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貪污受賄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員濫用職權濫用職權
案號 (2020)蘇0722刑初359號
江蘇省東??h人民檢察院以東檢二部刑訴[2020]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肖某犯貪污罪、受賄罪和國有企業(yè)人員濫用職權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侯培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肖某及其辯護人李傳斌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貪污
被告人肖某于2016年至2018年間,在擔任東??h糧食購銷總公司山左口糧油管理所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收入不入賬的方式,截留維修款、租金、合作費等費用,共計人民幣167000元。
二、受賄
被告人肖某于2014年1月至2020年3月,利用擔任東??h糧食購銷總公司山左口糧油管理所所長的職務便利,在東??h糧食購銷總公司山左口糧油管理所的合作經營、倉庫場地租賃和倉庫維護工程中為吳頡煒、孫克存、張金端謀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員所送現金、購物卡,共計折合人民幣32000元。
三、國有企業(yè)人員濫用職權
被告人肖某于2013年5月至2014年7月間,利用擔任東??h糧食購銷總公司山左口糧油管理所所長的職務便利,在明知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貸款為政策指導性貸款,必須??顚S?、嚴禁工貿聯(lián)營的情況下,向時任東??h糧食購銷總公司總經理尹道云(另案處理)提出并實施與連云港金川海藻有限公司合作,違規(guī)把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貸款900萬元出借給連云港金川海藻有限公司使用,致使東??h糧食購銷總公司損失279.54萬元無法追回,造成國家利益損失。
案發(fā)后,被告人肖某如實供述自己濫用職權的罪行,在被留置期間,如實供述監(jiān)察機關還未掌握的貪污、受賄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隨案移交了相關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肖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肖某的行為應當分別以貪污罪、受賄罪及國有企業(yè)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應數罪并罰。
被告人肖某辯稱:1.對于貪污罪,糧管所是其承包的,維修下水道錢是其自己開支的;孫克存45000元是合作費用,不是租金。徐傳琳的12萬元是為了還農商行貸款將保證金留下;2.對于受賄罪,沒有為他們謀取利益;3.對于國有企業(yè)人員濫用職權罪,其與連云港金川海藻有限公司是被動執(zhí)行關系,合作之前糧食局局長親自到廠里考察、銀行人員也去考察,合同到期前其催還款。
被告人肖某的辯護人李傳斌認為起訴書指控的三個罪名均不成立,并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肖某貪污、受賄主體存在問題。被告人肖某與東??h糧孫某1總公司簽訂國有資產有償使用合同是承包合同,承包期間被告人肖某是糧管所的承包人,履行的是承包合同的義務,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被告人實施某種行為不具有國有企業(yè)人員身份;2.承包期間通訊設備相關設施損壞,這種設施維修是承包人維修的,控方沒有證據是從其賬面支出,被告人承認收了錢維修了設施是合理的;3.被告人與孫克存之間是合作關系,不是租賃關系,即使是租賃關系,租賃合同需要糧油公司批準,只要合同加蓋印章就取得東??h糧食購銷張某3認可,這些行為本身就是被告人自主經營范圍。被告人要與東海縣糧食購銷總公司進行結算,從承包到目前為止,這種承包方式都沒有結算,被告人收取的維修款、合作費未結算之前不能算是貪污,指控被告人肖某貪污、受賄罪名不成立;4.對指控的被告人肖某國有企業(yè)人員濫用職權罪,被告人肖某在實施中不具有國有企業(yè)人員身份,經張繼江、尹道云考察后才決定合作,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負責人也到連云港金川海藻有限公司考察,最終合作是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相關領導和東海縣糧食購銷總公司高層決定,肖某沒有能力將款項決定給連云港金川海藻有限公司使用;5.案涉279.54萬元國有資產損失的確定無依據。
經審理查明:
一、主體部分
被告人肖某于2011年5月至2013年5月任東海縣糧食購銷公司山左口糧油管理所所長,2013年5月至2020年4月22日任東??h糧食購銷總公司山左口糧油管理所所長。東??h糧食購銷總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業(yè),東??h糧食購銷總公司山左口糧油管理所系全民所有制企業(yè)分支機構。負責人為被告人肖某。經營范圍為糧食收購;糧食儲存、銷售;農產品收購、儲存、銷售。東海縣糧食購銷總公司對下屬部分糧油管理所采用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方式,即由東??h糧食購銷總公司與糧油管理所所長個人(有償使用人)每年簽訂一次國有資產有償使用合同,將糧油管理所的國有資產交由有償使用人使用,有償使用人每年繳納一定數額的國有資產有償使用費。該有償使用費在糧管所當年度盈利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審批程序由單位承擔該有償使用費,否則應由其個人承擔。被告人肖某所在的山左口糧油管理所亦屬該管理模式。
上述事實,被告人肖某無異議,并有經過舉證、質證的被告人肖某的供述和辯解,東??h委組織部、糧食局文件,東??h糧食購銷總公司出具的肖某個人情況簡介,中國共產黨東??h山左口鄉(xiāng)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干部簡要情況表、營業(yè)執(zhí)照、國有資產有償使用合同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二、貪污事實
被告人肖某于2016年至2018年間,在擔任東??h糧食購銷總公司山左口糧油管理所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收入不入賬的方式,截留維修款、租金、合作費等費用,共計人民幣167000元。具體分述如下:
1.被告人肖某于2018年3、4月份,利用擔任東??h糧食購銷總公司山左口糧油管理所所長的職務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賬的方式,將中國移動公司東??h分公司因架設通信線路,導致山左口糧油管理所下水道堵塞,賠償給東??h糧食購銷總公司山左口糧油管理所的人民幣2000元維修款非法占有。
2.被告人肖某于2016年10月份,利用擔任東??h糧食購銷總公司山左口糧管所所長的職務便利,向孫克存收取2014年夏至2016年秋租用山左口糧油管理所8號廢舊倉庫和空閑場地的租金4500孫某1采取收入不入賬的方式將該款非法占有。3.被告人肖某于2016年4月份,利用擔任東??h糧食購銷總公司山左口糧管所所長的職務便利,收取徐傳琳2012年11月至2013年7月合作費120000元。采取收入不入徐某1式,將該款非法占有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肖某的供徐某2解,證人葛志勇、陳野、鄭立娟、朱寶石、孫克存、許繼珍,徐傳琳、徐子容、張燕華、王咸利的證言,江蘇十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單,傅運花與山左口糧油管理所簽訂的協(xié)議,糧食購銷合同、山左口糧油管理所記賬憑證、江蘇東??h農村商業(yè)銀行結算業(yè)務申請書、領款收據、徐傳琳出具的書面說明,江蘇東海農村商孫某1交易流水,徐子容江蘇東海農村商業(yè)銀行交易明細查詢單等證據證實,被告人肖某亦無異議,足以認定。
三、受賄事實
被告人肖某于2014年1月至2020年3月,利用擔任東??h糧食購銷總公司山左口糧油管理所所長的職務便利,在東??h糧食購銷總公司山左口糧油管理所的合作經營、倉庫場地租賃和倉庫維護工程中為吳頡煒、孫克存、張金端謀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員所送現金、購物卡,共吳某1人民幣32000元。具體分述如下:
1.被告人肖某于2014年春節(jié)前,利用擔任東??h糧食購銷總公司山左口糧油管理所所長的職務便利,在山左口糧管所與連云港金川海藻有限公司合作過程中,通過東海縣糧食購銷總公司向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東??h支行申請900萬元合作貸款,后借給連云港金川海藻有限公司使用,為該公司及吳頡煒謀取利益,收受吳頡煒送的一張面值1000元的超市購物卡。
2.被告人肖某孫某117年春節(jié)至2020年春節(jié)間,利用擔任東??h糧食購銷總公司山左口糧油管理所所長的職務便利,在孫某1租用山左口糧油管理所8號廢舊倉庫、場地篩選種子過程中,為其謀取利益,先后5次收受孫克存送的現孫某1人民幣15000元。具體分述如下:
(1)被告人肖某于2017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在東海縣鹽業(yè)公孫某1,收受孫克存送的人民幣1000元。
(2)被告人肖某于2018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在東??h鹽業(yè)公司孫某1收受孫克存送的人民幣1000元。
(3)被告人肖某于2019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在東??h鹽業(yè)公司門口,收受孫克存送的人民幣1000元。
(4)被告人肖某于2020年1月中旬,在山左口糧管所其辦公室內,收受孫克存送的人民幣10000元。
(5)被告人肖某于2020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在東??h鹽業(yè)公司門口,收受孫克存送的人民幣2000元。
3.被告人肖某于張某24年6月至2014年中秋節(jié)前,利用擔任東??h糧食購銷總公司山左口糧油管理所所長的職務便利,在山左口糧油張某2舊庫、危倉維修改造工程中,為施工方張金端謀取利益,先后2次收受張金端送的現金和購物卡,張某2合人民幣16000元。具體分述如下:
(1)被告人肖某于2014年6月,在山左口糧油管理所門口,收受張金端送的人民幣15000元。
(2)被告人肖某于2014年中秋節(jié)前的一天,在東??h老水晶市場南門路邊,收受張金端送的一張面值1000元的超市購物卡。
上述事實,有證人吳頡煒、孫克存、朱寶石、許繼珍、張金端的證言,連云港金川海藻有限公司與山左口糧油管理所簽訂的合同、擔保合同、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活期存款分戶賬、銀行交易明細,傅運花作為乙方簽訂就使用甲方8號倉收購優(yōu)質稻谷的協(xié)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山左口糧油管理所記賬憑證、款項撥付申請書、工程款支付報審表、建筑業(yè)統(tǒng)一發(fā)票、工程計量報審表及合同協(xié)議書、工程款支付報審表、工程款付款發(fā)票等書證證實,被告人肖某亦無異議,足以認定。
四、國有企業(yè)人員濫用職權事實
東??h糧食購銷總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業(yè),各鄉(xiāng)鎮(zhèn)糧油管理所由購銷總公司統(tǒng)管,內部采用多種經營模式,其中東??h糧食購銷總公司山左口糧油所實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模式。被告人肖某于2013年5月至2014年7月間,利用擔任山左口糧油管理所所長的職務便利,在明知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貸款為政策指導性貸款,必須??顚S?、嚴禁工貿聯(lián)營的情況下,向時任東??h糧食購銷總公司總經理尹道云(另案處理)提出并實施與連云港金川海藻有限公司合作,違規(guī)把農業(yè)發(fā)展銀行貸款900萬元出借給連云港金川海藻有限公司使用,扣除已歸還本金及連云港金川海藻有限公司支付的利息、管理費等,至案發(fā)東??h糧食購銷總公司仍有損失279.54萬元無法追回,造成國家利益損失。
上述事實,有證人侍守東、王咸利、孫德才、韋武、朱金時、李治海、李國峰、韋超、王祥林、蔡倫、李傳華、尹記之、楊金傳、張繼江、朱俊方、王鳳永、朱守常、吳頡煒、王保剛、劉排法、鄭麗娟、吳亞群的證言,同案人尹道云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肖某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肖某的悔過書,連云港金川海藻有限公司工商注冊登記材料,東海縣糧食購銷總公司工商登記材料及營業(yè)執(zhí)照、山左口糧油管理所的營業(yè)執(zhí)照,東??h糧食購銷總公司文件,東海縣糧食局關于推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yè)改革發(fā)展的意見,東海縣糧食購銷管理制度,國有資產有償使用合同、記賬憑證、購銷企業(yè)經營目標管理責任狀,農發(fā)行關于糧食收購貸款辦法,山左口糧油管理所與連云港金川海藻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借款合同、存款憑證、業(yè)務周轉金明細,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信貸審批書、關于申請糧油流轉借款的報告、糧油購銷合同、花生仁采購合同、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銀行交易明細及轉賬憑證、利息支取憑證、轉賬支票和購買外匯申請書,連云港金川海藻有限公司還款收據,山左口糧油管理所與連云港金川海藻有限公司往來賬、還款收據,山左口糧油管理所與連云港金川海藻有限公司公司相關民事訴訟材料、和解協(xié)議書等書證證實,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證據來源合法,具有證明效力,本院予以確認。
此外,公訴機關還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證據,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1.戶籍信息證實了被告人肖某的自然情況。
2.到案經過、發(fā)破案經過,證實了本案案發(fā)情況。
3.搜查筆錄、扣押清單,證實搜查肖某在山左口糧油管理所辦公室及其住所的情況、扣押物品情況。
關于辯護人李傳斌提出的被告人肖某在涉案行為中不具有國有企業(yè)人員身份,而是承包合同期間自主經營的行為,公訴機關指控的三個罪名不成立的辯護意見,經查,東??h糧食局主管的東??h糧食購銷總公司系國有公司,其下轄的各糧油管理所所長均由東海縣糧食局發(fā)文任免。東??h糧食購銷總公司對下屬部分糧油管理所的管理采用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方式,即由東海縣糧食購銷總公司和糧油管理所所長每年簽訂一次國有資產有償使用合同,將糧油管理所的國有資產交由有償使用人使用,每年向東??h糧食購銷公司繳納一定數額的國有資產有償使用費。該有償使用費在糧油管理所當年度盈利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審批程序由單位承擔該有償使用費,否則應由其個人承擔,山左口糧油管理所即屬此種管理模式。被告人肖某作為由東海縣糧食局黨委任命的山左口糧油管理所所長,與東海縣糧食購銷總公司簽訂有償使用合同,在其使用期間經營管理的資產屬于公共財產,糧油管理所作為全民所有制企業(yè),雖與東??h糧食購銷總公司簽訂了國有資產有償使用合同,但未改變糧油管理所財產屬于國有資產的性質,被告人肖某從事領導、管理、經營等公務職責沒有改變,其利用職務便利,實施起訴書指控的犯罪行為,構成職務犯罪。
關于被告人肖某辯稱收受他人錢款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不構成受賄罪的辯解意見,經查,上述受賄事實中的行賄人他們所在公司或個人的相關業(yè)務與肖某行使職權之間都有業(yè)務的聯(lián)系,或者是為了感謝在合作期間給予的關照,或者是為感謝在工程量審核上給予的關照,或者是為了在將來繼續(xù)得到關照等,被告人肖某均利用了其職務之便,且為他人謀取了利益,至于事先、事中或者事后收受財物都不影響受賄罪的構成,該部分事實有被告人肖某的供述、行賄人的證言筆錄和相關書證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故該部分辯解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肖某否認其構成貪污的辯解意見,本院經審理認為,在第1起被告人肖某將中國移動公司東??h分公司賠償給山左口糧油管理所的2000元維修款非法占有,沒有入賬;第2起將孫克存交納的山左口糧油管理所倉庫和場地使用費用于家庭開支,沒有入賬;第3起私下收取徐傳琳合作費用,用于家庭使用,上述款項,被告人肖某均應入單位賬而未入,且將上述款項用于其個人及家庭使用,在此過程中被告人肖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證據確實、充分,對被告人肖某的該辯解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肖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其在山左口糧油管理所與連云港金川海藻有限公司合作中是被動執(zhí)行關系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糧油管理所糧食收購資金是以東海縣糧食購銷總公司名義向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申請的糧食收購資金貸款,由購銷公司撥付糧管所,糧油管理所以收購糧食銷售后回籠的糧食款,歸還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的貸款本金和利息,糧食系統(tǒng)文件及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文件均明確要求農發(fā)行貸款必須??顚S?,不得用于非糧油購銷方面。被告人肖某作為山左口糧油管理所的所長,明知連云港金川海藻有限公司是化工企業(yè),不符合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貸款的專款專用的規(guī)定,仍然向時任東??h購銷總公司總經理尹道云提出與連云港金川海藻有限公司合作的意見,后以山左口糧油管理所的名義與連云港金川海藻有限公司簽訂合同,并積極履行了合同約定,將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的糧食收購資金貸款將于連云港金川海藻有限公司使用,其關鍵作用在于積極推動了該筆款項的審批和流轉。其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已構成國有企業(yè)人員濫用職權罪,故對此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至于其他原因對結果的影響,本院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關于損失的確定,經查,涉案借款山左口糧油管理所于2015年即已提起民事訴訟,2017年申請執(zhí)行,后因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被裁定終結本次執(zhí)行,直至案發(fā)尚未恢復執(zhí)行,且經本院查詢,連云港金川海藻有限公司作為被執(zhí)行人案件眾多,涉案金額巨大,基本均因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而終結執(zhí)行,故雖然山左口糧油管理所通過民事訴訟取得了確定的債權,但債務人已無實際履行能力,該279.54萬元應視為確定的損失,立案后其或者他人自行挽回的經濟損失,不應扣減,但可以作為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
本院認為,被告人肖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國家財產,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作為國有企業(yè)工作人員,與他人濫用職權,造成國有企業(yè)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國有企業(yè)人員濫用職權罪,是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肖某犯貪污罪、受賄罪、國有企業(yè)人員濫用職權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某一人犯數罪,依法予以數罪并罰。被告人肖某雖在留置期間如實供述監(jiān)察機關還未掌握的貪污、受賄犯罪事實,但庭審中未能如實供述,該部分不應認定為自首。關于被告人肖某所提檢舉他人吃喝問題,不屬于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不構成立功,本院不予認定。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國有企業(yè)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留置、羈押的,留置、羈押一日均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2022年10月21日止。罰金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對被告人肖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990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秦 臻
審 判 員 孫 方
人民陪審員 劉楠楠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孫玉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