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串通投標
案號 (2021)皖0104刑初245號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蜀檢刑訴[2021]Z8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犯串通投標罪。本院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1年4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衛(wèi)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及辯護人方恒橋、韓有華、李時雨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4月,安徽省合肥市某某項目公開對外招標。為提高中標概率,某某生態(tài)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負責投標的經(jīng)營部負責人被告人王某某聯(lián)系多家公司進行“圍標”,約定由幫忙參與圍標的公司轉(zhuǎn)付投標保證金,王某某從某某經(jīng)營部支付各家2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圍標費用,后王某某代表某某及邀約的多家公司共同參與該項目投標,最終由某公司某中位值中標某某項目,中標項目金額達6100萬余元,后某某實施了該項目的承建。具體事實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與合肥某園林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園林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另案處理),經(jīng)唐某同意,安排公司經(jīng)營部、技術部負責人被告人唐某某(唐某姐姐)與王某某對接,唐某某按照王某某設定的商務標報價安排人員制作標書后代表某園林公司投標,王某某支付了某園林公司5000元。王某某通過唐某某聯(lián)系了安徽某某1市政園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1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某(另案處理),任某某安排經(jīng)營部負責人王某(另案處理)與唐某某、王某某對接,王某按照王某某設定的商務標報價安排人員制作標書后代表某某公司投標,王某某支付了某某公司5000元。王某某與合肥某某2環(huán)境藝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2公司)經(jīng)營部負責人高某某(另案處理)聯(lián)系,經(jīng)某某2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某(另案處理)同意,高某某按照王某某設定的商務標報價安排人員制作標書后代表某某2公司投標,王某某支付了某某2公司5000元。王某某與安徽某某3園林綠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3公司)經(jīng)營部負責人秦某(另案處理)聯(lián)系,秦某按照王某某設定的商務報價安排人員制作標書后代表某某3公司投標,王某某支付了某某3公司9000元。王某某通過相某某(另案處理)聯(lián)系安徽某某4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4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某(另案處理),經(jīng)孟某某同意,相某某按照王某某設定的商務標報價安排人員制作標書后代表某某4公司投標,王某某支付某某4公司2000元。王某某經(jīng)與合肥市某某5園林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某5公司)經(jīng)營部負責人曹某(另案處理)聯(lián)系,曹某按照王某某設定的商務標報價制作標書后代表某某5公司投標,王某某支付某某5公司10000元。王某某通過安徽某某6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某6公司)經(jīng)營部負責人鄭某(另案處理)聯(lián)系,鄭某按照王某某設定的商務標報價自己制作標書后代表某某6公司投標,約定的費用王某某尚未支付。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唐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案件事實。
案發(fā)后,被告人唐某某代為退繳違法所得5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在庭審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證人唐某、阮某、余某某、任某某、王某等人的證言,轉(zhuǎn)款憑證,評標報告,中標通知書,投標授權書,營業(yè)執(zhí)照,任職說明,前科材料,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的戶籍信息、前科查詢、歸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伙同他人通過串通投標報價的方式“圍標”,損害其他投標人利益,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串通投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積極邀約他人實施圍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唐某某受邀參與圍標,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系主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各自罪行,屬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辯護人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量刑時一并考慮唐某某具有同種犯罪前科、違法所得已退繳等情節(jié)。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處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唐某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處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千元由扣押單位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倪 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書記員 許穎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