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634刑初285號
河北省曲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曲檢一部刑訴〔2020〕2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登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0年10月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曲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郭欣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登某及其辯護人李國輝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河北省曲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1、2014年9月份,被告人登某和同鄉(xiāng)余某(已判刑)等人密謀以給余某找婆家為名騙取彩禮錢,后經人介紹余某與曲陽縣燕趙鎮(zhèn)強留莊村王某2相親,并以余某與王某2結婚為由,向王某2家索要彩禮錢78000元。2015
年農歷3月25日,被告人登某讓六七生(已判刑)將余某接出逃脫。
2、2014年農歷10月份,被告人登某伙同阿某(已起訴)等人,隱瞞阿某結婚的事實,后經人介紹以阿某與曲陽縣文德鎮(zhèn)牛堡內村王某4之子王某1結婚為由,騙取王某4家彩禮錢78000元,2014年農歷臘月十六辦完婚禮后阿某留在王某1家生活。2015年農歷正月初三阿某逃跑。
對于指控的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認為被告人登某之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構成詐騙罪。
被告人登某辯稱自己沒有騙過錢。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認罪認罰,悔罪,建議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一)2014年農歷9月份,被告人登某和同鄉(xiāng)余某(已判刑)等人密謀以給余某找婆家為名騙取彩禮錢,后經人介紹余某與曲陽縣燕趙鎮(zhèn)強留莊村王某2相親,并以余某與王某2結婚為由,向王某2家索要彩禮錢78000元,余某分得款35000元,后王某2之母向余某將35000元要出。2015年農歷3月25日,被告人登某讓六七生(已判刑)將余某接出逃脫。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予以證明:
1、被害人王某2陳述,2014年農歷9月份,王某2在張某2家和余某相親,同意后對方要嫁妝錢78000元,第二天把78000元給了云南登某,把余某接回家,登某給余某35000元,后余某想帶錢逃跑,王某2母親把余某的35000元要了出來。2015年農歷3月25日余某接了個電話后就跑了。
2、證人余某證言,2014年9月,登某讓浩進珍告訴余某,給余某找婆家騙彩禮錢,讓余某喊登某哥,過一段時間再去接她。后經人介紹余某與曲陽縣燕趙鎮(zhèn)強留莊村王某2相親,要了彩禮錢,登某和浩進珍收到錢后走了,余某得3萬多元,后王某2的母親將余某的3萬多元拿走了。2015年5月的一天,余某、登某電話聯(lián)系,登某讓六七生來接余某,登某給六七生錢。
3、證人六七生證言,2015年5月登某打電話讓他到河北接余某,并說接到余某后給其1萬元,六七生按登某提供的地點、號碼,將偷跑出來的余某接走,后登某給六七生的卡上打了3000元。
4、證人劉某證言(王某2之母),2014年農歷9月份,在張某2家王某2和余某相親,彩禮錢78000元,第二天把78000元給了云南登某,把余某接回家,登某給了余某35000元,見余某想逃跑,后把余某的35000元要出來。2015年農歷3月25日余某就跑了。
5、證人王某3證言(王某2大姑),2014年下半年,在張某2家王某2和余某相親,彩禮錢是78000元,后余某跑了。
6、證人張某1證言,2014年八月十五之后,登某領著余某讓張某1的丈夫劉臘月給余某找婆家。在張某1姐姐張某2家王某2和余某相親,相中后談彩禮錢,第二天,王某2家交完彩禮錢,把余某領走了。
7、證人文某、張某2證言,2014年農歷9月份,劉臘月夫婦領著登某和余某到他們家說給余某找婆家,第二天強留莊王某2相中了,第三天,王某2一家人把錢交給登某,王某2把余某接走了。沒有給文某、張某2分錢。
8、證人張某3證言,2014年農歷9月份,張某3跟隨王某2父親去了張某2家,王某2父親把78000元彩禮錢交給登某,把余某接走了。后余某跑了。張某3沒有要彩禮錢。
9、證人李某證言,2014年農歷9月份,在張某2家她領王某2和云南一女的見面,后談彩禮錢要78000元。第二天,李某之夫張某3領王某2的家人到張某2家交上錢,把云南姑娘余某領回家了。后余某跑了。李某沒有要彩禮錢。
10、辨認筆錄,登某辨認出余某,張某3、王某2、劉某辨認出余某,同時指認登某就是“老二”。
11、死亡注銷證明,劉臘月于2016年3月12日死亡。
12、本院(2015)曲刑初字第227號刑事判決書,認定了本起事實,六七生因犯窩藏罪被判處刑罰,余某因犯詐騙罪被判處刑罰。
13、被告人登某供述,登某與余某是同鄉(xiāng)。2014年登某等人給余某在曲陽縣介紹對象,目的是掙錢,相親時為了讓人相信余某,謊稱登某是余某的哥哥。登某、余某他們商量要彩禮錢并說好怎么分。相親成功后,要了彩禮,給了余某35000元。后余某跑了,是登某讓六七生把她接走的。
(二)2014年農歷10月份,被告人登某伙同阿某(已起訴)等人,隱瞞阿某結婚的事實,后經人介紹以阿某與曲陽縣文德鎮(zhèn)牛堡內村王某4之子王某1結婚為由,騙取王某4家彩禮錢78000元,2014年農歷臘月十六辦完婚禮后阿某留在王某1家生活。2015年農歷正月初三阿某逃跑。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予以證明:
1、被害人王某1陳述,阿某是通過曲陽縣劉堡內村的一個老婆介紹來的,王某1與阿某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七萬余元彩禮錢給了一個自稱阿某舅舅的人。
2、證人王某4證言,2014年農歷10月份,經河北省定州市開元鎮(zhèn)孔莊子村的劉臘月和妻子張某1、曲陽縣劉堡內村的文某和妻子張某2、登某介紹,2014年農歷臘月十六阿某和其子王某1舉行了婚禮,沒有登記,阿某說她沒有結過婚。當時在文某家里給了78000元的彩禮錢,2015年農歷正月初三阿某就跑了。
3、證人阿某證言,2014年10月份,一個叫皮花的同鄉(xiāng)帶阿某來到曲陽縣給她找了一個老公叫王某1,是經曲陽的人介紹,在曲陽一個老婆家與王某1見的面,王某1說把彩禮錢給了皮花。阿某云南的老公叫六四,阿某和王某1沒有辦理結婚證,后阿某跑了。
4、證人張某1證言,其丈夫劉臘月介紹給牛堡內村的媳婦是登某領來的。
5、證人張某2證言,給牛堡內村王某4的兒子介紹對象,媒人有其丈夫文某,女的是張某2妹夫劉臘月領過來的,女方要了彩禮錢。
6、證人六七生證言,阿某以找對象的名義落在河北保定,今年正月初三偷跑回云南了。
7、辨認筆錄,被告人登某辨認出阿某,阿某辨認出王某4、王某1。
8、曲陽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燕趙刑警隊情況說明,經查詢,曲陽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沒有王某1、阿某結婚登記信息。
9、維西傈僳族自治縣民政局出具的結婚登記信息、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證實2013年10月21日六四與阿某登記結婚。
10、戶籍注銷證明,文某、張某2之子文集勛已死亡。
11、被告人登某供述,登某和皮花說過,認識一個定州人,給女孩子介紹對象可以掙錢。登某為了掙介紹費領著阿某、皮花找到劉臘月一塊給阿某介紹的對象。登某和阿某是同鄉(xiāng),知道阿某已經結婚,還有小孩。
綜合證據:
1、戶口證明,證實被告人登某身份情況。
2、中共維西傈僳族自治縣白濟汛鄉(xiāng)委員會證明,被告人登某不是黨員。
3、抓獲經過,2020年6月11日維西傈僳族自治縣公安局保和派出所民警在維西縣昌達酒店將被告人登某抓獲。
4、維西傈僳族自治縣看守所羈押證明,2020年6月11日登某被寄押于維西傈僳族自治縣看守所,2020年6月17日被曲陽縣公安局民警帶離。
5、山東省鄆城縣人民法院(2015)鄆刑初字第355號刑事判決書、山東菏澤監(jiān)獄釋放證明,登某因犯詐騙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2017年11月16日刑滿釋放。
上述證據,能夠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登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與人結婚為由騙取錢款1560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關于被告人登某辯稱自己沒有騙過錢的意見。經查,被害人王某2陳述、證人劉某、張某3、文某、張某2證言證明將彩禮78000元錢交給了登某;證人余某證言證明登某讓浩進珍告訴余某,給余某找婆家騙彩禮錢,過一段時間再去接她。證人六七生證言證明登某打電話讓他到河北接余某;被告人登某亦供認給余某介紹對象的目的是掙錢。維西傈僳族自治縣民政局結婚登記信息、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證實阿某已登記結婚;登某供認其知道阿某已結婚有小孩的事實,為掙介紹費給阿某找對象;被害人王某1陳述、證人王某4、張某2證言證實給付了彩禮錢;證人阿某、王某4、六七生證言證實阿某跑了。上述證據相互印證,證實被告人登某以非法占有彩禮錢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為余某、阿某介紹對象實施詐騙,故對被告人的上述意見不予采納。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認罪認罰,悔罪,建議從輕處罰的意見,亦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登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2025年6月10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登某退賠被害人王某2人民幣四萬三千元、被害人王某1人民幣七萬八千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鄭亞玲
審 判 員 龐增剛
人民陪審員 劉金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李 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