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
案號 (2021)蘇0813刑初143號
淮安市洪澤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澤檢刑訴(202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1、孫某某2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安市洪澤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云鳳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1、孫某某2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5月,被告人王某1明知他人收購銀行卡可能用于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仍將其辦理的3張銀行卡(卡號分別為:62×××73、62×××99、62×××66)及綁定的手機卡,通過吳某某(另案處理)出售給他人。被告人孫某某2明知他人收購銀行卡可能用于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仍將其辦理的2張銀行卡(卡號分別為:62×××84、62×××98)及綁定的手機卡,通過吳某某(另案處理)出售給他人。
經(jīng)查,被告人王某1出售的3張銀行卡被他人用于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支付結算金額共計人民幣400余萬元,其中涉電信網(wǎng)絡詐騙案件被害人被騙資金共計人民幣90余萬元;被告人孫某某2出售的2張銀行卡被他人用于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支付結算金額共計人民幣200余萬元,其中涉電信網(wǎng)絡詐騙案件被害人被騙資金共計人民幣80余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1、孫某某2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的處罰情節(jié),建議對被告人王某1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適用緩刑;對被告人孫某某2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適用緩刑。
被告人王某1、孫某某2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1、孫某某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1、孫某某2分別和他人共同實施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行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1、孫某某2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1、孫某某2自愿認罪認罰,均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1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二、被告人孫某某2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以上緩刑考驗期限,均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員 嚴麗莉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陳一鳴
書 記 員 晉 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