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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忻中刑終字第383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0-02-08   閱讀:

審理法院: 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忻中刑終字第383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裁判日期: 2015-04-09
合 議 庭 :  趙耀侯亮劉泳江
審理程序: 二審

審理經(jīng)過

忻州市忻府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忻州市忻府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單位山西福山建筑裝飾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山公司)、被告人孔x鎖、喬亮X、張俊國、付建華、魏青田、焦貴寶、焦未平、康竹X、趙俊X、張?zhí)靀、張貴X、張x亮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孔x鎖犯合同詐騙罪一案,分別于2013年8月1日作出(2013)忻刑初字第222號、(2013)忻刑初字第223號刑事判決;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忻刑初字第101號、(2013)忻刑初字第101-104號、(2013)忻刑初字第106號、(2013)忻刑初字第112號刑事判決;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忻刑初字第107號刑事判決;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13)忻刑初字第98號刑事判決;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4)忻刑初字第15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孔x鎖、張俊國、付建華、魏青田、焦貴寶、焦未平、康竹X、趙俊X、張?zhí)靀、張貴X、張x亮提出上訴。本院分別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忻中刑終字第344號、(2013)忻中刑終字第347-349號刑事裁定書;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忻中刑終字第324號、(2013)忻中刑終字第332號刑事裁定;于12月9日作出(2013)忻中刑終字第345號、(2013)忻中刑終字第351號刑事裁定;于12月16日作出(2013)忻中刑終字第346號、(2013)忻中刑終字第350號刑事裁定;于12月12日作出(2014)忻中刑終字第15號刑事裁定,以原判違反有關分案、并案的法律規(guī)定為由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忻州市忻府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重審期間,忻州市忻府區(qū)人民法院決定對忻州市忻府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忻府檢刑訴(2013)299號起訴書另行指控原審被告單位山西福山建筑裝飾材料有限公司、原審被告人孔x鎖、張x亮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忻州市忻府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忻府檢刑補訴(2013)13號補充起訴書對原審被告單位山西福山建筑裝飾材料有限公司、原審被告人孔x鎖、張x亮提出補充起訴以及上述各案決定合并審理,并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忻刑初字第96號刑事判決。忻州市忻府區(qū)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原審被告人孔x鎖、張俊國、張x亮、付建華、焦未平、康竹X、張貴X、張?zhí)靀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忻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賈福梅、宋志遠出庭履行職務,原審被告人孔x鎖及其辯護人于新民、原審被告人喬亮X及其辯護人任淑琴、原審被告人張貴X及其辯護人史云嶺、原審被告人張俊國、張x亮、付建華、焦未平、康竹X、張?zhí)靀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一、被告單位福山公司、被告人孔x鎖、喬亮X、張俊國、付建華、魏青田、焦貴寶、焦未平、康竹X、趙俊X、張?zhí)靀、張貴X、張x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事實。

(一)、被告單位福山公司2001年注冊成立,2002年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孔x鎖。2007年3月1日福山公司“關于2007年度機構設置及人員配置的通知”文件載明,董事長為孔x鎖,副董事長蘇炳X,總經(jīng)理孔x鎖,副總經(jīng)理張x亮,并任命辦公室、財務部、生產(chǎn)技術部、營銷部等七個部門負責人,其中喬亮X為營銷部經(jīng)理。2008年10月1日福山公司發(fā)文,任命張俊國任公司總經(jīng)理,喬亮X任董事長助理,孔x鎖不再兼任總經(jīng)理職務。2010年5月,福山公司再次發(fā)文,成立三會、一室、九部管理機構,其中董事會成員董事長孔x鎖,副董事長張俊國,監(jiān)事長康竹X;總經(jīng)理辦公會成員為總經(jīng)理張俊國,常務副總經(jīng)理杜亮X,副經(jīng)理張x亮、岳樹X,助理張X、杜錢X、王志X、喬亮X,財務總監(jiān)趙俊X;總工會成員為主席常文X。此外對辦公室及九個業(yè)務部門成員及分管領導進行了明確,其中企劃部經(jīng)理為付建華,由杜亮X分管。

2008年3月,2009年11月福山公司兩次出臺《山西福山建筑裝飾材料有限公司關于籌建忻州陶瓷工業(yè)園區(qū)融資辦法》,決定成立企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部,以公司投資第二條生產(chǎn)線缺少資金為由,未經(jīng)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公開以2分至6分不等高息回報形式向社會吸收資金,并形成孔x鎖銷售部,張俊國融資組,杜亮X企劃部,福山公司太原辦事處四個融資組織。2010年11月1日,福山公司和部分出借人更換借款協(xié)議,將月息統(tǒng)一變更為1.5分。截至案發(fā),福山公司共吸收或變相吸收650余人1.2億余元存款,除給付部分利息外,本金大部分未能歸還,造成群眾巨額經(jīng)濟損失。

被告人孔x鎖系福山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直接指揮、策劃、參與成立融資部門,向群眾出具加蓋福山公司公章及法人簽章的借款協(xié)議,并具體參與高息攬存。被告人喬亮X先后任福山公司銷售部經(jīng)理、董事長助理等職務,并負責孔x鎖融資組的會計工作,在孔x鎖銷售部中與存款人簽訂協(xié)議,接收非法吸收的資金,進行利息結算和相關人員資金、提成款的發(fā)放。在2010年后期,被告人喬亮X按照公司安排對各融資部門非法吸收資金的借條或舊合同,換簽成福山公司降息后的統(tǒng)一借款合同。2012年2月2日,被告人喬亮X向忻府區(qū)公安局投案,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書證。(1)福山公司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許可證等證實,福山公司設立及工商登記情況。2002年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李富X變更為孔x鎖。(2)《福山公司關于籌建“忻州市陶瓷工業(yè)園區(qū)”融資辦法》、《福山公司年產(chǎn)300萬㎡高檔全瓷地板磚籌資方案》、《福山公司年產(chǎn)900萬平方米煤矸石全瓷地板磚生產(chǎn)線(第二條生產(chǎn)線)項目融資計劃書》證實,福山公司向社會吸收公眾存款時間、方式及利率等情況。(3)2007年3月1日福山公司“關于2007年度機構設置及人員配置的通知”文件證實,董事長為孔x鎖,副董事長蘇炳X,總經(jīng)理孔x鎖,副總經(jīng)理張x亮,并任命辦公室、財務部、生產(chǎn)技術部、營銷部等七個部門負責人,其中喬亮X為營銷部經(jīng)理。福山公司任職通知證實,2008年10月1日任命張俊國為福山公司總經(jīng)理,董事長孔x鎖不再兼任總經(jīng)理職務,喬亮X任董事長助理。(4)2010年5月福山公司“關于設立三會、一室、九部管理機構的決定”證實,董事會成員為董事長孔x鎖,副董事長張俊國,監(jiān)事長康竹X;總經(jīng)理辦公會成員為總經(jīng)理張俊國,常務副總經(jīng)理杜亮X,副經(jīng)理張x亮、岳樹X,助理張X、杜錢X、王志X、喬亮X,財務總監(jiān)趙俊X;總工會成員為主席常文X。此外對辦公室及九個業(yè)務部門成員及分管領導進行了明確,其中企劃部經(jīng)理為付建華,由杜亮X分管。(5)2010年10月福山公司“關于體制改革、生產(chǎn)自救等若干問題的決議”證實,福山公司決定2010年10月底算清每個投資人的本息,更換借款協(xié)議,從2010年11月1日起執(zhí)行月息1.5分的利率。(6)“福山公司現(xiàn)狀介紹及改制重組、生產(chǎn)自救方案”,由福山公司改制重組委員會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該證實福山公司經(jīng)營狀況,由于缺少資金,生產(chǎn)線停產(chǎn)。(7)福山公司關于股份變更的說明及股權轉讓證明證實,公司股權及股東變更情況。(8)福山公司在2010年底無法對公眾存款高利息支付后換簽為1.5分利息的借款合同及福山公司對上述合同的統(tǒng)計表證實,福山公司非法向社會吸收資金數(shù)額及存款人數(shù)等情況。(9)2010年11月份支付部分出借者利息明細證實,部分出借人利息支付情況。(10)孔x鎖非法融資流入福山公司款項統(tǒng)計表證實,2009年至2010年非法吸收資金實際進入福山公司帳內用于企業(yè)的共計9000余萬元。(11)福山公司管理、后勤人員工資表證實,孔x鎖、張X、喬亮X、付建華、趙俊X、康竹X等在公司領取工資及各種補助的情況。

2、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孔x鎖供述證實,以福山公司的兩條生產(chǎn)線投資能賺錢為由向社會不特定人往回攬資金。存款利息3至6分不等,最高利息大概就是6分。吸收回的2.5億資金用于支付高額利息和廠里進行一線改造和建二線。太原融資由張x亮及付建華先后負責。在偵查機關第六次訊問中,被告人孔x鎖證實其非法集資共2.5億元左右,其中換成1.5分月息合同的1247人,共1.7498億元;另一部分8000萬左右以借條、臨時合同形式放在客戶手中,公司沒有留底。融資的錢用于還款、結息、生產(chǎn)等。被告人喬亮X供述證實,福山公司融資部分三大塊,分別由孔x鎖、杜亮X、張俊國負責。這三部分都有合同,舊合同變更新合同都由我和李建X辦理,存根都是我拿著,更改新合同的大約有1300多戶,沒有更改的不清楚,一共有1.8億的存款。我沒有給福山公司介紹融資。被告人喬亮X在供述中否認介紹石香連及其丈夫郝建X、楊愛X、楊淑X往福山公司存款。

3、證人證言。證人李建X證言證實,該是福山公司企劃部出納,負責結算、給付債權人利息,所在企劃部成員有杜亮X、付建華、喬亮X及其本人。杜亮X是經(jīng)理,企劃部吸收存款的一切都由他負責,付建華是副經(jīng)理,負責融資,喬亮X是會計,所有融資帳目由她保管。證人焦美X證言證實,該系福山公司出納,負責廠內生產(chǎn)銷售所需原料及成品瓷磚的收支。張俊國是福山公司總經(jīng)理,全面負責福山公司的經(jīng)營和融資,融資由杜亮X和張俊國負責,下設會計喬亮X負責。喬亮X拿著福山公司的公章與法人章,付建華與杜亮X在一起吸收存款。

4、受害人王麗X、宿X清、王X紅、王X海、王X、趙X蘭等650余人的報案材料、陳述、合同、借款單等,證實上述人員向福山公司存款的金額、利息及損失情況

5、同案犯張俊國供述證實,其非法吸收存款的數(shù)目、時間以及途徑。公司2008年設立企劃部,企劃部由杜亮X負責,他是企劃部經(jīng)理,還有付建華、李建X、付建華是企劃部副經(jīng)理,李建X是出納。融資金額收入及支出由孔x鎖負責,開始融回資的時候是孔x鎖、我、杜亮X各一部分,各自負責為融回來的錢結息,最后把帳目都報到喬亮X那里。融下的錢用于支付利息,公司的利潤根本不夠結算融資的利息,公司一直是負債生產(chǎn),根本不盈利。替我融資的有聶建X、任春X、王志X、趙俊X、康竹X、焦未平等。我根據(jù)某時間段內個人融資的多少進行獎勵。獎勵也就是1000到2000元,報銷話費及油錢等。同案張X、趙俊X、康竹X、張x亮、付建華、聶建X、魏青田、王志X供述證實,上述人員為福山公司吸收資金的事實。付建華同時證實2008年福山公司成立融資企劃部,杜X(杜亮X)是經(jīng)理,主要職責是以月息2.5分、3分、4分從社會公開吸收資金,副經(jīng)理只有我一個,協(xié)助經(jīng)理工作。張x亮同時證實,2011年3月至2012年在太原辦事處負責融資,是孔x鎖派其監(jiān)督太原的融資合同及金額。

6、孔x鎖辯護人提交馬文X、王X清等簽名表,金X生、馮春X訴求文件、岳樹X王建華等請求書,證實上述人員請求讓孔x鎖組織生產(chǎn)自救,逐步解決欠款。

7、喬亮X辯護人提交福山公司總經(jīng)理辦公室懸掛的組織結構圖、福山公司任職文件、證人岳樹X、孔X琴、常文X等證言,證實不知道被告人喬亮X董事長助理職務,未見其行使董事長助理職權。被告人喬亮X曾任銷售部經(jīng)理。忻府區(qū)播明鎮(zhèn)符村證明,證實喬亮X家庭情況。

(二)、2008年10月1日,被告人張俊國被任命為福山公司總經(jīng)理,專門負責其中一個融資組的融資工作。被告人張俊國除積極宣傳、介紹他人投資外,還發(fā)展了趙俊X、焦未平、焦茂平、王志X、康竹X等人參與融資,共向307人非法吸收存款51115300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受害人的報案材料及陳述,證實各受害人在張俊國等人的鼓動、宣傳下,為賺高利息,向福山公司存款的時間、數(shù)額等事實。2.書證:合同書,證實福山公司以公司名義與各受害人簽訂的書面協(xié)議;福山公司任職通知,證實被告人張俊國于2008年10月1日被任命為公司總經(jīng)理;福山公司籌資方案,證實福山公司為籌集第二套生產(chǎn)線資金,決定向社會公開融資,月息3分,同時張俊國為第二條生產(chǎn)線的項目代表人。3.前科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張俊國的前科犯罪事實。4.證人證言:證人喬亮X、孔x鎖證言,證實與本案相關的事實;證人趙俊X、康竹X等證人證言,證實該作為張俊國的融資組的成員向社會公眾融資的事實。5.被告人張俊國供述,證實其具體所做所為。

(三)、從2008年開始,被告人張x亮作為福山公司副總經(jīng)理為福山公司的非法吸收存款,介紹、引見并參與部分管理。經(jīng)其介紹、引見、參與辦理的有張秀X等15人,吸收資金211.5萬元,造成經(jīng)濟損失約148.72萬元。此外,受害人張躍X曾為福山公司施工,福山公司欠其工程款30萬元,后孔x鎖與其商定該款改為借款并付息。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受害人張秀X等15人報案材料、陳述及合同證實,張秀X等15人通過被告人張x亮介紹,向福山公司存款的金額、利息及損失情況。韓秀X、劉淑X、夫馮希X、邢秀X、高美X報案材料及協(xié)議,證實經(jīng)業(yè)務員王X等宣傳后,到福山公司辦事處看錄像,后辦理手續(xù)存款的事實。2、被告人張x亮供述證實,其介紹張秀X等人向福山公司借款的事實。該同時證實,2011年3月至2012年在太原辦事處負責融資,是孔x鎖派其監(jiān)督太原的融資合同及金額。張x亮同時供述太原邢秀X、南正X、高美X簽合同時,該既不認識也不在場??讀鎖和王曉X約定太原方提取融資款的45%,王曉X約拿走470余萬元。3、書證?!陡I焦娟P于籌建“忻州市陶瓷工業(yè)園區(qū)”融資辦法》、《福山公司年產(chǎn)300萬㎡高檔全瓷地板磚籌資方案》、《福山公司年產(chǎn)900萬平方米煤矸石全瓷地板磚生產(chǎn)線(第二條生產(chǎn)線)項目融資計劃書》證實,福山公司向社會吸收公眾存款方式及利率等情況。4、被告人孔x鎖供述證實,以福山公司的兩條生產(chǎn)線投資能賺錢為由向社會不特定人往回攬資金。參與融資的骨干主要有張俊國、杜亮X、付建華、聶建X、張X、康竹X、杜福X、魏青田、焦未平。后來我全權授權張俊國負責往回吸收借款資金,其全面負責借款合同簽訂、公司加蓋公章,我最后把關,蓋我自己的章確認。吸收資金具數(shù)額體我不清楚,有賬目,借款底聯(lián)由喬亮X保管,存款利息3分、4分、5分、6分不等,最高月息大概就是6分。吸收回的資金用于支付高額利息和廠里進行一線改造和建二線。太原融資由張x亮及付建華先后負責。

(四)、被告人付建華系福山公司職工,曾任供應部經(jīng)理。2010年5月?lián)慰偣こ處?、企劃部?jīng)理(由杜亮X分管),2010年10月?lián)胃I焦倔w制改革委員會引資部組長。自2008年以來,被告人付建華作為企劃部經(jīng)理,在福山公司常務副總經(jīng)理杜亮X管理下工作,直接參與吸納存款。該企劃部融資組共為福山公司吸收王銀X等62人879.3萬元。其中被告人付建華吸收溫亮X、張林X、王銀X、付明X等十人資金309萬元,除歸還本金及部分利息外,造成受害人經(jīng)濟損失約243.1196萬元。被告人付建華另以其他理由向李全X、張萬X等18人吸收存款180.5萬元放入福山,并從中獲取漁利,除給付部分本金及利息外,造成受害人經(jīng)濟損失約147.231萬元。另查明,王慶X、楊利X、牛麗X、方順X與付建華及其妻子郝喜X間經(jīng)濟糾紛忻州市忻府區(qū)人民法院已作出民事判決。認定王慶X9萬元、楊利X4萬元均由郝喜X所借,借款事由為忻州東聯(lián)汽車城借款;方順X10萬元由郝喜X所借,判令按夫妻債務由被告人付建華和郝喜X共同歸還。牛麗X24萬元由付建華、郝喜X共同所借,借款事由是忻州東聯(lián)汽車城需要資金周轉。福山公司a0241號借款合同書證實,牛麗X借給福山公司21萬元,利息劃撥至付建華銀行卡。牛麗X稱借錢給付建華,已結息3萬元,該用房產(chǎn)作抵押,否認借給福山公司。被告人付建華向楊建X借款16萬元、向趙富X借款2萬元均未約定付息。被告人付建華于2013年1月6日歸還郝玉X4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受害人溫亮X、張林X、張萬X等報案材料、陳述及合同、借款條等證實,經(jīng)被告人付建華介紹,各受害人在福山公司存入資金的數(shù)額、利息及損失情況。2、被告人付建華供述證實,2008年福山公司成立融資企劃部,杜x(杜亮X)是經(jīng)理,主要職責是以月息2.5分、3分、4分從社會公開吸收資金,副經(jīng)理只有我一個,協(xié)助經(jīng)理工作。汽車上搜出的3401100元的單據(jù)名單和一份臨時應急借款名單就是自己介紹的人。孔x鎖被人逼的付不了利息,杜亮X讓他借錢,他以3分、4分利息借回217萬元,福山公司出具了借條,這些就是臨時借款。他向社會上吸收存款的人群中有他的直系親屬,是他兒子付國X和老婆。3、書證。公安機關從付建華汽車上扣押付建華個人記載的吸收借款單據(jù)與被告人付建華供述及郝喜X、李全X、孫紅X等證言相互印證,證實其向李全X、孫紅X等給付利息吸收存款,并存入福山公司的事實。4、同案犯張俊國供述證實,2008年設立企劃部,杜亮X是經(jīng)理,付建華是副經(jīng)理。福山公司融資分三塊,孔x鎖一塊,張俊國一塊,杜亮X一塊。同案犯孔x鎖供述證實,總經(jīng)理張俊國、副總經(jīng)理杜亮X為其往回吸收資金,付建華吸收回約二百至三百萬。5、證人常文X、焦美X證言證實,付建華是福山公司企劃部副經(jīng)理,杜亮X是經(jīng)理,福山公司融資主要由張俊國、杜亮X負責,付建華也和杜亮X一起吸收存款。證人李建X證實,該系企劃部會計,杜亮X是經(jīng)理,企劃部吸收存款的一切均由杜亮X負責,付建華是副經(jīng)理,負責融資。6、《福山公司關于籌建“忻州市陶瓷工業(yè)園區(qū)”融資辦法》、《福山公司年產(chǎn)300萬㎡高檔全瓷地板磚籌資方案》、《福山公司年產(chǎn)900萬平方米煤矸石全瓷地板磚生產(chǎn)線(第二條生產(chǎn)線)項目融資計劃書》證實,福山公司向社會吸收公眾存款時間及利率等情況。福山公司在2010年底無法對公眾存款支付高利息后換簽為1.5分利息的借款合同及福山公司對上述合同的統(tǒng)計表證實,福山公司非法向社會吸收資金數(shù)額等情況。福山公司關于設立三會、一室、九部管理機構的決定證實,2010年5月20日福山公司設立相關管理機構情況。7、忻州市忻府區(qū)人民法院(2012)忻民初字第100號、第238號、第520號、第521號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付建華及其妻子與牛麗X、方順X、楊利X、王慶X間借貸糾紛的判決情況。8、辯護人提交郝玉X收條,證實付建華歸還其4萬元。提交證人李春X、楊建X、趙富X、王銀X、張喜X等證言,證實被告人及其妻子與證人間借款的事實。證人李建X證言,證實企劃部由杜亮X直接負責,接受杜亮X工作安排。

(五)、從2008年開始,被告人魏青田為福山公司的工作人員,為福山公司宣傳介紹,并參與辦理非法吸收存款。經(jīng)其介紹、參與辦理的有魏換X等36人,吸收資金533.7萬元,造成經(jīng)濟損失約321.743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受害人魏換X等36人報案材料、陳述及合同證實,魏換X等36人通過被告人魏青田介紹或辦理,向福山公司存款的金額、利息及損失情況。2、被告人魏青田供述證實,其在福山公司存款賺了利息,于是就對村里人講了這個情況,就是說福山公司上馬第二條生產(chǎn)線需要資金,把錢存入福山公司可以賺高額利息。之后,有愿意存錢的人就由杜福X帶到廠里參觀,帶來錢后我打電話給福山公司派人來簽合同收錢。杜福X和康竹X還許諾用財產(chǎn)擔保。至公司倒閉,福山公司每個月給800元工資,還給交電話費。存款利息是由福山公司送到魏青田家,由其分發(fā)下去,也就是魏青田家是福山公司吸收資金的代辦點。此外被告人魏青田供述其介紹的有幾十人,具體金額約800萬元。3、同案被告人孔x鎖供述證實,以福山公司的兩條生產(chǎn)線投資能賺錢為由向社會不特定人往回攬資金。參與融資的骨干主要有張俊國、杜亮X、付建華、聶建X、張X、康竹X、杜福X、魏青田、焦未平。后來我全權授權張俊國負責往回吸收借款資金,其全面負責借款合同簽訂、公司加蓋公章,我最后把關,蓋我自己的章確認。吸收資金具數(shù)額體我不清楚,有賬目,借款底聯(lián)由喬亮X保管,存款利息3分、4分、5分、6分不等,最高月息大概就是6分。吸收回的資金用于支付高額利息和廠里進行一線改造和建二線。4、被告人魏青田當庭提交福山公司與其所簽借款合同,證實魏青田借款給福山公司,福山公司用自有財產(chǎn)、忻府區(qū)榮鑫淀粉廠亦提供擔保??讀鎖、張俊國、杜福X、魏青田在合同上簽名。5、書證?!陡I焦娟P于籌建“忻州市陶瓷工業(yè)園區(qū)”融資辦法》、《福山公司年產(chǎn)300萬㎡高檔全瓷地板磚籌資方案》、《福山公司年產(chǎn)900萬平方米煤矸石全瓷地板磚生產(chǎn)線(第二條生產(chǎn)線)項目融資計劃書》證實,福山公司向社會吸收公眾存款方式及利率等情況。福山公司換簽為1.5分利息的借款合同及福山公司對上述合同的統(tǒng)計表證實,福山公司非法向社會吸收資金數(shù)額等情況。

(六)、被告人康竹X作為福山公司職工,在孔x鎖安排下積極參與介紹并吸收資金,以福山公司融資給付高額利息為由,按照2到3分利息共為福山公司向徐雙X等13人吸收存款288萬元,并從中賺取利息差。期間,除返還部分本息外,造成存款人經(jīng)濟損失約274.9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

另查明,與被告人康竹X公共生活的孫紹X曾向李新X借款10萬元,該借貸糾紛經(jīng)忻州市忻府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后,在二審中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結案,由孫紹X歸還全部借款。被告人康竹X借陳二X7萬元,借吳德X25萬元,由忻州市忻府區(qū)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認定該款系被告人康竹X個人債務,非福山公司借款。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受害人劉換X、馮八X等13人的報案材料、陳述及合同證實,劉換X、馮八X等13人通過被告人康竹X介紹,向福山公司存款的金額、利息及損失情況。2、被告人康竹X供述證實,2007年11月孔x鎖并購了該經(jīng)營的豬場,由孔x鎖每月給其發(fā)工資,主要工作是利用社會關系為公司融資,上線是孔x鎖、張俊國,錢直接給了喬亮X,有一部分給了張俊國。3、忻州市忻府區(qū)人民法院(2011)忻民初字第395號、第396號、第857號民事判決書,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忻中民終字第151號民事調解書證實,陳二X、吳德X、李新X與康竹X、孫紹X間的借款糾紛已由本院作出民事裁判。4、忻府區(qū)七一百貨大樓、忻州市建設銀行證明證實,孫紹X與康竹X組成家庭但未辦理結婚證,周彥X系康竹X三女兒李利X丈夫。5、福山公司管理人員、后勤人員工資表,證實康竹X在公司領取工資及補助。

(七)、被告人趙俊X積極參與介紹并吸收存款,配合福山公司總經(jīng)理張俊國以福山公司融資給付高額利息為由,共為福山公司向郭X、胡慧X、王長X、張慧X、李高X、趙X6人吸收資金500萬元。期間郭X、胡慧X等領取利息27.3236萬元。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趙俊X用房產(chǎn)折價退還吸收李高X、趙X的231萬元。李高X、趙X對被告人趙俊X表示諒解,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受害人胡慧X、郭X、王長X、張慧X、李高X、趙X等6人報案材料、陳述及合同證實,郭X等人通過被告人趙俊X介紹,向福山公司存款的金額、利息及損失情況。2、被告人趙俊X供述證實,該介紹胡慧X、郭X等6人向福山公司借款的事實,其中李高X系其女婿,趙X系其父親。3、書證。李高X、趙X與趙俊X間退款協(xié)議及收條證實,趙俊X以自有房屋折價抵頂李高X、趙X經(jīng)濟損失231萬元,二人對趙俊X表示諒解,建議對其從輕處罰。4、同案被告人喬亮X供述證實,趙俊X為福山公司非法集資大約有600萬元人民幣,合同有11份,以趙俊X個人名義簽訂的合同有四份。趙俊X對福山公司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的情況了解,但是她的集資手續(xù)、收錢、反利息都經(jīng)張俊國辦理,不通過我這里,支付利息情況只有趙俊X和張俊國清楚。同案犯張俊國供述證實,福山公司融資孔x鎖、杜亮X、我各負責一塊,替我融資的有趙俊X、王志X、康竹X等。5、福山公司管理人員、后勤人員工資表,證實趙俊X在公司領取工資及各種補助。

(八)、被告人焦貴寶得知將錢借給福山公司能得到高額利息后,找到了福山公司孔x鎖,孔x鎖同意其介紹存款,并從中掙取利息。2009年3月開始,被告人焦貴寶從福山公司給付的利息中抽取0.5分至1分,之后以3分至4分的高額利息為福山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并從中漁利。至案發(fā)共吸收張守X、崔金X、張海X等33人資金165.2萬元。期間福山公司給付上述人員部分利息約25.3928萬元,造成受害人直接經(jīng)濟損失139.8072萬元。

二審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焦貴寶在庭審中亦無異議,且有報案材料及受害人陳述、書證、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九)、被告人焦未平從2009年開始以3分或者4分的高額利息為福山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至案發(fā)共吸收王茂X、劉X、薛建X等14人資金164.6萬元。期間福山公司給付上述人員部分利息約24.66萬元,造成受害人直接經(jīng)濟損失約139.94萬元。司振X存入福山公司25萬余元,其中2.2萬元是該讓被告人焦未平代交喬亮X。劉X存入福山公司5萬元,獲利息3000元。劉X稱該款由趙秋X通過焦未平存入,但焦未平對此予以否認,亦無其他證據(jù)證實。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告人焦未平供述與辯解證實,2008年福山公司在瑞新裝飾城設立融資部,因和張俊國經(jīng)常在瑞新對面吃飯,所以熟悉了。張俊國稱你經(jīng)營建材門市一年能鬧幾個錢,如果把錢存到福山公司鬧錢比那快,能給月息3分到4分。我便往進放了不少錢。之后我和我身邊的朋友們說福山公司借錢給的利息不少,信譽也好,你們有的話也可以存些。因為當時福山公司向社會融資借錢在瑞新是公開的事情,在瑞新做買賣的都知道我在那放錢了,所以找的我,向我咨詢,我便又給他們介紹的。我介紹融資的時候說利息給的不低,有風險,我能給你們介紹和跑腿,不給你們擔保。共介紹了張貴X、任x明、王x壽、劉X、薛建X、馮x明、姚x明、薛x剛8個人,100多萬元。他們有的是把錢給了我,我拿上給了喬亮X,也有給孔x鎖、張俊國的,也有的是我?guī)麄儗㈠X交到瑞新福山公司融資部。利息不等,4分利息多,我沒賺過他們的錢。2.報案材料及受害人王茂X等14人陳述證實,該經(jīng)焦未平介紹存入福山公司資金及領取利息的相關事實。3.證人司振X證言證實,2010年7月13日,我去修車時遇見福山公司上班的焦未平,我讓他給了喬亮X2.2萬元現(xiàn)金,并讓他代訂了合同,月息4分。讓焦未平代給錢的原因是認識焦未平,對其放心。證人劉X證實,2010年4月委托朋友趙秋X將錢放入福山公司吃利息,后趙秋X告知錢給了焦未平辦理的合同。共放到福山公司5萬元,月息3分,收到3000元利息。4.書證。福山公司借款合同、加蓋福山公司合同專用章的借款條等證實,福山公司向各受害人借款的具體數(shù)額。5.被告人焦未平常住人口信息表,證實其出生時間及身份情況。

(十)、2008年以來,福山公司支付高額利息在社會吸收存款,被告人張貴X作為福山公司員工,積極參與宣傳,經(jīng)其介紹,楊衛(wèi)X存入福山公司300000元,閆建X存入福山公司150000元,陳小X存入福山公司200000元,后楊衛(wèi)X又自己存入福山公司200000元,共計850000元。期間,楊衛(wèi)X、陳小X分別獲取利息24000元,閆建X獲取利息13500元,共造成以上人員直接經(jīng)濟損失788500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受害人楊衛(wèi)X、陳小X、閆建X的報案材料及陳述,證實以上三人經(jīng)張貴X介紹,分別向福山公司存款的事實;證人張保X證言,證實經(jīng)張貴X介紹,楊衛(wèi)X、陳小X、閆建X向張保X的融資組存款的事實;書證_合同書與上述受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相互印證,證實該三人將款存入福山公司后,福山公司與該三人簽訂合同的事實;被告人張貴X供述,證實其具體所做所為。

(十一)、被告人張?zhí)靀得知福山公司支付高額利息在社會吸收存款,積極參與,經(jīng)其介紹,常玉X存入福山公司500000元、鞏世X存入福山公司100000元。期間,常玉X獲取利息25000元、鞏世X獲取利息25000元。共造成該二人直接經(jīng)濟損失550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受害人常玉X、鞏世X陳述;書證:借款協(xié)議證實借款的時間和數(shù)額、利息;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

二、被告單位福山公司、被告人孔x鎖、張x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事實。

被告單位福山公司以開發(fā)第二條生產(chǎn)線需資金為由,承諾以高額利息作回報,公開向太原市不特定人群吸收資金。被告人孔x鎖委托被告人張x亮與王曉X(另案處理)負責太原市的非法融資,從2011年初至2012年2月間,共計融資128戶,金額為680.6萬元。后所融資金大部分為福山公司所用。被告人孔x鎖委托被告人張x亮負責太原市的非法融資,從2011年初至2012年2月間,非法向高美X等4戶融資219.3萬元。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1、受害人高美X等人報案材料及協(xié)議,證實經(jīng)業(yè)務員王X等宣傳后,到福山公司辦事處看錄像,后辦理手續(xù)存款的事實。2、被告人張x亮供述證實,其介紹張秀X等人于2011年3月至2012年在太原辦事處負責融資,是孔x鎖派其監(jiān)督太原的融資合同及金額。張x亮同時供述太原邢秀X、南正X、高美X簽合同時,該既不認識也不在場。孔x鎖和王曉X約定太原方提取融資款的45%,王曉X約拿走470余萬元。3、書證?!陡I焦娟P于籌建“忻州市陶瓷工業(yè)園區(qū)”融資辦法》、《福山公司年產(chǎn)300萬㎡高檔全瓷地板磚籌資方案》、《福山公司年產(chǎn)900萬平方米煤矸石全瓷地板磚生產(chǎn)線(第二條生產(chǎn)線)項目融資計劃書》證實,福山公司向社會吸收公眾存款方式及利率等情況。4、被告人孔x鎖供述證實,以福山公司的兩條生產(chǎn)線投資能賺錢為由向社會不特定人往回攬資金。參與融資的骨干主要有張俊國、杜亮X、付建華、聶建X、張X、康竹X、杜福X、魏青田、焦未平。后來我全權授權張俊國負責往回吸收借款資金,其全面負責借款合同簽訂、公司加蓋公章,我最后把關,蓋我自己的章確認。吸收資金具數(shù)額體我不清楚,有賬目,借款底聯(lián)由喬亮X保管,存款利息3分、4分、5分、6分不等,最高月息大概就是6分。吸收回的資金用于支付高額利息和廠里進行一線改造和建二線。太原融資由張x亮及付建華先后負責。

(三)、被告人孔x鎖合同詐騙事實。

2010年5月,福山公司孔x鎖與中國五星投資控股集團西北公司王樹X簽訂項目合作協(xié)議合同書,約定雙方就新建1000萬平米地板磚項目達成合作協(xié)議,五星投資控股集團西北公司向新建項目投資2億元,進行第二期、第三期建設。該協(xié)議五星投資控股集團西北公司未加蓋印章,在案發(fā)前亦未依協(xié)議投資??讀鎖因廠里用于生產(chǎn)的流動資金緊張,面臨二線停產(chǎn),遂要求石X先解決部分流動資金。

任永X通過同事孫亮X認識五星集團西北公司石X后,石X向其介紹五星公司和福山公司聯(lián)合籌辦福山公司在南肖的第三條瓷磚生產(chǎn)線,現(xiàn)在準備搞基建,建設廠里的鋼結構并對外承包。需要施工方有資質并交50萬元保證金。任永X覺得工程能干就同意第二天交錢簽合同。2010年7月30日,任永X拿50萬元交石X,石X講:“我叫來會計你把錢交給會計,會計給你打收據(jù)?!比缓笫疿叫來福山公司會計喬亮X和張x亮,任永X將錢交給喬亮X,喬出具了50萬元工程保證款的收據(jù),石X在收據(jù)后背書,“如2010年10月15日沒有開工,退還此款”。因收據(jù)字跡逐漸模糊,2010年10月7日,喬亮X出具證明,“若10月15日不能開工,如數(shù)退還此款?!?010年10月15日工程未開工,任永X開始要求退回施工保證金,石X稱總公司錢沒到位,到位立即施工,后來就不接電話了。任永X又多次向孔x鎖追要該款,孔x鎖承認此事,并承諾分期歸還保證金。任永X另向忻州市忻府區(qū)人民法院遞交民事訴狀,以福山公司為被告在忻州市忻府區(qū)人民法院調解中心進行訴前調解。2011年4月,孔x鎖歸還1萬元,余款未還。2012年5月21日,任永X以被騙49萬元,向忻府區(qū)公安局報案。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1、受害人任永X報案材料及陳述證實,其通過以前的同事孫亮X認識了五星集團西北公司的石X,見到石X后其介紹五星公司和福山公司聯(lián)合籌辦福山公司在南肖村的第三條瓷磚生產(chǎn)線,現(xiàn)在準備搞基建,建設廠里的鋼結構并對外承包,需要施工方有資質并交50萬元保證金。當時覺得工程能干就同意第二天交錢簽合同。第二天任永X拿了50萬元交給石X,石X講:“我叫來會計你把錢交給會計,會計給你打收據(jù)?!比缓笏衼砹烁I焦镜臅媶塘罼和張x亮,任永X把錢遞給喬亮X,喬給我打了個50萬元工程保證款的收據(jù),石X在收據(jù)后背書:“如2010年10月15日沒有開工,退還此款。石X7.30字樣”當時沒有施工圖紙、也沒工程造價,所以沒有簽合同。交錢后,任永X一直向石X催要施工的圖紙、許可證,但她一直推諉不給。不日,收據(jù)字樣走失,10月7日,喬亮X又出具證明,“若10月15日不能開工,如數(shù)退還此款。”到2010年10月15日,任永X開始向石X要錢,讓她退回我的施工保證金。見面后她給我講:“馬上就能開工,總公司錢沒到位,到位立即施工?!钡俏胰チ撕脦状?,石X都這樣推,后來就不接電話了。2011年4月,任永X拿著收據(jù)到太原找孔x鎖,孔承認這個事,并且口頭答應分期還工程保證金。半個月后,喬亮X在廠里給了任永X一萬元,這以后再沒還錢。2、被告人孔x鎖供述證實,福山公司沒有準備籌建過第三生產(chǎn)線,沒有辦理圖紙和相關手續(xù),也沒以第三生產(chǎn)線向社會融資。我和中國五星集團西北公司辦公室主任石X談過三線的事,我想讓她投二、三個億。她說能投過來,二線先借給我?guī)浊f流動資金,完了再投三線的錢。但是二線的錢沒有投過來,我急用錢,馬上廠里生產(chǎn)的流動資金緊張,面臨二線停產(chǎn)。我和石X說先給解決部分流動資金,于是石X想了辦法,由石X聯(lián)系,我授意喬亮X出的證明,喬亮X知道三線沒開工,不這樣寫人家不給錢。開始是太原一個工程隊,后來任永X頂了上來,我就用了他投三線的保證金50萬元,錢用于什么記不清楚了。3、同案被告人喬亮X供述證實,2010年7月30日孔x鎖和張x亮打電話給我,讓我去忻府區(qū)盧野一個賓館取50萬元。我就同司機張玉X去見了孔x鎖和張x亮。他倆讓我出個收任永X50萬元的工程保證金的收據(jù)。當時他們和任永X已經(jīng)商量好就是福山公司第三期廠房建設的工程保證金。當時任永X要求不開工就退錢,孔和張就讓我在收據(jù)上寫了“如2010年10月15日沒有開工,退還此款?!?0萬元是任永X讓他兒子和老婆帶我去銀行籌夠的,打到了我的卡上,我回公司把錢入的帳。福山公司第三期工程聽孔x鎖他們議論過,但沒和我商議過。4、證人孫亮X證實,2010年7月29日經(jīng)人介紹得知太原五星集團西北公司和福山公司投資建筑第三條瓷磚生產(chǎn)線,就將朋友任永X引見給太原五星集團公司辦公室主任石X,經(jīng)商量任永X具備資質手續(xù),主要是拿出50萬元保證金才能將工和承包給他。任永X考慮到在本地施工就答應了條件。約定7月30日任永X提50萬元到蘆野一賓館見石X辦手續(xù)。證人張x亮在偵查人員詢問“孔x鎖詐騙任永X50萬元,你是否參與”時稱,我沒參加,情況我不清楚,不認識叫“石X”的女子。5、書證。(1)任永X提供的喬亮X所開收據(jù),證實福山公司受任永X50萬元保證金,石X背書如2010年10月15日沒有開工,退還此款。(2)任永X所述在2010年10月15日由喬亮X補開的證明一份,內容為“三線鋼構工程施工保證金50萬元,如在2010年10月15日不能開工,如數(shù)退還?!保?)忻府區(qū)公安局干警趙青X、邢志X拍攝于太原五星投資控股(集團)西北公司辦公用房的照片復印件證實,辦公用房出租方太原市杏花嶺區(qū)經(jīng)委綜合服務中心通知太原五星投資控股(集團)西北公司租期于8月5日到期,并要求其于8月11日搬離辦公樓。6、辯護人于新民提交五星集團西北公司收據(jù)三份,擬證實五星集團收取福山公司項目合作費。該收據(jù)其中一份注明系項目合作費借款,另二份僅注明是借款。五星集團項目評審組關于向福山公司第二、第三期項目投資的請示及五星集團西北公司投資確認書、項目合作協(xié)議書、證人楊志X證言,擬證實五星集團西北公司準備投資福山公司。另楊志X系五星集團西北公司總經(jīng)理秘書,該證實任永X是在聽到西北公司資金快到位的情況下,為了搶到工程搶先交付的50萬元保證金,但由于上頭的原因,公司沒有接到集團公司向福山公司撥付資金的通知。)山西?。?010年1000萬平米)、忻州市(2009年900萬平米)、忻府區(qū)(2003年600萬平米)發(fā)改委關于福山公司項目備案文件,擬證實第三期項目已備案。任永X在忻府區(qū)法院以民事糾紛起訴福山公司歸還50萬元的起訴狀、補充陳述、還款保證書等,擬證實本案屬民事糾紛,福山公司孔x鎖2011年3月7日承諾分批還款。2011年4月30日收據(jù),證實福山公司還任永X1萬元。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單位山西福山建筑裝飾材料有限公司為解決資金短缺問題,制定融資方案,通過宣傳、介紹、組織社會人員到企業(yè)參觀等方式,積極宣傳第二條生產(chǎn)線投資獲利前景,在未經(jīng)國家金融監(jiān)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以簽訂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款條據(jù)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方式,組織公司人員公開向社會不特定對象780余人吸收社會公眾資金1.3億余元,且造成巨額資金不能歸還的后果,嚴重擾亂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準、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并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經(jīng)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被告人孔x鎖系福山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福山公司單位犯罪中的主管人員,在福山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過程中起決定、組織、指揮作用,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且屬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喬亮X明知福山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仍積極參與,系福山公司單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張俊國,在被告單位福山公司未經(jīng)國家相關機關批準,決定向社會籌集資金后,其作為福山公司直接負責融資的主管人員,積極協(xié)助被告人孔x鎖,組織人員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人員吸收存款,共計5.1千萬余元,數(shù)額巨大,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張x亮作為福山公司公司副總經(jīng)理,明知福山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仍積極參與,系福山公司單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且犯罪數(shù)額巨大。公訴機關指控張躍X30萬元系被告人張x亮非法吸收資金。經(jīng)查,該款系福山公司欠張躍X的工程款,后改為借款并支付利息,不具備成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條件,不應計入被告人張x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被告人付建華作為企劃部經(jīng)理,明知福山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積極參與,且犯罪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本案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實被告人付建華在犯罪中具有決定、批準、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被告人付建華在在福山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過程中,具體向部分受害人吸收資金,起較大作用,應認定其為福山公司單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付建華另以其他理由向李全X等24人吸收存款242.5萬元放入福山公司,并從中獲取利息差。經(jīng)查,24人中王慶X、楊利X、牛麗X、方順X與付建華及其妻子郝喜X間的經(jīng)濟糾紛,忻州市忻府區(qū)人民法院已作出民事判決,認定其中王慶X、楊利X款項均由郝喜X所借,借款事由為忻州東聯(lián)汽車城借款;牛麗X、方順X款項認定由付建華、郝喜X所借,但借款事由與福山公司無關。上述民事判決已確認被告人付建華與王慶X等人之間系民事借貸關系,該部分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四個要件的要求,涉及的44萬元不應計入付建華犯罪數(shù)額。楊建X、趙富X借款給付建華時均未約定付息,對二人涉及的18萬元亦不應計入付建華犯罪數(shù)額。辯護人關于被告人付建華非福山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主管人員及不支付利息借款不應認定為犯罪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魏青田在福山公司領取工資,是福山公司工作人員,其明知福山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仍積極參與,是福山公司單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魏青田關于其沒有宣傳、介紹的辯解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不予采納。被告人康竹X作為福山公司職工,明知福山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仍積極參與,介紹、吸收他人存款,數(shù)額巨大,是福山公司單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康竹X向李新X、陳二X、吳德X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2萬元。經(jīng)查,上述三人中李新X借款10萬元系孫紹X所借,該借貸糾紛經(jīng)忻州市忻府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后,在二審中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結案,由孫紹X歸還全部借款,與康竹X無關。被告人康竹X借陳二X7萬元,借吳德X25萬元,亦由忻州市忻府區(qū)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認定該款系被告人康竹X個人債務,非福山公司借款。上述民事判決書已確認被告人與陳二X等之間系合法民事借貸關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四個要件的要求,涉及的42萬元不應計入被告人康竹X犯罪數(shù)額中。被告人趙俊X系福山公司工作人員,在福山公司領取工資,明知福山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仍積極參與,介紹、吸收他人存款,數(shù)額巨大,是福山公司單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趙俊X在案件審理期間,主動退賠部分受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獲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張貴X,作為福山公司員工,明知福山公司未經(jīng)國家相關機關授權而吸收公眾存款,而積極參與,介紹他人存款,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受害人楊衛(wèi)X在福山公司的存款共兩次形成,第一次為300000元,第二次為200000元,其第二次存款時,并未與被告人張貴X聯(lián)系,故該200000元不應計入該的犯罪數(shù)額。被告人張貴X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中的合理部分,予以采信。被告人焦未平、焦貴寶、張?zhí)靀雖非福山公司員工,但明知福山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仍積極參與介紹和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司振X存入福山公司的2.2萬元是其讓被告人焦未平代交喬亮X,被告人焦未平未參與介紹和吸收。劉X存入福山公司5萬元,其稱由趙秋X通過焦未平存入,焦未平對此予以否認,再無其他證據(jù)證實。公訴機關指控司振X、劉X共7.2萬元屬被告人焦未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上述7.2萬元應從被告人焦未平犯罪數(shù)額中扣減。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從款罪,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解和辯護意見中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納。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且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主觀方面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本案中受害人任永X報案材料及陳述、證人孫亮X證言證實,交納50萬元工程保證金是任永X和石X商定的,孔x鎖未參與。次日任永X將錢帶到石X處后,石X叫來張x亮、喬亮X出具了福山公司收據(jù)收款,并在收據(jù)上背書2010年10月15日不開工退還款內容。被告人孔x鎖與石X有共同預謀或存在犯意溝通,無充分、確實的證據(jù)證實。僅以石X客觀行為來認定孔x鎖構成合同詐騙罪證據(jù)不足。喬亮X證言證實涉案50萬元已在福山公司入賬;任永X陳述證實,該在向孔x鎖追要該款時,孔x鎖承認此事并承諾分期歸還該款;書證證實雙方曾就此民事糾紛在忻州市忻府區(qū)人民法院進行了訴前調解,后福山公司歸還1萬元。上述證據(jù)均無法證明被告人孔x鎖個人存在非法占有該款的主觀故意。據(jù)此,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孔x鎖構成合同詐騙罪證據(jù)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喬亮X在犯罪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且在共同犯罪中情節(jié)較輕,能認罪、悔罪,可依法適用緩刑。為維護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保護公民的財產(chǎn)權利不受侵犯,維護社會穩(wěn)定,打擊破壞金融秩序的犯罪活動,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單位山西福山建筑裝飾材料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三十萬元;(二)被告人孔x鎖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十萬元;(三)被告人喬亮X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五萬元;(四)被告人張俊國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五)被告人張x亮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八萬元;(六)被告人付建華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七)被告人魏青田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五萬元;(八)被告人焦貴寶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九)被告人焦未平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十)被告人康竹X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五萬元;(十一)被告人趙俊X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五萬元;(十二)被告人張貴X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五萬元;(十三)被告人張?zhí)靀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五萬元;(十四)繼續(xù)追繳被告單位山西福山建筑裝飾材料有限公司違法所得,退還各受害人。

判后,忻州市忻府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原判適用法律錯誤為由針對被告人喬亮X提出抗訴,具體如下:被告人喬亮X在任山西福山建筑裝飾材料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助理及其中一組融資組會計,在被告人孔x鎖直接負責的銷售部與存款群眾簽訂協(xié)議、接收非法吸納資金、進行利息結算和相關人員的資金、提成款的發(fā)放。同時也介紹人員存款。并在2010年后期,按公司安排對各融資部門非法吸納回資金換簽成福山公司降息后的統(tǒng)一借款合同,合計金額達1.2億余元。被告人喬亮X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巨大,且造成存款群眾的損失也屬數(shù)額巨大,對其適用緩刑,顯屬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被告人孔x鎖、張俊國、張x亮、付建華、焦未平、康竹X、張貴X、張?zhí)靀均提出上訴。

原審被告人孔x鎖的上訴理由為:1、本案具有特別背景,吸收資金全部用于企業(yè)的生產(chǎn)和周轉,已得到受害人諒解,應考慮從輕處罰;2、本人有自首情節(jié),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原審被告人張俊國的上訴理由為:1、我不是總經(jīng)理,“張俊國融資組”也不存在,應屬“其他直接責任人員”;2、一審判決量刑過重。

原審被告人張x亮的上訴理由為:1、本人并未具體負責融資事宜,沒有參與融資事項,不應承擔法律責任;2、本人并未向高美X、邢秀X、南正X三人融資。

原審被告人付建華的上訴理由為:1、一審判決認定的犯罪數(shù)額錯誤;2、原審法院判決本人為公司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有失公允;3、一審判決量刑偏重。

原審被告人焦未平的上訴理由為:1、本人的行為應當定性為單位犯罪;2、一審判決認定犯罪數(shù)額錯誤;3、一審判決量刑重。

原審被告人康竹X的上訴理由為:1、本人的行為不應以犯罪論處;2、應當核減有親屬關系受害人的金額;3、本人有自首情節(jié)。

原審被告人張貴X的上訴理由為:本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即使構成犯罪,一審判決量刑也偏重。

原審被告人張?zhí)靀的上訴理由為:本人并未向社會吸收存款,也非福山公司的直接責任人員,不構成犯罪。

本院查明

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判認定的一致。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除一審判決認定的證據(jù)外,有檢察機關當庭提交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忻府區(qū)公安局經(jīng)偵大隊于2015年1月12日出具的《孔x鎖、喬亮X、康竹X等9人歸案經(jīng)過說明》,證實:孔x鎖于2011年10月31日被受害群眾扭送至忻州市信訪局,我局于2011年11月1日對其刑事拘留;我局于2011年11月4日決定對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喬亮X刑事拘留,后上網(wǎng)追逃,經(jīng)我局民警對其家屬多次動員,2012年2月2日喬亮X到我局投案自首,后被取保候審。張俊國、付建華、康竹X、焦未平、張x亮、張貴X、張?zhí)靀分別被忻府區(qū)公安局決定刑事拘留,后被抓獲。

以上證據(jù)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予以認定。

出庭檢察員當庭發(fā)表意見:1、一審法院對喬亮X適用緩刑屬適用法律錯誤;2、根據(jù)公安機關的歸案情況說明,不應認定孔x鎖和康竹X自首;3、本罪的宣傳方式多樣,只要向不特定對象宣傳就符合,包括親屬之間的口口相傳,吸收親屬的存款不應核減;4、關于犯罪數(shù)額問題,同意一審判決對數(shù)額的認定;5、關于單位犯罪,已經(jīng)將福山公司列為被告單位并作出處罰;6、本案發(fā)生的社會背景不能成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理由。

辯護人任淑琴發(fā)表辯護意見:喬亮X對本案的發(fā)生沒有決策權,僅是在孔x鎖和公司的安排下進行相關工作,所起的只是“次要和輔助作用”,并非“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F(xiàn)有證據(jù)也無法證實涉案的金額和群眾的損失是由喬亮X介紹并吸收存款造成的。案發(fā)后喬亮X主動投案自首,且系初犯,一審判決對喬亮X適用緩刑,恰恰是充分體現(xiàn)了罪責刑相適應的法律原則,故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

辯護人于新民發(fā)表辯護意見:對本案的定性沒有異議,但量刑偏重。1、本案的發(fā)生有特定的背景,福山公司當時經(jīng)營狀況較好,融資是為了再生產(chǎn)。當時的政策是鼓勵民營企業(yè)向民間籌集資金,福山公司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融資的,主觀愿望良好,應有別于其他惡性的融資;2、本案吸收的資金沒有揮霍,也沒有貪圖享受,全部投入生產(chǎn);3、大部分受害人的意愿并非追究責任,而是相信孔x鎖有能力再生產(chǎn)經(jīng)營來還清債務;4、案發(fā)后,孔x鎖主動供述全部犯罪事實,應認定坦白。希望法院對孔x鎖從輕處罰。

辯護人史云嶺發(fā)表辯護意見:1、張貴X的行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成要件,未對公眾宣傳介紹過,其行為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假如介紹行為構成,也屬于單位行為;受害人楊衛(wèi)X存款屬自愿,沒有受張貴X鼓動,不應認定張貴X融資,認定單位犯罪的話,張貴X吸收存款的數(shù)額不達夠罪標準;3、假如張貴X的行為構成犯罪,一審判決量刑畸重。

本院審理期間,本案受害人楊愛X、楊淑X、劉俊偉向本院遞交諒解書,表示對被告人喬亮X的犯罪行為予以諒解。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山西福山建筑裝飾材料有限公司為解決資金短缺問題,制定融資方案,通過宣傳、介紹、組織社會人員到企業(yè)參觀等方式,積極宣傳第二條生產(chǎn)線投資獲利前景,在未經(jīng)國家金融監(jiān)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以簽訂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款條據(jù)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方式,組織公司人員公開向社會不特定對象780余人吸收社會公眾資金1.3億余元,且造成巨額資金不能歸還的后果,嚴重擾亂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孔x鎖作為福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福山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過程中起決定、組織、指揮作用,系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且屬數(shù)額巨大。其上訴稱本人有自首情節(jié),與公安機關出具的歸案經(jīng)過說明不符,故不予采納。上訴人孔x鎖作為福山公司法定代表人,雖然主觀上并非為了揮霍、貪圖享受,但其在明知公司經(jīng)營狀況惡化,資金鏈嚴重斷裂的情況下,仍大肆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置群眾損失于不顧,以至于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其犯罪行為依法應予嚴懲,上訴人孔x鎖及辯護人所提本案有特殊背景等請求從輕處罰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原審被告人喬亮X明知福山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仍積極參與,系福山公司單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其在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其犯罪情節(jié)較輕,能認罪、悔罪,可酌情從輕處罰。忻州市忻府區(qū)人民檢察院針對原審被告人喬亮X提出抗訴,其中一條理由為“(喬亮X)同時也介紹人員存款?!苯?jīng)查,忻州市忻府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喬亮X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事實與忻州市忻府區(qū)人民法院兩次一審認定喬亮X的犯罪事實一致,均為喬亮X在任職期間與存款人簽訂協(xié)議,接收非法吸收的資金,進行利息結算和相關人員資金、提成款的發(fā)放,并在2010年后期按照公司安排對各融資部門非法吸收資金的借條或舊合同,換簽成福山公司降息后的統(tǒng)一借款合同。均未涉及原審被告人喬亮X介紹他人存款的事實。首先,忻州市忻府區(qū)人民檢察院在首次一審判決宣告后未提出抗訴,且在重審期間亦未對其補充起訴新的犯罪事實,這種情況下,針對重審判決結果以“對其適用緩刑,屬適用法律錯誤”為由提出抗訴,有悖于上訴不加刑的刑法原則;其次,一審法院根據(jù)原審被告人喬亮X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認罪、悔罪態(tài)度,結合忻府區(qū)司法局出具的建議對喬亮X適用社區(qū)矯正的調查評估意見,對其適用緩刑,符合罪責刑相一致的刑法原則。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乖V機關所提原判適用法律錯誤的抗訴理由,不予采納。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俊國身為福山公司總經(jīng)理,明知福山公司未經(jīng)國家機關批準而向社會吸收資金的情況下,專門負責其中一個融資組的融資工作,除積極宣傳、介紹外,還發(fā)展多人參與融資,屬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吸收資金達5.1千萬余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其上訴稱自己不是總經(jīng)理,融資組也不存在的上訴理由,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其所提自己應屬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審判決量刑重的上訴理由,于法相悖,亦不予采納。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x亮、付建華、康竹X、原審被告人魏青田、趙俊X身為福山公司工作人員,明知福山公司未經(jīng)國家機關批準而向社會吸收資金的情況下,仍積極宣傳、參與,為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其中,上訴人張x亮、原審被告人魏青田、趙俊X吸收資金數(shù)額超過500萬元,上訴人付建華、康竹X吸收資金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250萬元以上,均屬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的“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判處刑罰?,F(xiàn)有證據(jù)可以證實,上訴人孔x鎖委托上訴人張x亮負責太原市的非法融資活動,其應當對太原融資組吸收的金額承擔責任。高美X、邢秀X、南正X作為太原地區(qū)的受害人,正是通過上訴人張x亮負責的融資組進行存款。上訴人張x亮所作“太原邢秀X、南正X、高美X簽訂合同時,自己既不認識也不在場”的辯解意見,不能作為其免責的理由。故上訴人張x亮所提的上訴理由,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上訴人付建華上訴稱一審判決認定的犯罪數(shù)額錯誤,具體為“忻府區(qū)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應為55萬元,而不是44萬元?!苯?jīng)查,檢察機關指控付建華吸收存款的受害人當中,王慶X、楊利X、牛麗X、方順X所借款項已由忻州市忻府區(qū)人民法院以民事判決確定為該四人與付建華及其妻子郝喜X之間的經(jīng)濟糾紛,借款事由與福山公司無關,總額共計44萬元。一審法院據(jù)此對上訴人付建華的犯罪數(shù)額予以核減。上訴人付建華主張借張改X的款也應以同樣理由核減,因無相應的民事判決予以印證,其又未能提供有力的證據(jù)證實其主張,故對該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納。上訴人付建華作為單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一審法院綜合考慮其犯罪數(shù)額、情節(jié)等因素,對其作出罰當其罪的判決結果,量刑適當。其所提“原審法院判決本人為公司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有失公允;一審判決量刑偏重”的上訴理由,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納。上訴人康竹X作為單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其所提“本人的行為不應以犯罪論處”的上訴理由,不予采納。公安機關出具的歸案經(jīng)過說明證實,忻府區(qū)公安局于2012年4月12日決定對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的康竹X刑事拘留,于當日將其抓獲。故其上訴稱本人有自首情節(jié),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關于其上訴稱應當核減有親屬關系受害人的金額,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shù)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故對該上訴理由,亦不予支持。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貴X作為福山公司員工,明知福山公司未經(jīng)國家機關批準而向社會吸收資金的情況下,仍積極參與,介紹他人存款,為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根據(jù)審理查明的事實,上訴人張貴X吸收資金650000元,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588500元,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審判決認定其犯罪數(shù)額巨大,屬錯誤認定,依法應予糾正。上訴人張貴X及其辯護人所提不構成犯罪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所提一審判決量刑重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焦未平、張?zhí)靀、原審被告人焦貴寶雖非福山公司員工,但明知福山公司未經(jīng)國家機關批準而向社會吸收資金的情況下,仍積極參與、介紹和吸收公眾存款,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且屬福山公司單位犯罪的共犯。其中,上訴人焦未平、原審被告人焦貴寶吸收金額數(shù)額超過100萬元,上訴人張?zhí)靀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數(shù)額在50萬元以上,均屬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的“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判處刑罰。上訴人焦未平所提應定性為單位犯罪的上訴理由,因其本人并非福山公司員工,故依法應對其以個人犯罪論處,對該上訴理由,不予采納。其所提一審判決認定犯罪數(shù)額錯誤的上訴理由,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亦不予采納。上訴人張?zhí)靀所提不構成犯罪的上訴理由,與查明事實不符,于法相悖,不予采納。鑒于該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相對于福山公司犯罪而言,系從犯,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處罰。上訴人焦未平所提一審判決量刑重的上訴理由,酌情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維持忻州市忻府區(qū)人民法院(2014)忻刑初字第96號刑事判決第(一)至(七)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四)項,即:(一)被告單位山西福山建筑裝飾材料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三十萬元;(二)被告人孔x鎖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十萬元;(三)被告人喬亮X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五萬元;(四)被告人張俊國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五)被告人張x亮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八萬元;(六)被告人付建華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七)被告人魏青田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五萬元;(十)被告人康竹X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五萬元;(十一)被告人趙俊X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五萬元;(十四)繼續(xù)追繳被告單位山西福山建筑裝飾材料有限公司違法所得,退還各受害人。

二、撤銷忻州市忻府區(qū)人民法院(2014)忻刑初字第96號刑事判決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即:(八)被告人焦貴寶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九)被告人焦未平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十二)被告人張貴X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五萬元;(十三)被告人張?zhí)靀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三、原審被告人焦貴寶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

四、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焦未平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

五、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貴X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

六、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zhí)靀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焦貴寶的刑期從2012年4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止;焦未平的刑期從2012年3月30日起至2015年4月29日止;張貴X的刑期從2012年8月3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張?zhí)靀的刑期從2013年11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劉泳江

審判員侯亮

審判員趙耀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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