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京0118刑初59號
北京市密云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密檢刑訴〔2021〕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北京市密云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岳海燕、檢察官助理王藝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密云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8月26日12時許,酒后駕駛無號牌農用三輪車內乘其母相某1,在北京市密云區(qū)新城子鎮(zhèn)大樹洼村南梁處由南向東轉彎時農用三輪車側翻,造成相秀珍受傷,經搶救無效于同年8月28日死亡。經鑒定,相秀珍符合重度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后死亡;李某某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202.2mg/100ml。經認定,李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后他人報警,在派出所民警處警時李某某逃跑,后被追回。立案后,李某某經民警電話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取得被害人其他親屬諒解。
公訴機關向本院移送了受案登記表,122報警登記表,到案經過,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證人李某12、楊某1、高某、馬某、相某、楊某2、李某12、李某13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交通事故現(xiàn)場照片,檢驗報告,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諒解書,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本院(2019)京0118刑初29號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戶籍材料等相關證據(jù),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屬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認罰,提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李某某予以懲處。
被告人李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及當庭宣讀、出示的證據(jù)均未提出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李某某當庭表示自愿認罪認罰,無辯護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李某某經民警電話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視為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據(jù)此,根據(jù)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9日起至2024年5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曉明
審 判 員 單青林
審 判 員 杜 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思敏
書 記 員 尹丹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