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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3刑初167號受賄罪刑事判決書 ?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09-16   閱讀:

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浙1023刑初167號    

天臺縣人民檢察院以天檢公訴刑訴〔2019〕1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受賄罪、職務侵占罪、私分國有資產(chǎn)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毛馳環(huán)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夏某某及其辯護人胡瑞江、魏巍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2年11月1日,天臺縣人民政府決定成立60省道白鶴至洪疇段改建工程指揮部,2012年11月5日洪疇鎮(zhèn)人民政府成立了60省道天臺科山至洪疇鎮(zhèn)段改建工程指揮部即洪疇鎮(zhèn)征遷工作指揮部(以下稱“60省道指揮部”),資金來源于政府財政撥款。2013年4月,天臺縣洪疇鎮(zhèn)大村(大一、大二、大三村)新農(nóng)村建設指揮部(以下簡稱“大村指揮部”)成立,開展“四邊三化”、“三改一拆”、大村中心廣場等新農(nóng)村項目建設,項目建設資金來源于拍賣村集體土地所得。被告人夏某某于2011年4月至2013年2月任洪疇鎮(zhèn)黨委委員、副書記,2013年2月至2016年5月任洪疇鎮(zhèn)黨委副書記、鎮(zhèn)長、工業(yè)園區(qū)管委會副主任兼60省道指揮部總指揮,2016年5月至案××三合鎮(zhèn)黨委書記。期間,被告人夏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共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20萬元(以下幣種同),伙同他人套取大村指揮部集體資金80萬元并私分,套取60省道指揮部公款約36萬元并私分。

一、受賄罪

1、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天臺縣華源太陽能交通設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1為感謝時任天臺縣洪疇鎮(zhèn)鎮(zhèn)長的被告人夏某某在其企業(yè)入園方面提供的幫助,送給夏某某10萬元,夏予以收受。

2、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浙江藍翔反光材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黃某為感謝時任天臺縣洪疇鎮(zhèn)鎮(zhèn)長的被告人夏某某在其廠房搬遷及企業(yè)入園等方面提供的幫助,送給夏某某10萬元,夏予以收受。

上述事實,被告人夏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的在卷供述,證人戴某1、黃某、陳某1、張某1、郭某、方某1、方某2的證言,《洪疇鎮(zhèn)人民政府文件》,《天臺縣項管辦文件》,《天臺洪某2工業(yè)功能區(qū)6-2地塊掛牌出讓文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成交確認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天臺縣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公開掛牌出讓天臺洪某2工業(yè)功能區(qū)6-1地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批復》,《天臺洪某2工業(yè)功能區(qū)6-1地塊掛牌出讓文件》,《天臺縣建設用地審批意見表及呈報材料》,《賬戶交易明細》、《發(fā)票》復印件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二、職務侵占罪

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夏某某伙同王某1、鮑某、戴某2(均另案處理)、陳某1(已判刑)等人經(jīng)商量,利用戴某2擔任天臺縣洪疇鎮(zhèn)大村指揮部總指揮及陳某1兼任大村指揮部出納之職務便利,以虛增工程建設費用等方式陸續(xù)套取大村指揮部集體資金共計80萬元并私分,其中夏某某分得15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夏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的在卷供述,證人陳某1、王某1、戴某2、鮑某、游某1、游某2、許某1、陳某2、鄭某1、李某、周某、葉某、許某2、許某3、王某2、鄭某2、龔某等人的證言,《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開立銀行存款賬戶申請報告》,《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開立銀行賬戶批復書》,《報告》,《洪疇鎮(zhèn)老鄉(xiāng)政府地塊示意圖和戴某3、戴某4、戴某5、戴某6等地基登記表》,《大村指揮部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戴某2銀行賬戶明細》,《大村指揮部記賬憑證》復印件,《臺州市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統(tǒng)一收據(jù)》復印件,《收款收據(jù)》復印件,《稅務發(fā)票》復印件,《銀行賬戶交易明細、現(xiàn)金繳款單、匯款單、進賬單、取款單等》復印件,《記賬憑證》復印件,《領條、收條、收據(jù)、收款收據(jù)等》復印件,《農(nóng)商銀行結算業(yè)務申請書》復印件,《臺州市農(nóng)村集體組織統(tǒng)一收據(jù)》復印件,《特型產(chǎn)品定做合同》復印件,《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河道沿線欄桿工程及安裝費用清單》,《借條、借款單》,《增值稅發(fā)票》復印件,《廣場鋪地老師明細賬》復印件,《送貨單》復印件,《廣場管理用房建房平面及結算》復印件,《花木購銷清單》復印件,《挖土機工時簽證單》復印件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三、私分國有資產(chǎn)罪

1、2015年上半年,時任60省道指揮部常務副指揮張某2(另案處理)與被告人夏某某等人商量后,將從60省道指揮部套取的約30萬元人民幣私分,夏某某分得5萬元。

2、2015年,張某2與被告人夏某某商量后,安排60省道指揮部工作人員采用虛增部分工作人員工資等方式套取資金,分兩次替相關人員退回違規(guī)發(fā)放的補貼共計61050元,其中替夏某某退回331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夏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的在卷供述,證人陳某1、張某2、王某1、余某、袁某、戴某7等108名證人的證言,《天臺國資公司應收60省道借款明細、記賬憑證、抄告單、銀行進賬單、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資金往來結算票據(jù)、天臺國資局資金申撥單》復印件,《天臺縣交通局關于下?lián)芎楫犳?zhèn)60省道土地征用款的通知》,《現(xiàn)金日記賬》,《60省道洪疇段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征地款支出清單及相關記賬憑證》,《60省道洪疇段2013年至2016年村干部務工補貼支出清單及工資報銷名冊》,《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洪疇鎮(zhèn)政府賬支出60省道征地(補征)補償款清單、記賬憑證、銀行業(yè)務憑證、60省道洪疇段土地征用面積核對清單、60省道洪疇段2013年至2016年移墳費用支出清單》,《60省道洪疇段2013年至2016年小工工資支出清單及相關記賬憑證》,《60省道洪疇段2013年至2015年6月房屋拆遷補償款支出清單及相關記賬憑證材料》,《60省道洪疇段指揮部支付里麻、希董等村征地款記賬憑證及相關材料》,《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洪疇鎮(zhèn)政府賬支出60省道洪疇段指揮部工資清單、記賬憑證、會議紀要》,《審計報告》,《天臺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要求違規(guī)發(fā)放的津貼補貼進行整改的通知》、《天臺縣委辦公室、天臺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開展機關事業(yè)單位津貼補貼發(fā)放自查自糾工作的通知》、《60省道補貼發(fā)放、收回清單、補貼發(fā)放情況》、《記賬憑證、補貼發(fā)放回收材料》、《60省道洪疇段指揮部支付大一村征地款記賬憑證材料及補償周昌橋戶相關憑證材料》、《60省道改建工程洪疇段土地征用面積清單》、《60省道天臺科山至洪疇段改建工程建設專戶明細》、《賬戶明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夏某某被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夏某某已經(jīng)上交違法所得403310元

證明本案事實的其他證據(jù)還有:《個人簡歷》、《洪疇鎮(zhèn)人民政府代表大會主席團公告》、《任免文件》、《關于成立60省道白鶴至洪疇段改建工程指揮部的通知》、《關于成立60省道天臺科山至洪疇鎮(zhèn)段改建工程洪疇征遷指揮部的通知》,《暫扣款憑證》,《歸案經(jīng)過》,《前科劣跡核查》,《戶籍證明》。

本院認為,被告人夏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0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伙同他人并利用他人之職務便利,將集體資金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其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伙同他人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chǎn)集體私分給個人,數(shù)額較大,被告人夏某某的行為已分別構成受賄罪、職務侵占罪、私分國有資產(chǎn)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某。被告人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夏某某在侵占大村指揮部集體資金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并已上繳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以上述同樣理由要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理由正當,本院予以采納。對于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依法應當予以追繳。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夏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私分國有資產(chǎn)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羈押的,留置或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夏某某的刑期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2023年4月28日止)。

二、追繳被告人夏某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四十萬三千三百一十元(已繳納)。

(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胡新華

人民陪審員  曹寶康

人民陪審員  陳哲標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書 記員  許宏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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