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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閩0681刑初371號合同詐騙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06-04   閱讀:

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閩0681刑初371號    

漳州市龍海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龍檢二部刑訴﹝2021﹞Z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某某1、許某某2、高某某3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在審理中,發(fā)現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5月26日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漳州市龍海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王衍松、檢察官助理林乙奇,被告人林某某1及其辯護人高國川、被告人許某某2、高某某3,被害人郭某及其訴訟代理人陳瓏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8月間,被告人林某某1問被告人高某某3用什么方法才能弄到錢,被告人高某某3告訴被告人林某某1可以去租車,后偽造車子的行駛證,將車子抵押給別人就可以拿到錢了,并向被告人林某某1推薦做假證的人、東泗租車行、廈門鷺友車行、郭某、陳某。事后,被告人林某某1按照被告人高某某3告知的方法向他人租賃車輛,并分別偽造5本行駛證和提供所租的車輛作抵押,騙取被害人林某、郭某、陳某共計人民幣427450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林某某1將向他人租賃的閩E0××××思域牌小型轎車,及偽造該車的行駛證,向被害人郭某借款并提供該車及偽造的該車行駛證作為抵押,騙取被害人郭某人民幣45000元,被告人林某某1只支付利息1650元,余款未還。

2、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1將向他人租賃的閩E0××××寶馬牌小型轎車,及偽造該車的行駛證,向被害人林某借款并提供該車及偽造的該車行駛證作為抵押,騙取被害人林某人民幣60000元,被告人林某某1只支付利息3000元,余款未還。

3、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林某某1伙同被告人許某某2將向他人租賃的閩D6××××瑪莎拉蒂牌小型轎車,及被告人林某某1偽造該車的行駛證,向被害人林某借款并提供該車及偽造的該車行駛證作為抵押,騙取被害人林某人民幣160000元,被告人林某某1只支付利息6400元,余款未還。

4、2020年11月29日,被告人林某某1將向他人租賃的閩D9××××豐田牌小型轎車,及偽造該車的行駛證,向被害人陳某借款并提供該車及偽造的該車行駛證作為抵押,騙取被害人陳某人民幣50000元,被告人林某某1只支付利息2500元,余款未還。

5、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林某某1伙同被告人許某某2將向他人租賃的閩E3××××寶馬牌小型轎車,及被告人林某某1偽造該車的行駛證,向被害人郭某借款并提供該車及偽造的該車行駛證作為抵押,騙取被害人郭某人民幣130000元,被告人林某某1只支付利息4000元,余款未還。

被告人許某某2于2021年2月1日到龍海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高某某3于2021年4月12日到漳州市公安局漳州開發(fā)區(qū)分局投案。

針對以上指控,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書證、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以合同詐騙罪追究被告人林某某1、許某某2、高某某3的刑事責任。起訴認為,被告人林某某1系主犯,被告人許某某2、高某某3系從犯,被告人林某某1有坦白情節(jié),被告人許某某2、高某某3有自首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林某某1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至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許某某2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高某某3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林某某1、許某某2、高某某3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被告人林某某1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林某某1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20年8月間,被告人林某某1向被告人高某某3借錢未果,被告人高某某3告知被告人林某某1可以去租車,后偽造車子的行駛證,將車子抵押給別人就可以拿到錢了。并向被告人林某某1推薦做假證的人、二手租車行的東泗租車行、廈門鷺友車行以及抵押借款的人郭某、陳某。過后被告人林某某1按照被告人高某某3告知的方法向他人租賃車輛,并分別偽造5本行駛證和提供所租的車輛作抵押,騙取被害人林某、郭某、陳某共計人民幣427450元。其中,被告人林某某1因害怕多次向同一被害人抵押車輛詐騙的事實被發(fā)現,遂偽造被告人許某某2的行駛證,并伙同被告人許某某2騙取被害人郭某126000元、騙取被害人林某153600元。

具體事實如下:

1、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林某某1將向他人租賃的閩E0××××思域牌小型轎車,及偽造該車的行駛證,向被害人郭某借款并提供該車及偽造的該車行駛證作為抵押,騙取被害人郭某人民幣45000元,被告人林某某1只支付利息1650元,余款未還。

2、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1將向他人租賃的閩E0××××寶馬牌小型轎車,及偽造該車的行駛證,向被害人林某借款并提供該車及偽造的該車行駛證作為抵押,騙取被害人林某人民幣60000元,被告人林某某1只支付利息3000元,余款未還。

3、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林某某1伙同被告人許某某2將向他人租賃的閩D6××××瑪莎拉蒂牌小型轎車,及被告人林某某1偽造該車的行駛證,向被害人林某借款并提供該車及偽造的該車行駛證作為抵押,騙取被害人林某人民幣160000元,被告人林某某1只支付利息6400元,余款未還。

4、2020年11月29日,被告人林某某1將向他人租賃的閩D××××豐田牌小型轎車,及偽造該車的行駛證,向被害人陳某借款并提供該車及偽造的該車行駛證作為抵押,騙取被害人陳某人民幣50000元,被告人林某某1只支付利息2500元,余款未還。

5、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林某某1伙同被告人許某某2將向他人租賃的閩E3××××寶馬牌小型轎車,及被告人林某某1偽造該車的行駛證,向被害人郭某借款并提供該車及偽造的該車行駛證作為抵押,騙取被害人郭某人民幣130000元,被告人林某某1只支付利息4000元,余款未還。

被告人許某某2于2021年2月1日到龍海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高某某3于2021年4月12日到漳州市公安局漳州開發(fā)區(qū)分局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某3賠償被害人陳某經濟損失2萬元、賠償郭某經濟損失1.8萬元,賠償林某經濟損失2.4萬元(均系分期付款)。

以上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的證據證明:

1、被害人陳述。

(1)林某證實2020年11月8日林某某1給其打電話說因工地急需用錢需借錢周轉,有一輛寶馬車要抵押。2020年11月9日,林某某1將閩E0××××寶馬車開至漳州開發(fā)區(qū)達輝商行門口,其與林某某1簽好合同后就轉賬6萬元給林某某1,林某某1將寶馬車停放在達輝商行門口就離開了。2020年11月15日,林某某1再打電話說他一個兄弟的老婆有輛瑪莎拉蒂牌轎車要投資網商急需用錢,想把瑪莎拉蒂車抵押。2020年11月16日晚,林某某1單獨開著閩D6××××瑪莎拉蒂車過來說車主因腳痛無法開車,讓他先開過來看車并協(xié)商抵押的價格。后經協(xié)商抵押價為16萬元。2020年11月18日林某某1帶著許某某2過來辦抵押手續(xù),當時其跟許某某2核對了身份證和行駛證的信息并簽訂了合同。簽完后其通過手機銀行給許某某2轉了16萬元并把車開走。2020年12月11日許某某2的老公打電話說她老婆被騙了,瑪莎拉蒂車不是她的,讓其趕緊報警。林某某1在抵押寶馬車之前也抵押過一次車輛,那次有按時還款。

(2)郭某證實2020年11月5日12時許,林某某1到龍海市××鎮(zhèn)××村學?!痢撂柶浯纱u加工場找其,林某某1說他在做工地,并以他駕駛來的車牌為閩E0××××思域牌轎車抵押,林某某1還將車行駛證拿給其,行駛證上載明車輛所有人是林某某1,其就同意借錢給林某某1,并讓林某某1簽寫《汽車質押借款合同》、《質押聲明》、《聲明書》、《車輛轉讓合同》、《授權委托書》、《個人借款合同》、《借條》、《收條》,其就轉了45000元給林某某1,林某某1拿1650元當月利息給其。2020年12月12日晚22時許,方某9來加工場將那輛思域轎車開走,方某9說這輛車是他的,是林某某1向他租賃的,一直沒有還,其才知道被林某某1騙了。

2020年12月8日12時許,林某某1帶許某某2過來找其,許某某2說她在東園鎮(zhèn)作電商生意,要進一批貨沒有錢,要以她開來的一輛寶馬牌轎車作抵押,其有問許某某2寶馬車是不是她自己的,她說是,然后許某某2拿給其一本車牌為閩E3××××的轎車行駛證,其看到這本行駛證上的所有人名字確實是許某某2,其才同意抵押借款給許某某2。許某某2以這輛車牌為閩E3××××的寶馬牌BMWXXXXBM轎車向其抵押借款130000元。其讓許某某2簽寫相關合同,并拿了許某某2的身份證復印件,其轉賬130000元到許某某2的建設銀行賬號里,許某某2讓林某某1轉賬4000元給其作為第一個月的利息。2020年12月12日,賴某9來把車牽走,賴某9說這輛寶馬汽車是林某某1向他租賃的,一直沒有還。其就找許某某2討要借款,但是許某某2的電話一直打不通。

(3)陳某證實2020年11月27日林某某1跟其說因工地急需用錢需要借錢給他周轉,他有一輛閩D9××××銳志車要抵押給其。2020年11月29日,林某某1將銳志車開至漳州市龍海區(qū)白水鎮(zhèn)鑫捷安汽貿門口,其看完車況和行駛證同意將5萬元借給林某某1,并簽了車輛抵押合同和借條,合同約定借款5萬元,每個月利息2500元。其將2500元的利息直接扣掉并轉了47500元到林某某1的中國銀行卡。2020年12月12日,有個自稱是銳志車的車主通過定位到龍海市白水鎮(zhèn)鑫捷安汽貿找到銳志車,說銳志車是租給林某某1的,并不是林某某1名下車輛,現在租期到期,林某某1聯(lián)系不上,要將銳志車開回去。

2、證人證言。

(1)林某9證實2020年12月4日,林某某1到廈門鷺友名車匯找賴某9租車,因其車行與鷺友名車匯車行是鄰居且屬于合作關系,賴某9便介紹林某某1租了其寶馬轎車(車牌閩E3××××,所有人林某9),林某某1通過手機微信轉賬給賴某95000元押金。因為車子還在外地,林某某1于2020年12月6日再到車行簽了租車合同,其復印了林某某1的身份證還有駕駛證辦理租車手續(xù),合同租期為一個月,押金5000元,每個月租金12000元按周分期支付,接著林某某1就將寶馬轎車開走了。2020年12月12日,許某某2的老公打電話問其是不是將車子租給林某某1,他說林某某1騙他老婆許某某2去幫林某某1將寶馬轎車抵押了。其聯(lián)系不上林某某1就查看寶馬轎車的定位,看到車子停在龍海市XX鎮(zhèn)XX村XX13號,其根據定位找到寶馬轎車,看到寶馬轎車的方向盤有上鎖,于是其就報警。車輛持有人郭某說這部車子已經被林某某1抵押給他了,其出示了車輛行駛證、租車合同以及購車依據,后來其就將車開回去了。

(2)賴某9(廈門鷺友車行)證實2020年11月5日,林某某1聯(lián)系其說要租臺瑪莎拉蒂牌轎車。2020年11月6日林某某1到鷺友名車車行簽了合同。后林某某1通陸續(xù)支付押金等27000元。2020年12月12日上午10時許其接到了許某某2老公打的電話,說林某某1將其租給他的車給抵押掉了。

(3)方某9(東泗萬眾汽車貿易公司)證實2020年9月9日,林某某1經高某某3介紹到萬眾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租了寶馬牌轎車(車牌號閩E0××××),林某某1通過多次轉賬向其支付了11000元的租金。2020年10月8日,林某某1就將寶馬車還給我了。2020年11月9日,林某某1又到其公司向其租同一輛寶馬車,支付了9000元的租金。2020年12月9日,林某某1沒有按期將寶馬車還給其,其多次聯(lián)系林某某1均沒有回復,12月12日,其通過寶馬車的定位器在漳州市175醫(yī)院停車場找到車并用備用鑰匙將寶馬車開回去。同一天,林某打電話說這輛寶馬車已經被林某某1抵押給他,其說這輛車子只是租給林某某1而已。

2020年9月1日,林某某1到其公司租了思域轎車(車牌閩E0××××,車主何某9),林某某1分多次轉賬支付6000元的租金,10月1日將車子還給其;2020年11月5日,林某某1再次向其租了這輛思域車,但沒有按時還車。2020年11月26日,林某某1再次向其公司租了一臺銳志轎車(車牌閩D9××××,車主:楊某9)。后來因為沒有按時還車,人又聯(lián)系不上,其就通過車子定位器在龍海市××鎮(zhèn)××路邊找到了思域轎車,郭某說林某某1有交給他一本行駛證,閩E0××××的思域轎車所有人是林某某1;在龍海市××鎮(zhèn)××方向路邊一車行找到銳志車,該車行的人說這輛銳志車已經被林某某1抵押給車行了。

(4)楊某9(閩D9××××轎車車主)證實其是龍海市萬眾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員工,2020年11月25日,林某某1向車行租其所有的閩D9××××轎車。后來車在白水鎮(zhèn)鑫捷安車行找到,車行工作人員說車是林某某1賣給他的,還出示一張偽造的林某某1行駛證。

3、書證。

(1)公安機關出具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實公安機關扣押被告人林某某1偽造的閩D9××××、閩E0××××、閩E0××××、閩D6××××、閩E3××××的行駛證。

(2)公安機關出具的接受證據材料清單,接受林某提供的行駛證2本、汽車質押借款合同、借條、收條、銀行轉賬記錄、憑證等,證實2020年11月18日,許某某2用閩D6××××車輛向林某提供質押擔保,向林某借款16萬元;2020年11月9日,林某某1用閩E0××××車輛向林某提供質押擔保,向林某借款6萬元。

(3)公安機關出具的接受證據材料清單,接受行駛證、汽車質押借款合同、質押聲明書、車輛轉讓合同、借款合同、借條、銀行存款明細賬,證實2020年12月8日,許某某2將閩E3××××小轎車質押給郭某,向郭某借款13萬元。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林某某1將閩E0××××小轎車質押給郭某,向郭某借款4.5萬元。

(4)公安機關出具的接受證據材料清單,接受營業(yè)執(zhí)照、汽車租賃合同、微信聊天轉賬記錄,行駛證、駕駛證復印件,證實2020年9月1日,被告人林某某1向楊某9租賃閩D9××××小轎車;2020年9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1向方某9租賃閩E0××××小轎車;被告人林某某1于2020年12月6日向林某9租賃閩E3××××小轎車。

(5)公安機關出具的接受證據材料清單,證實陳某于2020年11月29日轉賬47500元給林某某1。

(6)公安機關出具的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證實公安機關將扣押的閩D9××××轎車發(fā)還給楊某9。

(7)公安機關出具的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微信聊天記錄、銀行轉賬記錄,證實許某某2與其姐姐、姐夫、林某某1的聊天記錄,許某某2向林某某1轉賬情況。

(8)協(xié)助查詢財產通知書,證實公安機關調取被告人林某某1銀行卡號的交易明細情況。

(9)戶籍證明、違法犯罪前科劣跡證明,證實被告人林某某1、許某某2、高某某3的基本身份信息。

(10)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發(fā)破案報告,證實漳州市公安局漳州開發(fā)區(qū)分局民警于2021年1月18日在漳州市薌城區(qū)福海陽光7棟401室抓獲被告人林某某1。2021年2月1日,被告人許某某2主動到龍海市公安局投案。2021年4月12日,被告人高某某3經電話通知主動到漳州市公安局漳州開發(fā)區(qū)分局投案。

4、鑒定意見

(1)機動車證件核查證明、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書鑒定證明,證實①《機動車行駛證》編號×××19,車號閩E0××××、機動車所有人林某某1;《機動車行駛證》編號×××87,車號閩E3××××,機動車所有人許某某2;《機動車行駛證》編號×××65,車號閩E0××××,機動車所有人林某某1經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審查核對,以上三本證件非該所核發(fā);②閩D9××××機動車行駛證,證芯號35300XXXX;閩D6××××機動車行駛證,證芯號3530020240308經廈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審查核對,以上兩本證件非該所核發(fā)。

(2)價格認定結論書,證實閩D9××××轎車經鑒定價格為11.5萬元。

5、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證實案發(fā)現場的基本情況。

6、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實公安機關提取被告人林某某1手機微信交易記錄。

7、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1)林某某1供述2020年9月,其因為網絡賭博輸了很多錢,其去找高某某3借錢,高某某3也說沒錢,高某某3告訴其說可以租車并偽造車輛行駛證去抵押獲利,其覺得可行。高某某3介紹其到龍海市萬眾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眾公司)去租車,其找方某9租了一輛閩E0××××寶馬牌轎車。租到車以后,高某某3推送了一個幫人偽造行駛證的微信好友給其(微信號×××63,微信昵稱99誠信第一),其就找這個人做了假的寶馬車的行駛證。之后其去廈門找人抵押,對方查出寶馬車不是他的,其就抵押不出去,租期到期以后其就將寶馬車還給萬眾公司。2020年11月份,其又租了同一輛寶馬車,2020年11月8日,其打聽到林某有給人抵押車輛,其就聯(lián)系林某要抵押借款。隔天其就開寶馬車到漳州開發(fā)區(qū)達輝商行,林某檢查了下車子和行駛證就跟其簽了抵押合同,抵押了6萬元轉其卡。其收到錢就去取3000元的利息錢給林某。2020年11月,其又到萬眾公司租了一輛閩E0××××思域轎車,并做了假的行駛證。經過高某某3介紹,其找到浮宮鎮(zhèn)一個叫郭某的人跟他抵押借款。隔了幾天其就開思域車到××鎮(zhèn)××石板加工廠跟郭某簽合同。郭某通過手機銀行轉了4.5萬給其,其再微信轉賬給他1650元利息。大約2020年11月底,其又向萬眾公司租了一輛閩D9××××銳志轎車,其同樣做了假證,再經高某某3找到××鎮(zhèn)××個二手車行的陳某跟他抵押借款。隔了幾天其就開銳志車到××鎮(zhèn)××車行跟陳某簽合同,他將2500元的利息直接扣掉通過手機銀行轉了47500元給其。2020年11月6日,高某某3介紹其到廈門鷺友車行找賴某9租了一輛閩D6××××瑪莎拉蒂轎車。租到車子以后,其找前女友許某某2說資金周轉不過來,讓其幫忙抵押,并騙她說因為已經有一輛車子在做抵押了,不能再繼續(xù)做抵押了。其就找了做假證的人做了名字為許某某2的假行駛證。收到假行駛證以后,其先跟林某聯(lián)系說其朋友因為資金周轉也需要抵押車輛并開車去給林某看。2020年11月18日,其開瑪莎拉蒂轎車帶著許某某2到漳州開發(fā)區(qū)達輝商行跟林某簽合同,林某轉給許某某216萬元,錢都被其拿走,其過后再拿了4000元利息給林某。許某某2有看到假的瑪莎拉蒂行駛證,但是她沒有說什么。2020年12月4日,其再到廈門鷺友車行找賴某9租了一輛閩E3××××寶馬轎車,也用同樣的方法帶許某某2去找郭某抵押貸款13萬元,其通過微信將4000元利息轉給郭某,還有1000元利息,郭某說是給其抽成。13萬元也讓其拿走了。大約2020年12月14日,其就坐大巴跑路到貴州省躲債了。抵押車輛所得的錢全部又被其網絡賭博輸光了。

(2)許某某2供述2020年10月,林某某1說他資金周轉不過來要找其借錢。林某某1就說他有一輛汽車要抵押給別人借款周轉,因為他之前已經向這個人抵押一輛車借款了,不能在同一個地方抵押兩輛車借款,讓其幫他以其名義去抵押。2020年11月18日13時許,林某某1駕駛一輛瑪莎拉蒂汽車來載其,路上林某某1拿給其一本寫有其名字的瑪莎拉蒂轎車的行駛證,并交代其不要亂說話,由他和對方說。林某某1載其到漳州開發(fā)區(qū)一個茶葉店,向一個大約三十多歲的男子介紹說其要抵押。這個男子就拿一些《抵押借款合同》、借條等借款材料讓其簽名,其以瑪莎拉蒂抵押借款16萬元。男子就轉賬16萬元到其工商銀行賬戶里,其看到轉賬對方的名字叫做林*坤。離開后林某某1將16萬元全部取走。2020年12月初的時候,林某某1說那輛瑪莎拉蒂汽車借款到期了,他有一輛寶馬汽車去抵押借款來將瑪莎拉蒂汽車贖回來。林某某1說他之前已經向這個人抵押借款過,一個人不能兩次抵押借款。其就同意了。2020年12月7日晚19時許,林某某1駕駛一輛寶馬車來載其,路上給其一本寫有其名字的行駛證,并用手機拿了一個叫林某9的行駛證給其看,說林某9是其親戚。林某某1載其到龍海市××鎮(zhèn)××廟旁邊的奶茶店跟一個四十幾歲的男子見面,其將行駛證交給這個男子后,這男子不知道怎么查的,發(fā)現寶馬車不是其的就不肯借款,還叫我們不要亂搞其和林某某1就離開了。第二天(2020年12月8日)中午,林某某1又載其到龍海市××鎮(zhèn)××個瓷磚加工廠里找一個叫郭某的人,其將假行駛證和身份證復印件交給郭某,郭某就拿出《汽車質押借款合同》、《個人借款合同》、《借條》等合同讓其簽名,將林某某1開來的寶馬車抵押給郭某借款13萬元。郭某就轉賬13萬元到其賬戶,其和林某某1出來后,林某某1就把13萬元轉給他。2020年12月10日下午,其在林某某1宿舍翻看林某某1的手機發(fā)現林某某1帶其去抵押借款的車是租來的,其就拿著林某某1的手機逃走了。2020年12月12日上午,其丈夫鄭玉坤聯(lián)系租車給林某某1的人說林某某1將車抵押了,租車行的人就將車開走了。

(3)高某某3供述2020年8月份,其跟林某某1泡茶的時候,林某某1說他最近沒錢,用什么方法才能弄到錢,其就跟他說可以去租車,然后偽造車子的行駛證,將車子抵押給別人就可以拿到錢了。后來林某某1問其有沒有認識做假證的人,其知道微信號×××63,微信昵稱99誠信第一的人有在做假證,于是其就將該微信號推薦給林某某1。林某某1打電話問其有沒有認識抵押車輛的人,其先后介紹東泗租車行、廈門鷺友車行、郭某、陳某給林某某1。其有打電話給郭某說林某某1要抵押租車,沒有打電話給陳某。

關于被告人高某某3被指控合同詐騙罪名的問題。經查,被告人林某某1因缺錢向被告人高某某3借錢,被告人高某某3遂告知其可以通過向二手車行租車再偽造假的行駛證,再將租來的車子予以抵押借款的犯罪方法,并提供二手車行、制作假證、抵押貸款人的聯(lián)系方式。后被告人林某某1按照被告人高某某3傳授的方法多次向他人租車后偽造假的行駛證并抵押借款,騙取他人財物共計427450元。被告人高某某3在被告人林某某1實施的合同詐騙犯罪中,除了前期傳授犯罪方法外,其本身沒有參與共同合同詐騙的意圖,后續(xù)沒有參與實際共同犯罪的共謀,沒有共同實施犯罪,事后亦無共同的獲利,應認定為傳授犯罪方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當,本院予以變更。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1、許某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分別為427450元、279600元,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高某某3傳授被告人林某某1犯罪方法,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被告人林某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許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許某某2、高某某3案發(fā)后能自動投案,且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且認罪認罰,均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林某某1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公訴機關提出對被告人林某某1、許某某2的量刑建議適當,可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某1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21年1月18日起至2024年10月17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許某某2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高某某3犯傳授犯罪方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繼續(xù)追繳被告人林某某1的違法所得,責令被告人林某某1退賠被害人郭某25350元、林某33000元、陳某27500元,責令被告人林某某1與被告人許某某2共同退賠被害人郭某126000元、林某1536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碧祥

人民陪審員  方雅云

人民陪審員  林少全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書 記 員  余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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