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魯1502刑初680號
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某院以聊東昌檢二部刑訴(2021)Z1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2021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某院指派檢察員劉學召依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楊建峰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某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預謀利用租賃的汽車進行抵押借款后,于2020年10月8日從聊城市東昌府區(qū)安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租用一輛白色大眾寶萊汽車(車牌號為魯P0××××)(先后共交納租金5600元)。2020年11月4日晚上,李某某將該車抵押給楊某,并與其簽訂了質(zhì)押合同,“借款”4萬元,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及日常消費。后來,安和汽車租賃公司發(fā)現(xiàn)該車行駛軌跡異常,尋找到該車后,利用備用鑰匙將車自行追回。經(jīng)鑒定,該車價值664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21年5月10日與楊某達成刑事和解,償還借款4萬元;被告人李某某于同年5月21日到聊城市某局東昌府分局投案。
為證實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陳述、物價鑒定意見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李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李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已退贓取得諒解,請求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預謀利用租賃的汽車進行抵押借款后,于2020年10月8日從聊城市東昌府區(qū)安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租用一輛白色大眾寶萊汽車(車牌號為魯P0××××)(先后共交納租金5600元)。2020年11月4日晚上,李某某將該車抵押給楊某,并與其簽訂了質(zhì)押合同,“借款”4萬元,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及日常消費。后來,安和汽車租賃公司發(fā)現(xiàn)該車行駛軌跡異常,尋找到該車后,利用備用鑰匙將車自行追回。經(jīng)聊城市東昌府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該車價值664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21年5月10日與楊某達成刑事和解,償還借款4萬元;被告人李某某于同年5月21日到聊城市某局東昌府分局投案。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發(fā)破案經(jīng)過、到案情況說明、戶籍證明,汽車租賃合同、機動車質(zhì)押借款合同、汽車GPS截圖、微信消費記錄,刑事諒解書及收條,聊城市東昌府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等書證;證人姜某的證言;被害人趙某、楊某的陳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構成合同詐騙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李某某自動到某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愿意接受處罰,且被詐騙車輛已追回,已退賠損失,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與之相應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2021年11月20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翟 娟
人民陪審員 程 飛
人民陪審員 舒潤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于樂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