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京0112刑初92號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202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馬麗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姚某某及其辯護人王超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8月20日18時許,在北京市通州區(qū)張臺路1號電桿處附近,被告人姚某某駕駛“歐曼”牌重型自卸貨車(車牌號:×××)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其車輛右后部將同向行駛的駕駛二輪電動自行車的劉某1刮倒后碾壓,事故造成劉某1當場死亡;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隊認定被告人姚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姚某某在現場等候交警處理,后經民警電話通知自行到通州交通支隊接受調查。
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認為被告人姚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構成交通肇事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姚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當庭自愿認罪認罰。
辯護人王超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姚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已補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故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20年8月20日18時許,在北京市通州區(qū)張臺路1號電桿處附近,被告人姚某某駕駛“歐曼”牌重型自卸貨車(車牌號:×××)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其車輛右后部將同向行駛的駕駛二輪電動自行車的劉某1刮倒后碾壓,事故造成劉某1當場死亡;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隊認定,被告人姚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姚某某打電話報警并在現場等候交警處理,后經民警電話通知自行到通州交通支隊接受調查。
另查明,被告人姚某某補償被害人劉某1親屬人民幣22萬元并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
上述事實,有證人董某、閆某、劉某2的證言,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照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司法鑒定意見書、法醫(yī)學司法鑒定意見書,視聽資料,書證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稱重說明、諒解協(xié)議書、經濟賠償執(zhí)行憑證、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某主動到案,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當庭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姚某某系初犯,補償被害人親屬人民幣22萬元并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及本案涉案車輛的投保情況,本院在量刑時予以考慮。根據本案具體情節(jié),本院依法決定對被告人姚某某適用緩刑。辯護人王超所提辯護意見,本院在量刑時予以考慮。綜上,本院根據被告人姚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趙智一
人民陪審員 劉 艷
人民陪審員 弋 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書 記 員 黃 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