、加強財政管理結合起來,妥善做好有關善后工作,不斷提高財政管理水平。
整頓財政周轉金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全面整頓,所有財政周轉金一律只收不貸;
2、徹底清理,整頓工作不搞變通,不留尾巴;
3、加強監(jiān)管,嚴防國有資產流失;
4、穩(wěn)步實施,減輕對社會和經濟的負面影響。
二、 整頓財政周轉金的主要內容
(一)從1998年12月1日起,中央及地方各級財政周轉金一律只收不貸。
(二)財政周轉金只收不貸后,各級財政部門對已到期的周轉金借款要積極清收。對形成呆帳的借款,要根據《財政周轉金呆帳處理規(guī)定》(財預字[1998]86號)妥善處理。
(三)回收的財政周轉金一律由財政部門統(tǒng)一安排使用,重點用于彌補歷年財政赤字、解決財政掛賬、增補預算周轉金、安排國有企業(yè)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yè)以及扶貧、教育等方面。
三、 整頓財政周轉金的方法與步驟
整頓財政周轉金,采取內部自我整頓與外部檢查督促相結合的辦法,全部工作用兩年的時間完成。具體分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1998年12月1日起,各級財政部門用一年左右的時間,完成財政周轉金只收不貸的主要工作(中央財政從1998年1月1日起已經實行只收不貸)。具體包括:停止發(fā)放新的借款;清理賬目;回收到期借款;對部分“保留債權、逐步回收”的借款重新核實債權債務關系;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呆賬;安置有關下崗分流人員等。
第二階段:從1999年12月1日起,各級財政部門用一年左右的時間,徹底解決第一階段整頓工作的遺留問題。具體包括:繼續(xù)清理回收已到期的周轉金借款;對少量未到期限的借款和回收難度較大的借款進行轉投資或核銷處理等,徹底解決財政周轉金的有關遺留問題。2000年年底以前,整頓財政周轉金工作結束。
四、 整頓財政周轉金工作要求
(一)整頓財政周轉金工作由財政部負責,統(tǒng)一組織實施。財政部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清理整頓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xié)調。各地區(qū)、各部門要堅決執(zhí)行黨中央、國務院的決定,在財政部的具體組織、指導下,按期完成清理整頓任務。上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下級財政部門的檢查、督促和指導,避免出現(xiàn)工作死角和薄弱環(huán)節(jié)。清理整頓結束后,財政部要組織力量進行檢查驗收,并將清理整頓結果報告國務院。
(二)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實負起責任,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機構撤并和債務清償?shù)葐栴},維護社會穩(wěn)定。各地人民政府要組織有并部門摸清情況,結合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于方案下發(fā)后一個月內報財政部備案。要按照分類指導,先易后難,逐步推進的原則,積極穩(wěn)妥地組織實施,同時密切注視清理整頓過程中出現(xiàn)的問題,及時審慎地加以解決,確保清理整頓工作順利進行。對在清理整頓過程中發(fā)現(xiàn)和暴露的違反違紀行為,要徹底清理,依法從嚴懲處,并追究有負責人的責任。
(三)財政、銀行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盡量減輕整頓工作對經濟增長、社會穩(wěn)定的負面影響。為緩解財政周轉金用款單位的壓力,對符合商業(yè)銀行貸款條件的企業(yè),在財政按期回收周轉金的同時,可向銀行申請貸款;對銀行無法扶持、財政周轉金又難以回收的企業(yè),在整頓期間財政部門可暫時保留債權,逐步回收周轉金借款。對過去財政周轉金長期支持并確屬政府職能范圍的項目,財政部門可采取政策補貼、財政貼息等方式繼續(xù)給予支持??傊骷壺斦块T要妥善解決整頓財政周轉金后地方財政政策性引導方式問題,充分發(fā)揮財政對社會經濟的宏觀調控作用。各級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整頓財政周轉金工作的監(jiān)督。發(fā)現(xiàn)問題,立即糾正。
(四)各級財政部門要統(tǒng)一認識,加強領導,認真做好借款清收工作和會計核算工作,避免財政周轉金的流失。對有償還能力而故意不還的,要通過法律程序進行處理。對借機侵吞國有資產、或因瀆職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要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國家行政機構改革的有關政策,妥善解決財政周轉金專職管理人員的分流安置問題。
五、 財政部門以外政府其他部門周轉金的整頓
在整頓財政周轉金的同時,對財政部門以外的政府其他部門設置的周轉金也要進行清理整頓。從1998年12月1日起,除國務院明文規(guī)定可以有償使用的基金、周轉金外,任何地區(qū)和部門都不得直接或間接設置和發(fā)放財政周轉金,也不得將財政拔款改作有償使用。對于已經設置并發(fā)放的周轉金,有關地區(qū)和部門要按照本方案進行整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