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貪污 受賄
案號 (2019)吉24刑初8號
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以延州檢職檢刑訴〔201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貪污罪、受賄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遵照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3月29日召開庭前會議,同年6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呂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貪污犯罪事實
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張某利用擔任松原市副市長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套取財政資金、安排近親屬在下級單位“吃空餉”等方式,先后五次貪污公款共計人民幣52.51萬元。
(一)2004年11月,被告人張某利用擔任松原市副市長職務上的便利,以會務、招待經(jīng)費的名義將人民幣10萬元公款由前郭縣財政局撥付至前郭縣政府賓館,后套取現(xiàn)金并非法占有。
(二)2007年1月至2008年10月,被告人張某利用擔任松原市副市長職務上的便利,先后三次以會務、招待經(jīng)費的名義共計將人民幣30萬元公款由松原市財政局撥付至松原市政府賓館,后套取現(xiàn)金并非法占有。
(三)2010年1月,被告人張某利用擔任松原市副市長職務上的便利,將其兒子張X安排在前郭縣科技局下屬事業(yè)單位前郭縣科技信息研究所掛名,未實際到崗位上班但領取工資、津貼補貼,至2014年5月,非法占有公款共計人民幣12.51萬元。
二、受賄犯罪事實
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張某利用擔任前郭縣副縣長、松原市副市長、吉林省體育局副局長、吉林體育學院副院長職務上的便利,為松原市職業(yè)技術學院院長柴XX、姚XX等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資金撥付、榮譽表彰等事宜上提供幫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上述人員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7.48萬元。
(一)2002年5月,被告人張某利用擔任前郭縣副縣長職務上的便利,在華鑫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向其岳父張XX(1)支付房屋拆遷補償款過程中,通過時任前郭縣城鎮(zhèn)拆遷管理辦公室主任朱XX,向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荀XX索要超出正常補償范圍的錢款共計人民幣26.97萬元。
(二)2002年至2003年,被告人張某利用擔任前郭縣副縣長職務上的便利,接受姚XX的請托,為其承攬前郭縣民族體育場工程并結(jié)算工程款和為其獲得前郭縣鎮(zhèn)南村10萬平方米土地使用權事宜提供幫助。2001年10月,張某在長春太陽城家具城,收受姚XX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2006年9月,張某在長春名車廣場,向姚XX索取人民幣20.8萬元;2009年3月,張某要求以人民幣40萬元的價格向姚XX購買長春市財政局職工住宅17號樓1102室及園區(qū)A62號地下車位,經(jīng)評估,該住宅和車庫價值人民幣65萬元,張某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購買房屋的方式向姚XX索取人民幣25萬元;2009年11月,張某要求以人民幣52.52萬元的價格向姚XX購買松原市前郭縣王爺府花園18幢18號1單元401室的住宅和18號單元004室、1017室車庫。經(jīng)評估,該住宅和兩個車庫價值人民幣共計82.23萬元,張某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購買房屋的方式向姚XX索取人民幣29.71萬元。以上共索取和收受姚XX人民幣共計85.51萬元。
(三)2005年至2009年,被告人張某利用其擔任松原市副市長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時任松原市油區(qū)教育處黨委書記范X的請托,為其提拔為松原市油區(qū)教育處處長兼黨委書記、松原市教育局局長提供幫助。期間,張某先后十五次在其松原市政府辦公室收受范X給予的人民幣共計15萬元。2012年初,張某以民建松原市委缺少辦公經(jīng)費為由,向范X索取人民幣10萬元并非法占有。
(四)2006年1月至2012年底,被告人張某利用其擔任松原市副市長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時任松原市教育局局長遲XX(1)的請托,為其提拔為松原市人大常委副主任提供幫助。期間,張某先后七次在其松原市政府辦公室收受遲XX(1)給予的人民幣共計7萬元。
(五)2006年7月至2013年春節(jié),被告人張某利用其擔任松原市副市長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時任松原市職業(yè)技術學院黨委書記、院長柴XX的請托,為該學院獲得設備采購資金提供幫助。期間,張某先后九次在其松原市政府辦公室、煙草公司門口等地收受柴XX給予的人民幣共計18萬元。2009年6月,張某向柴XX索要人民幣10萬元。
(六)2010年年初至2012年年底,被告人張某利用其擔任松原市副市長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時任松原市殘疾人聯(lián)合會理事長高XX的請托,為該單位建設殘疾人康復及托養(yǎng)服務中心項目提供幫助。期間,張某先后五次在其松原市政府辦公室、松原市殘聯(lián)樓下收受高XX給予的人民幣共計6萬元。2012年9月,張某以吉林省某領導家屬生活困難需要扶助為由,向高XX索取人民幣5萬元并非法占有。
(七)2014年8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張某利用其擔任吉林省體育局副局長、吉林體育學院副院長職務上的便利,接受陳X的請托,為其承攬省體育局田徑運動館彩鋼項目維修改造、省體育學院臨河校區(qū)1-4公寓樓外墻保溫項目、省體育學院田徑運動場維修項目等工程提供幫助。期間,張某先后兩次在長春國際會展中心酒店停車場、吉林體育學院臨河校區(qū)施工現(xiàn)場收受陳X給予的人民幣共計25萬元。
(八)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張某利用其擔任吉林省體育局副局長職務上的便利,接受吉林省體育系統(tǒng)運動創(chuàng)傷醫(yī)院院長張XX(1)的請托,為其獲得省體育系統(tǒng)“拔尖人才”稱號及享受研究員待遇提供幫助。期間,張某先后兩次在省體育局其辦公室收受張XX(1)給予的人民幣共計3萬元。
(九)2015年春節(jié)至2017年中秋節(jié),被告人張某利用其擔任吉林省體育局副局長、吉林體育學院副院長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時任吉林省體育局法規(guī)宣傳處副處長兼吉林省“雪立方”運動摩爾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徐XX的請托,為該公司在省委巡視組要求進行整改的情況下積極協(xié)調(diào)確保正常運營和無償獲得停車位路基維修等提供幫助。期間,張某先后三次在省體育局、吉林體育學院其辦公室收受徐XX給予的人民幣共計4萬元。
(十)2015年11月,被告人張某利用其擔任吉林省體育局副局長的職務形成的便利,接受吉林省體育局夏季競技運動保障中心主任馬XX的請托,為涉嫌職務犯罪的該中心辦公室原主任董XX(1)從輕處罰和承諾為馬XX在工作中提供幫助,在省體育局其辦公室收受馬XX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
(十一)2016年5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張某利用其擔任吉林體育學院副院長職務上的便利,接受史XX的請托,為其承攬吉林體育學院南嶺校區(qū)體育綜合館維修改造工程和南嶺校區(qū)實驗室維修改造項目工程提供幫助。期間,張某先后兩次在吉林體育學院辦公室、吉林體育學院綜合樓北側(cè)停車場收受史XX給予的人民幣共計12萬元。
被告人張某到案后主動交代監(jiān)察機關不掌握的貪污犯罪事實以及折合人民幣227.48萬元的受賄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就上述事實向法庭出示了任職文件、干部任免審批表、資金撥付材料、事業(yè)單位人事調(diào)動材料、涉案企業(yè)工商登記資料、項目工程資料、拆遷補償安置材料、房地產(chǎn)評估報告、會議紀要、會議記錄、財務賬目、銀行單據(jù)、情況說明、破案經(jīng)過等書證;證人鄒XX、肖XX(1)、來XX、張XX(1)、張XX(2)、朱XX、荀XX、侯XX、范X、夏XX、遲XX(1)、柴XX、高XX、姜XX、陳X、才XX、肖XX(2)、馬XX、張XX(1)、徐XX、史XX、院XX等人證言;被告人張某的供述與辯解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shù)額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六十九條,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張某如實供述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罪行,系自首;如實供述受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張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未提出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貪污犯罪事實
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張某利用其擔任松原市副市長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套取財政資金、安排近親屬在下級單位掛名領取薪酬等方式,先后五次貪污公款共計人民幣52.505084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一)2004年11月,被告人張某利用其擔任松原市副市長職務上的便利,以會務、招待經(jīng)費的名義將人民幣10萬元公款由前郭縣財政局撥付至前郭縣政府賓館,后套取現(xiàn)金并非法占有。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明:
1.證人鄒XX(時任松原市財政局局長)的證言證明:2004年年底,張某讓我用財政經(jīng)費給前郭縣政府賓館撥付10萬元經(jīng)費用于他個人花銷,因為松原市財政局不能直接把經(jīng)費撥付到前郭縣政府賓館,所以我以“補充經(jīng)費”的名義給前郭縣財政局下發(fā)一個撥款文件,經(jīng)費由省里直接撥到前郭縣財政局。之后我給時任前郭縣財政局局長李XX打電話告訴他撥付錢里有張某的10萬元經(jīng)費,需要他將這些錢匯入到前郭縣政府賓館。李XX是以什么名義將10萬元撥付給前郭縣政府賓館我不清楚,李XX告訴我撥完款之后,我就把這事告訴張某了,張某是如何處理這筆錢我不清楚。張某作為副市長,在政府賓館招待或開會時的正常經(jīng)費支出由財政局支付且只能用于會務費和招待費。
2.證人來XX(松原市委副秘書長,時任松原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的證言證明:2004年11月,張某說他在前郭縣財政局要了10萬元放在前郭縣政府賓館,讓我去找張XX(1)總經(jīng)理把錢取回來,張某說10萬元得給賓館6千元的稅費,剩余9.4萬元取回來。我去前郭縣政府賓館張XX(1)的辦公室取了9.4萬元現(xiàn)金,這筆錢的來源我不清楚。這筆錢我按照張某的要求由我保管,后這筆錢都支付了,具體支出的時間和數(shù)額我都有記錄,我將記錄已經(jīng)交給紀委了。這筆9.4萬元都是張某個人花銷了。
3.證人張XX(1)(時任前郭縣政府賓館經(jīng)理)的證言證明:2004年8、9月份,張某給我打電話說,他想處理點費用,從前郭縣財政局要了10萬元錢,要通過前郭縣政府賓館走賬把錢取出來,我表示同意但要扣除稅費。2004年11月,張某通知我錢到賬了并安排秘書來XX到前郭縣政府賓館將扣除稅金后的9.4萬元現(xiàn)金取走。后前郭縣政府賓館將該筆款項以采購青菜等原材料的方式進行了平賬。
4.證人李XX(時任前郭縣財政局局長)的證言證明:2004年下半年,松原市財政局局長鄒XX給我打電話說,松原市財政局給松原市副市長張某10萬元用于解決前郭縣政府賓館他個人的招待費用,因為松原市財政局不能直接將錢撥付給前郭縣政府賓館,所以鄒XX說以“補充經(jīng)費”的名義給前郭縣財政局下發(fā)一個指標文,讓我先從縣財政局撥付給前郭縣政府賓館10萬元,等年底時通過省財政廳結(jié)算事項中再把錢撥付給前郭縣財政局。2004年11月,我以“補充經(jīng)費”的名義將錢撥給前郭縣政府賓館。
5.證人劉XX(1)(吉林省財政廳綜合處副調(diào)研員,時任前郭縣財政局預算科科長)的證言證明:2004年11月中旬左右,前郭縣財政局局長李XX把我叫到他的辦公室說,松原市財政局補助前郭縣財政局10萬元經(jīng)費,用于前郭縣政府賓館經(jīng)費補助,讓我辦理相關事宜。之后我告訴預算科科員劉XX(2),松原市財政局以“經(jīng)費補助”的方式給前郭縣賓館經(jīng)費補助,讓他開一下專項資金撥款通知書,劉XX(2)開完指標文就找我和李XX局長簽字后,將該款撥付至前郭縣賓館。
6.證人劉XX(2)(前郭縣財政局國庫科科長)的證言證明:2004年11月,前郭縣財政局預算科科長劉XX(1)到我辦公室拿著指標文跟我說,松原市財政局撥了10萬元,讓我將該10萬元以“經(jīng)費補助”的名義撥付給前郭縣政府賓館,之后我將該款項撥付給前郭縣政府賓館。
7.消費記錄、借條證明:張某從前郭縣賓館套取的10萬元經(jīng)費的使用情況。
8.關于資金撥付的情況說明、預算撥款憑證證明:2004年11月19日,前郭縣財政局以會務費、招待費等名義將10萬元財政資金撥付至前郭縣政府賓館。
9.銀行存款日記賬、記賬憑證、收據(jù)、材料入庫驗收憑單證明:2004年11月23日,前郭縣政府賓館收到前郭縣財政局撥付的資金10萬元,該資金被張某提現(xiàn)后,前郭縣賓館以采購原材料的形式平賬。
10.非公司法人信息、情況說明證實:前郭縣郭爾羅斯飯店(前郭縣賓館)屬全民所有制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主管部門(出資人)是前郭縣人民政府。
11.干部任免審批表、前郭縣組織部文件證明:1992年10月,張XX(1)任前郭縣郭爾羅斯賓館經(jīng)理;2007年4月,來XX任松原市政府副秘書長,同時免去其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職務;2003年1月,鄒XX任松原市財政局局長。
12.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張某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二)2007年1月至2008年10月,被告人張某利用其擔任松原市副市長職務上的便利,先后三次以會務、招待經(jīng)費的名義共計將人民幣30萬元公款由松原市財政局撥付至松原市政府賓館,后套取現(xiàn)金并非法占有。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明:
1.證人鄒XX(時任松原市財政局局長)的證言證明:2007年年初,張某讓我用財政經(jīng)費給松原市賓館撥10萬元用于他個人花銷,我以會務費、招待費的名義讓市財政局預算科做撥款單,經(jīng)時任預算科科長季XX(1)和我簽字后,由國庫科將錢撥給松原市政府賓館。2007年9月,張某讓我用財政經(jīng)費把錢匯到松原市政府賓館賬戶,我就按照張某的要求通過預算科填撥款單后,由國庫科以會務費、招待費的名義撥給松原市政府賓館。2008年秋天,張某讓我把財政經(jīng)費通過松原市政府賓館給張某10萬元經(jīng)費用于他的日?;ㄤN。之后我就讓季XX(1)填撥款單,經(jīng)我審批后交由國庫科去撥款。我分三次給張某總計30萬元,這筆錢都是政府經(jīng)費,以會務費、招待費的名義撥到松原市政府賓館的。
2.證人來XX(松原市委副秘書長,時任松原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的證言證明:2007年1月,張某說他從松原市財政局要了10萬元,讓我聯(lián)系松原市賓館經(jīng)理肖XX(1)把10萬元提現(xiàn)。過了幾天,我去找肖XX(1),他和我說需要扣除6千元的稅費,然后肖XX(1)把扣除稅金后的9.4萬元現(xiàn)金交給了我。2007年9月,張某和我說從市財政局要了10萬元,要求我通過松原市賓館走賬的方式提現(xiàn)。我跟肖XX(1)說明情況后,2007年11月,我派政府司機袁XX去找肖XX(1)取回來9萬元,這次賓館按10%扣了稅費。2008年10月,張某和我說,他從市財政要了10萬元,讓我去找肖XX(1)還是走市賓館帳的方式提現(xiàn)。2009年1月,我到肖XX(1)辦公室,取回扣除稅費后的9萬元。我每次取回來錢之后,按照張某的要求由我保管,這27.4萬元都是張某個人花銷和他人情往來使用了,具體支出的時間和數(shù)額我都有記錄。
3.證人袁XX(松原市政府行政處科員,時任張某司機)的證言證明:2007年11月,我按照來XX要求去松原市政府賓館取來9萬元后,把錢交給了來XX。張某的日?;ㄤN所需的經(jīng)費由來XX以現(xiàn)金方式保管,其中與我相關的用于張某個人日?;ㄤN的經(jīng)費共計7萬元。
4.證人趙XX(1)(松原市政府辦公室信息科科長,時任張某秘書)的證言證明:張某任松原市副市長期間,張某的日常花銷全部由來XX以現(xiàn)金的形式保管,至于這筆錢的來源我不清楚。張某有部分買藥品、食品的花銷是我從來XX處支取的。
5.證人李XX(時任松原市賓館財務部經(jīng)理)的證言證明:松原市賓館經(jīng)理肖XX(1)分別于2007年1月、2007年11月、2009年1月先后三次讓我將松原市財政局撥付給松原市賓館的30萬元中,扣除稅金后共27.4萬元提現(xiàn)后交給來XX和袁XX。這三次提現(xiàn)后,每次都是肖經(jīng)理安排采購部從餐廳采購原材料過程中虛開采購項目后進行了平賬。
6.證人季XX(1)(松原市財政局副局長,時任松原市財政局預算科科長)的證言證明:2007年1月至2008年10月,我按照局長鄒XX的指示,分三次將30萬元財政資金以會務費、招待費的名義撥付給松原市賓館。松原市財政局為什么給市賓館撥付補助經(jīng)費我不清楚,我接到鄒XX簽批的撥款通知后由我們預算科辦理了撥款手續(xù)。
7.消費記錄、借條證明:張某從松原市賓館套取的30萬元經(jīng)費的使用情況。
8.關于資金撥付的情況說明、松原市財政局文件、專項資金撥款通知書、預算撥款憑證證明:2007年1月8日、2007年9月25日、2008年10月30日,松原市財政局分別以會務費、招待費等名義將共計30萬元財政資金撥付至前郭縣政府賓館和松原市政府賓館。
9.銀行存款日記賬、記賬憑證、收據(jù)、材料入庫驗收憑單證明:2007年1月、2007年9月、2008年10月,松原市政府賓館分三次收到松原市財政局撥付的資金共計30萬元,以上資金被張某提現(xiàn)后該賓館以采購原材料的形式平賬。
10.非公司法人信息、情況說明證實:松原市賓館屬全民所有制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主管部門(出資人)是松原市人民政府。
11.干部任免審批表、松原市委組織部文件證明:2004年8月,肖XX(1)任松原市政府賓館經(jīng)理。
12.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張某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三)2010年1月,被告人張某利用其擔任松原市副市長職務上的便利,將其兒子張X安排在前郭縣科技局下屬事業(yè)單位前郭縣科技信息研究所掛名,未實際到崗位上班但領取工資、津貼補貼,至2014年5月,非法占有公款共計人民幣12.505084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明:
1.證人張XX(2)(張某妻子,時任前郭縣財政局教科文科科員)的證言證明:2009年,當時前郭縣有個政策是可以通過考試擇優(yōu)錄取本科應屆畢業(yè)生,并以編外人員的身份給分配到事業(yè)單位就業(yè)上班。張某當時是松原市副市長,他跟時任前郭縣的相關領導打招呼后讓兒子張X在不通過考試的情況下直接入職到前郭縣科技信息研究所,崗位就是空掛著,張X一天班也沒上過。2010年1月至2014年5月期間,領取了張X的工資、各種津貼補貼等共計人民幣12.51萬元。
2.證人劉XX(時任前郭縣縣長)的證言證明:2009年年底或者2010年年初,時任松原市副市長張某跟我說,給他兒子張X安排一個工作,因為張某是松原市副市長,我的上級領導,所以我同意并找來前郭縣人社局局長張XX(3)和財政局局長李XX,讓他們把張某兒子張X不通過考試直接以編外人員的身份安排到單位上班,其他具體細節(jié)都是交給張XX(3)和李XX去辦了。
3.證人張XX(3)(時任前郭縣人社局局長)的證言證明:2010年1月,時任前郭縣縣長劉XX找到我和前郭縣財政局長李XX,說張某副市長的兒子張X今年畢業(yè),想不通過考試直接分配一個編外人員的工作,需要我直接辦理入職手續(xù),后我讓前郭縣人社局干部調(diào)配科科長韓XX出具了相關介紹信、報到證,讓張X直接去前郭縣科技信息所入職了。
4.證人李XX(松原市旅游集團顧問,時任前郭縣財政局局長)的證言證明:2009年底或2010年初,前郭縣縣長劉XX找到我和人社局局長張XX(3),說張某副市長的兒子張X今年畢業(yè),想不通過考試直接分配一個編外人員的工作。之后張XX(3)就把張X直接分配到前郭縣科技信息研究所,相關手續(xù)辦完后,于2010年1月開始財政局給張X發(fā)放了工資。
5.證人韓XX(時任前郭縣人社局干部調(diào)配科科長)的證言證明:2009年,張某的兒子大學畢業(yè)后,以編外人員的身份直接分配到前郭縣科技信息研究所,在辦理入職分配手續(xù)的時候是由我出具了介紹信。2010年1月,前郭縣人社局局長張XX(3)讓我給張某的兒子張X出具機關事業(yè)單位人員調(diào)動介紹信,于是我開具介紹信后送到張XX(3)局長辦公室。之后,他們拿著該介紹信就可直接到前郭縣科技信息研究所辦理入職手續(xù)了。
6.證人張XX(4)(時任前郭縣科技局局長)的證言證明:2010年1月,主管全市科技工作的松原市副市長張某給我打電話說,其兒子張X到科技局報道,只是過渡一下,意思是不來上班,其他的事情讓我不要管。我就讓時任前郭縣科技信息研究所所長杜X辦理張X的入職手續(xù)和工資關系,張X從來沒上過班,我也從來沒見過他。
7.證人杜X(時任前郭縣科技信息研究所所長)的證言證明:2010年1月,時任前郭縣科技局局長張XX(4)讓我安排一個叫張X的人到前郭縣科技信息研究所上班,我讓王XX(1)辦理了張X的入職手續(xù)。2010年1月,張X正式入職前郭縣科技信息研究所,但張X從來沒上過班。
8.證人王XX(1)(前郭縣科技信息研究所科員)的證言證明:2010年1月,我?guī)椭k理了張X到前郭縣科技信息研究所的入職手續(xù)和工資關系。2010年1月,前郭縣財政局開始給張X發(fā)放工資,張X從來沒上過班。有兩年張X的第13個月工資和取暖費是由我領取后送給了張X的母親張XX(2)。
9.前郭縣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聘2009年度重點大學本科和蒙古族大學本科畢業(yè)生工作方案、證明材料證明:根據(jù)相關要求,2009屆畢業(yè)生應于2010年12月參加招聘考試合格后分配到事業(yè)單位工作。張X于2009年7月大學本科畢業(yè),應按照《工作方案》參加招聘考試合格后再分配至事業(yè)單位工作。經(jīng)核實,張X雖符合《工作方案》相關條件要求,但其未參加過前郭縣畢業(yè)生招聘考試的情況下,于2010年1月分配到前郭縣科技信息研究所。
10.前郭縣財政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張X的工資發(fā)放時間為2010年1月至2014年5月。
11.張X工資卡銀行流水、個人業(yè)務交易單證明:從2010年開始,張X的工資打入及支取情況。
12.機關事業(yè)單位人員調(diào)動介紹信、報到證、商調(diào)函、編制員額管理冊、工資發(fā)放明細表及工資核定表證明:張X于2010年1月入職前郭縣科技信息研究所,從2010年至2014年5月,財政共向張X發(fā)放工資、津貼等共計人民幣12.505084萬元。
13.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證明:前郭縣科技信息研究所的機構(gòu)類型為事業(yè)單位。
14.前郭縣公安局育才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公民戶籍信息證明證明:張X,父親系張某,母親系張XX(2)。
15.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張某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二、受賄犯罪事實
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張某利用其擔任前郭縣副縣長、松原市副市長、吉林省體育局副局長、吉林體育學院副院長職務上的便利,為松原市職業(yè)技術學院院長柴XX、姚XX等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資金撥付、榮譽表彰等事宜上提供幫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7.47444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一)2002年5月,被告人張某利用其擔任前郭縣副縣長職務上的便利,在松原市華鑫房屋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向其岳父張XX(1)支付房屋拆遷補償款過程中,通過時任前郭縣城鎮(zhèn)拆遷管理辦公室主任朱XX,向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荀XX索要超出正常補償范圍的錢款共計人民幣26.96654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明:
1.證人朱XX(時任松原市前郭縣城鎮(zhèn)拆遷管理辦公室主任)的證言證明:2002年,前郭縣華鑫公司對前郭縣育才街育才委進行動遷,當時我是拆遷辦主任,有一個叫張XX(1)的被拆遷戶是前郭縣副縣長張某的岳父,張某給我打電話說張XX(1)是他岳父,而且這個房子也是張某給張XX(1)蓋的,希望我能跟開發(fā)商聯(lián)系一下,能不能多給一些補償。我就跟荀XX說了張XX(1)家動遷的事情,荀XX也知道張某和張XX(1)的關系,而且張某分管建設,荀XX為了之后跟張某能處好關系,希望在施工過程中張某能給予方便,他也原意多給張XX(1)補償款,我和荀XX商定后,荀XX同意出資60萬元補償款。我按照正常的補償標準核算了一下,大概是補償27萬元左右,我向張某匯報后,張某同意了。事后簽動遷協(xié)議的時候,按照正常的補償標準簽訂協(xié)議,格外多給補償?shù)腻X是由華鑫公司荀XX支付的。協(xié)議上的價額是33萬多元,華鑫公司私下又補償了27萬元左右。
2.證人荀XX(松原市華鑫房屋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總經(jīng)理)的證言證明:2002年,我們前郭縣華鑫公司要開發(fā)前郭縣育才街育才委的居民區(qū)建設平安小區(qū),具體負責動遷工作是拆遷辦主任朱XX。拆遷范圍內(nèi)有一戶是時任前郭縣副縣長張某家的房子,房屋產(chǎn)權登記上的名字是張XX(1)。朱XX跟我說張XX(1)是張某的岳父,當時張某分管建設局我不能得罪他,當時的動遷工作正需要他給予支持,后來朱XX找我商量補償多少錢時,我讓朱XX去跟張XX(1)談按照60萬元補償,朱XX事后告訴我張XX(1)同意了。按照當時補償規(guī)定最高能給補償30多萬元左右。正常標準補償?shù)?0多萬元是從拆遷辦通過簽動遷協(xié)議支付的,其余多出的近30萬元是我公司直接支付的。我給張某多補償26萬余元,一是為了事后有事好找他請求幫忙,二是為了讓他不給我出難題,不給我設障礙,能保證我正常開工、施工、驗收。
3.證人王XX(2)(前郭縣城鎮(zhèn)土地征收領導小組辦公室二辦主任)的證言證明:2002年,前郭縣城鎮(zhèn)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華鑫公司開發(fā)平安小區(qū)的動遷補償工作,當時給被拆遷戶張XX(1)按照最高標準給補償了33.03萬元。
4.證人劉X(松原市華鑫房屋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出納員)的證言證明:2002年,松原市華鑫房屋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開發(fā)了前郭縣平安小區(qū),當時通過拆遷辦給一個叫張XX(1)的拆遷戶補償了33.03萬元,后經(jīng)理荀XX個人又拿了26.97萬元,由我送給了張XX(1)。張XX(1)的房子300多平方米,當時補償標準每平方米900元左右,外加其他附屬物,應給他是33萬元左右,可是實際上我們公司給了張XX(1)60萬元。
5.房屋所有權證、證明、房屋所有權登記證明:前郭縣文化節(jié)文化委的三間平房房主是張XX(1)。
6.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松原市華鑫房屋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支出憑證、拆遷補償費付款憑單、補償明細情況說明、結(jié)算審批表、松原市物價局、建設局文件證明:按照政府規(guī)定的補償標準,松原市華鑫房屋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支付給張XX(1)拆遷補償款33.03346萬元。
7.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企業(yè)信息證明:松原市華鑫房屋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荀XX,該公司負責平安小區(qū)的建設。
8.前郭縣民族體育場商企辦公樓買賣合同、記賬憑證證明:拆遷補償款中的30萬元,張某在前郭縣體育場買了門市房并落在兒子張X名下。
9.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張某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二)2002年至2003年,被告人張某利用其擔任前郭縣副縣長職務上的便利,接受姚XX的請托,為其承攬前郭縣民族體育場工程并結(jié)算工程款和為其獲得前郭縣鎮(zhèn)南村10萬平方米土地使用權事宜提供幫助。2001年10月,張某在長春太陽城家具城,收受姚XX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2006年9月,張某在長春名車廣場購買北京現(xiàn)代牌越野車時,姚XX為張某支付購車款20.8萬元;2009年3月,張某以低于市場價25萬元的價格向姚XX購買長春市財政局職工住宅17號樓1102室及園區(qū)A62號地下車位;2009年11月,張某以低于市場價29.7079萬元的價格向姚XX購買松原市前郭縣王爺府花園18幢18號1單元401室的住宅和18號單元004室、1017室車庫,共計折合人民幣85.5079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明:
1.證人姚XX(江蘇宏景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松原江蘇南通六建建設集團松原分公司項目部經(jīng)理、松原市藍天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的證言證明:2002年,時任前郭縣副縣長兼民族體育場建設指揮部總指揮的張某通過找時任前郭縣文體局局長侯XX,在我掛靠的江蘇南通六建建設集團承攬前郭縣民族體育場項目及工程款結(jié)算上提供幫助;2003年年初,為我拿到前郭縣鎮(zhèn)南村面積10萬平方米土地的事項上提供了幫助。2001年10月,張某要到長春購買家具和家電,我說要陪他一起去,在長春太陽城張某挑選了價值10多萬元的家具和家電,結(jié)賬時我?guī)蛷埬持Ц读?0萬元,剩余的費用是張某支付的。因為張某是前郭縣副縣長,我為了與他拉近關系,在前郭縣承建工程的過程中得到他的幫助,所以為張某支付10萬元。2006年9月,張某說他在長春名車廣場看中了一輛現(xiàn)代途勝越野車,現(xiàn)價20.8萬元,他說身上沒帶那么多錢希望我?guī)退麎|付,于是我給公司財務人員打電話,從南通六建公司賬戶把購車款轉(zhuǎn)賬到長春廣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賬戶。之后張某和司機辦理了相關手續(xù)。過了兩天,張某打電話說,要把車款還給我,我說不用了,張某也就沒再說什么。我得到張某的幫助,一直想找機會感謝他,正好他要買車我就給他付了車款,沒讓他還給我車款。2009年初,張某跟我說他要調(diào)到省里工作,讓我?guī)退艺覂r格合適的房子,當時我手里有一套位于長春市財政小區(qū)的一套樓房,張某要購買我的房子和車位,問我一共多少錢,我說房子和車位我花費65萬元購買的,你看能給多少,張某說給我40萬元,當時我想價額太低,但是沒有辦法同意了。2009年3月,張某將40萬元匯到我公司出納徐X的銀行賬戶上,之后把購房發(fā)票過戶到張某愛人張XX(2)名下了。2009年夏天,張某跟我說他想在我開發(fā)的前郭縣王爺府小區(qū)買房子,我領著他去看了王爺府18號樓1單元4層的一個200多平方米房子。張某跟我說他想按照之前給前郭縣政府的團購價買這個房子,我同意了。過了一段時間,張某跟我提出還想在樓下買兩個車庫,當時車庫每平方米3500元,張某跟我說便宜一點,我說按2500元賣給他,他同意了。2009年11月張某一次性支付了房子和車庫款共計52萬元。張某不符合王爺小區(qū)的團購條件,王爺府團購的范圍是烏蘭大街城市信用社、前郭縣政府、前郭縣縣委、前郭縣政府賓館,只有這四個單位上報的團購人員名單以及在2008年6月前交付團購款的,才享受團購價,張某是時任松原市副市長,不符合團購條件。
2.證人張XX(2)(張某妻子)的證言證明:2009年初,張某跟我說,姚XX在長春市凈月區(qū)財政小區(qū)有個157平方米左右的房子以40萬元的價格要賣,讓我準備錢。2009年3、4月份,我和張某將40萬元存入姚XX提供的徐X名下的銀行賬戶上。之后我和張XX(5)簽訂了購房協(xié)議。2009年11月,我從姚XX那以53萬元左右的價格購買了松原市前郭縣王爺府小區(qū)18號樓1單元4樓面積214平方米左右,一樓有兩個車庫面積70平方米的房產(chǎn)。房子是姚XX的藍天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開發(fā)并施工建設的。2012年夏天,我把該房產(chǎn)以120萬元的價格賣給孫XX。
3.證人袁XX(時任張某司機)的證言證明:2006年9月,張某在長春參加會議結(jié)束后到長春名車廣場看車,他看中了一臺現(xiàn)代途勝越野車,價格20.8萬元,當時張某沒帶錢,就給姚XX打電話讓他先把車款付了,回頭再把錢打給他。姚XX就打電話讓公司財務人員把車款轉(zhuǎn)給車行。之后,我辦理了買車的相關手續(xù),張某將車開回松原市。
4.證人徐X(江蘇宏景集團有限公司出納員)的證言證明:2009年3月27日,張XX(2)匯入我公司一筆資金40萬元后,我跟總經(jīng)理姚XX說了張XX(2)匯來了40萬元,他讓我把錢取出后交給他,于是我取出現(xiàn)金40萬元后把錢交給了姚XX。
5.證人侯XX(時任前郭縣文體局局長)的證言證明:2002年3月,前郭縣文體局要建設前郭縣體育場,時任前郭縣副縣長張某任該建設工程指揮部總指揮,張某給我推薦江蘇南通六建有限公司讓其中標,后我在評標時給該公司打了高分南通六建中標,張某表示體育場工程一共三期工程都讓南通六建干。2003年12月,張某說財政局會給文體局撥付體育場的工程款,讓我到賬后立刻給南通六建松原分公司撥付過去,半個月后財政到賬200萬元,我都撥付給了南通六建松原分公司。
6.證人李XX(時任前郭縣財政局局長)的證言證明:2003年12月末,時任前郭縣副縣長的張某跟我說,文體局民族體育場項目是縣重點項目,到年末了農(nóng)民工要工程款的多,讓我先給前郭縣文體局撥200萬元。2003年12月31日我撥了50萬元,2004年1月又撥付了150萬元。
7.證人王國林(時任前郭縣建設局局長)的證言證明:2002年11月,時任前郭縣副縣長的張某分管建設局后,我將之前向前郭縣政府打的籌建新垃圾場的請示給了張某,這個新垃圾場位于鎮(zhèn)南村,需要由前郭縣政府支付給鎮(zhèn)南村130萬元作為征地費用。2003年1月,縣政府常委會決定由縣建設局將鎮(zhèn)南村磚廠廢棄地征為國有土地,用作前郭縣新的垃圾場,張某說姚XX給建設局打款130萬元用作征收垃圾場地費用,并讓我代表建設局和鎮(zhèn)南村簽訂了征用前郭縣鎮(zhèn)南村磚廠廢棄地作為新垃圾場的協(xié)議書。2004年1月,我又代表建設局和姚XX的前郭縣藍天商貿(mào)有限公司簽訂了租賃協(xié)議,由姚XX出資購買鎮(zhèn)南村磚廠廢棄地并有償租賃給建設局作為垃圾場使用。
8.證人張XX(5)(姚XX外甥女的丈夫)的證言證明:2008年上半年,姚XX花65萬元購買了長春市南關區(qū)凈月街道財政局職工住宅小區(qū)17號樓1單元1102室和該小區(qū)A庫62號地下停車位,并將產(chǎn)權落在我的名下,因為是集資房所以只有購房收據(jù),當時不能辦理房產(chǎn)手續(xù)。2009年10月,姚XX聯(lián)系我說將該房屋和車位以40萬元的價格賣給一個叫張XX(2)的人,并讓我跟張XX(2)辦理了房屋交接手續(xù)。我就拿著購房收據(jù)到售樓處與張XX(2)簽訂了樓房買賣協(xié)議,并把購房收據(jù)上的業(yè)主姓名變更為張XX(2)。
9.前郭縣組織部文件、干部任免審批表證明:1998年10月,侯XX被任命為前郭縣文體局局長。
10.江蘇南通六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材料證明:姚XX于1990年3月至2007年4月,在南通六建公司松原、長春分公司任項目負責人,期間我公司提留管理費和稅金等費用后由姚XX自行安排其他工資、材料等款項。2007年4月,姚XX離開我公司后與本公司無任何業(yè)務及其他聯(lián)系。
11.江蘇南通六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長春分公司情況說明、供應商明細賬、收款憑單證明:江蘇南通六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長春分公司于2006年9月4日支付長春廣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汽車款20.8萬元。
12.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證明:姚XX付款購買的現(xiàn)代牌汽車落在張某妻子張XX(2)名下。
13.情況說明、記賬憑證、收款憑單證明:2008年8月,姚XX花費65萬元從于世珍處購買了長春市財政局職工住宅17號樓1102室及園區(qū)A62號地下車位,錢款由江蘇南通六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支付,2009年3月,用張XX(2)轉(zhuǎn)進的40萬元沖減了部分購房款,目前公司賬上尚有25萬元房款未沖減。
14.房地產(chǎn)登記信息、收據(jù)、樓房買賣協(xié)議書、商品房買賣合同、稅收繳款書證明:位于長春市凈月開發(fā)區(qū)的長春市財政局職工住宅小區(qū)17號樓1單元1102室的房屋于2009年10月20日由張XX(2)出資購買并于張XX(5)簽訂買賣協(xié)議書,該購房合同從張XX(5)名下轉(zhuǎn)至張XX(2)名下,房屋所有權人張XX(2)。
15.房地產(chǎn)估價報告證明:長春市財政局職工住宅17號樓1102室及園區(qū)地下車位A62號在價值時點2009年10月20日的房地產(chǎn)現(xiàn)狀價值為65萬元。
16.王爺府花園一期團購方案、情況說明證明:前郭縣王爺府花園一期除烏蘭大街信用社、前郭縣政府辦公室、郭爾羅斯飯店、前郭縣委辦公室這四家單位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均執(zhí)行市場價。
17.公司登記表、客戶明細賬、記賬憑證、中國銀行現(xiàn)金存款憑證證明:2007年4月,姚XX與其妻徐夢圓注冊成立松原市藍天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并開發(fā)了松原市王爺府花園。2009年11月,張XX(2)將購買王爺府花園18幢18號1單元401室的住宅和18號單元004室車庫、1017室車庫款共計52.52萬元支付給松原市藍天房地產(chǎn)公司。
18.銷售不動產(chǎn)發(fā)票、房屋買賣協(xié)議書、商品房買賣合同證明:2012年7月,張某將前郭縣王爺府花園18幢18號1單元401室的住宅和18號單元004室車庫、1017室車庫賣給了孫XX。
19.房地產(chǎn)估價報告證明:吉林省松原市前郭縣王爺府花園18幢18號1單元401室住宅和18號單元004室車庫、1017室車庫在價值時點2009年11月17日房地產(chǎn)現(xiàn)狀價值為82.2279萬元。
20.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證明:2002年5月,前郭縣文化體育局與江蘇南通六建集團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簽訂了關于民族體育場擴建工程的合同。
21.關于下達縣文體局新建民族體育場的年度計劃的通知、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建設工程項目報建登記表、招投標書、營業(yè)執(zhí)照等書證證明:2002年3月,前郭縣文體局新建民族體育場項目進行了招投標程序,后由江蘇南通六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標。
22.關于民族體育場一期工程決算問題的會議紀要、決算協(xié)議、記賬憑證證明:前郭縣文體局與江蘇南通六建集團松原分公司關于前郭縣民族體育場工程的資金結(jié)算情況。
23.前郭縣政府辦公室會議紀要、前郭縣建設局關于籌建新垃圾場的請示、記賬憑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權變更審批表證明:2002年,前郭縣建設局向縣政府請示籌建新垃圾場;2003年,張某主持相關會議決定征用前郭鎮(zhèn)鎮(zhèn)南村磚廠廢棄地用作垃圾場,由姚XX出資130萬元征地,該地由前郭縣建設局租用,租用到期后該地使用權變更至姚XX的前郭縣藍天商貿(mào)有限公司名下。
24.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張某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三)2005年至2012年,被告人張某利用其擔任松原市副市長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時任松原市油區(qū)教育處黨委書記范X的請托,為其提拔為松原市油區(qū)教育處處長兼黨委書記、松原市教育局局長提供幫助。期間,張某先后十五次在其松原市政府辦公室收受范X給予的人民幣共計15萬元。2012年初,張某以中國民主建國會松原市委缺少辦公經(jīng)費為由,向范X索取人民幣10萬元并非法占有。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明:
1.證人范X(松原市教育局局長,原松原市油區(qū)教育處處長)的證言證明:2005年至2012年期間,每年春節(jié)和中秋節(jié)我都到張某辦公室給他送1萬元,先后十五次共送給張某15萬元。2012年,張某跟我說民建松原市委辦公經(jīng)費緊張,讓我借給他10萬元,我就安排油田高中的遲XX(2)讓他以油田高中的名義向油區(qū)教育處借款10萬元后,安排財務科長夏XX把錢給張某送去了。但最后油田高中具體怎么核銷這筆10萬元賬目我不清楚。我給張某送錢,除了他是我的分管領導,我為了與他拉近關系,在工作上得到他的幫助和支持,感謝他2008年推薦我去松原市油區(qū)教育處任處長,還有為了感謝2012年他推薦我任松原市教育局局長。
2.證人夏XX(松原市油區(qū)教育處副處長)的證言證明:2012年年初,范X找我說副市長張某需要10萬元錢用于民建辦公經(jīng)費,讓我聯(lián)系油田高中暫借10萬元,等年底張某從市財政申請經(jīng)費后再還給油田高中。我就安排了油田高中校長遲XX(2)辦理此事,后遲XX(2)讓其辦公室主任袁XX將10萬元拿給我后,我到張某的辦公室將10萬元交給了張某。這筆10萬元張某沒有還,直到2013年底張某調(diào)離松原市后,油田高中將這筆資金全部核銷平賬了。
3.證人遲XX(2)(時任松原市油田高中校長)的證言證明:2012年年初,范X說要用10萬元,讓我以油田高中的名義向松原市油區(qū)教育處借10萬元,我安排辦公室主任袁XX去辦這件事,袁XX借出來錢之后就把錢交給夏XX了,當時并不知道該筆錢用于何處,后來聽說是張某副市長要用這筆資金。這10萬元一直沒有還,2013年底油區(qū)教育處通知還這筆錢,我安排袁XX具體負責處理這件事。
4.證人來XX(松原市委副秘書長)的證言證明:2012年年初,夏XX來到松原市政府辦公樓遇到我,說要交給張某黨派經(jīng)費10萬元,讓我?guī)兔唤o張某,因為是黨派經(jīng)費我不想經(jīng)手,所以我跟夏XX說讓他直接交給張某,夏XX拿著錢進入張某的辦公室。事后,我聽張某說他向松原市油田教育處要了10萬元黨派經(jīng)費。
5.證人袁XX(吉林油田高級中學辦公室主任)的證言證明:2012年1月,校長遲XX(2)讓我去教育處找夏XX以學校需要經(jīng)費的名義借款10萬元,說是上面領導用錢,我就按照遲XX(2)的要求去找夏XX以油田高中需要經(jīng)費的名義借了10萬元并拿現(xiàn)金支票取了10萬元現(xiàn)金交給了夏XX。2013年夏天,我得知這筆錢送給張某了,而且也不可能還回來,我就按照遲XX(2)的要求,以學校經(jīng)費的名義虛開一些發(fā)票的方式套取了10萬元現(xiàn)金并返還教育處財務科后才處理了欠款賬目。
6.證人付XX(前郭鎮(zhèn)誠誠裝飾裝潢服務中心原法人)的證言證明:2013年11月和12月,我分兩次用前郭鎮(zhèn)誠誠裝飾裝潢服務中心的名頭以承攬維修工程的名義給油田高中虛開了兩張共計9萬元的發(fā)票。
7.證人董XX(2)(民建松原市委副主委兼秘書長)的證言證明:2012年,我任民建松原市委秘書長,民建松原市委沒有出現(xiàn)經(jīng)費困難的情況。
8.明細賬、記賬憑證、發(fā)票等證明:吉林油田高中向油區(qū)教育處借款10萬元并用裝飾裝潢以及采購學校用品發(fā)票進行平賬。
9.松原市委組織部文件、干部任免審批表證明:范X于2008年1月,被任命為松原市油區(qū)教育處處長;于2013年5月,被任命為松原市教育局局長。
10.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張某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四)2006年1月至2012年底,被告人張某利用其擔任松原市副市長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時任松原市教育局局長遲XX(1)的請托,為其提拔為松原市人大常委副主任提供幫助。期間,張某先后七次在其松原市政府辦公室收受遲XX(1)給予的人民幣共計7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明:
1.證人遲XX(1)(松原市人大常委會,原松原市教育局局長)的證言證明:2006年至2012年每年春節(jié),我都到張某所在的松原市政府辦公室送給張某1萬元,共計7萬元。我從吉林油田教育處劃歸到地方后,張某一直是我的分管領導,我送給他錢就是為了與他拉近關系,得到他的支持和幫助。張某在平時的工作中對我們教育局比較支持,對我個人也非常支持,特別是2012年末,松原市換屆時,他積極向松原市市委推薦我為松原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2.干部任免審批表證明:遲XX(1)于2008年1月,被任命為松原市教育局局長;2012年12月,被任命為松原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3.吉林省組織部文件、松原市人大公告證明:2012年11月26日,吉林省委組織部批復遲XX(1)為松原市第五屆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候選人人選;2012年12月22日,遲XX(1)被選為松原市第五屆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4.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張某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五)2006年7月至2013年春節(jié),被告人張某利用其擔任松原市副市長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時任松原市職業(yè)技術學院黨委書記、院長柴XX的請托,為該學院獲得設備采購資金提供幫助。期間,張某先后九次在其松原市政府辦公室、松原市煙草公司門口等地收受柴XX給予的人民幣共計18萬元。2009年6月,張某向柴XX索要人民幣10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明:
1.證人柴XX(時任松原市職業(yè)技術學院原黨委書記、院長)的證言證明:2006年夏天,我在得知張某要去美國之后,為了搞好關系約張某在松原市煙草公司附近見面后送給他1萬元。2007年春節(jié)至2013年春節(jié)期間,我每年都到張某辦公室以給領導拜年的名義送給他1萬元,共計7萬元。2008年下半年,我多次向張某提出學院因為基礎建設出現(xiàn)資金緊張的線狀,希望他協(xié)調(diào)省里相關部門撥付資金。過了幾天,張某說已經(jīng)協(xié)調(diào)了省里的相關部門可以撥付資金。2009年1月,省里撥付了專項資金20萬元。2009年6月,我去張某辦公室匯報工作時,張某讓我給他拿10萬元活動經(jīng)費,我表示同意。幾天后,我到張某辦公室送給他10萬元。2011年春季,我跟張某提出學院因為基礎建設還欠很多外債,想申請資金用于還債和基礎建設,希望張某協(xié)調(diào)相關部門給松原市職業(yè)技術學院撥付一些資金,張某表示同意。2011年下半年的時候,市財政以專項資金的名義撥付給學院80萬元左右。2012年春天,我讓敖XX給我準備了10萬元,約張某在松原市沿江街飛宇小區(qū)附近見面后,送給張某10萬元。因為張某是我的上級領導,為了與張某搞好關系所以我在每年春節(jié)給他送錢,還有張某為學院撥付經(jīng)費提供了幫助,為了感謝張某所以送給張某錢款。送給張某的錢都是我單位會計敖XX從單位小金庫中拿的。
2.證人趙XX(2)(吉林省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原省人大財政經(jīng)濟委員會副調(diào)研員)的證言證明:2008年下半年,我在省人大財經(jīng)委任職期間張某跟我說他分管的松原市職業(yè)技術學院有很多外債,想讓我協(xié)調(diào)省財政廳撥付一些經(jīng)費。我出于朋友之間的關系,就以個人名義找到時任省財政廳教科文處處長王X,提出能否給松原市職業(yè)技術學院撥付一些資金,之后王X是否撥付、如何撥付我就不清楚了。
3.證人夏XX(松原市職業(yè)技術學院計財處會計)的證言證明:2009年7月,我在敖XX的指使下,以虛開發(fā)票的方式平了學院10萬元賬目。2009年7月,我們學院以現(xiàn)金的方式支付給正興公司10萬元工程款,2009年9月,我們學院以銀行轉(zhuǎn)賬的方式支付給正興公司70萬元工程款,總計80萬元,但實際只支付給正興公司70萬元工程款,用剩余10萬元沖抵了借款10萬元。
4.證人李X(松原市財政局調(diào)研員)的證言證明:2008年和2011年,我按照時任松原市副市長張某的要求由松原市財政局向省財政廳出具關于松原市職業(yè)技術學院設備購置所需資金的請示,根據(jù)以上請示省財政廳分別撥付了20萬元和80萬元專項資金,以上款項均撥付給了松原市職業(yè)技術學院。
5.關于松原市職業(yè)技術學院設備購置所需資金的請示、關于下達一次性補助經(jīng)費指標的通知、經(jīng)費指標分配表證明:2008年和2011年,松原市財政局兩次向省財政廳書面申請松原市職業(yè)技術學院設備購置所需資金,省財政廳于2008年12月、2011年9月,以支持高等職業(yè)院校發(fā)展專項資金的名義向松原市財政局分別撥款20萬元、80萬元,后松原市財政局將該款項撥付給松原市職業(yè)技術學院。
6.干部任免審批表、職務任免通知證明:2005年7月,柴XX被任命為松原市職業(yè)技術學院院長。
7.出境記錄查詢結(jié)果證明:2006年7月15日,張某出境至美國,停留21天。
8.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張某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六)2010年年初至2012年年底,被告人張某利用其擔任松原市副市長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時任松原市殘疾人聯(lián)合會理事長高XX的請托,為該單位建設殘疾人康復及托養(yǎng)服務中心項目提供幫助。期間,張某先后五次在其松原市政府辦公室收受高XX給予的人民幣共計6萬元。2012年9月,張某以吉林省某領導家屬生活困難需要扶助為由,向高XX索取人民幣5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明:
1.證人高XX(時任松原市殘疾人聯(lián)合會理事長)的證言證明:2010年春節(jié)前,我為了得到張某工作上的支持,拉近與上級領導的關系,到張某辦公室送給張某1萬元。2011年春節(jié)前,我為了感謝張某對市殘聯(lián)工作的支持,到張某辦公室以拜年的名義送給張某1萬元。2012年春節(jié)前,我為了和張某處好關系,在工作上得到他的支持,從家里拿了1萬元,讓時任松原殘聯(lián)副理事長姜XX替我送給張某了。2012年底,張某馬上要調(diào)到省里工作,我為了感謝張某在工作上提供的支持,讓姜XX給張某送去了1萬元。2010年3月,在松原市推進殘疾人康復中心和托養(yǎng)中心項目建設過程中,需要協(xié)調(diào)省殘聯(lián)等相關部門,為了讓張某出面協(xié)調(diào)相關部門,我讓姜XX給張某送去了2萬元。2萬元來源是2010年有一個企業(yè)給康復中心捐贈了2萬元,這筆錢沒有入賬一直由白XX保管。2012年9月初,張某打電話跟我說一位省里領導的親戚家庭條件不好,又因為出車禍需要資金治療,讓我以市殘聯(lián)的名義出5萬元救助一下,所以我就讓我們殘聯(lián)就業(yè)部的主任鄧XX找一個企業(yè)進行捐贈。過了幾天,鄧XX給我拿來了有一個企業(yè)捐贈的5萬元,我就讓姜XX將這筆錢送給了張某。張某是否實際救助省里領導的親屬我就不清楚。
2.證人姜XX(松原市殘疾人聯(lián)合會副理事長)的證言證明:2010年初,松原市殘聯(lián)到省里爭取兩個中心建設項目,高XX就給我拿了2萬元現(xiàn)金,讓我給張某送去,作為爭取項目的活動經(jīng)費,于是我到張某辦公室送給張某了。2012年春節(jié)前,高XX拿著事先準備好的1萬元讓我給張某送去,我就到張某辦公室送給他了。2012年下半年,高XX給我拿了5萬元,讓我把這5萬元送給張某,我在市殘聯(lián)辦公樓下把錢送給了張某。當時我不知道因為什么事情,后來聽說是省里領導的親屬因為出車禍需要治療,張某讓高XX救助的。2012年11月,高XX拿著事先準備好的1萬元,讓我給張某送去,我就到張某辦公室送給他了。這樣按照高XX的安排我給張某送過錢共計9萬元。
3.證人季XX(2)(松原市科馭辦公設備有限公司經(jīng)理)的證言證明:2010年,我們公司去給松原市殘疾人康復中心安裝設備的時候,我看到康復中心的孩子年齡都不大,都是些殘疾兒童很可憐,我就跟白XX主任溝通了一下,給他們康復中心捐贈了2萬元。
4.證人白XX(松原市殘疾人康復中心主任)的證言證明:2010年,給我們康復中心安裝設備的公司經(jīng)理季XX(2)看見我們康復中心的孩子情況比較特殊,就給我們康復中心捐贈2萬元用于資助這些殘疾兒童,當時高XX讓我把這筆錢先放在康復中心。過了幾天,高XX讓我把這筆2萬元給姜XX送去,我就把2萬元給姜XX送去了。
5.證人鄧XX(時任松原市殘聯(lián)就業(yè)部主任)的證言證明:2012年,高XX打電話說,有一個領導親屬出車禍了,生活挺困難需要救助,讓我去籌集一下救助款,我就聯(lián)系松原市做塑料制品的廠子,跟他們經(jīng)理王X說了需要救助的事情。過了幾天,王X告訴我捐贈款籌集到了,我就去取回來5萬元救助款后把錢交給了高XX。
6.證人王X(松原市宇函環(huán)藝有限責任公司經(jīng)理)的證言證明:2012年8、9月,鄧XX跟我說有殘疾人需要救助,讓我根據(jù)經(jīng)濟情況進行捐款,也沒有說需要我捐贈多少錢,于是我就給市殘聯(lián)捐贈了5萬元,記得錢是鄧XX到我們公司取走的。
7.關于印發(fā)吉林省殘疾人社會保障工作三年推進計劃的通知、松原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松原市殘疾人聯(lián)合會關于建設殘疾人康復及托養(yǎng)服務中心的請示、批復、立項通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證明:吉林省財政廳、吉林省民政廳于2009年9月印發(fā)殘疾人社會保障工作三年推進計劃,要求各地推進殘疾人康復中心建設,松原市殘聯(lián)向政府申請該項目立項并得到政府支持,繼而立項建設。
8.干部任免審批表、職務任免通知證明:高XX于1997年任松原市殘聯(lián)理事長。
9.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張某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七)2014年8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張某利用其擔任吉林省體育局副局長、吉林體育學院副院長職務上的便利,接受陳X的請托,為其承攬吉林省體育局田徑運動館彩鋼項目維修改造、吉林省體育學院臨河校區(qū)1-4公寓樓外墻保溫項目、吉林省體育學院田徑運動場維修項目等工程提供幫助。期間,張某先后兩次在長春國際會展中心酒店停車場、吉林體育學院臨河校區(qū)施工現(xiàn)場收受陳X給予的人民幣共計25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明:
1.證人陳X(吉林省吉汽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臺州分公司負責人,原個體建筑生意人員)的證言證明:2014年8月,時任省體育局副局長張某,幫助我承攬了省體育局夏保中心彩鋼板維修改造項目;2016年5月,時任吉林體育學院副院長張某幫助我承攬了省體育學院臨河校區(qū)1-4公寓樓維修改造項目;2016年12月,張某幫助我承攬了省體育學院田徑運動場維修改造工程項目。2016年10月末,我在亞太大街工商銀行網(wǎng)點取出19.99萬元后,從中取出5萬元用黑色塑料袋包裝后,到長春會展中心酒店的停車場,將5萬元送給了張某。2017年1月下旬,我將事先準備好的20萬元現(xiàn)金用黑色塑料袋裝好放在我車上,到臨河校區(qū)田徑運動場改造工程工地,看到張某自己開車過來檢查工作,臨走時我上張某的白色豐田霸道越獄車,跟他說快過年了,感謝領導幫助我承攬了工程,以后還需要你多幫忙,這是我的一點心意,我就把裝有20萬元現(xiàn)金的黑色塑料袋放在張某的車座旁邊,他當時客氣一下,然后我就離開了。
2.證人才XX(吉林體育學院資產(chǎn)管理處處長)的證言證明:2016年5、6月,時任吉林體育學院副院長的張某跟我說他在松原市有個朋友投標了學生公寓項目,讓我給招標代理公司打招呼給予照顧希望中標。之后我給負責招標工作的吉林省信達交通招標有限公司的肖XX(2)經(jīng)理打電話并轉(zhuǎn)達了希望給予照顧。事后我知道躋強公司的陳X中標體育學院公寓及教學樓維修改造工程項目。2016年底,體育學院田徑項目進行招投標工作,當時張某并沒有授意我給招標代理公司打招呼,后來通過中標通知書我知道江西朝暉公司中標該工程,負責人還是陳X。
3.證人肖XX(2)(吉林省信達交通招標有限公司經(jīng)理)的證言證明:2016年5月,吉林體育學院資產(chǎn)處處長才XX找到我說學院領導的一個叫陳X的朋友在躋強公司準備參與投標體院學院公寓及教學樓維修改造項目希望我予以關照。但我并沒有給予陳X和躋強公司特殊關照。2016年11月初,才XX和陳X分別找過我想讓我在體育學院田徑場維修改造項目招投標過程中給予關照,但我都沒有按照陳X和才XX的意思去關照陳X的公司。
4.證人馬XX(吉林省體育局夏季競技運動保障中心主任)的證言證明:2014年5月,張某跟我說松原市有一個朋友能干維修工程,看看這個朋友是否能干夏保中心運動員田徑館維修改造項目。2014年7、8月,田徑館維修改造項目的指標文下來后,我跟董XX(1)說張某有指示將這個項目給陳X干,讓他幫助陳X履行一下招投標手續(xù)。我告訴董XX(1)我們自己控制這個工程,讓陳X找一個可控制的招標公司和中標單位,然后我們?nèi)フ沂┕し?,按照工程進度給發(fā)放工程款,將來把這個項目彩鋼屋面給陳X施工。同年9月,董XX(1)對我說這個項目招標結(jié)束了,然后我就通知陳X進場施工田徑館維修改造項目的彩鋼屋面工程。
5.證人董XX(1)(時任吉林省體育局訓練基地管理中心辦公室主任)的證言證明:2014年8月,省體育局訓練基地管理中心主任馬XX跟我說省體育局訓練基地管理中心田徑館彩鋼瓦維修工程準備交給陳X干,說陳X是松原過來的,是張某局長介紹來干工程的,田徑維修總工程以后不管誰中標,都得把田徑館彩鋼瓦維修工程要交給陳X施工。同年9月上旬,馬XX讓我和陳X簽訂放火安全等相關協(xié)議,第二天陳X就帶人進場施工了。
6.證人姜X(吉林省躋強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jīng)理)的證言證明:2016年5月,陳X有個工程項目想借用我們公司的資質(zhì)參與投標,我和陳X商定我們公司要收取1%的管理費。這樣我們公司出具授權委托書后,由陳X參加招投標。當年6月,我們公司中標了這個工程項目,陳X以我們公司的資質(zhì)負責具體工程施工。施工結(jié)束后,工程款打入我們公司賬戶,我們扣除稅金和管理費后,剩余工程款都打給陳X。
7.證人黃XX(江西省朝暉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長春分公司原總經(jīng)理)的證言證明:2016年11月,陳X說想借用江西省朝暉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資質(zhì)承攬吉林體育學院田徑運動場維修改造工程項目的投標。經(jīng)過協(xié)商如果中標這個項目按照項目中標金額的1%給我們管理費及相應的稅費。這樣陳X用我們公司的資質(zhì)去參與了投標。同年12月中旬,陳X說他中標了這個項目,由陳X以我們公司的資質(zhì)負責具體工程施工,我們公司沒有參與施工。
8.工商銀行存取款明細證明:2016年10月30日,陳X從其銀行卡取現(xiàn)金19.99萬元;2017年1月9日至13日,陳X分五次取現(xiàn)金20萬元。
9.吉林省體育局招標公告、招標文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結(jié)算審核報告書、賬務憑證證明:吉林省體育局田徑運動館維修改造項目、吉林體育學院田徑運動場維修改造工程、臨河校區(qū)1-4公寓樓外墻保溫項目均進行了招投標,且分別由陳X掛靠的吉林省躋強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江西朝暉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中標并承建。
10.吉林省體育學院文件、干部任免審批表證明:2013年1月,才XX任吉林體育學院資產(chǎn)管理處處長;2013年12月,馬XX任吉林省體育局訓練基地管理中心主任。
11.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張某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八)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張某利用其擔任吉林省體育局副局長職務上的便利,接受吉林省體育系統(tǒng)運動創(chuàng)傷醫(yī)院院長張XX(1)的請托,為其獲得省體育系統(tǒng)“拔尖人才”稱號及享受研究員待遇提供幫助。期間,張某先后兩次在省體育局其辦公室收受張XX(1)給予的人民幣共計3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明:
1.證人張XX(1)(吉林省體育系統(tǒng)運動創(chuàng)傷醫(yī)院院長)的證言證明:2013年12月,我從省體育科學研究所所長調(diào)任到體育系統(tǒng)運動創(chuàng)傷醫(yī)院任院長,我在研究所有研究員資格但沒有享受研究員待遇,到創(chuàng)傷醫(yī)院后走衛(wèi)生醫(yī)療序列也不能享受研究員待遇。2014年8、9月,我請求張某幫忙,張某讓我去找省人社廳的一位處長,處長答復說,我的情況正常是不能享受研究員待遇,只能通過在科研所申報評選拔尖創(chuàng)新人才才可以享受研究員待遇。我向張某匯報后張某和人事處處長趙XX(3)打招呼,在年底給我評優(yōu)秀。2015年6月,我到張某辦公室送給他2萬元。2015年12月,我成功獲得了“拔尖人才”稱號并享受了研究員待遇。2015年年底,我得知張某的兒子在美國上學,張某準備2016年2月去美國看兒子后,到張某辦公室送給他人民幣1萬元。
2.證人楊XX(張XX(1)的妻子)的證言證明:2015年5、6月份,張XX(1)從我手里取走2萬元,我從家里給他拿的錢,當時我還問他為什么要用2萬元,他也沒有說這2萬元用于何處。這2萬元是我從我父母銀行存折里取出來的。
3.證人趙XX(3)(時任吉林省體育局人事處處長)的證言證明:2014年10月,張某跟我說張XX(1)是體育局的老同志快要退休了,幫助評個年度優(yōu)秀,對他在職稱評定時有好處。這樣對張XX(1)在吉林省第五批拔尖創(chuàng)新人才選拔上能有幫助,我就在2014年年底評優(yōu)的時候給予幫忙給張XX(1)評為優(yōu)秀。
4.吉林省專業(yè)技術資格評審表、吉林省體育局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優(yōu)秀成員公示、拔尖人才申報材料、吉林省第五批拔尖創(chuàng)新人才人員名單證明:張XX(1)系體育科研研究員;2015年1月,獲得2014年度省體育局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優(yōu)秀成員;2015年12月18日,被評為吉林省第五批拔尖創(chuàng)新人才。
5.省管干部因私出國證件保管情況說明證明:2016年2月,張某經(jīng)批準自費赴美國休斯敦出國探親。
6.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張某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九)2015年春節(jié)至2017年中秋節(jié),被告人張某利用其擔任吉林省體育局副局長、吉林體育學院副院長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時任吉林省體育局法規(guī)宣傳處副處長兼吉林省“雪立方”運動摩爾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徐XX的請托,為該公司在吉林省委巡視組要求進行整改的情況下積極協(xié)調(diào)確保正常運營和無償獲得停車位路基維修等提供幫助。期間,張某先后三次在吉林省體育局、吉林體育學院其辦公室收受徐XX給予的人民幣共計4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明:
1.證人徐XX(吉林省體育局法規(guī)宣傳處副處長兼吉林省雪立方運動摩爾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的證言證明:2015年春節(jié)前,我到張某辦公室以拜年的名義送給他1萬元。2015年4月下旬,省委巡視組發(fā)現(xiàn)“雪立方”現(xiàn)有經(jīng)營項目和立項不符要求整改,整改不好就會導致“雪立方”關閉運營。當時張某主持吉林省體育局的全面工作,所以我為了能讓張某多說“雪立方”的好處,想通過張某疏通關系,爭取一個好的解決方案來保證雪立方正常運營,我從韓X處拿了2萬元,到張某辦公室送給了張某。2016年夏天,省體育學院暑假期間有個道路維修項目在施工,因為所要維修的道路是學院和“雪立方”的共用道路,所以我找張某希望他出面協(xié)調(diào)后連同“雪立方”一側(cè)的路基一并維修,之后施工隊把“雪立方”一側(cè)的路基全部維修。我為了感謝張某幫忙,2016年中秋節(jié)前,到張某辦公室送給他1萬元。
2.證人霍XX(吉林體育學院后勤產(chǎn)業(yè)處副處長)的證言證明:2016年12月,省體育學院有一個田徑場維修改造項目,其中包括體育學院辦公樓和“雪立方”之間的一條道路維修,道路北側(cè)有10余個“雪立方”停車位。2017年8月,施工隊要開始施工這條道路前,我進行了現(xiàn)場踏查,張某提出讓我和施工隊負責人溝通,讓施工隊將“雪立方”這10多個停車位也給維修,后來我與施工隊負責人陳X溝通,陳X將停車位都給維修了,做好路基后給壓的瀝青路面。
3.證人韓X(時任吉林省雪立方摩爾運動中心有限公司會計)的證言證明:2015年4月,徐XX從我處取走單位帳外資金2萬元。
4.證人陳X(吉林省吉汽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臺洲分公司負責人)的證言證明:2017年8月,我在施工吉林體育學院田徑運動場維修改造項目時,霍XX對我說張某讓我將“雪立方”10多個停車位一起給維修了,我就答應,后期我給這些停車位做的路基并壓的瀝青路面。
5.吉林省委《關于印發(fā)省委第三巡視組關于巡視省體育局的反饋意見的通知》、關于整改工作的報告、情況說明、營業(yè)執(zhí)照證明:2015年3月,省委第三巡視組在巡視中發(fā)現(xiàn)省體育局訓練基地綜合訓練館(雪立方運動摩爾)現(xiàn)有經(jīng)營項目和立項不符并要求整改,省體育局進行了整改,綜合訓練館一直營業(yè)。
6.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證明:吉林體育學院田徑運動場維修改造項目由江西省朝暉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陳X掛靠)承攬。
7.干部任免審批表、吉林省體育局黨組文件證明:2013年7月,抽調(diào)徐XX到吉林省體育局訓練基地綜合訓練館主持工作,對外稱呼總經(jīng)理。
8.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張某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十)2015年11月,被告人張某利用其擔任吉林省體育局副局長職務上的便利,接受吉林省體育局夏季競技運動保障中心主任馬XX的請托,為涉嫌職務犯罪的該中心辦公室原主任董XX(1)從輕處罰和承諾為馬XX在工作中提供幫助,在省體育局其辦公室收受馬XX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明:
1.證人馬XX(吉林省體育局夏季競技運動保障中心主任)的證言證明:2015年10月,時任夏保中心辦公室主任董XX(1)被檢察院立案調(diào)查,11月中下旬,我找到張某問他能不能找人幫助董XX(1)做檢察院的工作,從輕處理,別體罰打罵,我告訴他董XX(1)案件可能是榆樹市檢察院辦理。張某就給松原市的老部下打電話問對方的同學是不是榆樹市檢察院的領導,對方說是,張某說我們體育局的董XX(1)案件由榆樹市檢察院辦理,讓對方聯(lián)系他的同學,給照顧從輕處理一下,對方答應了。我感覺張某能運作這件事,第二天到張某辦公室送給張某10萬元,說找人做工作需要錢,讓他先拿著用。過了一周左右,張某說這件事辦不了,讓我將10萬元拿回去,我當時沒有收,并且對他說你留著花,這些年對我工作都挺支持和照顧的,張某就收下了這10萬元。
2.證人董XX(1)(時任吉林省體育局訓練基地管理中心辦公室主任)的證言證明:2015年11月28日,我到省紀委就在“雪立方”建設工程上收受承建單位賄賂情況自首。2016年3月,該案轉(zhuǎn)交長春市南關區(qū)檢察院辦理。2016年12月22日,被長春市南關區(qū)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在審理我的案件過程中馬XX說給我提供了幫助。2017年元旦前后,在飯桌上馬XX跟我說,我在被羈押的時候他為了我案子的事找到張某,托他關系幫忙,具體提供了那些幫助,他也沒說,幫沒幫我也說不清楚。
3.證人孫成德(松原市農(nóng)業(yè)委員會主任)的證言證明:2015年10月,張某給我打電話問我榆樹市檢察院檢察長是不是我的同學,他有一個朋友董XX(1),現(xiàn)在正接受榆樹市檢察院審查,讓我?guī)兔Ω彝瑢W說一下給照顧,辦案過程中從輕辦理,別體罰打罵。因為張某曾經(jīng)是前郭縣的副縣長,于是我就跟張某說謊,說我給我同學打電話了,我同學說打罵體罰是絕對不可能的,案件上的事情照顧不了。張某說不行就算了吧。
4.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吉林省體育局黨組文件證明:吉林省體育局夏季競技運動保障中心是吉林省體育局所屬事業(yè)單位;2013年12月,馬XX被任命為吉林省體育局訓練基地管理中心主任。
5.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張某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十一)2016年5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張某利用其擔任吉林體育學院副院長職務上的便利,接受史XX的請托,為其承攬吉林體育學院南嶺校區(qū)體育綜合館維修改造工程和南嶺校區(qū)實驗室維修改造項目工程提供幫助。期間,張某先后兩次在吉林體育學院辦公室、吉林體育學院綜合樓北側(cè)停車場收受史XX給予的人民幣共計12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明:
1.證人史XX(掛靠吉林東堪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副院長)的證言證明:2016年5月,我負責設計吉林體育學院南嶺校區(qū)綜合館維修改造項目,我與院XX商定讓院XX掛靠吉林風佳科技有限公司承攬吉林體育學院南嶺校區(qū)體育綜合館維修改造工程的話利潤平分。2016年6月,我多次向張某提出我以風佳公司的名義投標了南嶺校區(qū)綜合館維修改造工程,希望他能夠提供幫助讓我中標,張某說知道了。2016年7月,風佳公司中標了該項目工程,在院XX施工過程中分多次給我匯入共計50萬元,在12月他最后一次匯給我30萬元后,第二天我拿出10萬元到張某辦公室,說感謝領導在這個工程上幫助并送給張某10萬元。2017年7月,我?guī)椭O計吉林體育學院南嶺校區(qū)食堂改造項目,期間我多次向張某提出想承攬這個工程。幾天后,霍XX和我說張某同意這個工程由我負責施工,由于這個工程是省體育學院田徑運動場維修改造工程項目的增項,不需要走招投標程序,我直接找施工隊施工了。2017年國慶節(jié)前,我為了感謝張某幫助我承攬這個工程,同時也希望他盡快撥付工程款,到吉林體育學院綜合樓北側(cè)停車場送給張某2萬元。
2.證人才XX(吉林體育學院資產(chǎn)管理處處長)的證言證明:2006年上半年,張某跟我說吉林體育學院南嶺校區(qū)綜合館維修改造工程是由吉林省東勘設計院設計的,設計院還有個下屬建筑公司叫吉林省風佳科技有限公司,如果風佳公司中標該工程既能保證質(zhì)量還能縮短工期,讓我去給招標代理公司打招呼。這樣我就找了吉林省信達交通招標有限公司經(jīng)理肖XX(2)打了招呼,過了不長時間吉林省豐佳科技有限公司順利中標。
3.證人肖XX(2)(吉林省信達交通招標有限公司經(jīng)理)的證言證明:2016年5月,我所在的吉林省信達交通招標有限公司受吉林體育學院委托對吉林體育學院南嶺校區(qū)綜合館維修改造工程進行招標,該學院資產(chǎn)處處長才XX找到我告知我讓吉林省風佳科技有限公司中標該項目。
4.證人霍XX(吉林體育學院后勤產(chǎn)業(yè)處副處長)的證言證明:2016年5月,史XX負責設計吉林體育學院南嶺校區(qū)綜合館維修改造項目,張某告知我要在史XX的吉林省風佳科技有限公司投標過程中給予照顧。
5.證人院XX(吉林鴻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的證言證明:2016年6月,我讓我們公司負責招投標業(yè)務的王XX(3)借用吉林省風佳科技有限公司資質(zhì)參與吉林體育學院南嶺校區(qū)綜合館維修改造工程的招投標工作,并讓史XX做吉林體育學院領導的工作幫助我們中標,史XX答應。之后我們靠掛風佳公司中標該項目,中標金額是700萬元。我們中標之后,史XX跟我說,吉林體育學院領導幫助我中標這個項目需要給領導拿一些好處費,這樣2016年8月至12月,我們財務人員分四次給史XX匯款50萬元。
6.證人王XX(3)(吉林鴻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電氣工程師)的證言證明:2016年6月,院XX在我的聯(lián)系下掛靠吉林省風佳科技有限公司,在史XX的運作下承攬了吉林體育學院南嶺校區(qū)綜合館維修改造項目,該項目造價700多萬元。
7.證人梁XX(吉林省風佳科技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的證言證明:2016年6月,王XX(3)找到我將鴻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掛靠在吉林省風佳科技有限公司,并中標承攬了吉林體育學院南嶺校區(qū)綜合館維修改造項目,我聽說中標價額好像是700多萬元。
8.證人陳X(吉林省吉汽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臺洲分公司負責人)的證言證明:2016年11月,我掛靠的江西朝暉城市建設有限公司承攬了吉林體育學院田徑運動場維修改造項目,其中該項目中的曾項南嶺校區(qū)食堂二樓維修改造項目是史XX負責的,史XX使用江西朝暉城市建設有限公司的資質(zhì)后,給對方支付管理費。
9.招標文件、公告、中標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結(jié)算審核報告書、賬務憑證證明:吉林體育學院南嶺校區(qū)體育綜合館維修改造工程和南嶺校區(qū)實驗室維修改造項目工程經(jīng)過招標,分別由吉林省風佳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西江西朝暉城市建設有限公司中標并承建。
10.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張某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另查明:被告人張某到案后主動交代監(jiān)察機關不掌握的貪污犯罪事實以及折合人民幣227.48萬元的受賄犯罪事實。張某退回全部贓款。
1.干部任免表、組織部任命文件證明:被告人張某于1995年11月至2004年3月任前郭縣副縣長;2004年3月至2012年12月任松原市副市長;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任吉林省人口計劃生育委員會副主任;2013年11月至2016年2月任吉林省體育局副局長;2016年3月至2017年11月任吉林體育學院副院長;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任吉林工商學院副院長。
2.戶籍信息證明:被告人張某的自然情況。
3.監(jiān)委沒收、追繳涉案財物清單及銀行票據(jù)復印件證明:被告人張某于2018年11月16日、11月19日、11月21日分別上繳贓款180.96萬元、95萬元、35萬元,共計310.96萬元至扣押款專戶。
4.吉林省監(jiān)察委員會出具的關于張某到案接受調(diào)查的情況說明證明:被告人張某到案后主動交代監(jiān)察機關不掌握的貪污犯罪事實以及折合人民幣227.48萬元的受賄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shù)額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guī)定,分別構(gòu)成貪污罪、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張某犯貪污罪、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張某如實供述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罪行,系自首,對其貪污罪依法減輕處罰。雖然張某具有索賄情節(jié),但如實供述有關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案發(fā)后積極退回全部贓款,真誠悔罪,對其受賄罪依法從輕處罰。張某在庭審中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罰。根據(jù)張某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二、扣押在案的張某貪污所得贓款人民幣52.505084萬元,返還被害單位。
三、扣押在案的張某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237.47444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次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金東弼
審判員 姜光日
審判員 李龍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張 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