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
發(fā)文日期1995年12月26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函〔1995〕133號
施行日期1995年12月26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于泉州肖厝港貨運碼頭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的請示》(閩政〔1993〕綜65號)和《關于湄洲灣莆田秀嶼貨運碼頭、湄洲島客運碼頭對外籍船舶開放的請示》(閩政〔1992〕綜317號)等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 同意泉州市肖厝港、莆田市秀嶼港(含湄洲島客運碼頭)對外國籍船舶開放。開放海域范圍和有關外輪進出航線及錨地劃定等事宜,由你省與福建省軍區(qū)商定。
二、 同意肖厝港口岸設立邊檢、海關、衛(wèi)檢、動植檢、商檢等檢查檢驗機構,并承擔福建煉油廠專用碼頭檢查檢驗工作。肖厝港和秀嶼港的港監(jiān)和船檢屬地方機構,其人員編制由地方解決。以上人員除邊檢外,均從地方黨政群機關現有人員中選調,不從社會上招收。
三、 上述檢查檢驗機構人員所需辦公、生活用房建設資金,由國家補助,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地方解決。港監(jiān)、船檢人員辦公、生活用房建設資金由地方交通部門解決。各檢查檢驗單位開辦費由地方解決;業(yè)務用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門解決。
四、 肖厝港、秀嶼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前,由國家口岸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對外公布。
國務院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