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貪污
案號 (2021)豫1727刑初190號
河南省汝南縣人民檢察院以汝檢二部刑訴[2021]Z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貪污罪,于2021年05月0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南省汝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玉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姚某某及其指定辯護人張艷偉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河南省汝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姚某某利用其協(xié)助張樓鎮(zhèn)人民政府實施危房改造工作的職務便利,伙同韓運山(已判決)為不符合危房改造的三戶農(nóng)戶申報危房改造,騙取危房改造資金人民幣27300元。被告人姚某某將其中6800元占為己有。
2.2017年09月,被告人姚某某利用其協(xié)助張樓鎮(zhèn)人民政府上報“就業(yè)轉(zhuǎn)移服務公益性崗位”的職務便利,以其弟媳王某3名義上報“就業(yè)轉(zhuǎn)移服務公益性崗位”,實際工資由其領取。至2018年07月共套取扶貧資金人民幣4900元占為己有。
另查明,汝南縣紀委監(jiān)委立案審查期間,被告人姚某某已將所得贓款人民幣11700元上交至汝南縣紀委監(jiān)委;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被告人姚某某無違法犯罪前科。
上述事實,被告人姚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沒有異議,并有同伙人韓運山的供述,證人趙松、董某、王某1、王某2、蓋峰、王某3等人的證言,書證汝南縣農(nóng)村危房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豫建[2015]77號河南財政廳關于印發(fā)《2015年河南省農(nóng)村危房改造工作事實方案》的通知、中共汝南縣張樓鎮(zhèn)委員會出具的證明、(2018)豫1727刑初465號刑事判決書、河南省罰沒收入統(tǒng)一票據(jù)、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某利用其協(xié)助張樓鎮(zhèn)人民政府實施危房改造和上報“就業(yè)轉(zhuǎn)移服務公益性崗位”工作的職務便利,單獨或伙同他人騙取公共財產(chǎn)三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貪污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姚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被告人姚某某已將所得贓款全額退出,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姚某某及其指定辯護人以上述情節(jié)請求對被告人從輕、從寬處罰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姚某某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法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九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某犯貪污罪,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二、所退贓款117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吳清華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書記員 喬莎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