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湘0406刑初208號
湖南省衡陽市雁峰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衡雁檢刑訴[2021]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湖南省衡陽市雁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彭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從事白酒銷售行業(yè),在衡陽市雁峰區(qū)經營煙酒商行。2020年7月,被害人王某詢問王某某是否有低價購入五糧液和茅某的渠道。因王某某債務纏身,遂產生騙取王某貨款的想法。王某某謊稱其在長沙有低價貨源,五糧液每瓶為860元至880元,茅某每瓶為1800元至2200元。王某信以為真,與王某某達成口頭協(xié)議,向其訂購五糧液和茅某。為使王某相信貨源來自長沙,王某某提供李某、熊某、林某某、王某某的長沙地區(qū)銀行賬號給王某用于支付貨款。2020年7月9日至同年8月11日,王某某采取先在衡陽市內以2780元(人民幣,下同)每瓶的單價購入茅某,以980元每瓶的單價購入五糧液向王某部分交貨的方式,騙取王某信任,使得王某繼續(xù)向其訂購白酒,騙取王某貨款。具體如下:
1.2020年7月9日,王某以880元每瓶的單價向王某某訂購5件八代五糧液(每件6瓶,下同),并按照王某某的要求向李某的銀行賬戶支付貨款26400元。次日,王某以830元每瓶的單價訂購1件七代五糧液(每件6瓶,下同),向李某賬戶支付貨款4980元。王某某全部交貨。
2.同年7月12日,王某以相同的價格向王某某訂購15件八代五糧液,向李某賬戶轉賬79200元。王某某向王某交貨8件,剩余7件未交貨。
3.同年7月14日,王某以2280元每瓶的單價向王某某訂購2件2018年份的茅某(每件6瓶,下同),向李某賬戶支付貨款27360元。王某某全部交貨。
4.同年7月18日,王某以2200元每瓶的單價向王某某訂購8件2020年份的茅某(每件6瓶,下同),轉賬105600元至李某賬戶。王某某共交貨3件,剩余5件未交貨。
5.同年7月22日,王某以880元每瓶的單價向王某某訂購15件八代五糧液,向李某賬戶支付貨款79200元。王某某共交貨10件,剩余5件未交貨。
6.同年8月1日,王某以1900元每瓶的單價向王某某訂購6件2020年份的茅某,轉賬68400元至李某賬戶。王某某交貨2件,剩余4件未交貨。
7.同年8月7日,王某以1800元每瓶的單價向王某某訂購3件2020年份的茅某,以850元每瓶的單價訂購5件八代五糧液,并按王某某的要求向林某某銀行賬戶支付貨款57900元。王某某向王某交付1件五糧液,2件茅某,其余未交貨。
8.同年8月9日,王某以相同的價格訂購2件2020年份茅某和4件八代五糧液,向林某某賬戶轉賬42000元。王某某全部交貨。
9.同年8月11日,王某以相同的價格訂購8件2020年份茅某,按照王某某的要求向王某某銀行賬戶支付貨款86400元。王某某向王某交貨4件,剩余4件未交貨。之后,王某某轉讓店面潛逃至安徽省。
綜上,王某某共收取王某貨款577440元,交付貨物總價值420720元,騙取貨款156000余元。公訴機關提交了被害人王某的陳述、證人李某、謝某、全某的證言、微信聊天記錄截圖、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對賬單、微信轉賬記錄、支付寶轉賬記錄、租賃合同、公安機關抓獲經過、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王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王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王某某于2021年4月14日被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區(qū)分局民警抓獲,次日被臨時羈押在蚌埠市第一看守所。同月19日,衡陽市公安局雁峰分局民警將王某某帶回調查,并于同月20日對其刑事拘留。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王某某詐騙他人的財物,依法應當責令退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2023年3月13日止。罰金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王某某退賠被害人王某156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員 周麗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郭 丹
代理書記員 何 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