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串通投標
案號 (2021)鄂1127刑初38號
黃梅縣人民檢察院以鄂梅檢二部刑訴(2020)3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蘇某1、管某某2、黃某某3、張某某4涉嫌犯串通投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遵照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黃梅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廖軍、檢察官助理岳佳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蘇某1及其辯護人王文,被告人管某某2、黃某某3、張某某4均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7年4月,蘄春縣公共資源交易網(wǎng)發(fā)布“蘄春縣赤東鎮(zhèn)張崗官畈易地扶貧搬遷集中安置點”(以下簡稱赤東鎮(zhèn)易地扶貧一標段)工程項目的招標公告,被告人蘇某1得知該招標信息后欲投標該工程項目營利,因蘇某1無建筑從業(yè)資質(zhì),于是聯(lián)系被告人管某某2要求其幫忙借其他建筑公司的資質(zhì)在投標過程中進行圍標。得到管某某2的大力協(xié)助后,蘇某1通過管某某2借到湖北振華建筑有限公司、湖北震坤建筑有限公司、黃岡鉦浩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東某建筑有限公司、湖北富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赤東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至高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的資質(zhì)。2017年5月4日經(jīng)過投標資格審查,蘇某1、管某某2所借的七家資質(zhì)公司有五家公司即赤東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至高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黃岡鉦浩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湖北東某建筑有限公司、湖北振華建筑有限公司入圍獲得最終投標資格。在開標前,蘇某1安排管某某2分別向赤東建設(shè)集團宋某、至高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談某、黃岡鉦浩建筑安裝有限公司郭某、湖北東某建筑有限公司方某、湖北振華建筑有限公司呂某等人提供投標報價以制作商務(wù)標標書,并分別給予陪標好處費。2017年5月26日,在蘄春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舉行開標會,湖北振華建筑有限公司以13391362.33元的投標報價中標該項目,中標后蘇某1按工程總造價的1%向湖北振華建筑有限公司繳納項目管理費。2020年9月21日,經(jīng)麻城正大會計事務(wù)所有限責任公司鑒定,赤東鎮(zhèn)易地扶貧一標段項目測算獲利總金額為803481.74元。
2017年6月30日,蘄春縣赤東鎮(zhèn)張崗官畈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點敬老莊園裝飾及安裝工程項目(以下簡稱赤東鎮(zhèn)易地扶貧二標段)在《蘄春縣公共資源交易網(wǎng)》掛網(wǎng)公開招標,時任原湖北久聯(lián)建筑有限公司蘄春分公司負責人的被告人黃某某3得知該招標信息后欲投標該工程項目營利,于是黃某某3借到蘄春縣八里湖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湖北凱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震坤建筑有限公司、湖北雅華建筑安裝有限公司、黃岡鉦浩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興旺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湖北日日新建設(shè)工程有限公司、蘄春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的資質(zhì)。在開標前,黃某某3與本公司會計陳某1分別向蘄春縣八里湖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胡致力、湖北凱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某、湖北震坤建筑有限公司張某1、湖北雅華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王某、黃岡鉦浩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郭某、湖北興旺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馮某、湖北日日新建設(shè)工程有限公司張某3、蘄春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某等人提供投標報價以制作商務(wù)標標書,并分別給予陪標好處費。2017年7月25日,在蘄春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舉行開標會,蘄春縣八里湖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5493708.90元的投標報價中標該項目,中標后由黃某某3承建該項目。2020年9月21日,經(jīng)麻城正大會計師事務(wù)所有限責任公司鑒定,赤東鎮(zhèn)易地扶貧二標段項目測算獲利總金額為439496.71元。
2018年3月9日,蘄春縣赤東鎮(zhèn)張崗官畈易地扶貧搬遷集中安置點敬老莊園配套工程項目(以下簡稱赤東鎮(zhèn)易地扶貧三標段)在《蘄春縣公共資源交易網(wǎng)》掛網(wǎng)公開招標,被告人蘇某1、張某某4得知該招標信息后欲投標該工程項目營利,因蘇某1、張某某4無建筑從業(yè)資質(zhì),于是蘇某1、張某某4聯(lián)系被告人黃某某3、管某某2要求其幫忙借其他建筑公司的資質(zhì)在投標過程中進行圍標。得到黃某某3、管某某2的大力協(xié)助后,蘇某1、張某某4通過黃某某3、管某某2借到湖北富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湖北震坤建筑有限公司、湖北振華建筑有限公司、湖北雅華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湖北楚林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黃岡鉦浩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的資質(zhì)。在開標前,黃某某3、管某某2分別向湖北富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張某2、湖北震坤建筑有限公司張某1、湖北振華建筑有限公司呂某、湖北雅華建筑安裝有限公司韓某、湖北楚林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陳某2、黃岡鉦浩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郭某等人提供投標報價以制作商務(wù)標標書,并分別給予陪標好處費。2018年3月30日,在蘄春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舉行開標會,湖北富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以2818354.17元的投標報價中標該項目,中標后由蘇某1、張某某4共同承建該項目。2020年9月21日,經(jīng)麻城正大會計師事務(wù)有限責任公司鑒定,赤東鎮(zhèn)易地扶貧三標段項目測算獲利總金額為169101.25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某4主動到黃梅縣公安局投案。被告人蘇某1、張某某4主動向公安機關(guān)退出違法所得972582.99元人民幣;被告人黃某某3主動向公安機關(guān)退出違法所得439496.71元人民幣。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蘇某1、管某某2、黃某某3、張某某4為承攬工程借用其他公司資質(zhì)進行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的利益,情節(jié)嚴重,應(yīng)當以串通投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蘇某1、管某某2、黃某某3、張某某4實施串通投標犯罪違法所得1412079.70元,應(yīng)當予以追繳。被告人蘇某1、管某某2、黃某某3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并簽訂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某4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蘇某1、管某某2、黃某某3、張某某4主動退清了全部的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蘇某1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對被告人管某某2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對被告人黃某某3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對被告人張某某4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1.被告人蘇某1、管某某2、黃某某3、張某某4的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蘄春縣赤東鎮(zhèn)張崗官畈異地扶貧搬遷集中安置點工程、敬老莊園項目裝飾及安裝工程、配套工程招標方案、中標通知書等招標材料、情況說明、電子回單、營業(yè)執(zhí)照、調(diào)查評估意見書等書證;2.證人呂某、郭某、韓某、張某1、張某2等人的證言;3.麻城正大會計師事務(wù)有限責任公司麻正大鑒字【2020】006號、007號、008號鑒定報告;4.被告人蘇某1、管某某2、黃某某3、張某某4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蘇某1、管某某2、黃某某3、張某某4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并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被告人蘇某1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蘇某1在公安機關(guān)就已經(jīng)認罪認罰,請求考慮蘇某1個人背景、坦白自愿認罪,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等情節(jié),對其判處相應(yīng)的刑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及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蘇某1、管某某2、黃某某3、張某某4為獲取非法利益,在承攬工程中借用其他公司資質(zhì)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和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擾亂了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應(yīng)當以串通投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某4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gòu)成自首,被告人蘇某1、管某某2、黃某某3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四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積極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本案四被告人徐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現(xiàn),符合適用非監(jiān)禁刑條件,對其適用非監(jiān)禁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其住所地社區(qū)矯正機關(guān)出具證明同意對被告人進行監(jiān)管,可以宣告緩刑。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蘇某1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罰金已繳納。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詳見執(zhí)行通知書)。
二、被告人管某某2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罰金已繳納。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詳見執(zhí)行通知書)。
三、被告人黃某某3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罰金已繳納。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詳見執(zhí)行通知書)。
四、被告人張某某4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罰金已繳納。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詳見執(zhí)行通知書)。
五、對未隨案移送被告人蘇某1、張某某4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九十七萬二千五百八十二元九角九分,被告人黃某某3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四十三萬九千四百九十六元七角一分予以追繳,由扣押機關(guān)依法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審判長 王 濱
審判員 宛 燕
審判員 羅衛(wèi)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淑蘭
書記員呂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