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9刑終194號
河北省滄縣人民法院審理河北省滄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吳某犯詐騙罪一案,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冀0921刑初310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吳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原審被告人吳某,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F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間,被告人吳某以購棗為名義,從滄縣崔爾莊鎮(zhèn)李培培處騙取價值145078元人民幣的新疆棗、從滄縣崔爾莊鎮(zhèn)董坤良處騙取價值達125030元人民幣的新疆棗、從滄縣崔爾莊鎮(zhèn)王滿林處騙取價值達96300元人民幣的新疆棗、從獻縣高莊鄉(xiāng)劉莊子村曹**衛(wèi)處騙取價值達50824元人民幣的新疆棗、從滄縣崔爾莊鎮(zhèn)候樹桂處騙取價值達56436元人民幣的新疆棗、從滄縣高川鄉(xiāng)程玉海處騙取價值達68673元人民幣的新疆棗,并立即將上述騙得的新疆棗以低價銷售給侯佳興等人,后將銷售所得款項用于個人揮霍。
另查明,被告人吳某于2018年11月12日通過微信向李培培轉賬2萬元,11月13日左右李培培向吳某催要,吳某又通過微信向李培培轉賬2萬元。2018年11月18日左右,通過董坤良的催要,吳某向董坤良支付貨款4萬元,幾日后,經董坤良的多次催要,吳某向其轉賬2萬元。2018年11月19日吳某向王滿林支付貨款2萬元。2019年1月11日、1月14日、1月17日吳某的父母通過微信償還曹**衛(wèi)貨款22000元。
原審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向他人購買紅棗時并沒有支付對價的支付意愿,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騙取他人貨物后低價賣出,并占有貨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吳某到案后第一次訊問并未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不構成坦白。吳某自愿認罪,酌定予以從輕處罰,其多次詐騙,酌定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吳某于2018年11月12日通過微信向李培培轉賬2萬元、2018年11月19日吳某向王滿林轉賬2萬元,均為收購紅棗當天主動支付,以上4萬元應當在犯罪數額中扣除,被告人吳某的犯罪數額應認定為502341元,犯罪既遂后給付被害人的102000元為部分退贓,可以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對于被害人的剩余損失,被告人應當予以退賠。綜上,根據被告人吳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吳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二、責令被告人吳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賠李培培105078元、董坤良65030元、王滿林76300元、曹**衛(wèi)28824元、程玉海68673元、候樹桂56×××××元。
吳某上訴及辯護意見均提出:一審判決認定吳某的犯罪數額502341元錯誤,吳某于案發(fā)前已向被害人支付的貨款均應予扣除。吳某主觀惡性小,沒有前科劣跡,望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
二審審理查明:
吳某從獻縣高莊鄉(xiāng)劉莊子村曹**衛(wèi)處騙取價值達50842元人民幣的新疆棗,并非原判認定的50824元人民幣;
案發(fā)前吳某返還李培培貨款4萬元;返還董坤良6萬元;返還王滿林貨款2萬元;返還曹**衛(wèi)貨款22000元。以上給付被害人的貨款共計142000元。吳某已給付被害人的142000元貨款應在被騙款額542359元中扣除,實際詐騙數額應為400359元。
其他事實和證據與一審認定一致,本院對經一審法院開庭舉證、質證的證據均予確認。
關于吳某及辯護人所提一審認定犯罪數額有誤,吳某在案發(fā)前已向被害人支付的貨款142000元均應予扣除的意見,經查,在案發(fā)前吳某已返還的貨款142000元不應計入詐騙數額,吳某及辯護人所提意見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向他人購買紅棗時并沒有支付對價的支付意愿,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騙取他人貨物后低價賣出,并占有貨款,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吳某自愿認罪,酌定予以從輕處罰,其多次詐騙,酌定予以從重處罰。案發(fā)前吳某已給付被害人的142000元貨款應在被騙款額542359元中扣除,按最后實際詐騙所得數額400359元認定。原判認定詐騙數額有誤,導致量刑不當,二審依法予以改判。上訴及辯護意見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滄縣人民法院(2019)冀0921刑初310刑事判決。
二、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吳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7日起至2027年3月16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三、責令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吳某退賠李培培105078元、董坤良65030元、王滿林76300元、曹**衛(wèi)28842元、程玉海68673元、候樹桂56×××××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 莉
審判員 李彥琴
審判員 張 蕾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趙笑笑
書記員劉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