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4刑終154號
成安縣人民法院審理成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一案,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19)冀0424刑初261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F(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判決認定,被告人王某某在自身無能力承接招標項目的情況下,于2017年11月19日左右借口稱有能力承接阜平縣文化館圖書的項目,騙取趙某、吳某、孫某共計16萬元;2017年7月份借口稱有能力承接保定淶源縣的招投標項目,騙取被害人楊某人民幣2萬元;2017年9月以能承接唐縣的項目為由,騙取楊某3萬元;2017年11月以能承接阜平縣文化館圖書項目為借口,騙取楊某16萬元。合計騙取被害人財產37萬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退還被害人趙某98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被害人趙某陳述,2017年11月19日,我朋友孫某、吳某聯(lián)系我說阜平縣文化館有個圖書項目,王某某負責跑關系,只是項目成功后王某某要占股,我同意了。當月22日,孫某與吳某說項目很著急,王某某要16萬元。我銀行卡轉給王某某5萬,吳某微信轉王某某1萬元。次日我們三人湊了10萬元現(xiàn)金到順平縣給王某某。王某某承諾年前開標。年后王某某改口稱兩會期間不開標。兩會結束后王某某說的項目依舊沒動靜,我們三人找王某某要錢,王某某說催促領導趕快退錢,之后又說領導買車把錢用了。后我們三人要求和他一起去找領導,王某某百般推脫。后我們催的急,王某某微信轉賬給我9800元,之后王某某失去聯(lián)系。2018年6月14日吳某找到阜平縣文化館館長的聯(lián)系方式,確認沒有圖書項目,我意識到被騙,于是來公安局報案。
2、被害人吳某陳述,2017年11月19日我與孫某通過曹某在飯局上認識王某某,王某某稱其手中有阜平縣文化館項目,利潤很大,年前肯定開標,但前期需要投資16萬元,曹某說王某某很老實,因此我二人聯(lián)系趙某,三人決定做這個項目。當月22日,王某某稱項目很緊,要求先打16萬元,于是趙某通過銀行卡轉賬5萬元,我微信轉給王某某1萬元,次日我們三人帶著10萬元現(xiàn)金到順平縣城交給王某某。年底這個項目沒結果,王某某說是財政局標排滿了,年后開。年后又稱是兩會期間不開標。兩會過去后,項目依舊沒動靜,我們三人找王某某要退錢,王某某說錢已經送給領導,他盡快催領導退錢,之后又說領導買車把錢用了。后我們三人要求和他一起去找領導,王某某百般推脫。后來催的急,王某某微信轉給趙某9800元,在這之后王某某聯(lián)系不到了。后我聯(lián)系曹某,曹某稱王某某借他16.8萬,也是聯(lián)系不上。曹某幫我找到阜平縣文化館館長顧某聯(lián)系方式,打電話確認說沒有這個圖書項目,我才意識到被騙,于是來報案。當時跟王某某談的時候,王某某沒有和我們簽訂合作協(xié)議,只是發(fā)給我們一個采購方案。
3、被害人孫某陳述,2017年11月19日,我和吳某通過曹某在飯局上認識王某某,王某某自稱做圖書項目,并說自己手里有保定阜平縣文化館項目,利潤很大,年前肯定開標,但前期需要投資16萬元,曹某也說王某某很老實,于是我和吳某聯(lián)系趙某,經商量我們三人決定做這個項目。當月22日,王某某說項目很緊,讓趕緊打16萬元,趙某通過銀行卡給王某某轉賬5萬元,吳某通過微信轉給其1萬元,次日我們三人到順平縣城給王某某10萬現(xiàn)金,這10萬元中有我9萬元,趙某1萬元。年底的時候項目沒有音信,王某某說財政局標排滿,年后開。年后稱兩會期間不開,兩會結束后我們三人見標沒有消息,就催促王某某還錢,王某某說錢已經給了領導,他催領導盡快退錢,之后又說領導買車把錢用了。后我們三人要求和他一起去找領導,王某某百般推脫。后來我們催的急,王某某便用微信轉給趙某9800元,隨即王某某聯(lián)系不上。后吳某聯(lián)系曹某得知王某某借曹某16.8萬,也聯(lián)系不到王某某。通過曹某找到阜平縣文化館館長顧某聯(lián)系方式,得知并無文化館圖書項目。因此來公安報案。當時商量的時候,王某某沒有簽訂協(xié)議,只是給了一個阜平縣文化館采購方案。我被王某某騙了9萬元,趙某被騙6萬,吳某被騙1萬。
4、被害人楊某陳述,2017年4月份,我通過曹某認識了王某某。同年7月,王某某聯(lián)系我問我做不做淶源一個項目,我回答做,王某某要2萬元,我在成安通過網銀向他轉款2萬元。之后王某某一直以未審批為由讓我等信。2017年9月15日王某某問我做不做唐縣的項目,我詢問淶源項目進展情況,他說依舊未審批,唐縣項目我轉給王某某3萬元。2017年11月8日,王某某稱其和阜平縣文化館館長顧某聯(lián)系好一個項目,前期需要投入16萬元,并提供文化館主任劉某銀行卡號,我通過網銀向劉某銀行卡轉款16萬元。之后我多次問王某某項目進展,王某某一直說沒審批下來。2018年5月,我找到顧某問項目情況。顧某稱16萬元被王某某取走,我聯(lián)系王某某打借條,王某某多次拒絕見面。2018年6月,王某某電話關機,我聯(lián)系不上。
5、證人顧某證明,我通過曹某認識了王某某,但我單位并沒有2017年文化下鄉(xiāng)宣傳和文化宣傳活動音樂器材采購項目,我單位也沒有給王某某或者其他招標采購項目。因為我單位并不負責招標采購,這是由文廣新局負責的。
另外,我聽曹某說王某某借了他十幾萬,但是王某某現(xiàn)在聯(lián)系不上,曹某問我是否能聯(lián)系到王某某,我說我也聯(lián)系不上。
6、證人曹某證明,我在2015年3月左右認識王某某,因王某某介紹他是做文化、體育、圖書生意,我將他介紹給吳某、孫某認識。他們聊的很投機,因此他們私下聯(lián)系合作,具體怎么合作我不清楚。直到2017年3月左右孫某聯(lián)系我說他、吳某、趙某三人給王某某16萬元辦阜平文化館一個項目,但是阜平文化館說這個項目和王某某無關。我建議他們找王某某要錢,聽說王某某還了一部分,具體多少我不知道,我聯(lián)系王某某問此事,王某某讓我不要管。
2015年年底,我將楊某介紹給王某某認識,十幾天后在北京見面,楊某和王某某交流很投機,后來他們自己聯(lián)系生意的事情,具體什么生意我不清楚。2016年底,楊某打電話跟我說王某某拿他錢卻沒給他辦成事,我建議楊某抓緊要錢。見面聽說了詳細情況,我意識到和孫某的情況一樣,我說同一個項目不可能找兩個人的,讓他抓緊報案。幾個月后王某某就聯(lián)系不到了。阜平縣文化館項目應該是有的,不過王某某應該是沒中標。
7、證人劉某證明,有一天我在單位,館長顧某將我叫過去,王某某借用我農行卡,王某某稱其要用農行卡但是自己的沒帶,別人要給農行卡打錢。我因農行卡內沒錢,就借給他了,過一會王某某告訴我錢到賬了,讓我跟他去取錢,我二人在阜平縣找了好幾個自動取款機,我告訴王某某密碼,他取錢多少我不知道。取完錢后我回單位。之后就不清楚了。
8、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7年8月左右,我通過曹某認識孫某、吳某、趙某,知道他們是做圖書項目的。我手里資金緊張,于是編造保定阜平文廣新局一個項目,并說前期需要資金16萬元,他們三人說做,并通過微信、銀行卡轉賬、現(xiàn)金等方式給我16萬元。他們三人一直催我,我編造一個招采標項目列表發(fā)給他們,后來他們催我,我就以財政局封標、兩會不開標等理由推脫。他們催的急,我說項目跑不成,給趙某微信轉了9800元,支付寶給孫某退20000元。后來我去學習高級海員證,就與他們失去聯(lián)系。借他們的16萬元我花了不少,把16萬元花光了也沒能跑成項目。當時借16萬元的時候,并沒有阜平縣文化館的項目。
2017年4、5月份,我通過曹某認識楊某,認識他后知道他是做圖書項目的,因手里資金緊張,給楊某打電話說淶源有項目做不做,楊某說做并給我轉賬2萬元。過段時間資金又緊張,我問他唐縣項目做不做,楊某問我淶源項目如何,我借口稱還沒批下來,楊某為唐縣項目給我轉款3萬元。11月份我手中資金又緊張,于是編造阜平縣文化館項目,說已經和顧某館長說好,需要送禮16萬元。楊某說做,我將文化館劉某的農行卡號發(fā)給楊某,很快楊某將錢打過來,我讓朋友帶我和劉某去自動取款機將錢取出。后楊某一直催我,我謊稱經費沒下來。2018年楊某找到顧某館長,我騙錢的事情被知道了,楊某讓我見面打欠條,因家中老人去世,沒和楊某見面,后來學習高級海員證,于是失去聯(lián)系。我手里沒有淶源、唐縣、阜平的項目,都是我借錢編造的理由。
10、辨認筆錄、阜平縣文化館采購方案圖片、吳某微信轉王某某1萬元截圖。
11、趙某銀行對賬單、楊某轉賬王某某電子回單2張、轉劉某電子回單1張、劉某農行卡照片。
12、抓獲證明:王某某于2019年7月19日晚在瑞城號輪出入境檢驗時被洋山出入境邊防檢查站民警抓獲,隨即送上海市浦東新區(qū)看守所羈押。
13、被告人王某某戶籍證明與現(xiàn)實表現(xiàn)等證據在案佐證。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無能力承接招標項目的情況下,仍以自己能承接招標項目而騙取他人錢款,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辯護人提出的十萬元是否給付證據不足、淶源項目不確定是否存在的意見,經查,十萬元給付情況及淶源項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在案,故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其他辯護意見酌情采納。被告人退賠9800元,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認定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責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三十六萬零二百元。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某上訴曾提出,本案指控其分次詐騙37萬元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其有愿意退贓的悔罪表現(xiàn),請求從輕、減輕處罰。二審期間供述,楊某在唐縣的項目已經中標,該3萬元不應認定為犯罪數(shù)額;原判決認定其詐騙34萬元的屬實,自愿認罪,原判決量刑過重。
經審理查明,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某騙取被害人趙某、吳某、孫某16萬元,兩次騙取被害人楊某18萬元,退還趙某9800元的主要事實、證據與原判決認定的一致。認定事實的相關證據已經一審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對于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某所提楊某在唐縣的項目已經中標了,該3萬元不應認定為犯罪數(shù)額的理由,經查,被害人楊某關于其已承接中標王某某介紹的唐縣項目的證言,與被告人王某某關于楊某在唐縣那個項目已經中標了的供述一致。故本案認定上訴人王某某在自身無能力承接招標項目的情況下,于2017年9月以能承接唐縣的項目為由,騙取楊某3萬元的證據不足。王某某上訴所提該3萬元不應認定為犯罪數(shù)額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王某某對騙取他人34萬元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9800元,可酌定從輕處罰。故對王某某所提原判決量刑過重的理由,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一)(二)項、第二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成安縣人民法院(2019)冀0424刑初261號刑事判決;
二、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2026年7月1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三、責令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某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三十三萬零二百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建民
審判員 張耀旗
審判員 閆 艷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員 彭紫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