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1102刑初426號
衡水市桃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衡桃檢一部刑訴〔2020〕4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清毅、代理檢察員趙保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12月27日,被害人康某因醉駕被交警查獲,后康某找到孫某讓其幫忙找熟人將醉駕變更為酒駕。孫某想到其朋友常某提到的被告人李某某有這方面的能力,便電話聯(lián)系常某,常某聯(lián)系李某某說明情況,并將孫某的聯(lián)系方式告知李某某。2019年12月29日,李某某電話聯(lián)系孫某,孫某將康某想要將醉駕變更為酒駕的情況告知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道自己沒有能力辦理醉駕改酒駕的情況下,謊稱已經(jīng)找了其叔叔幫忙,第二天去交警支隊辦理,并要求先付人民幣3000元作為跑關系的費用,孫某向康某索要3000元后通過微信轉給李某某。2019年12月30日,孫某介紹康某與李某某在衡水市桃城區(qū)泰一尚城見面,后三人一同吃晚飯。吃飯過程中,李某某承諾2020年1月2日帶康某、孫某二人到交警隊辦理提車手續(xù),并再次提出索要辦事費用的要求,隨后孫某向康某索要10000元,扣留了5000元作為自己的好處費,將剩余5000元轉給李某某。2020年1月1日,孫某聯(lián)系李某某詢問辦事情況,李某某稱需拖后兩天。當晚,李某某又謊稱在與交警隊的人吃飯,要送一條煙作為禮品,向康某索要300元錢,康某通過微信轉給李某某300元。孫某與康某多次聯(lián)系李某某詢問事情進展,李某某以各種理由推脫。后康某因醉駕被立案偵查,康某、孫某意識到李某某沒有辦理該事的能力,便要求李某某退錢,李某某不再接二人電話,并更換了手機號碼,將康某微信刪除。孫某見事情未辦成,將自己扣留的5000元好處費退還康某。李某某詐騙所得8300元已被其揮霍。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康某的陳述,證人孫某、常某、李某的證言,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轉賬記錄,辨認筆錄及發(fā)破案報告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賠被害人康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八千三百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荀 雯
人民陪審員 劉愛雙
人民陪審員 馮 晶
二0二0年十二月一日
書 記 員 李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