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中央軍委
發(fā)文日期1991年04月01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函〔1991〕18號
施行日期1991年04月01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中國民航局、空軍:
中國民航局《關于開辟我國經蘇聯遠東地區(qū)至北美洲飛行航線的請示》收悉?,F批復如下:
一、 同意開辟我國經蘇聯遠東地區(qū)至北美洲的飛行航線。該航線在我國境內的走向,內地至哈爾濱仍使用現行的國際航路。哈爾濱與蘇聯遠東地區(qū)航段的銜接,可按下述兩個方案商談:(一)哈爾濱——肇興——蘇聯境內某點;(二)哈爾濱——佳木斯——海青——蘇聯境內某點。
二、 上述航線走向如需調整,由中國民航局報總參謀部審定。航線位置點的地理坐標,經國家測繪局審核后再向外提供。
三、 新航線啟用后,原哈爾濱——伊春——保興——蘇聯伯力航路即行關閉。
國務院
中央軍委
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
(本文有刪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