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串通投標
案號 (2020)蘇0506刑初1066號
蘇州市吳中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吳檢二部刑訴[2020]98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高某某1、袁某2、被告單位蘇州御北辰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天稷(蘇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標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蘇州市吳中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何湘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高某某1、袁某2、被告單位蘇州御北辰精工科技有限公司訴訟代表人、被告單位天稷(蘇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訴訟代表人及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蘇州市吳中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單位蘇州御北辰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御北辰公司)于2016年7月4日注冊成立,被告人高某某1、袁某2等人作為公司股東,負責維護公司運營并提供技術支持。被告單位天稷(蘇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稷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注冊成立,高某某1、袁某2作為公司實際經營負責人,分別負責技術支持和運營管理。
被告人高某某1與被告人袁某2等人共謀,于2017至2018年期間,由高某某1利用擔任蘇州工業(yè)職業(yè)技術學院機電工程系老師、機電工程系相關招標項目編標人、評審人、驗收人的便利,在蘇州工業(yè)職業(yè)技術學院編號為SZRFZ2017-T-001、SZRFZ2017-G-008A、SZRFZ2018-G-011A、SZRFZ2018-G-012、SZMK2019-T-001-A的五個招投標項目中,與袁某2事先溝通好招標項目所需設備類型、功能、模塊等參數,并以此作為基礎形成學院招標的實驗室方案和袁某2等人制作的投標文書的參數。在蘇州工業(yè)職業(yè)技術學院內部招標2018年45號發(fā)標之前,高某某1作為招標方代表與投標人串通,由袁某2提前將標的物送至學院,待該項目發(fā)標后,由袁某2尋找陪標公司,制作預定中標公司的標書,并最終圍標成功。
被告人袁某2伙同他人在上述六個項目招標過程中,為確保不會因為參與投標的公司數量少于三家而流標,故組織三家以上公司陪標。期間,袁某2等人安排御北辰公司和天稷公司的員工代替陪標公司制作投標書,作為投標聯系人至招投標現場投標。陪標公司的部分投標保證金由袁某2等人控制的公司借出,圍標成功后中標公司將實際業(yè)務交由御北辰公司和天稷公司經營。利潤最終歸屬于御北辰公司和天稷公司。
經核實,SZRFZ2017-T-001招標項目中標成交金額為人民幣375000元、SZRFZ2017-G-008A招標項目中標成交金額為人民幣2450000元、SZRFZ2018-G-011A招標項目中標成交金額為人民幣2714700元、SZRFZ2018-G-012招標項目中標成交金額為人民幣1773600元、SZMK2019-T-001-A招標項目中標金額為人民幣498080元,采購價格為人民幣600000元;蘇州工業(yè)職業(yè)技術學院內部招標2018年45號標慧魚機器人創(chuàng)新設計裝置項目中標成交金額為人民幣118000元。
被告人高某某1、被告單位蘇州御北辰精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單位天稷(蘇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袁某2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被告人高某某1、袁某2、被告單位蘇州御北辰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天稷(蘇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均認罪認罰。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高某某1、袁某2分別向本院預交了罰金保證金人民幣30000元,被告單位蘇州御北辰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預交了罰金保證金人民幣40000元,被告單位天稷(蘇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預交了罰金保證金人民幣80000元。
以上事實,被告人高某某1、袁某2、被告單位蘇州御北辰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天稷(蘇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公訴機關提供的被告人戶籍信息,發(fā)破案經過、抓獲經過,證言筆錄,辨認筆錄,工商登記資料查詢表,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授權委托書,社保繳費清單,采購合同,合同審批表,驗收報告,控告書,授權函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1作為蘇州工業(yè)職業(yè)技術學院招標項目工作人員,同時與被告人袁某2作為被告單位蘇州御北辰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單位天稷(蘇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權益。其中,被告人高某某1、袁某2參與串通投標6起,中標項目金額合計人民幣790萬余元;被告單位蘇州御北辰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參與串通投標2起,中標金額合計人民幣282萬余元;被告單位天稷(蘇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參與串通投標4起,中標項目金額合計人民幣510萬余元,被告人高某某1、袁某2,被告單位蘇州御北辰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天稷(蘇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行為均構成串通投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高某某1、袁某2,被告單位蘇州御北辰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天稷(蘇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標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某某1、袁某2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高某某1、被告單位蘇州御北辰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天稷(蘇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袁某2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高某某1、袁某2,被告單位蘇州御北辰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天稷(蘇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綜合考慮本案案情及被告人、被告單位悔罪表現,本院決定對被告人高某某1、袁某2、被告單位蘇州御北辰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天稷(蘇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從輕處罰,并對被告人高某某1、袁某2適用緩刑。據此,對被告人高某某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袁某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單位蘇州御北辰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天稷(蘇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某1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以預交的罰金保證金折抵并上繳國庫。)
二、被告人袁某2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以預交的罰金保證金折抵并上繳國庫。)
三、被告單位蘇州御北辰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罰金以預交的罰金保證金折抵并上繳國庫。)
四、被告單位天稷(蘇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罰金以預交的罰金保證金折抵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華益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思遠
書 記 員 萬 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