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清產核資領導小組
發(fā)文日期1992年03月28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清〔1992〕7號
施行日期1992年03月28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國清〔1992〕7號 1992年3月28日)
各有試點任務的省清產核資領導小組,國務院有試點任務的部、委、總公司清產核資領導小組:
現(xiàn)將《清產核資第一期試點工作方案》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qū)和本部門實際情況,在清產核資第一期試點中執(zhí)行。并將試點中有關情況及時上報。
附件《清產核資第一期試點工作方案》
附件 清產核資第一期試點工作方案
為了在全國范圍內有領導、有計劃地進行清產核資試點工作,根據(jù)《清產核資總體方案》(試行)提出的清產核資試點工作要求,制定本試點工作方案。
一、試點工作的總體要求
清產核資試點,是整個清產核資工作的重要步驟,也是全面開展清產核資并真正達到預期工作目標的關鍵。為了積累和總結工作經驗,清產核資試點工作必須認真、嚴格、深入、細致地進行,真正做到能夠為全面工作的開展創(chuàng)造經驗和探索基本工作方法。
清產核資試點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摸清問題,研究政策,探索方法,總結經驗,完善各項基礎工作制度。
試點工作的具體目標是:
(一)摸清企業(yè)、單位資產管理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問題,初步提出解決問題的有關政策、措施和辦法。
(二)探索開展清產核資的基本工作方法和秩序,完善各項基礎工作制度和辦法。
(三)取得組織領導清產核資工作的經驗,為進一步組織擴大試點探索路子。
(四)取得清產核資進行數(shù)據(jù)錄入、匯總、處理和分析等工作的初步經驗。
(五)對干部和業(yè)務工作人員進行一次實戰(zhàn)培訓和實踐鍛煉。
二、試點單位的選定
為了確保試點工作取得較好的經驗,根據(jù)清產核資第一期試點要少而集中的原則,試點單位主要選擇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必要的覆蓋面,而且基礎工作比較扎實,業(yè)務人員力量比較強,有能力搞試點工作的少數(shù)大中型企業(yè)、中等城市和部分行政事業(yè)單位。
經國務院同意,正式確定清產核資第一期試點企業(yè)有:鞍山鋼鐵公司、中國華北電力聯(lián)合公司、南京化工廠、中國東方電氣集團公司、襄樊市、佛山市的部分輕工、紡織、化工、商業(yè)、糧食企業(yè);并在水利部、衛(wèi)生部、國家教委、海關總署所屬的若干副業(yè)單位以及陜西省部分省直行政事業(yè)單位和遼寧省蓋縣進行行政事業(yè)單位的清產核資試點(以下簡稱企業(yè)、單位)。
三、試點工作的主要內容
試點工作按照《清產核資總體方案》(試行)和《清產核資辦法》(試行)、《清產核資統(tǒng)一資產目錄》、《清產核資資產價值重估實施細則》(試行)和《清產核資統(tǒng)計報表》(試行)等文件規(guī)定的統(tǒng)一政策、制度和辦法進行。
試點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資產清查。指對企業(yè)、單位各項資產和各項資金進行清查,對各項債權、債務進行查實,摸清“家底”。
(二)所有權界定。指對企業(yè)、單位舉辦或有直接財產關系的國內合營、聯(lián)營、集體和其它等企事業(yè)單位的應歸國有的產權進行界定。
(三)資產價值重估。指對企業(yè)、單位主要固定資產進行價值重估,以解決國有資產帳面價值與實際價值嚴重背離問題。
(四)資金核實。指對企業(yè)、單位占用的國有資產價值總量重新進行準確核實。
(五)產權登記。指對企業(yè)、單位經核實或核定后的國有資本金或國家資金占用量進行產權登記,以確定國有資產所有權的法律性質。
(六)完善管理制度。指建立比較完整的適應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發(fā)展需要的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促進優(yōu)化資產結構,推動閑置資產的處理和利用,為建立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管理方法打下基礎。
四、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一期試點的組織實施工作,由試點單位隸屬的中央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承擔。國務院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將會同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對試點工作進行推動和指導,并與各企業(yè)、單位建立工作固定聯(lián)系制度。第一期試點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各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國務院清產核資領導小組的統(tǒng)籌安排下,周密計劃,充分準備,分層落實,有領導、有計劃地進行。有關的中央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相互積極配合,密切協(xié)作,把這一工作切實抓緊抓好。
試點工作組織領導的具體要求是:
(一)承擔清產核資試點任務的中央主管部門和地方有關人民政府均應成立本部門和本地區(qū)的清產核資領導小組和辦事機構,負責組織和領導試點工作,并與國務院清產核資小組辦公室進行工作聯(lián)系和定期報告工作情況。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的試點工作,有關的中央部門應積極協(xié)助和進行行業(yè)指導;中央部門負責的試點企業(yè)、單位,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也要密切配合。
(二)試點企業(yè)、單位,要成立本企業(yè)、單位的清產核資領導小組,下設辦事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工作,并與上級清產核資機構進行聯(lián)系。
(三)中央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試點企業(yè)、單位的清產核資領導小組都應由部門、政府或企、事業(yè)單位的主要領導人負責。領導小組成員和辦事機構報國務院清產核資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四)資產價值重估工作,由各試點企業(yè)、單位抽調必要的技術專業(yè)人員、
設備管理人員和財會人員組成專門的工作班子,按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的基本方法組織進行。
五、試點工作的有關政策
有關清產核資政策和措施的制定方法,一方面要組織預先研究工作,把當前和長遠結合進來,尤其是要將研究解決清產核資中涉及到的問題和清產核資以后建立一套新的管理制度和方法結合起來;另一方面要通過試點,總結經驗,逐步完善具體政策和工作措施。
為搞好第一期試點工作,對有關問題處理政策,暫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
(一)對清查出來的各項資金損失和虧損掛帳,按國家規(guī)定的政策,本著“誰的問題,誰負責處理”的原則進行處理。具體辦法如下:
1.對各種資產盤盈和盤虧,在清查原因的基礎上,按現(xiàn)行規(guī)定分別處理。
2.屬于財政應補未補的虧損,經財政核實后,在預算中逐步安排解決,三年內解決不了的,利息由財政負擔。
財政撥補的資金,應首先歸還銀行的貸款。
3.屬于明顯因政策性因素造成的財產損失,要分別情況,經國家審核批準后可以沖減企業(yè)的國有資金。
4.屬于企業(yè)自身原因造成的財產損失、虧損掛帳和潛虧,首先由企業(yè)稅后利潤等自有資金和承包抵押金解決,解決不了的,由企業(yè)在今后若干年內的實現(xiàn)利潤中連續(xù)抵補。
5.對嚴重資不抵債而又沒有發(fā)展前途的少數(shù)企業(yè),可以采取必要合并、改級或破產的辦法,并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清理債權、債務。
(二)企業(yè)的資產價值重估結果按規(guī)定經有關部門批準后,要根據(jù)國家統(tǒng)一的財務會計制度規(guī)定,按重估價值調整資產帳面價值,并以調整后的價值填報清產核資統(tǒng)計報表和財務報表。
(三)對于清產核資試點企業(yè),資產價值重估后,按國家批準的固定資產重估價值和合理的折舊率計提折舊,并于1992年10月1日進入實轉,對折舊基金免交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國家預算調節(jié)基金。
(四)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政策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企業(yè)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暫行規(guī)定》(國資綜發(fā)〔1991〕23號)和有關法規(guī)執(zhí)行。具體意見為:
1.全民所有制企業(yè)、國家機關和國家舉辦的各種事業(yè)單位及軍隊的資產,包括國家直接投入和核準留用利潤形成的積累及其它權益,均屬國有資產。
2.全民所有制企業(yè)用減免稅收、稅前還貸等形成的資產,可以根據(jù)情況單獨予以核算和考核,其資產所有權仍屬國有性質。
3.全民所有制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用集資和籌資等形式形成的資產,凡實行還本付息的,其資產所有權歸屬國家所有,不能分股;對于經批準采用投資入股形式形成的資產,可根據(jù)其資金來源界定資產所有權。
4.各企業(yè)、單位用銀行貸款、國家借款和“撥改貸”等借貸資金形成的資產,凡由政府和全民所有制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直接舉辦或承擔債務人責任的(含新建企業(yè)和投資項目),其資產所有權屬國有資產。
5.各級政府和全民所有制企業(yè)、單位等以各種形式向集體企業(yè)投資的資產及其收益,其所有權歸國有資產。
6.經過所有權界定后,對于集體企業(yè)中明確為屬于國有的資產,仍由這些企業(yè)繼續(xù)使用,不改變企業(yè)集體所有制注冊性質,但產權收益應按國家規(guī)定處理。
(五)在企業(yè)資金的數(shù)量及其性質均核實以后,要按經過核實的企業(yè)占用的國有資產價值總量來核定企業(yè)資本金,并以核定后的資本金進行產權登記和重新進行工商登記,同時作為法定用于承擔民事責任的注冊資本金,作為今后評價和考核企業(yè)經營成果的依據(jù)。
(六)結合清產核資試點工作,對有條件進行資產授權經營試點的企業(yè),可以按新一套制度實轉。
(七)為了研究問題、總結經驗,對于試點企業(yè)自己清查出來的屬于違反國家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規(guī)定的帳外財產及屬于違反國家財政、會計制度規(guī)定其它有關規(guī)定的問題,只要如實暴露矛盾,并采取堅決措施加以糾正的,可以從輕處理或免予處理。
六、試點工作的步驟安排
清產核資第一期試點工作從今年第一季度開始,統(tǒng)一規(guī)定以1992年3月31日為資產清查盤存的時間點,計劃在今年第四季度全面總結第一期試點工作的基礎上研究部署第二期擴大試點任務。
試點工作原則分為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為準備階段(1至3月),主要任務是:
(一)有試點任務的部門、地方及試點企業(yè)、單位正式成立清產核資領導小組和辦事機構;
(二)根據(jù)《清產核資總體方案》(試行)和《清產核資辦法》(試行)等工作文件、資料,各試點企業(yè)、單位擬定實施細則,根據(jù)全國清產核資領導小組辦公室編發(fā)的《清產核資統(tǒng)一資產目錄》、《清產核資價值重估統(tǒng)一標準目錄》,整理固定資產分類,具體編制本單位的資產價值重估目錄,擬定資產的清查范圍、重點等,準備必要的物資、技術條件。
(三)由國務院清產核資領導小組主持召開全國清產核資試點工作會議,正式部署清產核資第一期試點工作任務。
(四)組織參加試點的工作人員進行政策、業(yè)務和技術培訓。
(五)在試點企業(yè)、單位進行動員,廣泛宣傳。
第二階段為實施階段(4月至8月),主要任務是:
(一)進行各項資產、資金的全面清查工作。
(二)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工作。
(三)進行資產價值重估工作。
(四)進行國家資金核實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
第三階段為制度建設和總結階段(9月至10月),主要任務是:
(一)試點企業(yè)、單位和地區(qū)、部門對各項工作進行總結,提出工作總結報告和各項業(yè)務工作的專題研究報告。
(二)承擔試點工作任務的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對試點單位的工作進行檢查評比。
(三)錄入、匯總、處理和分析試點工作的各項數(shù)據(jù)。
(四)檢查各項政策的落實情況和提出進一步的改進意見和建議。
(五)促進建立比較完整的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
(六)推動資產結構優(yōu)化組合和閑置資產的處理及利用工作。
(七)召開全國試點工作現(xiàn)場會議,全面總結和交流試點工作經驗。
七、試點工作的基本標準
(一)全部資產、資金進行了徹底的清查,并建立、健全了資產管理制度,帳實、帳帳相符,國有資產“家底”清楚。
(二)對與企業(yè)、單位有直接財產關系的國內合營、聯(lián)營、集體和其他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中的國有資產進行了界定,產權關系明確。
(三)對1990年(含1990年)以前形成的固定資產值進行了重估,帳面價值基本符合實際。
(四)國家資本金經過核實,并進行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五)建立和完善了各項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針對清產核資中發(fā)現(xiàn)和揭露出的問題按國家政策規(guī)定積極進行處理和改進管理,并認真組織閑置資產的處理和利用工作。
(六)各試點企業(yè)、單位正式提出清產核資試點工作總結和各項專題工作報告。
八、試點工作的經驗總結
試點工作結束以后,有試點任務的中央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要會同試點企業(yè)、單位,組織與發(fā)動群眾,認真總結試點工作經驗,摸清工作中存在的各種問題,積極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和意見,為推動和組織全國清產核資工作的開展做出貢獻。具體要求是:
(一)各單位要及時寫出有問題、有分析、有觀點和有建議的試點工作總結報告,呈報國務院清產核資領導小組。尤其是要對難度較大的工作或者工作薄弱環(huán)節(jié),抓住主要矛盾,認真總結和分析,提出必要的對策建議。
(二)要組織試點企業(yè)、單位及有關業(yè)務人員,對試點工作中的組織領導、方案設計、工作方法、數(shù)據(jù)處理、宣傳培訓等方面的工作進行專題研究,提出專題研究報告,報送國務院清產核資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務院清產核資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就各項專題工作問題,組織召開系列工作座談會、研討會,總結有關經驗,不斷改進清產核資工作。
(三)國務院清產核資領導小組將在適當?shù)臅r間,組織召開全國清產核資和一期試點工作現(xiàn)場會,全面交流全國清產核資第一期試點工作經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