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合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合肥市地方稅務局,合肥市財政局
【發(fā)文字號】 合勞社秘[2005]220號 【發(fā)布日期】 2005.11.04
【實施日期】 2006.01.01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法規(guī)類別】 稅收綜合規(guī)定
合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合肥市地方稅務局、合肥市財政局關于合肥市餐飲行業(yè)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合勞社秘[2005]220號)
各有關單位:
自2004年4月20日市政府印發(fā)《關于進一步做好社會保險擴面和基金征繳工作的若干意見》(合政[2004]58號)以來,我市社會保險征繳工作得到了長足發(fā)展,餐飲行業(yè)不少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及其從業(yè)人員也陸續(xù)參加了社會保險。但由于餐飲業(yè)經濟組織具有人員流動性強,財務賬冊、會計報表資料較少等特點,給社會保險繳費人數、繳費基數的核定工作帶來了一定難度。對此,為切實處理好餐飲業(yè)經濟組織社會保險繳費人數和繳費基數的確定問題,現就其行業(yè)特點,提出幾點工作意見通知如下:
1、餐飲業(yè)經濟組織原則上應按合政[2004]58號文件規(guī)定,據實向地稅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核定社會保險繳費人數和繳費基數。
2、餐飲業(yè)經濟組織缺乏相關資料或拒絕提供相關資料,導致社會保險單位繳費人數和繳費基數難以核定的,地稅部門可暫按下列辦法確定單位繳費人數和繳費基數。
?。?)按營業(yè)場所餐位多少確定單位繳費人數:
餐位少于20座的,單位繳費人員不少于2人;
餐位多于20座少于40座的,單位繳費人員不少于4人;
餐位多于40座少于60座的,單位繳費人員不少于6人;
餐位多于60座少于80座的,單位繳費人員不少于8人;
餐位多于80座少于100座的,單位繳費人員不少于10;
餐位多于100座少于120座的,單位繳費人員不少于12人;
餐位多于120座少于140座的,單位繳費人員不少于15人;
餐位多于140座少于160座的,單位繳費人員不少于18人;
餐位多于160座少于180座的,單位繳費人員不少于21人;
餐位多于180座少于200座的,單位繳費人員不少于24人;
餐位多于200座少于220座的,單位繳費人員不少于27人;
餐位多于220座少于240座的,單位繳費人員不少于30人;
餐位多于240座少于260座的,單位繳費人員不少于34人;
餐位多于260座少于280座的,單位繳費人員不少于38人;
餐位多于280座少于300座的,單位繳費人員不少于42人;
餐位多于300座少于320座的,單位繳費人員不少于46人;
餐位多于320座少于340座的,單位繳費人員不少于50人;
餐位多于340座的,每增加10座,相應增加繳費人員2人。
(2)按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單位人均繳費基數和單位繳費基數
單位繳費基數=單位人均繳費基數×單位繳費人數
3、餐飲業(yè)經濟組織經地稅部門確定社會保險單位繳費人數和繳費基數后,應及時到市社會保險征繳中心核報繳費人員花名冊,以保持繳費人數和個人帳戶人數一致。
4、本意見自2006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合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合肥市地方稅務局
合肥市財政局
二OO五年十一月四日
【發(fā)文字號】 合勞社秘[2005]220號 【發(fā)布日期】 2005.11.04
【實施日期】 2006.01.01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法規(guī)類別】 稅收綜合規(guī)定
合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合肥市地方稅務局、合肥市財政局關于合肥市餐飲行業(yè)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合勞社秘[2005]220號)
各有關單位:
自2004年4月20日市政府印發(fā)《關于進一步做好社會保險擴面和基金征繳工作的若干意見》(合政[2004]58號)以來,我市社會保險征繳工作得到了長足發(fā)展,餐飲行業(yè)不少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及其從業(yè)人員也陸續(xù)參加了社會保險。但由于餐飲業(yè)經濟組織具有人員流動性強,財務賬冊、會計報表資料較少等特點,給社會保險繳費人數、繳費基數的核定工作帶來了一定難度。對此,為切實處理好餐飲業(yè)經濟組織社會保險繳費人數和繳費基數的確定問題,現就其行業(yè)特點,提出幾點工作意見通知如下:
1、餐飲業(yè)經濟組織原則上應按合政[2004]58號文件規(guī)定,據實向地稅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核定社會保險繳費人數和繳費基數。
2、餐飲業(yè)經濟組織缺乏相關資料或拒絕提供相關資料,導致社會保險單位繳費人數和繳費基數難以核定的,地稅部門可暫按下列辦法確定單位繳費人數和繳費基數。
?。?)按營業(yè)場所餐位多少確定單位繳費人數:
餐位少于20座的,單位繳費人員不少于2人;
餐位多于20座少于40座的,單位繳費人員不少于4人;
餐位多于40座少于60座的,單位繳費人員不少于6人;
餐位多于60座少于80座的,單位繳費人員不少于8人;
餐位多于80座少于100座的,單位繳費人員不少于10;
餐位多于100座少于120座的,單位繳費人員不少于12人;
餐位多于120座少于140座的,單位繳費人員不少于15人;
餐位多于140座少于160座的,單位繳費人員不少于18人;
餐位多于160座少于180座的,單位繳費人員不少于21人;
餐位多于180座少于200座的,單位繳費人員不少于24人;
餐位多于200座少于220座的,單位繳費人員不少于27人;
餐位多于220座少于240座的,單位繳費人員不少于30人;
餐位多于240座少于260座的,單位繳費人員不少于34人;
餐位多于260座少于280座的,單位繳費人員不少于38人;
餐位多于280座少于300座的,單位繳費人員不少于42人;
餐位多于300座少于320座的,單位繳費人員不少于46人;
餐位多于320座少于340座的,單位繳費人員不少于50人;
餐位多于340座的,每增加10座,相應增加繳費人員2人。
(2)按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單位人均繳費基數和單位繳費基數
單位繳費基數=單位人均繳費基數×單位繳費人數
3、餐飲業(yè)經濟組織經地稅部門確定社會保險單位繳費人數和繳費基數后,應及時到市社會保險征繳中心核報繳費人員花名冊,以保持繳費人數和個人帳戶人數一致。
4、本意見自2006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合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合肥市地方稅務局
合肥市財政局
二OO五年十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