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行賄
案號 (2021)云2324刑初42號
南華縣人民檢察院以南檢一部刑訴〔2021〕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葉某犯行賄罪,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南華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葉某及其辯護人周莉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南華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葉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向國家工作人員賄送人民幣共計335000元。具體如下,
一、2009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葉某為感謝時任永仁縣常務副縣長、雙柏縣常務副縣長的張某1(另案處理)在其承攬實施永仁縣、雙柏縣工程建設項目過程中給予的協(xié)調、幫助,先后5次向張某1賄送人民幣185000元。
1.2009年的一天,被告人葉某在永仁縣其車內,向張某1賄送人民幣5000元。
2.2010年2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葉某在楚雄市張某1家住處樓下車庫中,向張某1賄送人民幣10000元。
3.2010年中秋節(jié)前的一天,被告人葉某在楚雄市張某1家住處樓下,向張某1賄送人民幣40000元。
4.2011年2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葉某在楚雄市張某1家住處樓下,向張某1賄送人民幣30000元。
5.2016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葉某借張某1向其借款100000元之機,以“借款”名義在楚雄州農科院張某1辦公室送給張某1感謝費人民幣100000元。
二、2018年5月,被告人葉某通過競拍以1550000元購得南華縣糧油收儲公司徐營糧食管理所房地產(chǎn)一宗,土地面積7232.67平方米。2018年9月,在時任縣招商局局長段某1(另案處理),利用其職務便利協(xié)調、幫助下,被告人葉某將該地產(chǎn)中的4406.68平方米土地以3966000元的價格出讓給某某加油站的經(jīng)營者。同時,段某1向被告人葉某承諾,剩余的土地其將通過招商引資的方式引薦一家精米加工公司向被告人葉某購買。2019年1月份的一天,葉某在南華縣城龍泉路某某KTV院子內向段某1賄送人民幣150000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并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公訴機關據(jù)此認為,被告人葉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向國家工作人員賄送人民幣335000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葉某自愿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葉某判處一年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葉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要求對其從輕處罰,同時提出自己具有坦白情節(jié)并檢舉揭發(fā)了他人的犯罪線索,具有立功情節(jié),應對其減輕處罰;其是初犯、偶犯,其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識淡薄,主觀惡性較小,請求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
辯護人周莉的辯護意見:公訴人指控的被告人向段某1行賄150000元這一犯罪事實,不具備行賄的主觀故意,不符合行賄罪的構成要件,不屬于犯罪行為。首先,被告人的獲利行為與段某1的介紹行為之間不具備必然的因果關系,被告人的投資行為獲利是偶然性的,與段某1的職務行為之間無法建立任何必然的邏輯關系;其次,被告人所獲的利益是合法利益,其合法財產(chǎn)受法律保護;再次,段某1的介紹行為屬于一種提供勞務的行為,因此這150000元的性質是屬于勞務報酬的范圍,不是受賄所得。同時被告人具有坦白和立功的情節(jié),而公訴人在起訴書中并未認定被告人存在坦白情節(jié),公訴人在提出量刑建議時沒有考慮到被告人坦白情節(jié),故量刑建議過高,公訴人還遺漏了關于被告人存在立功情節(jié)的認定。被告人愿意積極繳納罰金,請求法庭對其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葉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向國家工作人員賄送人民幣共計335000元,具體如下:
一、2009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葉某為感謝時任永仁縣常務副縣長、雙柏縣常務副縣長的張某1(另案處理)在其承攬實施永仁縣、雙柏縣工程建設項目過程中給予的協(xié)調、幫助,先后5次向張某1賄送人民幣185000元。
1.2009年的一天,被告人葉某在永仁縣其車內,向張某1賄送人民幣5000元。
2.2010年2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葉某在楚雄市張某1家住處樓下車庫中,向張某1賄送人民幣10000元。
3.2010年中秋節(jié)前的一天,被告人葉某在楚雄市張某1家住處樓下,向張某1賄送人民幣40000元。
4.2011年2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葉某在楚雄市張某1家住處樓下,向張某1賄送人民幣30000元。
5.2016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葉某借張某1向其借款100000元之機,以“借款”名義在楚雄州農科院張某1辦公室送給張某1感謝費人民幣100000元。
二、2018年5月,被告人葉某通過競拍以1550000元購得南華縣糧油收儲公司徐營糧食管理所房地產(chǎn)一宗,土地面積7232.67平方米。2018年9月,在時任縣招商局局長段某1(另案處理),利用其職務便利協(xié)調、幫助下,被告人葉某將該地產(chǎn)中的4406.68平方米土地以3966000元的價格出讓給某某加油站的經(jīng)營者。同時,段某1向被告人葉某承諾,剩余的土地其將通過招商引資的方式引薦一家精米加工公司向被告人葉某購買。2019年1月份的一天,葉某在南華縣城龍泉路某某KTV院子內向段某1賄送人民幣150000元。
另查明:2021年3月8日被告人葉某在律師周莉的見證下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認可公訴機關提出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
認定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到案情況說明、立案決定書、留置決定書,證實2020年9月2日南華縣紀委縣監(jiān)委在案件查辦中發(fā)現(xiàn)被告人葉某存在向他人行賄的犯罪事實,葉某無自首情節(jié)。南華縣監(jiān)察委員會于2020年9月25日對葉某涉嫌行賄罪立案調查,并對葉某采取留置措施。
2.戶口證明及前科查詢、網(wǎng)上比對工作記錄,證實葉某的身份信息、年齡以及無違法犯罪前科記錄。
3.內資企業(yè)登記基本情況表,證實楚雄寶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楚雄華葉林公路橋梁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葉某。
4.云南省國家公務員考核過渡登記表、張某1干部履歷表、干部任免審批表、中共永仁縣委文件黨組字〔2006〕36號關于張某1等同志任免職的通知、中共楚雄州委組織部楚組干〔2009〕32號關于李春全等同志任免職務的通知、中共永仁縣委文件黨組字〔2009〕13號關于楊中華等同志任免職的通知、中共永仁縣委(通知)黨組字〔2009〕14號關于張某1等同志任免職的通知、永仁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文件永人發(fā)〔2009〕24號關于張某1等同志任免職務的通知、中共永仁縣委(通知)黨組字〔2009〕16號關于張某1等同志任免職的通知、永仁縣人民政府會議紀要第15期、中共永仁縣委(通知)黨組字〔2011〕23號關于龍俊波等同志任免職的通知、雙柏縣人民政府文件雙政通〔2011〕70號及93號、雙政通〔2012〕23號雙柏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縣人民政府領導分工的通知、雙柏縣人民政府文件雙政通〔2013〕16號及48號、雙政通〔2014〕34號雙柏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縣人民政府領導分工的通知、雙柏縣人民政府文件雙政通〔2014〕75號雙柏縣人民政府關于張某1等同志任免職務的通知、中國共產(chǎn)黨楚雄州委員會楚干字〔2020〕228號關于王之忠等同志任免職的決定、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件楚政通〔2020〕30號楚雄州人民政府關于何曉榮等同志任免職的通知,證實2006年6月19日張某1在永仁縣任縣委組織部部長;2009年6月13日張某1在永仁縣黨組成員、副書記,免去永仁縣縣委組織部部長職務;2009年6月17日張某1任永仁縣人民政府副縣長;2009年6月18日張某1在永仁縣常務副縣長;2011年5月31日免去永仁縣人民政府黨組副書記、成員、常務副縣長職務;2011年5月至2014年9月任雙柏縣委常委、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2014年11月21日張某1免去雙柏縣開發(fā)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兼)職務;2020年11月13日張某1免去楚雄州農業(yè)科學研究推廣所黨總支書記職務、2020年12月2日免去楚雄州農業(yè)科學研究推廣所所長職務。張某1在任職期間主要負責的工作及職能分工等內容。
5.段某1干部任免審批表、南華縣人民政府文件南政通〔2019〕4號南華縣人民政府關于陳之懷等同志任免職的通知、中共南華縣委文件南干字〔2019〕79號關于歐陽中山等同志任免職的決定、中共南華縣委文件南干字〔2020〕63號關于何鴻等同志任免職的決定、南華縣人民政府文件南政通〔2020〕14號南華縣人民政府關于董啟棟等同志任免職的通知,證實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間段某1在南華縣任縣招商局局長職務;2019年3月12日段某1任南華縣投資促進局局長,免去南華縣招商局局長職務;2019年9月16日段某1任南華縣投資促進局黨組書記;2020年9月8日段某1免去南華縣投資促進局黨組書記職務;2020年9月11日段某1免去南華縣投資促進局局長職務。
6.永仁縣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管網(wǎng)建設項目污水處理廠廠區(qū)附屬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永仁縣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管網(wǎng)工程竣工決算審核報告、工程結算審核結算材料、中國農業(yè)銀行結算業(yè)務申請書、完稅證、記賬憑證、收條,證實永仁縣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wǎng)建設工程項目指揮部與楚雄華業(yè)林公路橋梁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施工合同。經(jīng)過葉某辨認,該項目是葉某的公司實施的,在這個項目中其得到了張某1的幫助和支持。
7.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永仁縣審計局審計報告、永仁縣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文件永發(fā)改投〔2009〕59號文件、中標通知書、建設工程廉政合同、記賬憑證、中國農業(yè)銀行結算業(yè)務申請書、撥款申請表、建筑安裝工程統(tǒng)一發(fā)票、永仁縣建設局建設資金撥款申請審批表,證實永仁縣建設局與楚雄華葉林公路橋梁工程有限公司簽署了永仁縣方山諸葛營民族生態(tài)旅游文化村垃圾處理廠工程施工合同。經(jīng)過葉某辨認,該項目是葉某的公司實施的,在這個項目上其得到了張某1的幫助和支持。
8.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記賬憑證、中國農業(yè)銀行業(yè)務結算申請書、支付資金申請表、資金撥付申請表、資金核銷情況表、云南省建筑安裝工程統(tǒng)一發(fā)票、中標通知書、永仁縣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文件永發(fā)改投〔2009〕15號文件、工程建設廉政合同、建筑安裝工程預算書、工程費計算表、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證實永仁縣建設局與楚雄華葉林公路橋梁工程有限公司簽署了永仁縣縣城區(qū)文廟街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經(jīng)過葉某辨認,文廟街道路改造工程項目是葉某公司實施的,在這個項目上其得到了張某1的幫助和支持。
9.永仁縣通達工程宜就至木馬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結算材料、中國農業(yè)銀行結算業(yè)務申請書、云南省建筑安裝工程統(tǒng)一發(fā)票,證實永仁縣重點公路建設指揮部與楚雄華葉林公路橋梁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施工合同。經(jīng)過葉某辨認,這個項目是葉某公司實施的,在這個項目上其得到了張某1的幫助和支持。
10.楚雄州檢察委員會調取證據(jù)通知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廉政合同、施工安全生產(chǎn)協(xié)議、記賬憑證、中國農業(yè)銀行結算業(yè)務申請書、永仁縣移民開發(fā)局資金審批表、撥款申請表、建筑安裝工程結算審定書、建設施工結算審核驗證定案表、結算審核匯總對比表、新增單價審核明細表,證實永仁縣移民開發(fā)局與十四冶建設集團云南機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施工合同,經(jīng)葉某辨認,該項目是其實施的,在該項目上其得到了張某1的幫助和支持。
11.合同協(xié)議書、工程建設廉政合同、中標通知書、工程竣工結算材料、中國農業(yè)銀行轉賬支票存根、發(fā)票聯(lián),證實永仁縣重點公路建設指揮部與昆明道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永仁縣拉伙線拉古至面工程施工合同,經(jīng)葉某辨認該項目是其參與了部分工程的實施,在該項目上其得到了張某1的幫助和支持。
12.雙柏縣監(jiān)察委員會調取證據(jù)通知書、合同協(xié)議書、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協(xié)議書、補充協(xié)議、云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情況報告書、記賬憑證、發(fā)票聯(lián)、工程款支付審批表、云南省農村信用社結算業(yè)務申請書,證實雙柏縣開發(fā)投資有限公司與四川富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了雙柏縣城西南片區(qū)學府路南延長線市政道路建設工程,經(jīng)葉某辨認該項目是其實施的,在這個項目上其得到了張某1的幫助和支持。
13.關于南華縣糧油收儲公司徐營中心糧點公開拍賣的情況說明、云南鑫鼎拍賣有限公司報名登記表、成交確認書、競價記錄表、不動產(chǎn)權證書、云南鑫鼎拍賣有限公司委托拍賣合同,證實南華縣糧油收儲公司徐營糧食管理所房地產(chǎn)一宗經(jīng)云南鑫鼎拍賣有限公司公開拍賣后,被葉某以1550000元拍得,該宗土地出讓面積為7243.10平方米,出讓用途為住宅用地,年限為70年。
14.土地使用權轉讓協(xié)議,證實2018年9月21日,葉某將其拍得的南華縣糧油收儲公司徐營糧食管理所房地產(chǎn)當中的4406.68平方米以3966000元轉讓給許某。
15.土地用途變更申請書、楚雄彝族自治州商務局文件楚商復〔2017〕4號楚雄州商務局關于給予南華縣某某加油站建設規(guī)劃確認的批復、加油站建設規(guī)劃確認表、投資項目備案證、不動產(chǎn)權證書、南華縣自然資源局文件南自然資請〔2019〕22號南華縣自然資源局關于云〔2019〕南華縣不動產(chǎn)權第0000139號國有土地用途變更的請示、南華縣人民政府文件南政復〔2019〕31號南華縣人民政府關于云〔2019〕南華縣不動產(chǎn)權第0000139號國有土地用途變更的批復,證實許某申請將位于南華縣一宗國有土地的用途由原住宅用地變更為商業(yè)用地后作為加油站項目;經(jīng)南華縣人民政府批復同意該宗土地補繳地價款170600元后由原住宅用地變更為商業(yè)用地,使用年限為40年。之后許某按要求補繳了地價款并完成了土地用途性質變更。
16.證人張某1的證言,證實葉某先后5次送過我現(xiàn)金185000元,第一次是2009年11月份的一天,葉某約我去永仁吃飯,說是去早一點,先去打牌,當時我沒有什么事情就同意了,葉某開車來接我,我上車之后他問我有沒有帶錢,我說沒有帶,他就拿了一個裝著5000元錢的信封給我,我就收下了。吃完飯之后回永仁的路上,我告訴葉某說打牌輸了1000多元,還剩下3000多元,我把這3000多元還給他,他說讓我留著下次玩的時候用,這是我第一次收他的錢。第二次是在2010年正月初四那天,葉某在他家某某的院子里面拿給我了10000元現(xiàn)金,袋子里還裝著10條煙,當時他說是給我的春節(jié)慰問金,我就收下了。2010年中秋節(jié)前的幾天,葉某打電話說他在我家樓下等我,我去到我家車庫前,葉某拿了一個袋子給我,里面有4條煙,還有40000元錢叫我收下,我推辭了一下,就收著了。2011年2月份左右,葉某在他家樓下,拿了2個袋子給我,里面是10條煙,在一個袋子的上面還有一個牛皮紙袋,回到家之后我打開牛皮紙袋看了一下,里面是30000元錢。2016年4、5月份的一天下午,因為我裝修房子沒有錢支付裝修款,我就打電話讓葉某幫我準備100000元錢,我裝修和買家具要用錢。第二天葉某來楚雄找我,當時我是州農科所所長,所以他來州農科所找我,他拿了一個紙袋子來到我辦公室,我記得里面是有3條煙,還有用報紙包著的東西,我知道那里面就是100000元錢。葉某送錢給我是因為我在永仁、雙柏縣擔任常務副縣長期間分管國土、城建、交通等工作,他又是搞工程建設的,為了和我搞好關系,我能在我分管的領域內給他一定的幫助,我確實也為他謀得了幾個工程。具體是2010年10月份的一天,葉某打電話問我永仁有沒有適合他做的工程,我就把住建局局長李某1叫到我辦公室里問他最近有沒有什么工程,我一個南華的朋友葉某想做,他就說最近四方街有個改造工程可以叫他來做。我就讓葉某直接去找李某1,之后李某1怎么安排的我就不知道了。2010年3月份左右,我擔任永仁縣城市污水管網(wǎng)建設指揮部部長??h政協(xié)副主席楊某擔任副指揮長。一天下午,我叫著葉某和楊某到污水處理廠山包上跟楊某說把污水處理廠的工程給葉某做,楊某同意了。據(jù)我了解葉某在個移民搬遷場地平整的項目,因為葉某在永仁做工程經(jīng)常約我吃飯,我就喊著分管的部門領導去吃飯,在飯桌上葉某表現(xiàn)出和我關系很好,也很有實力的樣子,因為我是常務副縣長,住建、交通這些部門可能礙于我的關系,就把工程給葉某做了。具體葉某在永仁利用我的關系做了哪些工程,葉某才說得清楚。2011年5月底我調任雙柏縣任常務副縣長,2013年8、9月份雙柏縣汽車站的街道建設公告發(fā)布之后,葉某打電話說他想來做這個工程請我?guī)兔?,后來葉某在這個招投標當中中標了。2014年以后我調任楚雄州農科所任所長就基本沒有聯(lián)系了,因為我手上也沒有什么工程給他做,他也就不來找我了。
17.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實葉某在2009年左右承包了永仁縣郵政局門口的街道改造工程,這個工程屬于市政工程。張某1擔任過永仁縣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指揮部指揮長,因為葉某是外地人,他來永仁做工程應該是有熟人朋友推薦,張某1給我引薦、介紹過葉某。
18.證人楊某的證言,證實在我任永仁縣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管網(wǎng)工程項目建設指揮部指揮長過程中,張某1擔任永仁縣政府常務副縣長分管交通、城建等工作,我們在工作中有交集。葉某以華葉林公司的名義實施過永仁縣污水處理廠進廠道路擴建工程和污水處理廠區(qū)三通一平項目工程,此外他還實施過永仁縣城四方街改造工程。葉某是張某1介紹我認識的,張某1說葉某是他在南華工作時就認識的朋友,如果污水廠這里有適合的工程項目,就讓他來投下標,參與做點事情。張某1跟我說了之后,我就以邀請招標的方式讓葉某來做進場道路的擴建工程,之后葉某參加了幾個工程項目的投標也中標了。
19.證人段某1的證言,證實2018年底福建籍外商許某和另一個姓張的(張總)購買了李某2在徐營轄區(qū)內建設加油站的一個批復,然后他們在徐營找不到合適的地點來建設加油站。在李某2與許某、張總買賣加油站指標過程中,我在中間促成了該筆交易,當時他們提出要李某2負責加油站落地生根,所以加油站的選址問題就交由我來協(xié)調。我得知葉某購買了徐營原來的糧所后,我向國土局咨詢了該塊土地是否可以建設加油站,經(jīng)咨詢得知需要將土地性質由住宅用地變?yōu)樯虡I(yè)用地才能建設,然后我就找到葉某說了這件事情。葉某提出每畝土地要600000元以上,他說這個價格如果許某他們同意購買他就承諾給我150000元。我回來把情況跟許某、張總說了之后,帶他們到這塊地去看了一圈,后來許某和張總購買了葉某的這塊土地。2019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葉某打電話讓我去某某找他,我就開著我的依維柯車去跟葉某見面,葉某就拿了一個袋子和一盒蜂蜜放到我的車上,因為之前我們約定過如果促成土地交易葉某給我150000元,所以我清楚葉某拿給我的袋子里裝著的是150000元錢,后來這些錢被我使用掉了。
20.證人李某2的證言,證實在段某1的幫助下,我拿到了新建某某加油站批復指標,之后段某1又找了兩個福建老板許某、張某2來購買我的加油站批復。
21.證人段某2的證言,證實2018年的一天,段某1打電話向我咨詢葉某購買的徐營原糧所的土地是否能建加油站,我了解之后得知該塊土地屬于住宅用地,建設加油站需要商業(yè)用地。然后我就把情況告訴了段某1,之后段某1又向我了解變更土地性質需要走哪些程序,我就把相應的流程和程序告訴了他。過了一段時間,段某1又打電話問過我這塊土地性質變更的進度。因為這件事情不是我經(jīng)辦的,具體情況我不清楚,但是我記得這塊土地是先進行轉讓,由葉某轉讓給一名外省人,后來那名外省人又提出土地性質變更的申請和經(jīng)信局部門關于加油站指標的批復,經(jīng)過我局召開班子會研究后將土地性質變更的請示上報了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那名外省人到縣財政補繳了土地出讓金,最終由我們股室將土地性質進行了變更。這塊土地的出讓性質變更的手續(xù)都是合法的,一切都是按照程序進行。
22.證人張某2的證言,證實我和許某在跟李某2購買某某加油站指標轉讓的過程中,我們提出李某2必須負責加油站后續(xù)建設,包括土地在內的一切手續(xù)的辦理。在轉讓協(xié)議簽訂前的談判過程中,我們說到加油站建設用地的事,段某1和我們說他有個朋友在我們談的加油站指標批文轄區(qū)內有一塊土地,這塊土地在徐營過境主干道路邊,他說他已經(jīng)跟有關部門了解過,在徐營轄區(qū)只有這塊土地可以建設加油站,如果我們需要的話,他可以出面協(xié)調。之后我們就到段某1說的這塊地的位置去看了一下,覺得可以,回來之后就請段某1介紹一下。他就當即和這塊土地的老板聯(lián)系,之后帶著我們過去南華某某KTV找這個老板,見面之后我們才知道擁有這塊土地的人叫葉某。過后段某1和我們說這塊土地可以賣的,但是價格有點高。因為之前段某1就告訴我們在徐營轄區(qū)僅有葉某這塊土地可以建設加油站,目前我們購買加油站指標的事情已經(jīng)和李某2談的比較順利,所以對這塊土地我們志在必得。我們對段某1也有了一定的信任,最終談成以600000元一畝的價格購買葉某的這塊土地。我們花了3966000元從葉某手中購買了6.6畝左右的土地,于2018年9月21日簽訂了土地使用權轉讓協(xié)議書。葉某轉讓給我們的土地相關手續(xù)辦好后,又由我們自己到南華縣國土資源局變更了土地的性質,按照規(guī)定繳納了相應的費用之后將土地性質變更為了商業(yè)用地。辦理土地性質變更的手續(xù)不復雜,這個事我們再跟葉某買地之前就談好了的。
23.證人許某的證言,證實2018年的一天,我們通過朋友介紹向李某2購買了徐營轄區(qū)內建設加油站的指標批文,在我們和李某2商談購買某某加油站批復的過程中,經(jīng)段某1的介紹,我們知道葉某在徐營轄區(qū)內有塊建設加油站的用地,也是經(jīng)段某1介紹我們和葉某商談購買了他位于徐營老糧所的土地。由于我們跟葉某不熟悉,對這塊土地的手續(xù)和真實性也有擔心,但段某1作為南華縣的領導干部,縣招商局的局長,我們就對他的話比較放心。段某1作為中間人、保證人,在他的促成下我們和葉某達成了購買土地的交易。也是經(jīng)過段某1作為招商局局長的幫助,我們才能和葉某順利地達成協(xié)議。
24.被告人葉某的供述,證實和我有不正當經(jīng)濟往來的人有楚雄州農科所所長張某1、南華縣招商局局長段某1。我和張某1是在他任南華縣人事局局長的時候就認識了,2009年我想去永仁做工程,之后我聽朋友說張某1在永仁分管交通、城建等部門,是常務副縣長。我和張某1聯(lián)系后,他幫助我聯(lián)系了交通局,在他的關照下我得到了宜就至面通達工程,之后張某1又幫助我陸續(xù)獲得了一些項目,他調任雙柏任常務副縣長之后,也幫助我獲得過雙柏縣的道路維修工程。具體的項目是,永仁縣2009年宜就至木馬公路含外普拉段的工程項目、2010年污水處理廠及配套附屬工程、2010年永仁縣文廟四方街改造工程項目、2010年方山諸葛營村垃圾處理廠項目、2011年拉火線拉古至外普拉段工程項目、2011年拉姑移民安置點村內基礎建設項目、雙柏縣2014年城西南片區(qū)學府路南延長線市政道路建設工程項目。在張某1的幫助下,我在永仁、雙柏縣做的工程項目獲利有120多萬元,張某1多次在項目上給予我?guī)椭蚁群髱状蜗蛩瓦^現(xiàn)金。第一次是2009年我在永仁實施工程的一天,張某1和我一起去一個老板家吃飯,途中張某1說是要玩斗地主但是他忘記帶錢了,我聽了之后就從身上拿了5000元錢給張某1去玩;第二次是2010年2月份前后的一天,我到張某1家住處樓下的車庫送給張某1了10000元現(xiàn)金;第三次是2010年9月份前后的一天,我到張某1家住處樓下送了40000元現(xiàn)金給他;第四次是2011年2月份過年前后的一天,我從家里拿了30000元到張某1家樓下,打電話給張某1說拿幾條煙給他,然后我就把錢拿給了他;第五次是2016年4月份前后的一天,我接到張某1的電話,他說想向我借100000元錢急用,我就從家中拿了錢,到張某1在楚雄州農科院的辦公室里將100000元錢交給了張某1,他并沒有寫借條給我,也沒有提及還錢的事情。當時我心里也清楚這100000元錢就是送給張某1了,因為他在雙柏縣項目上幫助過我,我也希望今后農科院改造項目中張某1再次給我?guī)椭?018年我通過拍賣取得了南華縣原徐營糧食管理所的不動產(chǎn)權并過戶到了我的名下,之后南華縣招商局局長段某1帶福建老板許某來找我買這塊地建設加油站。由于許某他們只想要靠路邊的6畝,剩下的5畝不想要,因為剩下的土地不好處理我就不愿意賣。之后段某1多次單獨找我商量,讓我將路邊的6畝土地賣給許某,剩余的5畝土地他承諾幫我再招商引資一家精米加工公司來買。因為段某1是南華縣招商局局長,加油站是以招商項目的名義引進的,我覺得他說的這個事情還是靠譜的,就跟他說要以每畝600000元的價格出售,許某之后和我面談了兩次,我以每畝600000元的價格轉讓了6畝土地給他,轉讓金額為3960000元。在我將土地賣給許某的過程中,段某1多次提及成功之后要感謝他一下,2019年初的一天,我就將自己的150000元現(xiàn)金準備好之后打電話約段某1來我家,晚上段某1到某某找我,我就將裝有150000元人民幣的袋子提了放在段某1依維柯車子的副駕駛腳踏處,之后他就離開了。我認為賣地這個事情是因為有段某1以招商局局長的身份多次進行周旋,我的地才賣了好價格,所以才向他賄送了這150000元。
以上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合法有效,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被告人葉某及辯護人提出葉某具有立功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提出葉某給予段某1的費用屬于勞務報酬,不屬于行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葉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五十二條、五十三條、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葉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0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10日內交納,逾期未交納的,強制收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 瑩
審 判 員 馬麗仙
人民陪審員 李玉學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書 記 員 周 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