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
發(fā)文日期2014年04月18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4年04月18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
現(xiàn)將《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工作規(guī)程》印發(fā)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工作規(guī)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搞好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確保各項工作順利實施,根據(jù) 《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的通知》(國發(fā)[2014]3號)、《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實施方案》(國地名普查組發(fā)[2014]1號)、《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工作規(guī)程》(修訂版)和 《地名管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程。
第二條 普查任務
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的任務是查清地名的屬性信息和地理實體的相關信息,對有地無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實體進行命名,對不規(guī)范地名進行標準化處理,設置標準規(guī)范的地名標志,建立、完善四級國家地名和區(qū)劃數(shù)據(jù)庫(即國家地名數(shù)據(jù)庫),加強地名信息化服務建設,建立地名普查檔案。
第三條 普查工作用圖
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工作用圖及地圖數(shù)據(jù),以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1∶5萬地形圖和地形圖矢量數(shù)據(jù)為基礎工作用圖。有條件的地區(qū)可使用大比例尺地圖和遙感影像數(shù)據(jù),成果數(shù)據(jù)必須導入國家地名和區(qū)劃數(shù)據(jù)庫。
第四條 地名代碼編制
地名代碼依據(jù)《國家地名數(shù)據(jù)庫代碼編制規(guī)則》(民地辦發(fā)[2010]1號)編制。
第五條 資料數(shù)據(jù)信息管理
普查中涉及的資料、數(shù)據(jù)和信息應分類管理,涉密資料、數(shù)據(jù)和信息的管理須按相關保密制度執(zhí)行。
第二章 地名普查內容
第六條 地名分類
地名分類以《地名分類與類別代碼編制規(guī)則》(GB/T 18521-2001)為基本依據(jù),結合工作實際和現(xiàn)實需求,確定為海域,陸地水系,陸地地形,行政區(qū)域,群眾自治組織,非行政區(qū)域,居民點,交通運輸設施,水利、電力、通信設施,紀念地、旅游景點,建筑物,單位等12大類地名。海域類地名在試點工作中已普查,不再涉及,本次普查僅包括除海域類以外的11大類地名。
第七條 地名的屬性信息
地名的屬性信息包括:地名的標準名稱及其別名、簡稱、曾用名;地名的書寫形式,即地名的漢字書寫和少數(shù)民族文字書寫的形式;地名的讀音,包括其原讀音,以及其標準名稱的漢語普通話讀音并用羅馬字母(漢語拼音字母)拼寫表示;地名的語種,指標準名稱所屬的民族語言種類;地名的類別,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實體的類別;地理位置,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實體的地理坐標和相對位置;地名的來歷、含義及歷史沿革,指地名形成的歷史背景,標準名稱及別名、簡稱、曾用名的命名理據(jù)(文化內涵)及演變的歷史過程;地名的密級,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實體的地理坐標等信息的保密級別。
第八條 地理實體的相關信息(地理實體概況)
地理實體的相關信息,是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實體的性質、特征及文化內涵等。
12.陸地水系類。
121.河流:長度(千米)、流域面積(平方千米)、主要支流、河流級別、河流類別(內流河/外流河,地上河/地下河,常年河/季節(jié)河)、主要水文站、徑流量、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如揭示河流歷史文脈和特色文化內涵的信息等)。
1211.河源: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
1212.峽谷:長度(千米)、寬度(千米)、走向、所屬山系、起點名、止點名、河流名、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
1213.河灘:面積(平方千米)、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
1214.階地:高度(米)、階地級數(shù)、陡坎角度、所屬河流、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
1215.河灣:所在河流、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
1216.河口:類型(濱海/濱湖/濱河)、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
1217.三角洲:類型(濱海/濱湖/濱河)、面積(平方千米)、海拔(米)、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
122.湖泊:類型(常年湖/時令湖,淡水湖/咸水湖)、面積(平方千米)、最大長度(千米)、最大寬度(千米)、平均水深(米)、最大水深(米)、主要水源、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如沿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實體及有獨具特色的文化內涵等)。
123.陸地島嶼。
1231-1232-1233.洲、河島,湖島,磯:類型(基巖/沖洪積)、面積(平方千米)、近陸距離(千米)、相對高程(米)、植被覆蓋率、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如人口(人)、自然聚落、建筑物等]。
124.冰川:面積(平方千米)、長度(千米)、寬度(千米)、冰層厚度(米)、海拔(米)、所屬山系、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
125.瀑布:最大落差(米)、最大寬度(米)、流量(立方米/秒)、上游水源、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如景觀特征、故事傳說等)。
126.泉:類型(冷泉/熱泉)、最高水位(米)、最低水位(米)、最大輸出量(立方米)、日出水量(立方米)、涌水高度(米)、年均水溫、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如景觀特征、故事傳說等)。
13.陸地地形類。
131-132.平原、盆地:面積(平方千米)、平均海拔(米)、四至、最大長度(千米)、最大寬度(千米)、氣候類型、年均溫度(攝氏度)、年降水量(毫米)、年無霜期(天)、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如土壤類型、區(qū)域經(jīng)濟特征等)。
133.高原:面積(平方千米)、最大長度(千米)、最大寬度(千米)、平均海拔(米)、四至、所屬山脈、氣候類型、年均溫度(攝氏度)、年降水量(毫米)、年無霜期(天)、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如土壤類型、區(qū)域經(jīng)濟特征等)。
134.丘陵山地:面積(平方千米)、長度(米)、寬度(米)、平均海拔(米)、走向、所屬山系、主峰名稱、主峰海拔(米)、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如地質、地貌特征等)。
1341.山口、關隘:長度(米)、寬度(米)、海拔(米)、所屬山脈、所在(跨)山峰、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如自然與人文景觀,重要歷史人物、事件及傳說等文化內涵)。
1342.山谷、谷地:長度(米)、平均寬度(米)、相對高差(米)、走向、所在山脈、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如自然與人文景觀,重要歷史人物、事件及傳說等文化內涵)。
1343.山坡:走向、所在山脈、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如自然與人文景觀,重要歷史人物、事件及傳說等文化內涵)。
1344.山峰:海拔(米)、所在山脈、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如地質地貌,主要生物,自然與人文景觀,重要歷史人物、事件及傳說等文化內涵)。
1345.山:長度(千米)、寬度(千米)、海拔(米)、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如地質地貌,主要生物,自然與人文景觀,重要歷史人物、事件及傳說等文化內涵)。
1346.山體:長度(千米)、寬度(千米)、主峰海拔(米)、平均海拔(米)、走向、主峰名稱、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如地質地貌,主要生物,自然與人文景觀,重要歷史人物、事件及傳說等文化內涵)。
135.重要陸地景觀。
1351.濕地(沼澤):面積(平方千米)、長度(千米)、寬度(千米)、深度(米)、水源、氣候類型、動植物種類、年均溫度(攝氏度)、年均溫差(攝氏度)、年降水量(毫米)、年無霜期(天)、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
1352.苔原:面積(平方千米)、長度(千米)、寬度(千米)、氣候類型、植被種類、年均溫度(攝氏度)、年均溫差(攝氏度)、年降水量(毫米)、年無霜期(天)、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
1353.草原:面積(平方千米)、長度(千米)、寬度(千米)、主要植被類型、年均溫度(攝氏度)、年均溫差(攝氏度)、年降水量(毫米)、年無霜期(天)、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
1354.森林:面積(平方千米)、長度(千米)、寬度(千米)、植被類型、氣候類型、年均溫度(攝氏度)、年均溫差(攝氏度)、年降水量(毫米)、年無霜期(天)、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如水源、建筑物等)。
1355.沙漠:面積(平方千米)、長度(千米)、寬度(千米)、氣候類型、植被類型、年均溫度(攝氏度)、年均溫差(攝氏度)、年降水量(毫米)、年無霜期(天)、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
1356.戈壁:面積(平方千米)、長度(千米)、寬度(千米)、氣候類型、年均溫度(攝氏度)、年均溫差(攝氏度)、年降水量(毫米)、年無霜期(天)、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
1357.綠洲:面積(平方千米)、長度(千米)、寬度(千米)、上游水源、氣候類型、植被類型、年均溫度(攝氏度)、年均溫差(攝氏度)、年降水量(毫米)、年無霜期(天)、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
139.其他。
1391.洞穴:面積(平方米)、長度(米)、寬度(米)、高度(米)、海拔(米)、容量(立方米)、土巖類型、所在山峰、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
1392.天生橋:長度(米)、寬度(米)、高度(米)、海拔(米)、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
1393.臺地:面積(平方千米)、最大長度(千米)、最大寬度(千米)、海拔(米)、四周山脈、四至、氣候類型、年降水量(毫米)、年無霜期(天)、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
21.行政區(qū)域及其他區(qū)域類。
212-213-214-215.行政區(qū)域類(省級、地級、縣級、鄉(xiāng)級行政區(qū)):行政區(qū)劃單位(如,省級可選省或自治區(qū)或直轄市)、行政級別(選擇省級、地級、縣級、鄉(xiāng)級)、行政區(qū)劃代碼、政府駐地、政府網(wǎng)址、上一級行政區(qū)、下一級行政區(qū)、總面積(平方千米)、總人口(萬人)、政區(qū)的歷史沿革(始置時間和置、廢、分、合及駐地遷徙、轄屬變更等情況)、其他信息(如四至、毗鄰的相關行政區(qū),政府駐地人口、民族構成,氣候類型,地貌特征、主要山峰、主要河流,主要工業(yè)、主要農(nóng)業(yè)、主要礦產(chǎn)、主要土特產(chǎn),主要交通干道,主要文教科體衛(wèi)事業(yè)單位,名勝古跡和著名旅游景點,著名歷史人物、主要歷史事件等歷史文化和民間傳統(tǒng)文化內涵)。
對于歷史悠久的政區(qū)實體應深入調查、考證、梳理其承載的地域文化內涵。
216.群眾自治組織類。
2161-2162.村委會、社區(qū)居委會(居委會):下級組織、轄區(qū)范圍、長途電話區(qū)號、聯(lián)系電話、郵政編碼、面積(平方千米)、人口(人)、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如工業(yè)、農(nóng)業(yè)、商業(yè)、主要駐區(qū)單位、名勝古跡等)。
217.非行政區(qū)域類。
2171.礦區(qū):礦產(chǎn)類型、范圍、駐地、設立時間、面積(平方千米)、人口(人)、所在(跨)行政區(qū)、產(chǎn)值(萬元)、其他信息。
2172.農(nóng)、林、牧、漁區(qū):類型(農(nóng)業(yè)區(qū)/林區(qū)/牧區(qū)/漁區(qū))、范圍、面積(平方千米)、人口(人)、年均氣溫(攝氏度)、年均降水量(毫米)、年無霜期(天)、主要產(chǎn)業(yè)、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如與之相連的主要道路和交通線等)。
2173.工業(yè)區(qū)、開發(fā)區(qū):類型(工業(yè)區(qū)/開發(fā)區(qū))、范圍、面積(平方千米)、人口(萬人)、主要產(chǎn)業(yè)、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如與之相連的主要道路和交通線等)。
2174.邊貿區(qū)、口岸:類型(邊貿區(qū)/口岸)、范圍、面積(平方千米)、人口(萬人)、主要商品、主要產(chǎn)業(yè)、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如與之相連的主要道路和交通線等)。
2175.軍事區(qū):對社會公開的名稱及信息。
2176.地片:范圍、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
2177.區(qū)片:范圍、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
22.居民點類。
221-222-223-224.城鎮(zhèn)居民點,農(nóng)村居民點,工礦點,農(nóng)、林、牧場點:類型(城鎮(zhèn)/農(nóng)村/工礦點/農(nóng)、林、牧場)、長途電話區(qū)號、郵政編碼、面積(平方千米)、人口(人)、所在(跨)行政區(qū);民宅聚集區(qū)、居民小區(qū)等城鎮(zhèn)居民點所臨街巷與門牌號、郵編等組合地址信息,村落等農(nóng)村居民點的聚落形態(tài)、傳統(tǒng)民居及民俗等文化內涵;其他信息。
23.交通運輸設施類。
231.水上運輸。
2311.錨地:面積(平方米)、錨位(個)、所在水域、平均水深(米)、最大水深(米)、始建時間、建成時間、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
2313.河港:類型(河港/湖港)、泊位(個)、年客運量(萬人)、年貨運量(萬噸)、岸線長(米)、所在水域、平均水深(米)、最大水深(米)、始建時間、建成時間、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如與之相連的主要道路和交通線等)。
2314.船閘、升船機站:類型(單級/多級)、所在水域、平均水深(米)、最大水深(米)、始建時間、建成時間、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
2315.渡口:年客運量(萬人)、渡程長度(米)、平均水深(米)、最大水深(米)、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如與之相連的主要道路和交通線等)。
232.公路運輸。
2321.公路:類型(國道/省道/縣道/鄉(xiāng)道/專用)、等級(高速/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以下)、起點、止點、長度(千米)、寬度(米)、路面性質、沿途重要地理實體、始建時間、建成時間、途經(jīng)行政區(qū)、其他信息。
2322.長途汽車站:年客運量(萬人)、年貨運量(萬噸)、占地面積(平方米)、始建時間、建成時間、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如與之相連的主要道路和交通線等)。
2323.收費站:所在道路、始建時間、建成時間、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
233.鐵路運輸。
2331.鐵路:類型(單線/復線,普通線路/客運專線)、起點、止點、主要車站、長度(千米)、始建時間、建成時間、途經(jīng)行政區(qū)、其他信息。
2332.火車站:類型(客運/貨運/客貨混合運)、年客運量(萬人)、年貨運量(萬噸)、占地面積(平方米)、始建時間、建成時間、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如與之相連的主要道路和交通線等)。
2333.道口:所在線路、始建時間、建成時間、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如與所在鐵路相交叉的道路等)。
234.航空與管道運輸。
2341.航空港:類型(國際/國內)、年客運量(萬人)、年貨運量(萬噸)、占地面積(平方千米)、停機坪面積(平方千米)、始建時間、建成時間、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如與之相連的主要道路和交通線等)。
2342.管道:運輸物質、起點、止點、長度(千米)、年運輸量(萬噸/萬立方米)、始建時間、建成時間、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
2343.管站:所在管道、始建時間、建成時間、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
235.城鎮(zhèn)交通運輸。
2351.道路、街巷:起點、止點、長度(米)、寬度(米)、路面性質、道路等級(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門牌號范圍、沿途重要地理實體、始建時間、建成時間、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如一些古老街巷的傳統(tǒng)文化內涵等)。
2352.有軌交通線路:起點、止點、長度(千米)、始建時間、建成時間、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
2353.公共交通車站:建筑面積(平方米)、主要運營線(條)、始建時間、建成時間、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如與之相連的主要道路和交通線等)。
2354.停車場:占地面積(平方米)、泊位數(shù)(個)、始建時間、建成時間、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如與之相連的主要道路和交通線等)。
236.交通運輸附屬設施。
2361.橋梁:類型(鐵路/公路/人行/其他)、所在線路、所跨河流(道路等)、最大載重量(噸)、長度(米)、寬度(米)、高度(米)、最大跨度(米)、始建時間、建成時間、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
2362.隧道:類型(鐵路/公路/地下通道/其他)、長度(米)、寬度(米)、高度(米)、所在山峰(河流、湖泊等)、始建時間、建成時間、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
2363.道班:所在線路、始建時間、建成時間、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
2364.檢查站:所在線路、占地面積(平方米)、始建時間、建成時間、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
2365.環(huán)島、路口:類型(環(huán)島/路口)、所在線路、占地面積(平方米)、始建時間、建成時間、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
2366.加油站:所在線路、占地面積(平方米)、始建時間、建成時間、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
2367.燈塔、導航臺:所在航道、高度(米)、占地面積(平方米)、始建時間、建成時間、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
239.其他。
2391.索道、扶梯:起點、止點、長度(米)、始建時間、建成時間、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
24.水利、電力、通信設施類。
241.井:深度(米)、水質、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如最高水位(米)、最低水位(米)、最大輸出量(米/秒)、日出水量(立方米)、涌水高度(米)、年均水溫(攝氏度)等]。
242.蓄水區(qū)。
2421-2422.池塘、海塘:面積(平方千米)、長度(米)、寬度(米)、水深(米)、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
2423.水庫:面積(平方千米)、長度(千米)、寬度(千米)、平均水深(米)、總庫容(萬立方米)、主要水源、始建時間、建成時間、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
2424-2425.蓄洪區(qū)、瀉洪區(qū):面積(平方千米)、蓄(瀉)洪量(萬立方米)、蓄洪水位(米)、主要水源、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
2426.灌區(qū):面積(平方千米)、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
243.排灌設施。
2431.灌溉渠:起點、止點、平均流量(立方米/秒)、最大水深(米)、始建時間、建成時間、途經(jīng)行政區(qū)、其他信息。
2432.排水溝:起點、止點、最大水深(米)、始建時間、建成時間、途經(jīng)行政區(qū)、其他信息。
2433.渡槽:長度(米)、寬度(米)、始建時間、建成時間、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
2434.泵站:所在線路、始建時間、建成時間、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
2435.涵洞:寬度(米)、高度(米)、所在位置、始建時間、建成時間、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
244.堤堰。
2442-2443-2444-2445.河堤、湖堤、閘壩、攔河壩:所在位置、長度(米)、頂寬(米)、高度(米)、始建時間、建成時間、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
245.運河:長度(千米)、起點、止點、始建時間、建成時間、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如沿途自然與人文景觀,歷史人物、事件及傳說等文化內涵)。
246.電力設施。
2462.發(fā)電站:類型(火力/水力/風力/核/太陽能)、總裝機容量(千瓦)、日發(fā)電量(萬度)、年發(fā)電量(萬度)、始建時間、建成時間、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
2463.輸變電站:輸入容量(千瓦)、輸出容量(千瓦)、始建時間、建成時間、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
247.通信設施。
2472.通信基站:發(fā)射功率(瓦)、基站天線高度、始建時間、建成時間、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
25.紀念地、旅游景點類。
251.紀念地、遺址。
2511-2512.人物紀念地、事件紀念地:占地面積(平方米)、管理單位、聯(lián)系地址、聯(lián)系電話、人物或事件、保護級別、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如主要建筑物、主要景點、與之相連的主要道路和交通線等)。
2513.宗教紀念地:占地面積(平方米)、管理單位、聯(lián)系地址、聯(lián)系電話、宗教文化內涵、保護級別、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如重要人物、事件、傳說等)。
252-253.公園、風景區(qū):占地面積(平方千米)、管理單位、聯(lián)系地址、聯(lián)系電話、主要景點、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如景觀特色及相關文化內涵)。
254.自然保護區(qū):級別、保護對象、占地面積(平方千米)、管理單位、聯(lián)系地址、聯(lián)系電話、主要景點、建立時間、所在(跨)行政區(qū)、其他信息(如與之相連的主要道路和交通線等)。
26.建筑物類。
261.房屋:地址、占地面積(平方米)、建筑面積(平方米)、主體層數(shù)(層)、主體高度(米)、聯(lián)系電話、郵政編碼、建成時間、其他信息(如產(chǎn)權單位、管理單位、使用單位、特殊意義等)。
262.亭、臺、碑、塔。
2621-2622-2623-2624.亭、臺、碑、塔:所在位置(地址)、建成時間、主體層數(shù)(層)、主體高度(米)、建筑結構、其他信息(如建筑特征、特殊意義等)。
263.場。
2631-2632.廣場、體育場:所在位置(地址)、占地面積(平方米)、建成時間、其他信息(如產(chǎn)權單位、管理單位、特殊意義、與之相連的主要道路或交通線等)。
264.城堡、墻。
2641-2642.城堡、墻:所在位置(地址)、占地面積(平方米)、建筑面積(平方米)、主體高度(米)、建成時間、其他信息(如管理單位、建筑風貌、歷史文化內涵等)。
27.單位類。
271-272-273-274-275.黨政機關、民間組織、事業(yè)單位、企業(yè)、軍事單位:地址、所屬行業(yè)、聯(lián)系電話、郵政編碼、業(yè)務范圍、單位網(wǎng)址、其他信息。
第三章 地名普查基本流程
第九條 收集資料
搜集整理地名及相關資料。包括歷年地名命名更名文件和資料、地名志、地名錄、地名詞典、地圖、地方志、文史資料及有關古籍等;黨政機關和各專業(yè)部門相關普查資料與數(shù)據(jù);基礎地理數(shù)據(jù)與遙感影像數(shù)據(jù)等;特別是要充分利用第一次全國地名普查以及地名補查與資料更新的成果。
第十條 編寫地名調查目錄
以工作圖圖載地名信息為基礎,結合收集到的相關地圖、資料,編寫地名調查目錄,標注所收集信息資料的來源和出處,并造冊登記。
第十一條 預填地名登記表
根據(jù)地名調查目錄,整理、查閱和考證相關資料,預填地名登記表。地名登記表可在國家地名和區(qū)劃數(shù)據(jù)庫中按地名分類打印或按普查內容印制。
第十二條 地名調查方式
根據(jù)地區(qū)情況,采取政府部門協(xié)作分類調取資料,發(fā)放調查表,分片調查收集,召集當?shù)厝罕娮?,走訪知情人,現(xiàn)場踏勘等方式進行調查。
第十三條 實地核實采集地名信息,標注工作草圖
根據(jù)地名調查目錄、地名登記表、工作圖到實地對照、核實、采集地名信息,標注工作草圖。
第十四條 整理地名登記表
根據(jù)外業(yè)調查核實采集的信息,進行資料的梳理、考證、核定等內業(yè)工作,并對地名登記表進行整理、修改和完善。
對暫不能到實地調查的地名,應進行室內資料收集整理,進一步核實、充實地名登記表。
第十五條 地理實體及地名標志位置測量
地理實體、地名標志的地理坐標,在普查工作用圖上能準確判定位置的,可采用圖解法確定坐標。在普查工作用圖上不能準確判定位置的,應到實地測量。
圖解法測量,首先在普查工作用圖上確定地理實體或地名標志的點位,然后量取該點位的地理坐標,圖解坐標精度表示到秒。
實地測量,首先在實地確定點位,再采用適合的衛(wèi)星導航系統(tǒng)確定地理坐標,在保證位置相對準確的前提下,測量誤差小于20米。
地理坐標的測量要求見附件1。
第十六條 地名語音采集
標準地名的發(fā)音,應制作語音文件存入國家地名和區(qū)劃數(shù)據(jù)庫。語音文件可采用合成音或人工發(fā)音兩種形式。合成音可由國家地名和區(qū)劃數(shù)據(jù)庫自動報讀,報讀與實際發(fā)音不一致的(如多音字、生僻字等),應錄制人工發(fā)音文件。
少數(shù)民族語地名的原生讀音、地方的地名專用字和方言讀音,應在實地錄制,確保清晰準確,制作語言文件存入國家地名和區(qū)劃數(shù)據(jù)庫。
第十七條 數(shù)據(jù)整理與入庫
在計算機上對實地采集的文字、照片、錄像、錄音等進行檢查、整理、編撰,并導入國家地名和區(qū)劃數(shù)據(jù)庫。
第十八條 歷史地名普查
對第一次全國地名普查之后產(chǎn)生的歷史地名要進行普查,并填寫地名登記表,錄入國家地名和區(qū)劃數(shù)據(jù)庫。
第四章 地名在地圖上的標注
第十九條 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實體在地圖上的定位及符號類型
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實體在地圖上的定位點分為幾何中心、中心線、最高點和駐地位置等,符號類型包括點狀和線狀。
各類地理實體在地圖上的定位點及符號類型見附件1。
第二十條 工作圖地名標注
普查工作圖上所有地名都要使用0.3mm以下紅、藍兩色中性碳素筆進行標注,地名注記的修改、增刪一律使用紅筆標注,其他用藍筆標注。文字注記要字體正規(guī)、字跡清晰、用字規(guī)范、位置準確、圖面整潔。
第二十一條 工作圖地名位置符號的標繪
工作圖上用直徑3mm 的“⊙”符號表示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實體在圖上的位置,圓圈內的中心點為定位點。紅色符號代表實測坐標點位,符號位置在工作圖上為示意性表示,在國家地名和區(qū)劃數(shù)據(jù)庫矢量圖上根據(jù)實測坐標準確表示點位。藍色符號代表圖解坐標點位,符號位置在工作圖上表示為準確點位,在國家地名和區(qū)劃數(shù)據(jù)庫矢量圖上根據(jù)工作圖標繪的點位量取坐標。
第二十二條 工作圖標繪整飾
工作圖上地理實體名稱及其位置沒有變化的,用藍色筆在地名注記文字下劃橫線。
實地有名而工作圖上沒有標注的,用紅色筆將地名標注在工作圖定位點適當位置,如圖上標注不開,可采用編號代替,并在圖外采用相應編號注明。
工作圖上有地名而實地沒有的,用紅色筆圈上此地名,并在圈內劃45度斜線。
工作圖上的地名與實地地名不符的,用紅色筆圈上圖中的地名,圈旁標注確定的標準地名。
第二十三條 地理實體的修測
對新增或變化的與地名有關的重要地理實體,要在國家地名和區(qū)劃數(shù)據(jù)庫矢量圖上進行修測,可通過大比例尺遙感影像、地形圖進行圖解或實地測量,確定地理實體的起止點和拐點并在工作圖上用紅色直線示意性表示,同時標注地名名稱,再根據(jù)相應圖式符號和標準地名注記標繪到矢量圖上。
在保證位置相對準確的前提下,測量與標注誤差小于20米。
第二十四條 矢量圖及成果圖上表示的地名
(一)將錄入國家地名和區(qū)劃數(shù)據(jù)庫的11大類地名的標準名稱,標繪在矢量圖上。
(二)根據(jù)圖面承載情況,將11大類地名每類中的重要地名標注在普查成果圖上,其他的地名盡量標注。未在普查成果圖上標注的地名,也要填寫地名成果表。
第二十五條 地名在矢量圖上文字注記的位置
地名在矢量圖上注記的位置,點狀地理實體的地名按定位點的右、上、左、下順序選位注記,線狀地理實體的地名按地理實體走向散列式注記,面狀地理實體的地名在范圍內或中心處注記。注記不能壓蓋地名位置圖式符號。
地名注記的字體、位置、顏色、樣式見附件2。
第二十六條 繪制地名普查成果圖
根據(jù)地名普查工作圖和地理實體坐標,利用國家地名和區(qū)劃數(shù)據(jù)庫中的標注工具,將現(xiàn)今地名和相應的圖式符號標繪在數(shù)據(jù)庫矢量圖上,對矢量圖進行圖外整飾,制作成地名普查成果圖,簽字、蓋章。
圖外整飾內容包括:圖例、成果圖名稱、標繪者、檢查者、驗收者、時間、密級、編號、單位、單位負責人等。
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成果圖繪制格式見附件2。
第五章 地名標準化處理
第二十七條 地名審定
對普查入庫的地名,要結合歷史資料、現(xiàn)勢資料,核對、分析、論證外業(yè)調查成果,依照地名管理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進行審定。
第二十八條 跨省地名審定
跨省級行政區(qū)域界線地理實體名稱,相關?。ㄗ灾螀^(qū)、直轄市)表述不一致時,要充分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一致的,報國務院地名普查領導小組核定標準名稱,并按國家地名管理有關法規(guī)中規(guī)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二十九條 地名的命名、更名
對有地無名且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實體進行命名,對一地多名、一名多寫或在一定范圍內重名的地理實體須確定一個標準名稱。對罔顧傳統(tǒng)、刻意崇洋的外來語地名和用英文譯寫通名的地名等不規(guī)范的地名,要予以更名和糾正。地名命名、更名的原則、審批權限和程序,根據(jù)國家地名管理有關法規(guī)辦理。
第三十條 地名羅馬字母拼寫
中國地名的羅馬字母拼寫,以國家公布的《漢語拼音方案》作為統(tǒng)一規(guī)范。漢語地名按1984年中國地名委員會、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國家測繪局聯(lián)合頒布的《中國地名漢語拼音字母拼寫規(guī)則(漢語地名部分)》拼寫;蒙、維、藏語地名以及慣用蒙、維、藏語書寫的少數(shù)民族語地名,按國家測繪總局、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聯(lián)合修訂的《少數(shù)民族語地名漢語拼音字母音譯轉寫法》拼寫;其他少數(shù)民族語地名,原則上以漢譯名稱按《中國地名漢語拼音字母拼寫規(guī)則(漢語地名部分)》拼寫。
第三十一條 少數(shù)民族語地名譯寫
少數(shù)民族語地名,在各自民族語言、文字的基礎上,按其標準(通用)語音,依據(jù)漢語普通話讀音進行漢字譯寫,對約定俗成的漢字譯名,一般不更改;多民族聚居區(qū)的地名,如不同民族有不同的稱謂并無慣用漢語名稱時,經(jīng)當?shù)氐孛芾聿块T征得有關少數(shù)民族的意見后,選擇當?shù)剡m用范圍較廣的某一種語種稱謂進行漢字譯寫;少數(shù)民族語地名的漢字譯寫,應盡可能采用常用字,避免使用多音、貶義和容易產(chǎn)生歧義的字詞。
第三十二條 地名審音定字
對帶有區(qū)域性或有特殊文化含義的地名專用字和地名專讀音,說明來歷、含義及讀音緣由,按照現(xiàn)行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審音定字。
第六章 地名標志設置
第三十三條 地名標志標準
地名標志按照GB 17733-2008《地名標志》國家標準和《地名標志管理試行辦法》(民地標[2006]1號)設置。
第三十四條 設置更新地名標志
根據(jù)實際需要,對重要地理實體增設地名標志。對原設地名標志區(qū)域進行查漏補缺,更新已損壞的地名標志。
第三十五條 地名標志普查登記
新設置的地名標志以及此次地名普查前獨立設置的、目前仍使用的地名標志均要測量標志位置,實地拍攝標志照片,填寫地名標志登記表,將數(shù)據(jù)錄入國家地名和區(qū)劃數(shù)據(jù)庫。
地名標志登記表主要內容:標志代碼、標準名稱、羅馬字母拼寫、民族文字、所在(跨)行政區(qū)、標志位置、設置單位、設置時間、生產(chǎn)廠家、材質、規(guī)格、標志照片文件名和標志照片等。標志代碼指地名標志在國家地名和區(qū)劃數(shù)據(jù)庫中的代碼,由地名代碼加2位數(shù)字組成,2位數(shù)字表示同一個地名設置的標志的個數(shù),從01至99順序排列。標志照片文件名指設置的地名標志實地照片的文件名稱,文件格式為JPG,文件名由該標志的標準地名加2位數(shù)字組成,2位數(shù)字表示標志照片的順序,如靈山01。
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地名標志登記表樣式見附件3。
第七章 地名普查表格填寫
第三十六條 地名普查表格
普查的地名,包括地圖上增加的地名、刪去的地名和更改的地名,縣級地名普查辦應按照本規(guī)程要求,填寫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地名目錄、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地名成果表、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地名標志登記表、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地名用字讀音審定申報表、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地名標準化處理統(tǒng)計表等表格。
第三十七條 地名成果表
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地名成果表在國家地名和區(qū)劃數(shù)據(jù)庫系統(tǒng)中自動生成,以縣級政區(qū)為單位,按地名分類(11大類)分別打印,裝訂成冊,簽字、蓋章。
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地名成果表樣式見附件4。
(一)地名代碼,是地名的唯一識別碼,根據(jù)《國家地名數(shù)據(jù)庫代碼編制規(guī)則》編制。
(二)類別名稱,按照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實體的地理屬性分類,為《地名分類與類別代碼編制規(guī)則》(GB/T 18521-2001)中“地名地理屬性類別代碼”中的類別名稱。
(三)標準地名,指使用規(guī)范的語言文字書寫,并經(jīng)過官方認可的地名全稱。
(四)羅馬字母拼寫,指地名的漢語拼音字母書寫。
(五)民族文字,指少數(shù)民族語地名的民族文字書寫。
(六)所在(跨)行政區(qū),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實體所位于(跨)的行政區(qū)。
(七)簡稱,指經(jīng)過官方認可或約定俗成的地名的簡單稱謂。
(八)別名,指某一地理實體標準地名及其簡稱以外的其他現(xiàn)行名稱。
(九)地理位置,指地理實體的地理坐標(經(jīng)緯度)。
地理坐標填寫要求見附件1。
(十)語種,指地名的語言種類,如漢語、藏語、蒙古語等,表中只填少數(shù)民族語種。
(十一)地理實體概況,概述地理實體的相關信息。
(十二)地名的來歷、含義及歷史沿革,包括標準名稱及其別名、曾用名、簡稱等名稱的來歷、含義及歷史沿革。地名的歷史沿革要追根溯源,詳細考證。
(十三)資料來源,指地名的來歷、含義及歷史沿革和地理實體概況等信息資料的來源和出處。
(十四)多媒體信息,指普查期間采集的照片、圖片、錄音、錄像等資料。
(十五)備注,指對一些在上述欄目中無法填注又必須加以說明的問題,在備注一欄中填注。
第三十八條 地名目錄
匯總資料時應填寫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地名目錄,內容包括:序號、地名代碼、標準地名、類別名稱等。
地名目錄在國家地名和區(qū)劃數(shù)據(jù)庫系統(tǒng)中自動生成,以縣級政區(qū)為單位,按地名分類(11大類)分別打印,裝訂成冊,簽字、蓋章。
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地名目錄樣式見附件5。
第三十九條 地名標志登記表
地名標志登記表在國家地名和區(qū)劃數(shù)據(jù)庫系統(tǒng)中自動生成,以縣級政區(qū)為單位,按地名分類(11大類)分別打印,裝訂成冊,簽字、蓋章。
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地名標志登記表樣式見附件3。
第四十條 地名用字讀音審定申報表
通過地名外業(yè)調查和查考有關資料,對存在的未經(jīng)國家審定的地名專用字和地名專讀音,應進一步理清其形成的來源及緣由,確需沿用的,填寫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地名用字讀音審定申報表,按現(xiàn)行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地名用字讀音審定申報表樣式見附件6。
第四十一條 地名標準化處理統(tǒng)計表
匯總資料時應填寫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地名標準化處理統(tǒng)計表,內容包括:序號、地名代碼、類別名稱、標準地名、羅馬字母拼寫、所在(跨)行政區(qū)、原用名稱、原羅馬字母拼寫、批準時間、備注等。以縣級政區(qū)為單位,按地名分類(11大類)分別打印,裝訂成冊,簽字、蓋章。
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地名標準化處理統(tǒng)計表樣式見附件7。
第八章 數(shù)據(jù)庫建設
第四十二條 建立數(shù)據(jù)庫
國家、省、市、縣統(tǒng)一使用國家地名和區(qū)劃數(shù)據(jù)庫管理系統(tǒng),建立本級國家地名和區(qū)劃數(shù)據(jù)庫。
第四十三條 行政區(qū)域界線標繪
縣級行政區(qū)域界線和已勘定的鄉(xiāng)級行政區(qū)域界線,標繪到國家地名和區(qū)劃數(shù)據(jù)庫1∶5萬矢量圖上。
第四十四條 地名信息錄入
依據(jù)地名登記表等資料及時將地名信息錄入國家地名和區(qū)劃數(shù)據(jù)庫,并進行編輯。
第四十五條 地名的修改、整飾
對照工作圖,對有變化的地名,在國家地名和區(qū)劃數(shù)據(jù)庫圖形數(shù)據(jù)中進行標繪和修改。
(一)刪除不存在的地名。
(二)對變化的地名進行位置、名稱、屬性的修改。
(三)通過“地名信息”中圖庫匹配的功能,逐個檢索標準地名,添加新增地名。利用圖上標注或輸入地名經(jīng)緯度對其具體位置進行標注。
(四)對相互疊加的注記進行方位或顯示級別的調整。
第四十六條 圖形數(shù)據(jù)與屬性數(shù)據(jù)匹配
(一)通過“地名信息”中圖庫匹配的功能逐項、逐個檢查地名是否建立連接關系。
(二)對于沒有建立連接關系的地名逐個進行匹配,具體如下:
1.通過自動匹配使圖上名稱與屬性名稱完全相同的地理實體自動建立連接關系。
2.通過地名的關鍵字檢索、定位查詢進行地理實體的半自動匹配。
3.通過遙感影像、大比例尺地圖等其他方式進行匹配。
第四十七條 多媒體數(shù)據(jù)的處理和存儲
將普查工作形成的有關文件、資料等進行數(shù)據(jù)處理,形成掃描數(shù)據(jù),導入國家地名和區(qū)劃數(shù)據(jù)庫。將地名標志照片、普查中產(chǎn)生的音像等數(shù)據(jù)按標準處理后,導入國家地名和區(qū)劃數(shù)據(jù)庫。
第九章 普查驗收與成果上報
第四十八條 驗收的組織
地名普查驗收由國務院地名普查辦負責組織,各省級地名普查辦負責本行政區(qū)域驗收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四十九條 驗收內容
驗收內容包括組織實施和普查成果兩個方面。
(一)組織實施。
1.地名普查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名單,地名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成員名單。
2.地名普查工作計劃和具體實施方案。
3.會議文件、領導講話、紀要、座談會記錄等文字材料。
4.培訓方案、教材、課件等文字或電子材料。
5.經(jīng)費使用詳細情況。
6.保密制度與保密措施。
7.搜集的各種地名相關史料。
8.普查工作圖。
9.設置地名標志時形成的各種資料。
10.地理實體命名、更名和地名用字讀音審定等材料。
11.地名普查過程中形成的各種音像資料。
12.地名普查檢查驗收報告。
13.其他有關資料。
(二)普查成果。
1.國家地名和區(qū)劃數(shù)據(jù)庫數(shù)據(jù)。
2.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地名目錄。
3.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地名成果表。
4.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成果圖。
5.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地名標志登記表。
6.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地名用字讀音審定申報表。
7.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地名標準化處理統(tǒng)計表。
8.地名普查工作總結。
第五十條 普查成果質量要求
(一)各項普查成果內容完整準確。
(二)圖、表、數(shù)據(jù)庫上的名稱、位置與實地一致。
(三)地名目錄、地名成果表、地名標志登記表、地名用字讀音審定申報表、地名標準化處理統(tǒng)計表填寫齊全、準確,文字簡練、精準。
(四)地名標準化處理合乎規(guī)范,沒有遺漏。
(五)地名成果圖,用字規(guī)范、標注清晰,位置和圖式符號準確,標注內容準確完整。
(六)地名標志設置位置正確,書寫規(guī)范、內容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七)地名來歷、含義及歷史沿革考證詳實、準確,資料來源明晰、可靠。
(八)地名的專用字、專讀音的來源及緣由考證詳實、準確。
(九)地名命名、更名程序規(guī)范,手續(xù)完備。
(十)調查的項目、記錄、錄音、照片和表格填寫等內容完備無缺。
(十一)普查成果數(shù)據(jù)錄入國家地名和區(qū)劃數(shù)據(jù)庫,其中屬性庫和圖形庫實現(xiàn)逐一匹配,建立了本級國家地名和區(qū)劃數(shù)據(jù)庫。
上述各項不合格的,要重新調查補充、修訂。合格后,由調查人和審核人共同簽字、蓋章。
第五十一條 驗收程序
縣級地名普查辦先行自查,根據(jù)自查情況改進后報地級地名普查辦進行核查;地級地名普查辦根據(jù)核查情況進一步完善后報省級地名普查辦驗收;省級地名普查辦驗收后,報國務院地名普查辦抽查復驗及全面審核;國務院地名普查辦審核合格后,結合工作總體情況,出具關于各?。ㄗ灾螀^(qū)、直轄市)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的意見。
第五十二條 成果上報
普查成果經(jīng)國務院地名普查辦審核通過后,由省級地名普查辦組織匯總,上報國務院地名普查辦。上報資料包括:
(一)國家地名和區(qū)劃數(shù)據(jù)庫數(shù)據(jù)。
(二)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地名目錄。
(三)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地名成果表。
(四)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成果圖。
(五)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地名標志登記表(數(shù)據(jù)庫中的電子文檔)。
(六)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地名用字讀音審定申報表。
(七)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地名標準化處理統(tǒng)計表。
(八)地名普查工作總結。
第五十三條 普查文件資料及成果的立卷歸檔
普查成果經(jīng)國務院地名普查辦審核通過后,按民政部和國家檔案局聯(lián)合印發(fā)的 《地名檔案管理辦法》、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檔案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等文件要求,做好地名普查的立卷歸檔工作。
立卷歸檔的主要內容:
(一)地名普查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名單,地名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成員名單。
(二)地名普查工作計劃和具體實施方案。
(三)搜集的各種地名相關史料。
(四)地名普查工作圖。
(五)領導講話、會議材料、會議文件、紀要、座談會記錄等文字材料。
(六)培訓方案、教材、課件等文字或電子材料。
(七)經(jīng)費使用詳細情況。
(八)保密制度與保密措施。
(九)設置地名標志時形成的各種資料。
(十)地理實體命名、更名和地名用字讀音審定等材料。
(十一)國家地名和區(qū)劃數(shù)據(jù)庫數(shù)據(jù)。
(十二)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地名目錄。
(十三)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地名成果表。
(十四)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成果圖。
(十五)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地名標志登記表(電子文檔)。
(十六)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地名用字讀音審定申報表。
(十七)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地名標準化處理統(tǒng)計表。
(十八)地名普查檢查驗收報告。
(十九)地名普查過程中形成的各種音像資料。
(二十)地名普查工作總結。
(二十一)其他資料。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各?。ㄗ灾螀^(qū)、直轄市)可依據(jù)本規(guī)程制定本?。ㄗ灾螀^(qū)、直轄市)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工作規(guī)程實施細則,并報國務院地名普查辦備案。
第五十五條 本規(guī)程由國務院地名普查辦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