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串通投標
案號 (2021)豫0328刑初58號
洛寧縣人民檢察院以寧檢一部刑訴(2020)4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衛(wèi)某某犯串通投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洛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效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衛(wèi)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衛(wèi)某某為中標全國新增1000億斤糧食生產能力規(guī)劃洛寧縣田間工程建設項目,要求裴夏組織河南省旭創(chuàng)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聚發(fā)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河南大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源美建設有限公司4家公司參加該項目招投標。同時,衛(wèi)某某向裴夏轉賬16萬元,由裴夏向4家公司負責人各轉入投標保證金4萬元,用于代繳4家公司投標保證金。后河南省旭創(chuàng)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274.06萬元中標。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審理中無異議,且有被告人衛(wèi)某某的供述,同案裴夏的供述與辯解,證人楊某、孫某、李某、馬某、趙某的證言,招投標文件材料,被告人的戶籍證明及前科證明等經當庭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衛(wèi)某某串通他人投標,中標項目金額達274.06萬元,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構成串通投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衛(wèi)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動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到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故根據本案被告人的具體犯罪事實、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衛(wèi)某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5000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馬 燕
人民陪審員 夏孝鵬人民陪審員張小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書 記 員 郭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