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
發(fā)文日期1989年03月13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89]國機出16號
施行日期1989年03月13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
對機電產品出口30%進口料、件用匯核撥
使用和加強監(jiān)督檢查的通知
([89]國機出16號 1989年3月13日)
為進一步管好、用好機電產品出口30%進口料、淬用匯,加快核撥使用,加強監(jiān)督檢查,特通知如下:
一、 繼續(xù)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機出[1987]54號《關于改進出口機電產品30%進口料、件用匯核撥和使用辦法的通知》的規(guī)定,對機電產品出口提取的30%進口料、件用匯要加快核撥,充分發(fā)揮其作用。
二、 出口機電產品的30%進口料、件用匯,主要用于生產出口機電產品所需進口原材料。配套件;經外匯管理局同意,也可用于在國內采購以外幣計價結算的原材料。不準挪作它用。
三、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要對本地區(qū)出口機電產品提取的30%進口料、件用匯的核撥使用,加強監(jiān)督檢查。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中間可以進行抽查。每年2月份將上一年度30%進口料、件用匯的核撥、使用情況以文字材料報送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1988年的核撥、使用情況請于5月底前報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各機電外貿(工貿)總公司提取的30%進口料、件外匯的核撥使用情況,按照上述要求進行自查,并直接報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各地外匯管理分局對該項工作要給予積極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