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串通投標
案號 (2021)陜0122刑初188號
藍田縣人民檢察院以藍田檢刑訴[2021]103號起訴書、藍田檢刑變訴[2021]1號變更起訴決定書指控被告單位宜和公司、被告人段某某、楊某某、陳某某犯串通投標罪,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藍田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妮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單位宜和公司訴訟代表人王某及辯護人苗小梅、被告人段某某及其辯護人朱錦峰、被告人楊某某及其辯護人劉玄、被告人陳某某及其辯護人許剛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藍田縣人民檢察院指控,1、2017年初,藍田縣XX樓項目工程(以下簡稱城關中學項目)公開招標,被告人段某某為使宜和公司中標該項目,自己聯(lián)系了兩家公司為宜和公司陪標,并安排被告人楊某某再聯(lián)系有資質的公司給宜和公司陪標,楊某某隨后通過他人租借另外的多家有資質的公司給宜和公司陪標,參與城關中學項目的資格預審投標。宜和公司入圍資格預審后,楊某某挑選入圍的陜西秦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秦嶺公司)等公司繼續(xù)為宜和公司陪同參與資格后審投標。為宜和公司順利中標,楊某某帶領宜和公司經營部工作人員為參與資格后審的五家公司統(tǒng)一制作技術標書,并同時制作宜和公司的商務標書,然后把秦嶺公司等四家陪標公司商務標書的報價以每家2000元的價格分包給西安信杰工程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杰公司)統(tǒng)一制作,被告人陳某某安排其公司員工為秦嶺公司等四家公司統(tǒng)一制作商務標書的報價部分后,再由楊某某帶領員工打印、上傳、分發(fā)各公司的標書。宜和公司先后支付各個租借陪標公司購買標書、租借資質費、投標保證金利息等投標費用,最終宜和公司順利中標城關中學項目,中標價格為9196259.45元,目前該工程已建設完畢。
2、2017年3月,宜和公司了解到藍田縣2016年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工程四標段施工(以下簡稱五里頭小學項目)將公開招標,為了承攬該工程項目,被告人段某某安排其公司員工被告人楊某某聯(lián)系有資質的九家公司給宜和公司陪標。楊某某遂通過田某甲(另案處理)租借陜西榆林茂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給宜和公司陪標,參與五里頭小學項目資格預審投標。資格預審后,楊某某、田某甲挑選入圍資格預審的陜西凱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路公司)、陜西蒲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陜西昊海路橋有限公司、陜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繼續(xù)為宜和公司陪標參與資格后審投標。在制作標書時,田某甲將以上租借公司的電子文件等必需的資料提供給楊某某。楊某某帶領宜和公司經營部工作人員為參與資格后審的五家公司統(tǒng)一制作技術標書,并同時制作宜和公司的商務標書,然后把凱路公司等四家陪標公司的商務標書的報價部分以每家2000元的價格分包給信杰公司陳某某統(tǒng)一制作。宜和公司先后支付陪標公司購買標書、租借資質費、投標保證金利息等投標費用,最終宜和公司順利中標五里頭小學項目,中標價格為4799550元,目前該工程已建設完畢。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宜和公司,被告人段某某、楊某某、陳某某在城關中學項目、五里頭小學項目投標過程中,租賃公司資質圍標,統(tǒng)一制作標書使宜和公司中標,損害招標人和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串通投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宜和公司判處罰金;被告人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并處罰金;被告人楊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被告人陳某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八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單位宜和公司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當庭自愿認罪。
被告單位宜和公司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在上述中標項目中,宜和公司沒有獲利,所建工程質量較好,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本案是由于公司工作人員法律意識淡薄造成的;公司具有相應工程資質,請求對宜和公司從輕處罰。
被告人段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段某某曾經作為法定代表人以違法手段中標,但工程質量總體合格,已交付建設單位使用,沒有造成不良后果。涉案的兩項工程項目工程款都未結清,宜和公司獲利數額不清,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則,應當對段某某從輕處罰;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悔罪態(tài)度好,亦應對其從輕處罰。段某某人身危險性小,請求對其適用緩刑。
被告人楊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本案系單位犯罪,楊某某作為公司員工,只是為了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并未從中獲利,在違法串標行為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楊某某自愿認罪認罰,系初犯,應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陳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并當庭自愿認罪。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陳某某不是串通投標罪的犯罪主體,在串通投標行為中僅起幫助作用,系從犯;非法獲利較少,系初犯、偶犯,自愿認罪認罰,可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1、2017年初,城關中學項目公開招標,被告人段某某時任宜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為使其公司中標該項目,便聯(lián)系了兩家公司為宜和公司陪標,并安排時任宜和公司經營部經理的被告人楊某某再聯(lián)系有資質的公司給宜和公司陪標。楊某某隨后聯(lián)系多家有資質的公司給宜和公司陪標,參與城關中學項目的資格預審投標。宜和公司等公司入圍資格預審后,楊某某挑選入圍的秦嶺公司等公司繼續(xù)陪同宜和公司參與資格后審投標。為使宜和公司順利中標,楊某某帶領宜和公司經營部工作人員為參與資格后審的五家公司統(tǒng)一制作技術標書,并同時制作宜和公司的商務標書,然后把秦嶺公司等四家陪標公司商務標書的報價部分以每家2000元的價格分包給信杰公司陳某某統(tǒng)一制作,被告人陳某某為秦嶺公司等四家公司統(tǒng)一制作商務標書的報價部分后,再由楊某某帶領員工打印、上傳、分發(fā)各公司的標書。被告單位宜和公司先后支付各個陪標公司購買標書、租借資質費、投標保證金利息等投標費用,最終宜和公司順利中標城關中學項目,中標價格為9196259.45元,目前該工程已建設完畢。
2、2017年3月,被告單位宜和公司了解到五里頭小學項目將公開招標,為了承攬該工程項目,被告人段某某安排被告人楊某某聯(lián)系有資質的公司給宜和公司陪標。楊某某遂通過田某甲(另案處理)聯(lián)系陜西榆林茂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給宜和公司陪標,參與五里頭小學項目資格預審投標。資格預審后,楊某某、田某甲挑選入圍資格預審的凱路公司等四家公司繼續(xù)為宜和公司陪標參與資格后審投標。在制作標書時,田某甲將以上陪標公司的電子文件等必需的資料提供給楊某某。楊某某帶領宜和公司經營部工作人員為參與資格后審的五家公司統(tǒng)一制作技術標書,并同時制作宜和公司的商務標書,然后把凱路公司等四家陪標公司商務標書的報價部分以每家2000元的價格分包給信杰公司的被告人陳某某統(tǒng)一制作。宜和公司先后支付陪標公司購買標書、租借資質費、投標保證金利息等投標費用,最終宜和公司順利中標五里頭小學項目,中標價格為4799550元,目前該工程已建設完畢。被告人陳某某在本案中共獲利16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段某某因本案于2020年9月9日被藍田縣××局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2021年1月22日,被告人段某某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8日,被告人楊某某被抓獲。2021年2月3日,被告人陳某某被抓獲。破案后××機關追繳涉案贓款51800元;被告人陳某某在本案審理期間退繳違法所得16000元,均在案扣押。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認證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破案經過,辨認筆錄及照片,藍田縣XX樓項目施工招標資料匯編、藍田縣2016年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工程四標段施工招標資料匯編、記賬憑證,保證金繳納申請單及保證金退款申請單、匯兌憑證、電子郵箱郵件、收款收據、扣押清單、搜查筆錄、暫扣贓款票據,證人田某甲、史某某、倪某某、穆某某、劉某甲、王某甲、尉某某、李某甲、梁某某、王某乙、田某乙、李某乙、程某某、李某丙、曹某某、李某丁、權某某、劉某乙、孫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段某某、楊某某、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宜和公司在城關中學項目、五里頭小學項目投標過程中,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和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串通投標罪;被告人段某某作為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負責投標并指示楊某某實施串標行為;被告人楊某某作為直接責任人員積極聯(lián)系陪標公司實施串標行為,其行為均已構成串通投標罪;被告人陳某某明知宜和公司進行非法串標而提供幫助,其行為亦構成串通投標罪,屬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宜和公司及被告人段某某、楊某某、陳某某所犯罪名成立。對各辯護人辯稱被告單位、被告人悔罪態(tài)度好,自愿認罪的意見,經查屬實,予以采納,均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段某某的辯護人建議對段某某適用緩刑的意見,因其不具備宣告緩刑的適用條件,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楊某某的辯護人辯稱楊某某系從犯,建議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意見,經查,被告人楊某某在本案中積極實施選定陪標公司及制作標書等實行行為,是主犯,對辯護人該項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本院按照其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在量刑時予以考量。被告人陳某某的辯護人辯稱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之意見,經查屬實,予以采納,被告人陳某某積極退贓,在量刑時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單位陜西宜XXX工程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段某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罰金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的,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2021年11月14日止)
三、被告人楊某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罰金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2021年11月27日止)
四、被告人陳某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罰金已繳納)。
五、追繳在案的違法所得518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追繳在案的被告人陳某某違法所得16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 判 長 張 鵬
審 判 員 惠 文 娟 人民陪審員 謝 養(yǎng) 正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翟 鵬 俊
書 記 員 羅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