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串通投標
案號 (2021)皖1125刑初7號
定遠縣人民檢察院以定檢二部刑訴(2020)Z4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1、張某2、丁某3、張某4、張某5、童某6、李某某7、王某8犯串通投標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1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定遠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姚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1及其指定辯護人付中華、被告人張某2及其指定辯護人朱蕾、被告人丁某3及其指定辯護人柏正群、被告人張某4及其指定辯護人魏子楣、被告人張某5及其辯護人莫昌思、被告人童某6、被告人李某某7及其指定辯護人潘傳梅、被告人王某8及其指定辯護人李舉媛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12月2日,定遠縣吳圩鎮(zhèn)人民政府網(wǎng)上發(fā)布《定遠縣2019年吳圩鎮(zhèn)站崗中心村美麗鄉(xiāng)村建設項目(一標段)》(項目編號:czgc201911-235)招標公告。被告人孫某1與被告人張某2為牟取非法利益,商議通過圍標形式參與該項目投標。其中被告人孫某1負責聯(lián)系有資質公司參與投標,被告人張某2負責出資墊付串標費用并統(tǒng)一布點報價,串通投標文件,借以增加工程中標概率,損害招標人和其他投標人的利益。
隨后,被告人孫某1找被告人丁某3、張某4、伍?。硖帲┤藥兔β?lián)系有資質公司參與圍標。其中被告人丁某3通過被告人李某某7、王某8直接或間接聯(lián)系了黃山徽弘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安徽亞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參與圍標。被告人張某4除使用本人經(jīng)營的蕪湖市豪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參與圍標外,還為孫某1聯(lián)系了安徽酈林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參與圍標,其中安徽酈林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由孫某1直接聯(lián)系,安徽華策建設有限公司由被告人童某6直接負責投標,安徽綠岸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張某5直接負責投標。伍俊以其經(jīng)營的安徽雙泉建設有限公司參與圍標。
上述公司明知涉嫌項目圍標,但為牟取好處費仍然參與投標,且為規(guī)避法律懲處,由被告人孫某1向每家公司支付投標費用。參與圍標公司按指定報價自行制作標書、交納投標保證金。
被告人張某2根據(jù)定遠類似工程中標價,按招標文件中約860萬元標的價下浮23%-27%進行布點、確定項目投標報價,轉交給圍標公司,并安排會計劉麗向被告人丁某3、張某4及伍俊轉賬支付16家公司串標費用合計112200元。被告人丁某3向其聯(lián)系的公司每家支付3800元投標費用,被告人張某4向聯(lián)系的公司(除安徽酈林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外)每家支付4200元投標費用。同年12月24日,安徽酈林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6669385.31元中標該項目。蕪湖市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蕪湖市豪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資格審查未通過被廢標。項目中標后,周久家通過被告人孫某1幫助以支付15萬元價格,與安徽酈林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邱某口頭約定以該公司名義承建項目施工。目前項目已竣工但未驗收。
被告人孫某1非法獲利37720元,張某2非法獲利37800元,丁某3非法獲利8590元,張某4非法獲利13670元。案發(fā)后,孫某1、張某2等19名涉案人員已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共計15萬元,安徽酈林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已退繳違法所得10萬元,上述款項均已由檢察機關收繳。
案發(fā)后,上述被告人均主動到案,均能如實供述其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孫某1、張某2、丁某3、張某4、張某5、童某6、李某某7、王某8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均自愿認罪認罰,且有經(jīng)過當庭舉證、質證的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抓獲經(jīng)過、項目招標文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微信轉賬記錄、刑事判決書、扣押筆錄等書證,證人張某、郭某、鄭某、吳某、劉某、邱某等人的證言在卷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1、張某2、丁某3、張某4、張某5、童某6、李某某7、王某8伙同他人串通投標,損害招標人及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情節(jié)嚴重,八名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串通投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孫某1、張某2、丁某3、張某4、張某5、童某6、李某某7、王某8均主動投案,歸案后均如實供認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均可從輕處罰;具有退贓情節(jié),均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丁某3、張某4、張某5、童某6、李某某7、王某8均系從犯,依法均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5、童某6曾有故意犯罪前科,依法可酌情從重處罰。鑒于各被告人確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均可對其適用緩刑。綜上所述,根據(jù)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孫某1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清。)
二、被告人張某2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清。)
三、被告人丁某3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宣告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清。)
四、被告人張某4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宣告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清。)
五、被告人張某5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宣告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清。)
六、被告人童某6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宣告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清。)
七、被告人李某某7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清。)
八、被告人王某8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清。)
九、對各被告人違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由檢察機關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楊明武
人民陪審員 胡業(yè)霞
人民陪審員 陳玲琍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周 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