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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刑初字第569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1-10-24   閱讀:

審理法院: 太原市迎澤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迎刑初字第569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裁判日期: 2016-07-27
法  官:  蘆瑞愈
審理程序: 一審

審理經(jīng)過

太原市迎澤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并迎檢刑訴字[2015]第47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山西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被告人趙某1、宋某2、楊某3、郭某4、武某5、亢某6、閆某7、劉某8、宋某9、逯某10、沙某11、吳某12、孫某13、路某14、孫某15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澤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宮曉旭出庭支持公訴。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王亞瓊;被告人趙某1及辯護人趙慈,被告人楊某3及辯護人王小剛,被告人宋某2及指定辯護人寧旭杰、李華,被告人郭某4及辯護人高志強,被告人武某5及辯護人張小崗、張曉曉,被告人亢某6及辯護人鐔妙春,被告人閆某7及辯護人王文運,被告人劉某8及辯護人石天平,被告人宋某9及辯護人張大海,被告人逯某10及指定辯護人張燕,被告人沙某11及辯護人王德運,被告人吳某12及辯護人杜思鵬、王潔,被告人孫某13及辯護人楊超慧,被告人路某14及辯護人白永清,被告人孫某15及辯護人賈旭云、劉瑾;各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趙素娟、孫文漢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人宋某2在本案審理期間脫逃、本案已中止對其的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太原市迎澤區(qū)檢察院指控:2013年8月16日,李某1(另案處理)在山西省工商局注冊成立了眾旺投資擔保有限公司,通過高息攬存的方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014年7月24日,李某1又以路利峰為法定代表人,以同一經(jīng)營地址在山西省工商局登記注冊了山西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該公司實際控制人為被告人趙某1、李某1、趙偉根(在逃),后該公司聘用宋某2、楊某3、郭某4、武某5為公司部門負責人,聘用被告人亢某6、閆某7擔任財務出納,聘用被告人劉某8、逯某10、宋某9、沙某11、吳某12、孫某13、路某14、孫某15等人擔任業(yè)務員,通過印制宣傳單以短期高息的方式向公眾宣傳,以客戶為出借人,該公司為擔保人,以山西勇勤貿(mào)易有限公司、河南前坪建材有限公司、洛陽龍運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等單位為借款人,與客戶簽訂《投資借款合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自2013年8月以來,山西眾聚旺投資公司共向558人非法吸收資金總金額為70958140元,其中,被告人楊某3非法吸收存款630.8萬元,郭某4非法吸收公存款1891萬元,武某5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95.7萬元,亢某6非法吸收公眾存款94萬元,劉某8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38萬元,逯某10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66.7萬元,路某1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32.584萬元,沙某1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80萬元,宋某9非法吸收公眾存款715萬元,孫某1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46萬元,孫某15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05萬元,吳某12非法吸收存款705萬元,閆某7非法吸收存款48萬元。截止案發(fā)前,已歸還本金308人,金額為42571988元,尚未償還本金人數(shù)250人,總金額為28512791元。

2015年4月27日,被告人宋某2通過撥打110電話,協(xié)助偵查機關抓獲李某1。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鑒定意見等證據(jù)。據(jù)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山西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告人趙某1、宋某2、楊某3、郭某4、武某5系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亢某6、閆某7、劉某8、宋某9、逯某10、沙某11、吳某12、孫某13、路某14、孫某15系該公司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一百七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宋某2有立功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被告人宋某2、楊某3、郭某4、武某5、亢某6、閆某7、劉某8、宋某9、逯某10、沙某11、吳某12、孫某13、路某14、孫某15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特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單位山西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訴訟代表人王亞瓊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無異議。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趙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

被告人趙某1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第一、公訴機關起訴的是”山西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而沒有起訴”眾旺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兩公司均為經(jīng)過工商登記成立的公司,從公司法意義上講是兩個法人、兩個單位,雖然從民法意義上講可能存在人格混同,但人格混同直接使用在刑事責任上沒有法律依據(jù),而且民事訴訟中,法院也是結合證據(jù)和事實,依據(jù)法律做出人格混同認定,但在判決時也僅僅判令人格混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而不能直接否定公司人格。刑事訴訟的犯罪主體應當是清楚明白的,本案公訴機關僅起訴了”山西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所以本案各被告人只應當承擔在眾聚旺公司工作期間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刑事責任,至于”眾旺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是否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因公訴機關沒有起訴眾旺公司,各被告人在本案中不承擔眾旺公司的刑事責任。眾聚旺公司是成立于2014年7月24日,所以本案涉案金額應當只計算2014年7月24日之后非法吸收的資金數(shù)額。第二、法釋(2010)18號文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款規(guī)定”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nèi)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所以,本案涉案金額中,還應當將向員工、親友吸收的那部分資金予以扣減。第三、趙某1不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本人沒有實施也沒有指使他人非法吸收存款,也不存在實施接收、控制、占有資金的行為,公司使用的銀行卡也不是趙某1名下,趙某1無權統(tǒng)一支配公司資金,其個人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沒有權力支配、控制公司行為。我國《公司法》第217條第(3)項對于實際控制人給出了立法上的定義,即”雖不是公司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xié)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qū)嶋H支配公司行為的人?!壁w某1即不是眾聚旺公司的股東,在本案全部證據(jù)中也沒有體現(xiàn)”投資關系、協(xié)議或者其他安排”的證據(jù)能夠證明趙某1是實際控制人的事實,不能僅憑案件被告人的主觀臆斷來認定,所以認定趙某1是公司實際控制人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另外,法釋〔2000〕31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區(qū)分主犯、從犯問題的批復》中答復:在審理單位故意犯罪案件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不區(qū)分主犯、從犯,按照其在單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處刑罰。可見,實際控制人是一個民商法律用語,在刑法法典中,沒有這個概念,只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主要作用等概念,判處刑罰是按在單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據(jù)此,趙某1是不是公司實際控制人對量刑不應當產(chǎn)生影響,而應當按照各被告人在單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處刑罰。趙某1在單位僅僅是放貸收回本金及利息,并沒有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而其放貸出的資金已經(jīng)全部收回公司,并且收回了利息,給公司盈利用于回饋給客戶,所以趙某1并沒有給單位也沒有給客戶造成任何損失,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小,其在單位犯罪中沒有起到?jīng)Q定性作用,趙某1應當承擔較輕的刑事責任。第四、被告人趙某1具有法定及酌定從輕、減輕刑罰的情節(jié):1、趙某1當庭認罪,真誠坦白,有悔罪表現(xiàn)。2、趙某1如實回答法庭的訊問,如實供述了自己參與的犯罪事實。3、趙某1把自己放貸出去的客戶資金全部收回本息,沒有給單位及客戶造成任何損失,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小。4、趙某1在已全部退還名下放貸的款項不欠單位一分錢的情況下,自2014年11月18日起在公安機關立案后本人到案前,針對部分客戶合同未到期要求兌付本息,而本案主要犯罪嫌疑人李鳳舉、趙偉根不能退回公司資金的情形,用自籌資金解決客戶問題,積極回款到公司,努力籌措資金匯款到部分客戶賬戶中。其共籌集346萬元(2014年11月籌款285萬元,12月籌款61萬元),其中285萬元退款到公司使用的郭某4賬戶(銀行卡尾號5298)中,61萬元直接退款給客戶。趙某1不管是退款到郭某4賬戶中還是直接退款給客戶,都屬于案發(fā)后對自己的犯罪行為進行切實有效補救的行為,也有退贓退賠的成分,趙某1曾向辯護人表示,如果自己有能力非常愿意全部清退客戶資金。辯護人認為,畢竟一己之力太過微小,趙某1已經(jīng)非常努力,對自己的犯罪行為進行了切實有效的補救。由于是單位犯罪,造成單位及客戶資金損失的原因是李鳳舉、趙偉根放貸的資金沒有回款到公司,假如都能像趙某1一樣如數(shù)回款到公司,或者積極籌措資金,那么每個客戶的資金都能得到清退,就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趙某1的退款行為符合該規(guī)定的法律精神。在負責放貸的李鳳舉、趙偉根、宋某2四人中,趙某1是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最早、最多向公司及客戶退款的。被告人宋某2也僅僅是在案發(fā)幾個月后才向公安機關退款170萬元,時間晚于趙某1,金額少于趙某1。如果對宋某2的退款予以認定,而不認定趙某1的退贓退賠,顯然不利于對犯罪分子懲罰和教育,也會引發(fā)不良社會示范效應,更顯失公平。綜上,應當認定被告人趙某1退贓退賠,依法從輕、減輕處罰。

針對上述辯護意見,辯護人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證據(jù):

被告人趙某1在工商銀行洛陽支行賬戶清單一份:證明在立案后已經(jīng)還清貸款的前提下,趙某1向郭某4的帳戶上分三次打款10萬、80萬、47萬,累計137萬元,有積極退賠的行為。

被告人楊某3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

被告人楊某3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一、本案屬單位犯罪,楊某3作為眾旺公司聘用的管理人員,對于其參與的犯罪活動,應以直接責任人員的身份承擔刑事責任。二、楊某3承擔責任的數(shù)額應為其非法吸收存款總額減去已返還的錢款和支付的利息。三、楊某3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活動中的作用較小,應比照從犯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本案中,投資公司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以及決定放貸和投資款去向的人為李鳳舉、趙某1、宋某2和趙偉根,公司財務部門對資金的投放只聽命于上述四人,而無需經(jīng)過被告楊某3審批,楊某3在公司雖然擔任總經(jīng)理職務,實際上也只是管理人員,在投資公司的經(jīng)營活動中承擔管理職責,并且在2014年春節(jié)(2014年2月)后就較少去公司,此后主要是由郭某4、武某5管理公司。2014年7月份在眾聚旺公司成立以后,楊某3就離開了公司。其后曾三次回到太原處理其以前事務,在本案案發(fā)以后,仍盡力為投資客戶追回款項61萬元。從楊某3在本案發(fā)揮的作用來看,遠遠小于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承擔較輕的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區(qū)分主從犯問題的批復》(法釋【2000】31號),單位犯罪雖然不區(qū)分主從犯,但應按照其在單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因此,楊某3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較小,應比照從犯處罰。四、楊某3系初犯。五、楊某3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jié)較輕。楊某3最初是因為趙某1欠其10萬元借款,為盡早要回這筆款項才同意趙某1的要求,在眾旺投資有限公司擔任總經(jīng)理一職,在工作期間,也履行的是管理人員的職責,為公司融來的資金沒有用于個人消費和支出,對于資金的調(diào)配和放貸也沒有控制和撥劃的權利。六、楊某3自愿認罪,并且在庭審中明確表示愿意退回自己的違法所得(已委托家屬交退)。同時根據(jù)其在案發(fā)后積極向投資人索回61萬元的情節(jié),說明楊某3的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有明顯的悔罪表現(xiàn)。七、犯罪分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在近幾年來非常之多,原由是多年以來經(jīng)濟市場在此領域內(nèi)非?;靵y,人民群眾包括今天站在被告席上的很多被告,對”非吸”的概念非常模糊,更是不能正確區(qū)分和判斷罪與非罪的標準,以致踏入犯罪的道路,觸犯我國刑法。因此該類犯罪相較于其他犯罪,惡性相對較小。八、因本案中給受害人最終造成損失的主要責任人為李鳳舉和趙偉根(趙某1和宋某2二人已追回由其放出的資金),故對本案被告量刑時應結合李鳳舉、趙偉根一案(主要是追回款項情況)綜合考慮量刑。綜上所述,楊某3在本次單位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自愿認罪、認罪態(tài)度較好,并且愿意退回違法所得,希望法庭對其能從輕、減輕處罰,給其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被告人郭某4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并當庭提供認罪、悔罪書。

被告人郭某4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郭某4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其提出如下辯護意見:郭某4在本案中具有多個法定、酌定可以從輕的量刑情節(jié)。郭某4在本案案發(fā)后,如實的供述了自己的行為,當庭自愿認罪,應當對其從輕處罰。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4年3月25日印發(fā)的)《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四條: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能夠及時退繳上述費用的,可依法從輕處罰。案發(fā)后,其家屬明確表示同意代被告人郭某4將其在山西眾聚旺投資擔保公司工作期間獲得的業(yè)務提成、獎金等予以退還,故待家屬退還后,應當對其從輕處罰。郭某4在本案中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刑事處罰,起訴書指控郭某4為涉案公司的副總經(jīng)理,經(jīng)查閱全部卷宗并向被告人等發(fā)問后得出,郭某4自2013年9月應聘于涉案公司的前身山西眾旺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應聘后以業(yè)務員的身份進行工作,當眾旺公司經(jīng)營結構發(fā)生變化,前法人代表、實際控制人李鳳舉將眾旺公司轉(zhuǎn)讓于趙偉根后,在原址重新注冊涉案公司后,總經(jīng)理楊某3簡單的宣布郭某4為副總經(jīng)理(即2014年7月后),對此,辯護人認為公司的副總經(jīng)理屬于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在享受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同時也要與其利益相等,即責、權、利相關聯(lián)。然而,郭某4在公司不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對于吸收的非法資金無權支配,對于公司的日常開銷無審核權,顯然,從權利角度講不符合高級管理人員的表現(xiàn)形式;其次,郭某4在涉案公司領取的工資從最早的1500元即業(yè)務員工資標準,到案發(fā)后每月2760元的標準,也就是業(yè)務部經(jīng)理的工資水平,而從本案其他被告人趙某1、楊某3、宋某2等領取的工資來看,每月工資均不低于1萬元,從利益分配來講郭某4沒有獲得公司高管的工資待遇,卻要承擔高管的責任,顯然不符合法律公平的規(guī)定,因此,將郭某4認定為涉案公司副總經(jīng)理,系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不合理的。其次本案中涉及向非法吸收的公眾存款發(fā)放利息的標準不是郭某4參與制定的,郭某4沒有將非法吸收的款項進行支付,也不參與對非法吸收的存款進行收取,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涉案的款項收、支規(guī)則的制定均沒有郭某4的參與,因此,在本案共同犯罪中,郭某4屬于從屬的地位,根據(jù)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中第三部分第8條,應當對郭某4從輕刑事處罰。案發(fā)后,郭某4積極協(xié)助公安機關將涉案人員楊某3、宋某2電話聯(lián)系回太原,在公安機關制作詢問筆錄,為公安機關迅速辦理本案,掌握案件事實是起到了幫助的,雖然起訴書中沒有將此行為列為立功表現(xiàn),但是不能否認郭某4對本案起到的積極作用,應在量刑時應當予以從輕處罰。本案的發(fā)生具有鮮明的犯罪隱蔽性,對此進行闡述:縱觀本案證據(jù)材料,本案中受害人是將自有的款項借貸給山西勇勤貿(mào)易有限公司、河南前坪建材有限公司、洛陽龍運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等借款人,涉案公司為上述借款的擔保人,所簽訂的《投資借款合同》中并沒有約定將受害人的投資款存放于涉案公司名下,所支付的高額利息,在《投資借款合同》中約定是由借款單位支付并非是涉案公司支付,而在現(xiàn)實中是由借款公司委托涉案公司按月向出借人支付高額利息,這就是本案的犯罪隱蔽性。從所有證據(jù)的表面現(xiàn)象看,涉案公司并不直接使用受害人的投資款,涉案公司的收入來源于借款公司的借款服務費、擔保費等,這也就解釋了為什么在涉案公司開業(yè)后的2014年的1月6日,太原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四大隊對本案涉案公司進行審查時并沒有發(fā)現(xiàn)公司存在違法行為。那么通過上述內(nèi)容的敘述,不難發(fā)現(xiàn),在本案中向被害人介紹其所投入的借款可以收取高額利息的行為不違法,作為擔保公司的涉案公司為他人的借款提供擔保不違法,真正違法的是虛構借款人,非法挪用或占有、侵吞受害人出借的借款,造成損失的也是因為非法的挪用、占有、侵吞受害人錢款的行為,然而能夠挪用、占有、侵吞受害人錢款的并不是本案的被告人郭某4,所以進一步證實了郭某4在本案中屬于從屬地位,甚至可以講,郭某4壓根不知情借款人是虛構的,郭某4既是本案被告人,也是該案的受害人,其被公司領導高層蒙騙、利用,成為本案真正犯罪嫌疑人的工具,最終導致成為了被告人,站在了今天被告人的席位上,基于上述犯罪行為的隱蔽性,郭某4屬于無心犯罪,并不是主動犯罪,屬于對犯罪行為沒有認識,故懇請法院能夠?qū)ζ鋸妮p判決。最后,郭某4是一個悲劇式的人物,郭某4今年48歲,從20余歲結婚后一直在家相夫教子,與社會脫鉤,然而在2013年婚姻生活發(fā)生重大變化后,不得不走出家門,自謀職業(yè),自食其力。結果一腳踏入了眾旺擔保公司,到公司工作后將家庭生活中的不幸,化作力量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之中,但是她所有的努力從一開始就是錯誤的,其行為注定要成為今天的現(xiàn)實狀況。如果從其一開始工作就有人告訴她你工作的單位是違法的,如果一開始涉案公司的老板告訴她,公司是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為目的的,如果在2014年1月6日太原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在對涉案公司進行調(diào)查時發(fā)現(xiàn),該公司是違法經(jīng)營的,辯護人相信郭某4是不會繼續(xù)在涉案公司工作的,也不會造成目前的現(xiàn)實狀況,也不會給受害人帶來巨大的經(jīng)濟損失,但是所有的如果均只能成為可能,因為現(xiàn)實的情況已經(jīng)決定了她是本案的被告人,她因她的不懂法、她因她片面的對擔保公司經(jīng)營的認為,才導致今天站在被告人的席位上,所以希望法庭可以充分考慮郭某4在本案中所處的位置、所參與的程度,給其一個公正的判決。

被告人武某5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

被告人武某5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武某5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罪名不持異議。其提出辯護意見如下:1、武某5有自首情節(jié)。(1)歸案事實:被告人武某5于2014年11月18日作為證人接受了公安機關的詢問,詢問時其已將眾聚旺公司吸收公眾存款的業(yè)務及投資人的投資情況作了詳細說明。其于2014年12月17日接到公安機關的電話通知后到的辦案單位并寫了”交待材料”。(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被告人亢某6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

被告人亢某6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亢某6的犯罪罪名不持異議。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一、根據(jù)亢某6當庭的陳述以及在證據(jù)卷中本人的訊問筆錄,亢某6非法吸收存款涉及到的7名受害人,是受害人親自到被告單位營業(yè)地做所謂的存款理財業(yè)務,以此證實亢某6在實施犯罪行為所采取的犯罪手段上,是在消極地實施非法吸收存款的犯罪行為,吸收到的款項,亢某6并沒實際占有,犯罪情節(jié)較輕。二、量刑方面:1、亢某6在偵查階段能積極配合偵查機關調(diào)查取證,提供了其他被告人2014年9—11月份非法吸收資金和支出以及本人掌握的眾旺公司吸收受害人款項后部分贓款的去向情況和現(xiàn)本人保存的全部財務資料,偵查機關已查證屬實,亢某6具有一般立功行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亢某6犯罪后,能夠積極配合偵查機關的偵查行為,且如實供述了自已的罪行,建議對其予以從輕處罰;3、亢某6當庭自愿認罪,對本人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當庭供述與證據(jù)卷中訊問筆錄中的供述一致,認罪態(tài)度較好,建議對其在量刑時適當減少刑期。4、亢某6涉案金額為94萬元,受害人未歸還金額為12.03萬元,已歸還金額為81.97萬元,希望在量刑時作酌情考慮。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3條3款的規(guī)定,案發(fā)前后已歸還的數(shù)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jié)酌情考慮,建議對被告人適當減輕處罰。5、亢某6無前科。綜上所述,請求法庭能夠給予亢某6從輕和酌情減輕處罰,給其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重歸社會做貢獻的機會。

針對上述辯護意見,辯護人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證據(jù):戶口本復印件一份:證明任麗華、康愛武系武某5吸收的18人中的兩人,該兩人是其家人。

被告人閆某7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

被告人閆某7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一、閆某7是從犯,應從輕處罰。閆某72013年9月29日通過招聘進入山西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工作,職務是前臺,負責端茶倒水,為客戶提供公司準備好的空白投資合同,給客戶發(fā)放禮品以及業(yè)務數(shù)據(jù)的登記統(tǒng)計等工作,是公司的后勤人員,無權指揮其他任何職員,也不負責對外融資,更無權支配公司的資金,雖然其后來根據(jù)公司安排臨時收取部分客戶現(xiàn)金(客戶轉(zhuǎn)賬的由亢富美負責),但其職位并無變化,領取的工資一直都是前臺職位的工資,不像亢某6一直都明確其職位是”出納”,故閆某7在本案單位犯罪中只起到輕微的幫助作用,是從犯,應從輕處罰。二、閆某7有自首情節(jié)。偵查機關介入本案調(diào)查后,閆某7一直作為證人配合調(diào)查,隨叫隨到,并積極向偵查機關提供涉案證據(jù)。偵查機關確認:在2014年12月17日辦案人員通知其到案接受調(diào)查后,閆某7主動到案,配合調(diào)查,如實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調(diào)查過程中無反抗、逃跑行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自首的相關司法解釋,應當認定其有自首情節(jié)。三、閆某7有立功表現(xiàn),依法應當減輕或從輕處罰。閆某7在本案發(fā)生后,積極配合偵查機關調(diào)查,積極向偵查機關提供本案相關證據(jù)材料,盡最大努力減輕受害人的損失,其對本案的偵破發(fā)揮了積極作用,偵查機關對此給予肯定(詳見庭前會議后偵查機關的補偵卷),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立功的相關司法解釋,應當認定其有一般立功表現(xiàn)。四、閆某7的犯罪情節(jié)輕微:1.閆某7進入眾聚旺公司工作的14個月中,作為前臺,主要工作就是端茶送水,是公司的內(nèi)勤人員,不對外吸收公眾存款,只有極個別前來公司的客戶,由其經(jīng)手辦理了存款,但金額相當少。2.公訴人指控閆某7涉案金額48萬元中,沒有其親自從社會不特公眾吸收的存款。閆壯10萬元屬于親屬間的款項,根據(jù)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不能認定為非吸金額,武某51萬元、程變花2萬元明顯不是閆某7的業(yè)務,不應計入,趙冬魚9萬元(3萬未還,未報案)、張果蘭5萬元、陳素全3萬元、秦麗英1萬元、高永亨1萬元(1萬未還,未報案)屬于公司業(yè)務,也不應計入,實際上與閆某7有關的僅為17萬元。3.閆某7雖然配合業(yè)務員與客戶簽訂合同、收取部分現(xiàn)金的行為與公司”非吸”行為不無關聯(lián),但其行為在公司整個”非吸”鏈條中僅為從屬地位,其既不是策劃”非吸”的主謀,也不是指揮實施”非吸”的直接領導,更不是直接針對社會不特定公眾實施”非吸”的業(yè)務員,其工作完全是公司內(nèi)部行為,并不針對社會公眾。五、閆某7是初犯,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依法應對其從輕處罰。其多次表達愿意退還提成款2800多元,盡己所能減少受害人的損失,消除社會影響,其社會危害性小,依法應對其從輕處罰。綜上所述,懇請合議庭對閆某7減輕或從輕處罰,使其早日回歸社會,重新做人。

針對上述辯護意見,辯護人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證據(jù):祁縣古縣鎮(zhèn)上古縣村出具的證明、閆壯的證明:證明閆壯與閆某7存在親屬關系,在其名下款項存入閆某7的名下。

被告人劉某8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

被告人劉某8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一、劉某8作為業(yè)務員,只是幫助者而不是吸存者,這個基本事實有必要予以澄清。起訴書將其幫助吸收認定成吸收與客觀情況不符,因為,劉某8等業(yè)務員從根本上講就不是本案所涉借款合同的當事人,既不是借款人又不是擔保人,只是借款合同的經(jīng)辦人或介紹人;通過合同吸收的存款全部進入眾聚旺公司指定賬戶,已還本付息部分全部由眾聚旺公司支付,未能償還部分的還款責任也只能由用款人和擔保人(眾聚旺公司)承擔。根據(jù)以上基本事實和證據(jù),應當認定劉某8為眾聚旺公司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而不應認定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38萬元。2014年3月15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明確規(guī)定:”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能夠及時退繳上述費用的,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庇纱丝梢?,該規(guī)定本身對幫助和吸收是做了嚴格區(qū)分的,二者是有本質(zhì)區(qū)別的。本案中把單位和具有控制支配權利的人吸收金額與業(yè)務員幫助吸收相混同,以及辦案單位要求業(yè)務員退還工資的做法是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精神的。辦案單位的上述模糊認識導致對本案中的業(yè)務員羈押長達一年之久而不準予取保,客觀的講是有失公平的。劉某8從入職到案發(fā)11個月領取工資共2萬余元,月均2000元左右,其收入水平處于太原市平均收入以下,僅夠維持其本人基本生活所需,辦案單位要求其退繳工資既不符合清理,又不符合規(guī)定。二、劉某8在本案中作用是幫助,地位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免除處罰。首先,其對幫助吸收的資金沒有分文的占有、控制、支配的權利。其次,實際獲得的提成僅為月萬分之十二。其三,其在幫助吸存過程中,完全按公司的統(tǒng)一要求和承諾進行。其四,其對眾聚旺公司的資金去向、用途、利潤及投資風險等情況一概不知。綜上,劉某8在本案中僅起幫助作用,應認定為從犯,依法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三、根據(jù)《刑法》罰當其罪的原則,對劉某8從輕處理。劉某8到案后如實坦白交待且當庭認罪,并表示愿意積極退還工資和提成款,結合其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根據(jù)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的《意見》規(guī)定,可以認定其情節(jié)輕微。但考慮其已被實際羈押一年之久,請對其適用緩刑并立即予以釋放,以體現(xiàn)罰當其罪、罪刑相適應的量刑原則。

被告人宋某9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

本院查明

被告人宋某9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的認定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其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一、本案屬于單位犯罪,宋某9系從犯。宋某9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較小,他的職務是業(yè)務員,是單位的下層人員,既不屬于直接負責人員也不屬于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眾聚旺公司(眾旺公司)有著嚴謹?shù)穆殑辗謱?宋某9受業(yè)務總經(jīng)理郭某4領導管理,郭某4上面還有公司董監(jiān)高領導管理,宋某9的每一筆業(yè)務都需要向以上管理層匯報、批準,其主觀的職能權限微乎其微。二、宋某9既是本案被告人又是受害者,其主觀惡性較小,依法可從輕處罰。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作為一種侵害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與傳統(tǒng)犯罪相比其社會危害性更加隱蔽,從微觀上很難發(fā)現(xiàn),該行為給社會帶來何種實質(zhì)性的危害,作為沒有法律專業(yè)和金融知識的普通老百姓是難以將該行為與犯罪聯(lián)系在一起。2、某些群眾貪圖低投入、高回報的心理和行為在本案中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3、宋某9認罪態(tài)度好,不僅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積極采取措施防止受害群眾的損失進一步擴大,根據(jù)受害人封善明的諒解書,說明宋某9在得知被告單位經(jīng)營模式存在違法、主要負責人員存在犯罪行為后,積極聯(lián)系其受害客戶,告知盡早撤資以保全個人財產(chǎn)。4、本案發(fā)生與當時特定的社會背景有關,當時,太原甚至全國各地非法吸收存款行為成風,并呈現(xiàn)愈演愈烈的勢力,國家監(jiān)管機關并未采取有效措施給予打擊和治理,使很多老百姓認為該行為已經(jīng)”合法化”,在這種情況下,本案件的發(fā)生也帶來了一定的必然性。三、宋某9作為一名業(yè)務員,雖然其代表公司非法吸收存款700多萬,但是其獲得的提成比例是0.12%,基本工資為2000左右,宋某9及其家屬愿意就宋某9的違法所得賠償受害人。四、宋某9具備量刑規(guī)范化中的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被告人宋某9雖代表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700余萬元,但其客戶名下大部分已歸還存款并取得高額的利息回報,其數(shù)額高達600多萬,至今仍有100多萬未歸還,故此情節(jié)應在量刑中予以體現(xiàn)。五、宋某9系初犯、偶犯,社會危害性較小。六、宋某9認罪態(tài)度較好,積極愿意賠償受害人,并取得部分受害人的諒解,在其能力范圍內(nèi)積極阻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社會危害性較小,故建議合議庭判處其緩刑。

針對上述辯護意見,辯護人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證據(jù):1、被告人宋某9的客戶出具的情況說明一份:證明該客戶在眾聚旺業(yè)務員宋某9名下存入10萬元,宋某9在合同沒有到期的時候告知客戶撤資,客戶在其接到電話后及時撤資。

2、被告人宋某9的家屬出具的情況說明一份:證明愿意積極退賠。

3、宋某9的工資提成一份:證明宋某9會以最大的努力,會把工資提成退回。

被告人逯某10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

被告人逯某10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逯某10的罪名不持異議。其對指控的數(shù)額有異議,并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一、證據(jù)卷(三)P13逯某10的業(yè)績表統(tǒng)計,逯某10吸收存款347萬元,而起訴書指控的數(shù)額為366.7萬元,比實際吸收存款的金額高19.7萬元,望法庭核實認定。二、逯某10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構成自首,應當減輕處罰。逯某10于2014年12月17日中午12時接到太原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的通知,同日14時前往公安機關配合調(diào)查(于12月18日進行第一次訊問),并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符合刑法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三、逯某10主觀惡性小,在本起案件過程中所起作用相對較小,應從輕或減輕處罰。本案系單位犯罪,被告人在單位的職務是業(yè)務員,主要負責外出發(fā)放宣傳單和接待公司客戶,工作任務完全聽從單位領導的安排,系授權行為,其本人主觀惡性小。依據(jù)山西省量刑指導意見的相關規(guī)定:對于作用相對較小的主犯,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被告人在案發(fā)前已經(jīng)退還部分存款以及利息,應當作為量刑情節(jié)酌情考慮。本案中,逯某10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計347萬元,案發(fā)前已經(jīng)主動退還儲戶存款156萬元,未退還本金191萬元。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fā)前后已歸還的數(shù)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jié)酌情考慮。逯某10系初犯,無犯罪前科,而且悔罪態(tài)度好,應該作為量刑情節(jié)酌情考慮。逯某10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鑒于逯某10社會危害性小,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掠谖:ι鐣F(xiàn)被告人已被羈押一年多,特申請變更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候?qū)?。綜上所述,懇請法庭依據(jù)”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本著懲罰和教育相結合的政策,以改造犯罪分子為目的,依法從輕、減輕處罰,給被告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被告人沙某1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

被告人沙某11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一、沙某11名下的280萬元數(shù)額應認定為256萬元。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親友不應認定為犯罪數(shù)額中。二、還款90萬元不準確。三、本案屬于單位犯罪,單位負責人是犯罪的承擔者,沙某11作為業(yè)務員,沒有決策權,對吸收的存款沒有占有。公司向客戶償還本金,業(yè)務員沒有責任。三、量刑方面:1、存款數(shù)額只是計算勞動報酬的依據(jù)。公司有執(zhí)照,沙某11無能力辨別公司行為是否違法。公司介入調(diào)查后,主動協(xié)助公安調(diào)查。沙某11沒有非法吸收存款的故意。2、偶犯。3、認罪。4、愿意退賠。5、自首坦白。綜上,希望法庭以教育為主,從輕處罰,希望判處緩刑。

被告人吳某12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

被告人吳某12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吳某12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不持異議。其就量刑部分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一、吳某12獲知本案其他被告人接太原市公安局電話通知到案配合調(diào)查后,主動前往辦案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應當認定為自首。1、根據(jù)吳某12當庭供述并結合本案”到案經(jīng)過”,2015年12月17日當天,吳某12睡醒開機后發(fā)現(xiàn)有若干未接電話,其中有眾聚旺的同事電話,也有陌生號碼,回撥過去后得知涉案同事均接辦案機關電話前往辦案機關配合調(diào)查,于是前往辦案機關,當日寫有”交代材料”一份,之后被采取拘留強制措施。太原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也明確載明:”同年12月17日中午12時,辦案人員李占社、張毅電話通知上述犯罪嫌疑人到經(jīng)偵支隊接受調(diào)查,同日14時,上述犯罪嫌疑人全部到案。吳某12等12名犯罪嫌疑人接到通知后能主動前往公安機關配合調(diào)查,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調(diào)查過程中無反抗、逃跑行為。被告人吳某12在2014年11月18日前往辦案機關書寫”情況說明”一份,交代自己的主要涉案情況,當時該案尚未立案。太原市公安局于2014年11月27日決定立案,吳某12在得知需配合辦案機關調(diào)查的情形下,其人身自由尚未受到限制,可以選擇拒不到案,也可以選擇逃跑,其能主動到案接受調(diào)查,表明其認罪悔改,接受懲罰的主觀目的。體現(xiàn)出歸案的自愿性和主動性,屬自動投案。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可以看出,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和追捕的過程中主動投案的都可以視為自動投案,行為人接電話通知即到案的,舉重以明輕,顯然更具有歸案的主動性。吳某12的投案行為應當被認定為”自動投案”,這樣也符合自首的立法本意。二、根據(jù)吳某12在本案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應當認定為從犯。1、本案是單位犯罪,既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也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從犯罪單位的行政職務層級和具體分工考量,吳某12即非實際控制人和股東,也非總經(jīng)理、副總經(jīng)理,在本案中既非犯罪的造意者,也非決策者,不參與公司的運營決策,只是個普通的業(yè)務員,受單位領導安排從事吸收資金的活動。2、從犯罪表現(xiàn)看,吳某12入職從2013年12月到2014年11月被查,經(jīng)過短暫培訓后入職,工作一年左右,入職時間較短,且一直工作在第一線,并未參與公司的運營決策。3、從資金流向看,吳某12等業(yè)務員只是根據(jù)領導安排的吸收資金,用吳某12自己的話來說,資金流向從來都不是自己所考慮的。根據(jù)刑法第27條之規(guī)定,應當認定吳某12為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吳某12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吳某12供述,其在眾聚旺公司獲知運營危機后,能主動聯(lián)系自己的客戶,告知詳情,并動員客戶盡快撤出資金,客觀上一部分客戶撤出了自己的投資,避免了損失,被害人韓某的說明(已向法庭提交)很好地說明了這個問題。吳某12愿意把自己在眾聚旺公司工作獲得的提成退出來,以減輕投資客戶的損失。4、吳某12對指控的犯罪缺乏違法性認識。吳某12在入職前,職業(yè)是音樂DJ,對金融行業(yè)的相關知識缺乏,并不明知從事相關吸收資金業(yè)務需要金融許可,結合當時太原市投資擔保公司公司遍地開花的情況,再加上眾聚旺公司有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均掛在公司大廳,且公司經(jīng)營范圍上寫有擔保,說明其對涉案的違法性缺乏認識。雖然不足以否認其犯罪,但是請求人民法院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對其從輕處罰。5、公訴機關指控吳某12非法吸收存款705萬,清退款為416萬,上次庭審公訴人當庭變更退款為437萬,辯護人計算清退比例為61.99%,如果涉及到被害人韓某的10萬未還本金尚未計算在內(nèi),那退款則為447萬,清退比例則為63.40%。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案發(fā)前已歸還的數(shù)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jié)酌情考慮,對吳某12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吳某12有自首、從犯、案發(fā)前歸還吸收款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以及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辯護人請求人民法院結合吳某12在本案的具體分工、地位和作用對吳某12適用減輕處罰,給一個涉世未深、不知涉案行為為犯罪、并且深深認識到自己的犯罪行為的危害性的年輕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被告人孫某13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

被告人孫某13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孫某13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名不持異議。就量刑部分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一)、孫某13非法吸收金額認定有誤,應認定為439萬元,公訴機關起訴書中指控孫某13非法吸收存款446萬元,但其中有孫某13個人的4萬,其母親曹艷玲3萬元。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單位內(nèi)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北景钢?,認定孫某13非法吸收的金額依法應該將其自身的4萬元及其母的3萬元減掉。(二)庭審中,公訴人當庭稱孫某13已經(jīng)退還客戶251萬元,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案發(fā)前后已歸還的數(shù)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jié)酌情考慮。”依此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孫某13有自首情節(jié),其系主動去公安機關接受盤問,并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應依法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四)孫某13為從犯,其做為被告公司的業(yè)務員,在案發(fā)前沒有意識到聚眾旺公司存款行為違法性,其主觀故意性較小,作為一個小小業(yè)務員,其一切工作都聽命于公司領導,在整個案件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應當認定其為從犯,應從輕、減輕處罰。孫某13犯罪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在法庭上當庭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北桓嫒苏J罪案件”的若干意見》第9條的規(guī)定,可以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六)孫某13沒有犯罪前科,屬于初犯、偶犯,且其法律意識淡薄,沒有意識到其犯罪行為的嚴重性,應酌情對其從輕處罰。(七)孫某13現(xiàn)已經(jīng)認識到犯罪行為的嚴重后果,當庭有悔罪表現(xiàn),并決定痛改前非,應酌情對其從輕處罰。綜上所,孫某13的犯罪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理應懲罰,但其能夠自愿認罪,積極悔改,具有法定或酌定的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希望對其寬大處理,給其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被告人路某14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

被告人路某14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持異議。其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一、本案屬于單位犯罪,路某14系從犯。二、路某14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三、對路某14與其父親的投資款應從犯罪數(shù)額中扣減。四、路某14年齡小,涉事不深,充分認識到自己的違法性。家屬積極退賠。希望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孫某15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

被告人孫某15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一、孫某15作為山西眾聚旺公司最底層的業(yè)務員,在單位犯罪中屬于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中所起作用較小,是從犯,具有法定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二、孫某15具有法定的自首從輕情節(jié)及歸案后如實供訴從輕情節(jié)。根據(jù)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載明孫某15接到公安機關通知后,主動前往公安機關配合調(diào)查,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調(diào)查過程中無反抗、逃跑行為。孫某15的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的立功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意見中關于自首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輕處罰。三、孫某15系初犯,主觀惡性小,一貫表現(xiàn)較好,先前沒有違法犯罪行為,可酌定從輕處罰。其2014年2月到眾聚旺公司上班時年僅19歲,入職后被告知該公司所從事的業(yè)務為中介服務業(yè)務,公司是為借款人向他借款提供擔保和辦理借款手續(xù)服務,以賺取擔保費和服務費,是合法業(yè)務,公司在經(jīng)營中提供正式的合同,也有借款人到公司營業(yè)廳辦理貸款業(yè)務,使涉世未深的孫某15以為自己從事的是一份合法正經(jīng)的工作。孫某15在向被害人介紹業(yè)務過程中,所說的也是公司對其培訓內(nèi)容及所看到的,并沒有為吸引被害人存款而欺騙夸大的成分。當2014年11月18日,公安機關對眾聚旺公司進行調(diào)查后,孫某15即認識到公司業(yè)務可能不合法,因此堅持離開公司,這些事實都表明了孫某15在本案中的主觀惡性小,酌情應從輕處罰。孫某15在被取保侯審后,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更是時刻反省,遵紀守法,社會危害性小。四、被告人孫某15積極退贓,應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15在偵查期間,積極退贓,將其在眾聚旺公司工作期間,所取得的所有工資、提成等款項共計27177元,全部積極主動退贓給公安機關。因此,對其應酌定從輕處罰。五、孫某15造成的實際損失較小,社會危害性較小,孫小那在眾聚旺公司做業(yè)務員期間,共吸收公從存款本金205萬元,但已向受害人退還了本金127萬元,還剩13人,本金78萬元未退還,吸收的205萬元共支付利息113895元,其中向未退款的13人支付利息105345元。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以集資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的規(guī)定,”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以折抵本金”的規(guī)定,孫某15造成的實際損失為780000元一105345元=684655元,損失較少,降低了社會危害性。六、孫某15當庭自愿認罪,應酌定從輕處罰。綜上,孫某15只是因為法律知識匱乏、法律意識淡、年齡小、社會經(jīng)驗少,誤入歧途觸犯刑律;在本案中具有從犯、自首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主惡性小、初犯、積極退贓、自愿認罪、一貫表現(xiàn)較好、無前科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較好,悔罪態(tài)度深刻,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且懷孕在身,符合緩刑的條件,請求法院在從輕處罰的基礎上,對其適用緩刑。

五、審理查明的事實及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8月16日,李某1(另案處理)在山西省工商局注冊成立了眾旺投資擔保有限公司,通過高息攬存的方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014年7月24日,李某1又以路利峰為法定代表人,以同一經(jīng)營地址在山西省工商局登記注冊了山西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該公司實際控制人為被告人李某1、趙某1、宋某2、趙偉根(在逃),后該公司聘用楊某3為總經(jīng)理,聘用郭某4、武某5分別為業(yè)務、行政部門負責人,聘用被告人亢某6、閆某7擔任財務出納,聘用被告人劉某8、逯某10、宋某9、沙某11、吳某12、孫某13、路某14、孫某15等人擔任業(yè)務員,通過印制宣傳單以短期高息的方式向公眾宣傳,以客戶為出借人,該公司為擔保人,以山西勇勤貿(mào)易有限公司、河南前坪建材有限公司、洛陽龍運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等單位為借款人,與客戶簽訂《投資借款合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該公司非法吸收公眾的存款,均由李某1、趙某1、宋某2、趙偉根負責放貸并負責收回。

自2013年8月以來,山西眾聚旺投資公司共向558人非法吸收資金總金額為70958140元。截止案發(fā)前,已歸還本金308人,金額為42571988元,尚未償還本金人數(shù)250人,總金額為28512791元。其中,被告人楊某3非法吸收存款630.8萬元,尚未償還本金即造成損失3747000元,從中非法獲利133924.8元,在本案審理期間其家屬代其向偵查機關退繳非法所得款10萬元。郭某4非法吸收公存款1891萬元,造成損失8884350元,從中非法獲利182762.27元,在本案審理期間其家屬代其向偵查機關退繳非法所得款1萬元。武某5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95.7萬元,造成損失1590806元,從中非法獲利63268.19元,在本案審理期間其家屬代其向偵查機關退繳非法所得款63268.19元。亢某6非法吸收公眾存款94萬元,造成損失120300元,從中非法獲利38929.61元,在本案審理期間其家屬代其向偵查機關退繳非法所得款7032元。閆某7非法吸收存款48萬元,造成損失133000元,從中非法獲利28898.5元,在本案審理期間其家屬代其向偵查機關退繳非法所得款退款2866.5元。宋某9非法吸收公眾存款715萬元,造成損失1272550元,從中非法獲利69183.22元,在本案審理期間其家屬代其向偵查機關退繳非法所得款45000元。吳某12非法吸收存款705萬元,造成損失2674080元,從中非法獲利68573.24元,在本案審理期間其家屬代其向偵查機關退繳非法所得款10000元。孫某1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46萬元,造成損失1510888元,從中非法獲利69824.25元,在本案審理期間其家屬代其向偵查機關退繳非法所得5000元。逯某10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66.7萬元,造成損失1848350元,從中非法獲利51500.73元。沙某1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80萬元,造成損失1214500元,從中非法獲利33555.69元,在本案審理期間其家屬代其向偵查機關退繳非法所得款14644元。劉某8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38萬元,造成損失1100150元,從中非法獲利42949.91元,在本案審理期間其家屬代其向偵查機關退繳非法所得款17374元。路某1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32.584萬元,造成損失1546428元,從中非法獲利37588.26元,在本案審理期間其家屬代其向偵查機關退繳非法所得15576元。孫某15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05萬元,造成損失911050元,從中非法獲利28698.92元,其于2015年8月5日及在本案審理期間向偵查機關退繳非法所得款28707元。被告人趙某1從中非法獲利165000元。宋某2從中非法獲利120000元。在被告人趙某12015年1月7日被抓獲前,被告人趙某1、宋某2對在其名下的放貸款項461.7250萬元進行了償還。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提供、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被害人陳述

207名被害人的報案材料及趙素梅、吳文平、徐龍寶、閆瑞娥、李冬梅的詢問筆錄:證實被害人都是通過業(yè)務員的宣傳進行投資,通過與眾聚旺公司簽訂投資借款合同,用款單位為山西勇勤貿(mào)易有限公司、河南前坪建材有限公司、山西恩濟源工貿(mào)有限公司等單位,目前本金尚未償還。

(二)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趙某1供述的主要內(nèi)容:在2012年6月份,我通過李某1的表哥任偉國認識李某1,任偉國介紹我和李某1做投資擔保公司的事情。在2013年8月份,李某1和我一起來太原,李某1在山西省工商局注冊了眾旺投資有限公司,在裝修完畢后,李某1告訴我說他另外注冊的聚寶盆公司的股東連文勝、魯文明不和他合作了,在聚寶盆公司的業(yè)務上,李某1借過我西安投資公司300萬元,然后他就邀請我和他去經(jīng)營眾旺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了。到了2013年的9月初,我就到了眾旺公司工作了,李某1跟我說我是這個公司的股東,掙錢了分給我股份,實際上我當時就成了眾旺公司的負責人了。公司主要以眾旺公司或眾聚旺公司名義作擔保,為中小企業(yè)提供借款擔保業(yè)務,實際上通過眾聚旺公司、眾旺公司業(yè)務人員的宣傳,讓不特定的人群將款存到我們的公司,我們承諾支付1.5%-1.7%的月利息給客戶,議價利息,在公司經(jīng)營的客戶經(jīng)理也可以與客戶商議??蛻舸婵罘?個月、6個月、12個月等3個期限??蛻舸婵顣r,當時就可以領走一個月的利息,以后每個月的20號左右,客戶都能領到存款利息。眾旺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有我和李某1、宋某2,我們?nèi)四苤笓]公司出納進行轉(zhuǎn)款,因為李某1經(jīng)營眾旺公司時,他把客戶的存款放出去還沒有收回來,他當時不準備經(jīng)營眾旺公司了,我就不同意他注銷公司,他就將眾旺公司交給了趙偉根,趙偉根就重新找的法人、股東又注冊了山西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但業(yè)務還是繼續(xù)延續(xù)眾旺公司的業(yè)務,只是換了公司的名稱。眾聚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其實還是李某1和我、宋某2負責,眾旺公司是李某1注冊的,我來時李某1已經(jīng)注冊了公司,眾聚旺公司是趙偉根負責注冊的,都沒有實際注冊資金。在2014年7月份,李某1將趙偉根帶到公司,注冊山西眾聚旺公司時趙偉根從公司拿走10萬元,李某1告訴我們說趙偉根要管理公司,說他將公司轉(zhuǎn)讓給趙偉根了,但業(yè)務還是眾旺公司業(yè)務的延續(xù),為了穩(wěn)住公司的客戶經(jīng)理,我和李某1、宋某2都會不定期的來公司轉(zhuǎn)一轉(zhuǎn),意思是給公司客戶經(jīng)理及員工做個假象,證明公司運轉(zhuǎn)正常。除了我們以外,我們還在公司成立了業(yè)務部、行政部、財務部、風控部等部門,由于我們幾個實際控制人都不經(jīng)常在公司,公司的業(yè)務基本上由郭某4行使總經(jīng)理職務。2014年過完春節(jié)后楊某3就不多來公司了,基本上由郭某4、武某5負責公司的業(yè)務。會計姓李,是兼職會計,進帳出納由閆某7擔任,主要負責記錄客戶存款數(shù)額和與存款客戶簽訂合同;另一出納由亢某6擔任,她主要負責收取客戶的存款,并將客戶存款轉(zhuǎn)入帳戶。業(yè)務部主要由郭某4負責,她帶著兩個業(yè)務小組。業(yè)務部的業(yè)務員都是管人事的武某5負責招聘的,做業(yè)務都是郭某4帶著業(yè)務員做的。業(yè)務員主要是負責發(fā)展存款客戶,具體由郭某4去操作。與客戶簽訂合同時,以金醒生物公司、陜西恩基源公司、龍運地產(chǎn)公司、洛陽華清心島公司、河南前坪建材公司、山西勇勤貿(mào)易公司的名義為借款單位,其中龍運地產(chǎn)公司、河南前坪建材公司、洛陽華清心島公司是李某1找的公司,金醒生物公司是我的太原一個擔保公司溫某給我介紹的,陜西恩基源公司是宋某2找的。金醒生物公司的公章是他們公司的老板親自帶著章到我們公司,我安排公司財務人員加蓋的,具體蓋了多少份我記不清楚了。金醒生物公司使用了200多萬元,都清償完了。陜西恩基源公司是宋某2經(jīng)手的,我不清楚。這個公司大概借了三、四百萬元。龍運地產(chǎn)公司是李某1操作的,我不清楚。洛陽華清心島公司是李某1的表哥任為國給聯(lián)系的,是宋某2帶著空白合同蓋的章,沒有在眾旺或眾聚旺公司借過錢,但在山西誠益昌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借過錢。河南前坪建材公司是李某1操作的,是否借過錢我不清楚。山西勇勤貿(mào)易公司是山西金銀軒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的劉滿紅給楊某3介紹的,是這個公司的老總帶著公司的公章過來蓋的。洛陽坦邦鎳鉬公司是趙偉根負責的。以眾旺公司名義吸收的客戶存款首先都轉(zhuǎn)到了宋某2和任榮欣的賬戶上了,以眾聚旺公司名義吸收客戶存款首先都存到了趙偉根和郭某4的銀行賬戶上了,出納亢某6根據(jù)公司風控部的”認繳單”出款。我和李某1、趙偉根、宋某2通過短信發(fā)給亢某6,亢某6按照我們制定的賬戶、姓名然后將客戶存款轉(zhuǎn)出,每出一筆款項都有手續(xù),每筆出款都在出納閆某7的記錄本上記錄著了,這個記錄本由閆某7負責保管??蛻舸婵疃际琴J給需要款項的人了,公司收取擔保費,基本按照4-5分錢的利息放出去的。將客戶存款放出去我們幾個負責人都要互相通氣,我們每個負責人在公司都享受高管工資。業(yè)務員提成是按照業(yè)務員發(fā)展客戶業(yè)績以1.2-1.5%的比例提成的。到目前為止客戶存款還有近2900萬元本金未退還。這2900萬元在亢某6和閆某7那里都有登記。李某1擔保貸出去的、宋某2擔保貸出去的、我擔保貸出去的、趙偉根擔保借出去的都在閆某7制作的表上記錄著。眾旺或眾聚旺公司吸收客戶存款沒有取得中國人民銀行或金融主管部門的批準,也沒有金融主管部門頒發(fā)的”金融經(jīng)營許可證”。

2、被告人宋某2供述的主要內(nèi)容:我是通過李某1的表哥任偉國認識的李某1。2013年10月份,李某1說他在太原市迎澤區(qū)注冊了眾旺投資擔保公司,李某1口頭跟我說我是這個公司股東,掙錢了多給我分點錢,公司準備的差不多了,李某1把我們幾個人叫到太原說咱們一起經(jīng)營這個公司,主要業(yè)務就是吸收客戶存款后再放出去收利息,掙中間的差價,平常有時間了就讓我們到公司看一看,還答應每月給我一萬元的工資,并且誰放出去款收本金及利息還可以獲得一定的提成。眾旺公司的法人是李某1,董事長是趙某1,總經(jīng)理是楊某3,郭某4是副總經(jīng)理,我也是李某1聘請的副總經(jīng)理。武某5招聘了一些業(yè)務員,就開始吸收客戶存款了。眾旺公司和眾聚旺公司主要是以眾旺公司或眾聚旺公司名義擔保,向群眾吸收存款,然后再放貸給需要錢的企業(yè)。向群眾宣傳是另一個股東趙某1和總經(jīng)理楊某3負責的,我不負責宣傳和吸收存款。趙某1安排我每個月到公司看一看就行了。后來李某1又在同一地址注冊了山西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這些都是李某1操作的,聽李某1說他將眾旺公司變更成為眾聚旺公司后,交給趙偉根負責經(jīng)營了,但業(yè)務還是繼續(xù)延續(xù)眾旺公司的業(yè)務,只是換了個公司名稱,眾旺和眾聚旺都沒有實際注冊資金。眾聚旺公司還是李某1、趙偉根、趙某1和我負責,但從2014年5月20日以后,我就不來公司了,公司的業(yè)務基本上由楊某3、郭某4行使總經(jīng)理職務??耗?擔保出納,她主要負責收取客戶的存款,并將客戶存款轉(zhuǎn)入銀行帳戶。業(yè)務部主要由郭某4負責,業(yè)務員做業(yè)務都是郭某4帶著業(yè)務員做。業(yè)務員主要是負責發(fā)展客戶,拉客戶存款。我介紹的用款企業(yè)或個人從公司借出款后,公司是以5分的利息貸出去的,本金還了以后,我從5分的利息里提成5厘,除支付存款客戶1.2-1.5分的利息外,剩余的利息差價歸公司經(jīng)營費用。眾旺或眾聚旺公司與客戶簽訂合同時,以金醒生物公司、陜西恩基源公司、龍運地產(chǎn)公司、洛陽華清心島公司、河南前坪建材公司、山西勇勤貿(mào)易公司的名義為借款單位,其中龍運城產(chǎn)公司、河南前坪建材公司、洛陽華清心島公司是李某1找的公司,金醒生物公司是趙某1找的。陜西恩基源公司是我找的,也就是我的一個客戶王亞立的公司。以眾旺公司名義吸收的客戶存款首先都轉(zhuǎn)到我民生銀行的帳戶上了,出納亢某6根據(jù)公司風控部的”認繳單”出款,我和李某1、趙偉根通過短信發(fā)給亢某6,亢某6按照我們指定的帳戶、姓名然后將客戶存款轉(zhuǎn)出,我放出去的款都要經(jīng)趙某1批準,每出一筆款項都有出款手續(xù),每筆出款都在出納閆某7的記錄本人記錄著。我們幾個負責人各自找借款單,放款時都要互相通個氣,原來是要李某1同意的,后來趙某1負責,所以我們放款要經(jīng)過趙某1同意。我們幾個負責人都享受高管工資,我每個月1萬元的工資,趙某1每月15000元,李某1每月10000元,楊某3每月1萬元,郭某4可能每月5、6千元。其它業(yè)務員工資是總經(jīng)理楊某3、郭某4、趙某1他們商量定的,我不參與這個事情。高管工資或業(yè)務員工資的來源就是客戶存款出去的盈利利潤。從眾旺公司到眾聚旺公司一共吸收多少客戶的存款我不清楚,亢某6會將每天吸收存款的情況通過手機發(fā)給趙某1、楊某3他們。客戶存款總共被我放出去多少我記不清了,截止10月18日,還有370萬元放款沒有收回,公安機關通知我之后,我將200萬元匯入公司趙偉根的帳戶,這些款已經(jīng)被郭某4、亢某6等人退還給客戶了。現(xiàn)在還有170萬元沒有收回來,其中王亞立140萬元,李元宗30萬元。眾旺或眾聚旺公司沒有吸收公眾存款的經(jīng)營范圍。也未得到中國人民銀行或金融主管部門的批準。

3、被告人楊某3供述的主要內(nèi)容:我于2013年8月底通過趙某1介紹到了這個公司工作,這個公司剛成立的時候名稱為眾旺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當時我的職務是總經(jīng)理,公司的法人是李某1,股東是李某1和王亞鴿兩人組成。2014年7月又在同一地方注冊了山西眾聚旺投資公司,法人換成姓路,眾旺公司和眾聚旺公司的經(jīng)營地點一致,只不過是換了個名稱,眾旺公司和眾聚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李某1、趙某1、宋某2、趙偉根。財務部的員工是亢某6、張蓮香(沒有干多久),后來還有個閆某7,他們負責具體收取客戶的存款,然后根據(jù)李某1、趙某1、宋某2、趙偉根的安排,將客戶存款打到他們指定的賬戶。業(yè)務部由孫某13和宋某9負責,業(yè)務員先后來過不少人,中間也有沒干幾天就走的,主要業(yè)務員有孫某13、宋某9、劉某8、逯某10、吳某12、孫某15、路某14、沙某11等人,業(yè)務員主要任務是向客戶及群眾進行理財宣傳,向路人散發(fā)宣傳單等,由郭某4擔任業(yè)務部的部長。行政部由武某5負責,主要負責公司的行政管理、組織會議、招聘人員等日常工作。風控部先后有兩個人負責,主要任務是貸款資料的整理、催款及利息。我們印制了宣傳單向群眾宣傳,有時也向來公司咨詢的客戶進行宣傳,我們告訴客戶將錢存到我公司,我們給支付高利息,月息是1分5,存款期限有3個月、6個月、1年的。宣傳單最初是李某1印制的,后來是武某5在印刷廠印制的。眾旺和眾聚旺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是武某5從電腦上找的??蛻舻拇婵钇谙?、利息是我們參照別人的公司的數(shù)據(jù)指定的,剛開始我們做的是1分2的利息,后來李某1說利息低不好吸收客戶存款,我和李某1、趙某1、宋某2商量,將利息提高到了每個月1分5的利息。簽訂合同時業(yè)務員自己和財務上的人員都可以為存款的客戶簽訂合同,空白合同和已經(jīng)簽訂了的合同都有閆某7保管。財務部的亢某6或閆某7負責給客戶開具收款收據(jù),合同上的用款單位有河南前坪建材公司、河南洛陽華清心島公司、山西聞喜金醒生物公司、洛陽龍運地產(chǎn)公司、陜西恩基源公司、山西勇勤商貿(mào)公司等公司。具體客戶存款李某1、趙某1、宋某2、趙偉根知道,我只負責山西勇勤商貿(mào)公司的弓彩琴放過13萬元,是我跟趙偉根說的??蛻舻拇婵畈⒉皇峭耆迷诹诉@些公司,有的是高利貸放給了個人??蛻魧λ麄兊馁Y金流向并不知情。我個人發(fā)展了26人,客戶存款有648.8萬元,已支付客戶本金212.8萬元,后來公司被查處后,我又償還了劉某21萬元、崔銀山5萬元、王世明20萬元、宋二燕20萬元、郭元琳10萬元,到目前為止還欠客戶380萬元。這些客戶的存款都被李某1、趙某1、宋某2、趙偉根給高利放出去了,如果能要回來就可以償還。我的工資是按照每個業(yè)務員發(fā)展的客戶存款數(shù)額的萬分之十二提成的。

4、被告人郭某4供述的主要內(nèi)容:我于2013年9月23日進入山西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工作,公司原名稱叫做山西眾旺投資有限公司,法人是李某1,2013年9月份在山西省工商局注冊成立的,在2014年7、8月份,公司名稱變更為山西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我之前的職務是業(yè)務員,2014年9月份公司老板楊某3讓我擔任該公司副總經(jīng)理,我主要是管理來我公司存款的客戶,客戶存款到期后退款的客戶。業(yè)務部由我和武某5負責,主要是接待客戶和負責客戶的咨詢;財務部由楊某3負責,由亢某6和閆某7具體操作;行政部由武某5負責,主要印制宣傳材料、彩頁和后勤工作。趙某1、宋某2、楊某3和路利峰都是山西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的老板,趙某1、宋某2是股東,楊某3是總經(jīng)理,他們四個人都來過公司,都是一起的??蛻舸婵罾⑹锹防搴挖w某1、宋某2、楊某3他們四個老板定的,楊某3負責印制宣傳單,四個老板不在時由我和分管行政的武某5負責管理。與客戶簽訂的合同由財務部的亢某6和閆某7保管,空白合同由閆某7保管。公司向客戶宣傳主要以業(yè)務員帶著公司印制的宣傳彩頁,在公司附近的大街上向群眾進行存款宣傳,客戶存款月息是1.5%,年息是18%,存款分3個月、6個月和1年期共三個檔次,客戶如果有意向就會來我公司咨詢,然后我公司的業(yè)務員就向這些客戶進行介紹存款的相關事宜。客戶存款后,由具體業(yè)務員為客戶簽訂合同,合同一式兩份,客戶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合同內(nèi)容是甲方(出借人)就是存款客戶,乙方(借款人)就是使用款項的人,這些使用款項的人分別是洛陽坦邦鎳鉬有限公司等公司,丙方(山西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為保證人,之后由公司財務人員閆某7為客戶開具存款收據(jù),客戶存款交給出納亢某6,然后亢某6根據(jù)公司老板趙某1指定的賬戶將款項轉(zhuǎn)走,具體轉(zhuǎn)給誰我不清楚,財務人員應該清楚。公司就14個人,我和武某5的底薪工資是每月2760元,員工工資底薪是每月1200-1400元不等,酬金是按照客戶存款1萬元,我們每人抽12元報酬,我們的工資和提成的來源就是客戶的存款,我們發(fā)放工資后,剩余的客戶存款由財務轉(zhuǎn)給趙某1指定的賬戶。

5、被告人武某5供述的主要內(nèi)容:2013年9月1號我去眾聚旺公司應聘行政主管,主要工作是后勤、人事和綜合工作。我于2013年9月2日到公司上班,我負責公司的衛(wèi)生、紀律、水電暖費用交納、管道維修、公司制度的指定、辦公用品的采購,是由楊某3安排分配的,公司考勤也由我負責。眾聚旺公司剛開始的名稱是眾旺公司,是2013年8月26日注冊成立的,法人是李某1,眾聚旺公司是2014年7月24日注冊成立的,法人是路利鋒,眾聚旺公司和之前的眾旺公司都是由楊某3負責公司具體的事務,今年8月中旬,她不來了,告訴我們說趙偉根負責公司的經(jīng)營管理。公司主要是聽趙某1的,楊某3也是聽趙某1的,其他人基本上不怎么管。眾聚旺公司的機構主要有行政部、財務部、業(yè)務部、風險控制四塊,我是行政部負責人,主要負責內(nèi)勤工作,財務部就兩個人亢某6和閆某7,主要負責收錢,還有業(yè)務部主要是辦理業(yè)務,負責人是副總經(jīng)理郭某4,風險控制部負責往出貸款的控制,只是掛個名,沒有工作人員,楊某3走的時候讓我兼管,但我沒有做過一筆業(yè)務。公司人員總共有14個人,眾聚旺公司的主要業(yè)務就是以投資理財?shù)拿x吸收群眾的存款,簽訂的是三方合同,然后再往外放款。我投資了20多萬元,現(xiàn)在還有10萬元沒退,我介紹了9個人投資,投資款總共有50多萬元,我一共發(fā)展了15或者16個客戶,一共存了155萬元,現(xiàn)在大概還有150萬元沒有退還。

6、被告人亢某6供述的主要內(nèi)容:我于2013年9月份左右去山西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任財務出納一職,公司原名稱叫眾旺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長趙某1,總經(jīng)理楊某3,股東宋某2、李某1,公司今年8月份名字變更后,股東人員由李某1換成了趙偉根,副總經(jīng)理郭某4,行政主管是武某5,閆某7是財務出納,業(yè)務員是孫某13、吳某12、宋某9、路某14、逯某10、孫某15、沙某11,我主要負責公司資金支付及保險柜管理。公司的經(jīng)營模式就是由理財部負責宣傳企業(yè),以月息1分5的利息吸引客戶的投資款,投資金額1萬起,公司在收到客戶的投資款后,一般先在公司存放的,之后根據(jù)公司趙某1的安排,將客戶的投資款以月息4分至5分放款給用款企業(yè)或用款人,公司從中賺取利差。趙某1每次給我發(fā)短信,短信內(nèi)容包括用款企業(yè)名稱或用款人姓名,企業(yè)注冊號或人員身份證號碼,用款人聯(lián)系方式,擔保人姓名、身份證號、聯(lián)系方式,負責人姓名、身份證號、聯(lián)系方式,用款人賬戶號碼,開戶行,用款金額,用款利率,我收到趙某1的短信后,根據(jù)短信內(nèi)容,通過網(wǎng)銀轉(zhuǎn)賬的方式將款轉(zhuǎn)入用款人的銀行賬戶,轉(zhuǎn)賬完畢后,通過網(wǎng)銀頁面打印轉(zhuǎn)賬憑證,公司留存,并電話告知趙某1。收到客戶現(xiàn)金投資款后,當天如果款項沒有開銷,就把錢存入公司賬戶,絕大部分都是進入郭某4的銀行賬戶,如果有需要支付利息或退還本金的,就留在公司使用。進款都是先進趙偉根的賬戶,再從趙偉根的賬戶轉(zhuǎn)賬至郭某4的銀行賬戶,出款也是一樣,先從郭某4的賬戶轉(zhuǎn)至趙偉根的賬戶,再從趙偉根的賬戶轉(zhuǎn)至用款單位。公司的民生銀行賬戶現(xiàn)在有10多萬元,另外兩個賬戶基本沒錢。公司收取客戶投資款的辦理流程,是理財部業(yè)務員領投資客戶到閆某7處辦理,投資款是現(xiàn)金的交給閆某7后,閆某7把現(xiàn)金給我,我把投資款存放如公司保險柜,如果公司有開銷,比如需要其它客戶支付利息或退還本金的,就是用這些錢,如果沒有開銷,我把保險柜里的客戶投資款給閆某7,由閆某7把投資款存入公司業(yè)務使用賬戶。客戶在交付投資款的同時簽訂合同,合同一式兩份,一份客戶保存,一份交閆某7保存。公司退還投資客戶投資的辦理流程是理財部業(yè)務員領投資客戶到我這里辦理,根據(jù)客戶需求選擇是現(xiàn)金還是轉(zhuǎn)賬方式,退款完畢后,閆某7收回投資客戶的合同并當場用碎紙機粉碎。我介紹過的客戶有:初志華投資存款2萬元,楊樹投資存款7萬元,張娟投資存款6萬元左右,張叔投資存款10萬元,張燕投資存款10萬元。我保管的有四份合同,分別是2013年9月9日用款單位是河南前坪建材有限公司,法人是吳某均,用款周期12個月,用款金額400萬元,月利率15%,打款賬戶吳某均交通銀行賬戶62×××28;2014年8月29日用款單位是洛陽坦邦鎳鉬有限公司,法人翟英飛,擔保人馬曉雷,用款周期6個月,用款金額1500萬元,月利率35%,打款賬戶白勇偉建設銀行伊川縣支行賬戶62×××13。2014年8月7日用款單位是山西勇勤貿(mào)易有限公司,法人弓彩琴,擔保人劉滿江,用款周期6個月,用款金額100萬元,月利率35%,打款賬戶趙偉根農(nóng)業(yè)銀行并州東街支行賬號62×××66;2013年12月3日用款單位陜西恩基源工貿(mào)有限公司,法人曾憲慶,擔保人王紅倉,用款周期10個月,用款金額500萬元,月利率5%,打款賬戶宋某2民生銀行太原并州支行賬號42×××58。我發(fā)展的客戶截止目前,總共還有3個客戶的12萬元沒有返還。除以前我公司給提供的截止2014年11月18日的客戶存款匯總數(shù)額以外,又吸收了16個客戶存款共計92萬余元,退還了客戶存款461余萬元。給客戶退款的錢是趙某1、宋某2負責退給公司的款項。

7、被告人閆某7供述的主要內(nèi)容:我于2013年9月29日開始在山西眾旺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擔任前臺,今年3月底,我到了財務室,負責收錢和業(yè)務數(shù)據(jù)的登記統(tǒng)計工作、開具收據(jù)、幫公司業(yè)務員寫合同、給客戶發(fā)禮品。眾旺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李某1,股東是趙某1、宋某2、李某1,楊某3是總經(jīng)理,一直是楊某3和趙某1負責,他們都不在就是郭某4負責,股東們主要是聯(lián)系用款的企業(yè)。今年8月份以后,公司更名為山西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變成路利峰,又加了個股東趙偉根,路利峰我從來沒有見過,趙偉根平時也不在公司,平時還是趙某1負責,他不在就是郭某4負責。行政部是武某5負責,主要負責公司平時的管理,還負責前臺;財務部是楊瑞負責,我和亢某6在這個部門,我負責收取投資款,投資人領取利息時審核投資人的合同,亢某6負責具體給投資人支付利息和本金,公司平時用的銀行卡都在她那,我收到投資款以后,也要存到這些銀行卡上;業(yè)務部以前郭某4負責,主要是開發(fā)客戶,向客戶講解、介紹、推薦公司的項目和合同等。2014年8月13日,楊某3安排我將眾旺公司和眾聚旺公司的業(yè)務數(shù)據(jù)分開,因為從這天開始以后,群眾的存款都記到眾聚旺公司名下。這兩個公司吸收存款總數(shù)截止到2014年11月18日是7000多萬元,未退還的是32680萬元,具體每個公司多少錢在我的U盤上有記錄。從11月18日開始到12月17日,這一個月中間有退還的也有存的,最后有三個人退了共計10萬元,但我還沒有做登記,所以現(xiàn)在未退還的客戶存款還有2891萬元。眾聚旺投資公司主要經(jīng)營的業(yè)務,是向太原的老百姓以每個月1.5%的利息籌集資金,把籌集到的資金再存到趙偉根的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上,按照趙某1的要求再存到對接企業(yè)的賬戶上,公司每個月向?qū)悠髽I(yè)收取一定的利息,退利息和本金的時候,趙某1就會把錢轉(zhuǎn)到趙偉根的民生銀行和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上,再由亢某6按照合同通過銀行轉(zhuǎn)到客戶的卡里。我以前沒有在公司上班的時候,我見過眾旺投資擔保公司印制的宣傳彩頁,也見那會的公司員工在大街上向過路的老百姓散發(fā)過,那些宣傳彩頁主要是說公司的簡介和投資的利息等,后來,我到公司上班以后,公司就沒有發(fā)過了,現(xiàn)在客戶一般都很清楚,基本都是自己到公司的,到公司以后就會有業(yè)務員接待他們,給客戶講解公司的情況,講解對接企業(yè)的情況還有利息的情況,如果客戶愿意投資,業(yè)務員就會把他們帶到我這,我給他們填合同、收取投資款,投資款是現(xiàn)金的我就留下,后存到趙偉根的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里,是銀行卡的就讓客戶自己去銀行轉(zhuǎn)到趙偉根的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里,另外公司還有個POS機,綁定的也是趙偉根的農(nóng)業(yè)銀行的賬戶,有的客戶還會刷卡直接支付投資款,收到投資款以后,我再給客戶開具收據(jù)。我填的合同都是趙某1給我的,這個合同是三方的合同,客戶是甲方,對接企業(yè)是乙方,公司是丙方,趙某1給我合同的時候,合同上乙方已經(jīng)加蓋有對接企業(yè)的公章和法人代表名章,我再把乙方的公司名稱等信息填好,客戶來投資的時候我再把客戶的名字、身份證號、住址、投資金額、期限、利息都填好,客戶確認以后簽字就行了??蛻艉灪猛顿Y合同后都在我這保存,趙某1拿走過一次,有50、60份,楊瑞前幾天來公司拿走了一次,有30多份,剩余的都在公司大概有10份。我來了財務上以后,向楊瑞要過以前客戶的資料,她說U盤壞了,以前的客戶資料都沒有了,這些客戶的情況每個業(yè)務員那都有,他們的客戶他們都知道。業(yè)務員按投資期限1萬元提成12元,客戶投資到期以后自己帶合同到公司,我核對他們的信息,是否是本人,是否已經(jīng)到期等,然后填好結清憑證,讓客戶在結清憑證上簽字并把合同收回,再讓亢某6給客戶把錢轉(zhuǎn)到銀行卡上。我經(jīng)手11個客戶,其中閆壯是我叔叔,還有武某5的存款我從來沒拿過提成,都直接給了武某5本人,剩余38萬元都是我介紹的客戶,現(xiàn)在還有14萬元的客戶存款沒有退還。38萬元是公司離職業(yè)務員的客戶,他們?yōu)榱苏{(diào)禮品,寫在我這,我給補禮品差價。

8、被告人宋某9供述的主要內(nèi)容:我于2013年10月12日應聘到山西眾旺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上班,眾旺投資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李某1,股東是趙某1、宋某2、李某1,楊某3是總經(jīng)理,楊某3不在就是郭某4負責。2014年8月,公司更名為山西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也變成路利峰,又加了個股東趙偉根。8月以后我也不在公司工作了。后來公司基本就是郭某4負責,武某5負責后勤上面的事情。我主要負責散發(fā)宣傳彩頁,接待客戶,給客戶講解,讓客戶到公司投資,這些講解的材料都是公司準備好的。公司主要經(jīng)營范圍是投資理財,讓老百姓把錢放到公司,公司再拿這部分錢去投資。公司還可以向外放貸,但是我們業(yè)務員都沒有做過這種業(yè)務。老百姓往公司放錢一般都是每個月本金1.5%-1.7%作為利息,大額的是1.7%,但這種業(yè)務都是楊某3去談,我們談不下來。用款企業(yè)是公司的股東們聯(lián)系的,我們業(yè)務員也不清楚,只知道用款企業(yè)的名稱,我們業(yè)務員從來沒有去過這些企業(yè)。楊某3向我們講公司收取用款企業(yè)4%到5%的利息,但是我們也沒有做過。公司主要散發(fā)宣傳彩頁和小禮品,讓客戶到公司了解情況,然后留下聯(lián)系方式。宣傳彩頁主要是在公司附近的街道和周邊的小區(qū)散發(fā),都是業(yè)務員去散發(fā)的。宣傳彩頁上都有業(yè)務員的電話,客戶會直接找到我們,進店了解??蛻艚诲X的時候,銀行卡使用的個人賬戶里了,我見過的有宋某2在民生銀行的賬戶,郭某4的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130××××5430趙某1的賬戶(不知道哪家銀行)?,F(xiàn)金的話,是公司財務亢某6先收好,然后把錢存到賬戶里,但具體哪個賬戶我不清楚。我一共發(fā)展了40名客戶左右,一共有360萬左右。今年8月我離開公司以后,我就打電話讓我的客戶把錢取走,現(xiàn)在剩下10名客戶左右,一共118萬元,還沒有領取。

9、被告人吳某12供述的主要內(nèi)容:我是2013年12月份進入眾旺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的,當時法人是李某1,股東有趙某1、宋某2、楊某3,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是郭某4,她是副總,老板不在郭某4說了算,武某5是主管行政的,財務上有閆某7和亢某6,閆某7是負責收錢的,亢某6是出納,剩余的就是業(yè)務員和前臺。我主要工作就是發(fā)放宣傳單,接待咨詢客戶,我的工作當時是楊某3安排的。公司的主要業(yè)務是將客戶的錢直接轉(zhuǎn)到第三方借款企業(yè),我們?yōu)榭蛻舻拇婵钭鰮?,這些內(nèi)容是楊某3和郭某4告訴我們業(yè)務員的??蛻羧绻驽X,有業(yè)務員將客戶帶到財務處交錢,現(xiàn)金或轉(zhuǎn)賬都行,閆某7負責收錢,月息根據(jù)存款金額、期限不同分別是1.5%-1.6%,現(xiàn)金返還和銀行轉(zhuǎn)賬都可以??蛻舸婵町斕旖o第一個月的利息,之后每個月的20號-25號支付剩余利息,一月一結,最后到期返還本金。我發(fā)展了41名客戶,共計706萬元,現(xiàn)在大概有不到300萬本金未返還。

10、被告人孫某13供述的主要內(nèi)容:我是2013年9月25日來到山眾旺投資有限公司擔任業(yè)務員工作的,眾旺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人是李某1,股東是趙某1、宋某2、李某1,總經(jīng)理是楊某3,一直是楊某3和趙某1在負責,其它的幾個股東很少來,今年6月份以后,這些股東、法人代表基本都不來了,主要是副總經(jīng)理郭某4在負責公司的工作,還有行政部有武某5主要負責員工的考勤、紀律、衛(wèi)生。今年8月的時候公司更名為山西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李某1退出,加入了趙偉根作為公司的新股東,法人代表也變成路利峰,其他的人員就沒有變化。公司主要向老百姓介紹公司業(yè)務,讓老百姓把錢放到公司,所有的用款企業(yè)都是趙某1、宋某2、楊某3放出去的,我們的業(yè)務員對用款企業(yè)的情況也不是很清楚,知道用款企業(yè)的名稱,從來沒去過這些企業(yè),楊某3向我們說公司收取用款企業(yè)4%到5%的利息,老百姓往公司放錢一般是每個月本金1.5%作為利息,1萬到19萬都是這個利息,20萬到49萬,3個月是1.5%,半年是1.55%,1年是1.6%的利息??蛻舸婵钊绻倾y行卡,就直接轉(zhuǎn)賬到宋某2在民生銀行的賬戶里,在今年4、5月份左右,客戶投資的錢就直接轉(zhuǎn)入了郭某4的農(nóng)業(yè)銀行卡了,8月以后就直接存到趙偉根的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里了;如果是現(xiàn)金,是公司先把錢收好,然后每天亢某6就把錢存到宋某2的賬戶里了,后來是存到趙偉根的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里。我負責散發(fā)宣傳彩頁,邀約客戶進公司了解情況,我一共發(fā)展了41名客戶,一共有466萬元。我知道這是種違法行為以后,我就讓我的客戶都把錢領走了,現(xiàn)在剩下7名客戶,一共176萬元,還沒有領取。

11、被告人逯某10供述的主要內(nèi)容:我是2013年9月份到眾旺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作業(yè)務員的,公司老板是趙某1、宋某2、楊某3,趙偉根是后來加入的股東,業(yè)務部、財務部由郭某4負責,行政部由武某5負責,公司經(jīng)營業(yè)務是理財,將客戶的錢放到公司,公司到期給客戶支付一定利息,公司將客戶內(nèi)的錢借給第三方。我主要是外出發(fā)宣傳單,接待客戶,這是郭某4給我分配的工作。通過發(fā)傳單和客戶上門咨詢,我們告訴客戶以理財?shù)拿x將錢放到公司,月息1.5%-1.6%不等,期限3個月、半年、1年,最低1萬元,最短3個月,到期可以續(xù)投??蛻魧㈠X交到財務,由閆某7和亢某6兩個人負責收錢。客戶存款當天給第一個月利息,以后每個月20號-25號支付利息,一月一結,最后到期返還本金。我一共發(fā)展了33人,共347萬元存款。還有181萬元本金未退還。

12、被告人沙某11供述的主要內(nèi)容:我于2014年2月22日進入山西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這個公司原名稱叫眾旺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老板是趙某1、宋某2、趙偉根、楊某3,郭某4是副總,幾個老板不在就由郭某4全權負責,業(yè)務部由郭某4負責,財務部是亢某6和閆某7,也是由郭某4負責的,后勤由武某5負責。我們業(yè)務員的工作主要是外出發(fā)放宣傳單和在公司接待客戶,這工作老板不在就由郭某4分配。主要是通過公司附近發(fā)放宣傳單和客戶路過上門咨詢進行宣傳,我們向客戶介紹1萬-19萬,月息1.5%,20萬-49萬,月息1.55%,50萬以上,月息1.6%,期限有3個月,半年,1年,最低存款額1萬??蛻羧绻婵?,我們就把客戶領導公司財務處,客戶交現(xiàn)金、刷銀行卡都行,錢全部由財務閆某7負責收取。我一共發(fā)展了23個人,共計存款280萬元,到目前為止,我還有120萬元沒退,截止到11月18日,之后我又退了60余萬元。

13、被告人劉某8供述的主要內(nèi)容:我是2013年10月份到的山西眾旺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當時是行政主管武某5應聘的我,眾旺的老板是李某1、趙某1、宋某2、趙偉根,楊某3是總經(jīng)理,行政部由武某5負責,業(yè)務部和財務部由郭某4負責。公司主要業(yè)務就是讓客戶往公司存錢,然后再放出去,也就是再借給第三方企業(yè),這些都是郭某4、武某5告訴我們的。我們通過發(fā)放宣傳單和路過客戶進店咨詢來向客戶宣傳,以理財?shù)拿x向客戶介紹,金額分為1萬-19萬、20萬-49萬,50萬以上三個等級,月息為1.5%-1.6%不等,期限為3個月、半年、1年,最低1萬元,最少3個月期限??蛻羧绻驽X,我們就把客戶領到財務室交錢,錢都是閆某7收的,亢某6是出納,現(xiàn)金或銀行卡轉(zhuǎn)賬都行。交完錢之后,財務室會給客戶一式兩份合同,讓客戶簽,簽完合同后就算業(yè)務做完了??蛻舸婵町斕旖o第一個月利息,之后每月的20號-25號再發(fā)利息,一月一結,最后一個月到期只返還客戶本金就可以了。我一共發(fā)展了35名客戶,存款總共為269萬元,到現(xiàn)在還有143萬元本金未退還客戶。

14、被告人路某14供述的主要內(nèi)容:2013年12月底開始,通過應聘我來到眾旺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李某1,股東是趙某1、宋某2,楊某3是總經(jīng)理,平時是副總經(jīng)理郭某4負責的多點,其他的股東、法人很少來公司。今年7月份,公司更名為山西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路利峰,我從來沒有見過他,股東增加了一個趙偉根,開始還在公司過,10月以后就再也沒有見過,平時公司還是由郭某4和武某5負責。我負責做業(yè)務,散發(fā)宣傳彩頁,接待客戶,給客戶講解,讓客戶在公司投資。公司主要經(jīng)營項目是向老百姓以每個月1.5%、1.6%的利息吸收存款,這是根據(jù)金額的大小和投資時間的長短訂的,然后公司將吸收的資金再向外放貸掙取利差,公司向外放貸是股東聯(lián)系的,利息4%到5%不等,我們對這些這些用款企業(yè)具體的情況也不了解?,F(xiàn)金投資,由財務上的亢某6和閆某7先把現(xiàn)金收好,然后閆某7再去銀行把錢存到郭某4的農(nóng)業(yè)銀行卡,以前還有往民生銀行的卡上存過,但我不知道戶名;如果客戶有銀行卡的話,就通過POS機刷卡的方式直接存到楊某3的帳戶上,后來公司變更名稱后,就是存到趙偉根的帳戶上了??蛻魰炓粋€三方的《擔保合同》,客戶拿走一份,公司留存一份,投資的當天就會把第一個月的利息支付給客戶,然后還會給客戶點小禮品,給客戶利息的時候,還會給客戶開個收據(jù),讓客戶在收據(jù)上簽字,但這個收據(jù)就留在公司了。我一共發(fā)展了20名客戶左右,一共有200萬元左右,我的客戶還剩下14名客戶,一共150萬元,沒有領取。我公司現(xiàn)在大概有2900萬元沒有退,估計有200個客戶左右沒有退還。因為股東后來沒有回款,所以就沒辦法給客戶退款了。

15、被告人孫某15供述的主要內(nèi)容:2014年2月,武某5招聘我進入眾旺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擔任業(yè)務員一職。眾聚旺或者眾旺公司主要經(jīng)營理財業(yè)務,通過宣傳讓群眾在眾旺公司存款,然后給存款客戶支付利息。眾旺公司是河南人李某1注冊成立的,后來趙某1又將公司的名稱變更為山西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是李某1、后來是趙某1、楊某3、宋某2,他們是公司的負責人,也是股東。李某1、趙某1、宋某2注冊公司后偶爾來公司,公司的業(yè)務主要是由他們聘請的楊某3負責管理,楊某3是總經(jīng)理,郭某4是副總經(jīng)理,主要是管業(yè)務員,武某5是行政經(jīng)理,主要是負責后勤和行政管理,公司還設立有財務部,財務部由總經(jīng)理負責管理,有個兼職的會計姓李,出納由亢某6和閆某7擔任,其他就是業(yè)務員了。我作為業(yè)務員,主要工作是在街面上散發(fā)理財傳單,向過往群眾講解在眾旺公司存款,存款利息是年息18%,客戶通過我的宣傳,有意向的就來我公司存款了。楊某3或郭某4負責對業(yè)務員的培訓,培訓內(nèi)容是她們告訴業(yè)務員說這個公司是合法的公司,是經(jīng)工商局批準的,客戶的存款直接對接到中小企業(yè)使用,我們公司只是個中介機構,如果借款人不能在期限內(nèi)給客戶還款,就由我公司負責清償?shù)龋也磺宄蛻舻拇婵钍欠裰苯拥搅擞每畹闹行∑髽I(yè)了。每個業(yè)務員負責為自己的客戶簽訂存款合同,財務上亢某6或閆某7負責給存款客戶出具存款收據(jù)。我一共發(fā)展了十幾個客戶,存款金額是96萬元,這些客戶我都不認識,都是通過我宣傳后來眾旺公司存款的過路群眾,目前我發(fā)展的客戶還有70多萬沒有給客戶退清。

(三)證人證言

1、證人李某1證言的主要內(nèi)容:2013年9月份,我拿著我和王亞鴿的身份證注冊了眾旺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我是法人,但實際控制人是趙某1,其實是楊某3在負責,誰聯(lián)系的用款單位用款首先要向趙某1報告,然后趙某1再安排給楊某3,由公司財務出款,后來在原有的基礎上又注冊了眾聚旺公司,但這個眾聚旺公司不是我注冊的,我也沒有投資。我不清楚眾旺公司和眾聚旺公司共吸收客戶存款數(shù)額,實際負責人趙某1清楚,楊某3開始清楚,后來楊某3被趙某1安排到他們在西安的投資公司負責了,之后眾聚旺公司就由郭某4負責在開展業(yè)務了。我在眾旺公司領的三個月的高管工資,房屋租賃合同是我簽訂的,房屋租賃費是趙某1和楊某3支付的。放款是需要趙某1和楊某3同意,財務上才能放出去,包括宋某2向外放款也需要經(jīng)過趙某1和楊某3的,趙某1往外放款不需要經(jīng)過我同意。眾旺公司成立時,規(guī)章制度是由楊某3制定的。我在2014年4月的時候退出了,退出時趙某1給了我57萬元,這57萬元是眾旺公司成立時所花的費用。眾旺公司和眾聚旺公司收客戶存款時,未經(jīng)過政府相關部門的授權。我不認識眾聚旺的法人路利峰,我不知道路利峰在眾旺公司的同樣地址注冊成立了眾聚旺投資公司。我沒有能力擔保,只是簽訂擔保合同。

2、證人牛利羊的證言(眾聚旺公司員工):證明其在公司負責公司開銷,簽字以協(xié)助公司負責人郭某4,后勤負責人武某5管理。

3、證人謝某的證言:證明其在眾聚旺擔任前臺接待工作。公司經(jīng)營理財,客戶把錢存入公司,公司為其支付利息。

4、證人張某的證言:證明2014年11月12日入職,工作的主要內(nèi)容是整理合同和蓋章。目前還未從該公司獲得工資。

5、證人劉某1、趙某、殷某、吳某均、王某、熊某、周某、李某2、高美云的證言:其中高美云的證言證明其于2014年10月26日前往山西眾聚旺投資公司辦理業(yè)務時,業(yè)務員沙某11告知其第一次合同于10月19日到期本金21萬元已到賬,但是21萬元錢款并沒有返回高美云賬戶,當日,簽第二次合同是在沒有給與投資方借款收據(jù)的情況下簽訂的,而且實際簽署日期是10月26日,合同上是10月19日,明顯違反常識,同時,其由于過于相信沙某11,在原有21萬元基礎上雙追加1萬元,共計22萬元。沙某11己經(jīng)知道前面2家公司已經(jīng)倒閉,還慫恿老人投資。

6、證人溫某的證言:2013年8月12日,我到山西誠益昌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應聘公司副總一職,當時公司注冊股東是李某1和連文勝二人,但我發(fā)現(xiàn)實際的股東另有趙某1、宋某2、任衛(wèi)國三人,公司日常則由趙某1和當時的總經(jīng)理楊某3負責運營。我工作兩個月以后,因公司董事會個別股東之間發(fā)生糾紛,原股東及法人代表連文勝執(zhí)意退出。由于我短時間內(nèi)就為公司引來了一部分投資,董事長趙某1對我賞識有加,建議我購買連文勝的所有股權并擔任公司法人代表。

7、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王亞瓊的詢問筆錄:我是以任公司的出納職位應聘的,是行政經(jīng)理武某5招聘的我,武某5告訴我眾聚旺公司是專門做理財業(yè)務的,通過公司員工宣傳,讓客戶公司存錢,到期支付利息,但這些工作我都沒有參與過,我開始只是跟著財務人員閆某7學習整理合同,沒有正式開展工作,公司就被公安局立案調(diào)查了。平時公司業(yè)務是由郭某4負責,武某5負責公司的行政和后勤管理。公司由行政部、財務部、風控部和業(yè)務部組成,各部門都有相應的人員。股東是河南人,分別是趙偉根、趙某1、李某1、宋某2和楊某3,這些人平時不來公司,他們只與公司的郭某4、財務的亢某6聯(lián)系。我愿意作為山西眾聚旺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的單位訴訟代表到庭參加訴訟。

(五)、書證

1、洛陽華清心島農(nóng)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出具的證明:我公司從未向聚寶盒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拆借過任何資金。公司財務也無任何該公司的進帳記錄。

2、洛陽華清心島農(nóng)林科技有限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

3、洛陽華清心島農(nóng)林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洛陽坦邦鎳鉬公司公章印模。

4、眾旺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工商登記檔案材料:眾旺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3年8月16日,法定代表人為李某1(執(zhí)行董事兼總經(jīng)理),注冊資本5000萬元,企業(yè)類型有限責任公司,經(jīng)營范圍:以自有資金對工業(yè)、農(nóng)業(yè)、高科技、公路、能源、旅游、房地產(chǎn)的投資及其管理;依據(jù)《擔保法》從事?lián)I(yè)務(不得從事融資性擔保業(yè)務);股東為王亞鴿(認繳出資額100萬元、持股比例2%)、李某1(認繳出資額4900萬元、持股比例98%)。

5、山西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工商登記檔案材料:山西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7月24日。法定代表人為路利峰(執(zhí)行董事兼總經(jīng)理),注冊資本5000萬元,企業(yè)類型有限責任公司,經(jīng)營范圍:以自有資金對高科技、工業(yè)、農(nóng)業(yè)、商業(yè)、房地產(chǎn)、文化產(chǎn)業(yè)、公路、隧道、旅游、礦山的開發(fā);股東為路利峰(認繳出資額2500萬元、出資比例50%)、王衛(wèi)鋒(認繳出資額2500萬元、出資比例50%)

6、業(yè)務員吸收客戶資金明細表、眾聚旺公司員工業(yè)績統(tǒng)計表。

7、眾聚旺業(yè)務員業(yè)績表:證明郭某4吸收金額1936萬元,未還1087萬元,武某5吸收289萬元、未歸還155萬元,亢某6吸收94萬元、未歸還36萬元,閆某7吸收49萬元、未歸還33萬元,劉某8吸收269萬元、未歸還157萬元,宋某9吸收729萬元、未歸還118萬元,逯某10吸收347萬元、未歸還191萬元,沙某11吸收280萬元、未歸還190萬元,吳某12吸收706萬元、未歸還290萬元,孫某13吸收466萬元、未還186萬元,路某14吸收204萬元、未歸還150萬元,孫某15吸收205萬元、未歸還96萬元。

8、山西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以及業(yè)務員楊某3、郭某4、武某5、亢某6、閆某7、劉某8、宋某9、逯某10、沙某11、吳某12、孫某13、路某14、孫某15吸收客戶存款業(yè)績匯總、存款變動、利息支付情況表。

9、眾旺投資公司2013年9-12月、2014年1-10月資金收、支明細:證明客戶存款被借(貸)出情況收支明細及客戶存款收支明細。

10、眾旺公司2014年1月-11月業(yè)務明細:證明客戶存款收支明細。

11、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2014年4月-11月份支付客戶利息表。

12、眾旺公司2014年5月-12月客戶到期表。

13、眾旺公司2014年4月-10月到期客戶未續(xù)表。

14、未返還本金花名冊:證明眾聚旺投資公司截止2014年11月18日未退金額名單。(包含李玉家等總?cè)藬?shù)263人、總金額3262萬元。)

15、眾旺公司2013年9月-12月業(yè)務明細及員工業(yè)績統(tǒng)計表。

16、眾旺公司員工業(yè)績統(tǒng)計表(2014年1月-11月)。

17、眾旺投資公司2013年11月-2014年10月高管報銷及董事工資明細(趙某1、楊某3、宋某2、李鳳舉)

18、眾旺投資公司(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2013.11-2014.10職工工資明細表(郭某4、武某5、亢某6、閆某7、劉某8、宋某9、逯某10、沙某11、吳某12、孫某13、路某14、孫某15)。

19、眾旺投資公司(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2013.11-2014.10職員業(yè)績提成明細表(楊某3、郭某4、武某5、亢某6、閆某7、劉某8、宋某9、逯某10、沙某11、吳某12、孫某13、路某14、孫某15)。

20、眾聚旺公司支付部分客戶存款利息明細。

21、郭某4民生銀行卡(62×××98)網(wǎng)銀明細、農(nóng)業(yè)銀行卡(62×××62)網(wǎng)銀明細;趙偉根民生銀行卡(62×××37)網(wǎng)銀明細、農(nóng)業(yè)銀行卡(62×××66)網(wǎng)銀明細。

22、眾聚旺公司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卡復印件。

23、趙偉根民生銀行太原雙東支行(62×××37)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任榮欣民生銀行太原雙東支行(6226220909458746)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郭某4民生銀行太原雙東支行(62×××98)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連文勝民生銀行太原分行(6226190900163910)交易明細;楊某3農(nóng)業(yè)銀行山西省分行并東分理處(6228460900005025411)銀行流水明細;趙偉根農(nóng)行業(yè)銀行山西省分行并東分理處(62×××66)銀行流水明細;郭某4農(nóng)業(yè)銀行山西省分行并東分理處(62×××62)銀行流水明細;宋某2民生銀行太原雙東支行(4720670900210114、6226220908835720、42×××58)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24、山西勇勤貿(mào)易有限公司工商檔案資料;聞喜縣金醒生物開發(fā)有限公司工商檔案資料;洛陽坦邦鎳鉬有限公司工商檔案資料;洛陽龍運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工商檔案資料;河南前坪建材有限公司工商檔案資料;洛陽華清心島農(nóng)林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工商檔案資料。

25、眾聚旺老板(趙偉根、趙某1、宋某2等)指令亢某6將客戶存款轉(zhuǎn)給某公司帳戶的手機短信記錄。

26、眾聚旺已歸還貸款(外放資金)明細表、眾聚旺投資擔保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7日吸收存款明細表、眾聚旺外放資金歸還本金匯總表、眾聚旺公司11月19日至12月12日客戶撤資款匯總表,眾聚旺公司12月17日支付客戶理財款匯總表。

27、眾聚旺公司(眾旺)貸款業(yè)務提成付款單。

28、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jiān)管局于2015年1月5日出具的證明:我局從未批準眾旺投資擔保公司、眾聚旺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從事銀行業(yè)金融機構業(yè)務活動。

29、扣押清單:證明2015年4月16日太原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支隊扣押宋某2170萬元。

30、電子回單憑證:證明趙某1于2014年12月17日、18日分別退還客戶劉某21萬元、郭元琳10萬元、王世明20萬元、宋二燕10萬元,以上共計退款61萬元。

31、太原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于2015年8月6日出具的情況說明:我局立案偵查的山西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2014年11月18日對該公司展開調(diào)查,同年11月27日對該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立案偵查,經(jīng)依法調(diào)取證據(jù),山西眾聚旺投資公司出具了該公司及前期的眾旺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吸收客戶存款的資料。對于受損人數(shù)及金額,2014年11月20日,該公司出具的數(shù)據(jù)是受損人數(shù)263人,受損金額3262萬元。案件偵查期間,該公司又在原來基礎上續(xù)簽了部分合同,數(shù)額為92.014萬元,清退了部分客戶的存款,數(shù)額為461.7250萬元。對于未退客戶存款的實際情況,該公司出納亢某6又出具材料進行補充,因此起訴意見書認定的未清退客戶本金數(shù)額為2892萬元是依據(jù)上述情況計算而得。另查明,在趙某1未歸案前,該通過本人銀行賬戶分別退還被害人劉某21萬元,宋二燕10萬元,王世明20萬元,郭元林10萬元,共計41萬元。因此,截止目前,山西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未清退客戶本金實際數(shù)額應為2851萬元。

32、補偵3P39太原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于2015年8月6日出具的情況說明:山西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因該案案發(fā)后,受害群眾在短期內(nèi)集中到公安機關報案,且情緒非常激動,因此辦案人員無法一一對受害群眾開展并制作詢問筆錄。為加快辦案進度,最大限度的做好社會穩(wěn)控工作,在廣大受害群眾的一直要求下,由報案群眾根據(jù)自己的實際情況,每人親筆書寫了該在山西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存款、領取利息及未償還存款本金的報案材料,并提供了該公司與客戶簽訂的借款合同等材料復印件。經(jīng)核實,報案人反映的存款金額、未領取本金與山西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提供的記錄數(shù)據(jù)基本一致。

33、商鋪租賃合同及出租商鋪方張新明出具的情況說明:山西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在并州東街辦公地址為租賃性質(zhì),房屋產(chǎn)權系本人(張新明)私產(chǎn),房租交到2015年3月1日止,如果該公司存在非法經(jīng)營,該房屋租賃到期后本人不愿意繼續(xù)租賃給李某1,且李某1本人也聯(lián)系不上,本人也不知該公司是否存在非法經(jīng)營,如經(jīng)偵隊調(diào)查該公司有非法經(jīng)營,按合同條款本人有權中止合同,重新出租。

34、抓獲經(jīng)過:

(1)、證明2015年3月20日上午9時許,洛陽市公安局老城分局民警在洛陽市老城區(qū)老集中國銀行將犯罪嫌疑人宋某2抓獲。

(2)、證明2014年12月17日中午12時許,太原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辦案人員李占社、張毅電話通知郭某4、武某5、亢某6、閆某7、劉某8、宋某9、逯某10、沙某11、吳某12、孫某13、路某14、孫某15到經(jīng)偵支隊接受調(diào)查,同日14時許,上述犯罪嫌疑人全部到案。2014年12月17日太原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對孫某15進行訊問,同日因懷孕取保候?qū)彙?/p>

(3)、證明2015年1月7日12時30分許,鄭州鐵路公安處許昌站前派出所民警在洛陽龍門車站出站口將犯罪嫌疑人趙某1抓獲歸案。

(4)、證明2015年2月14日西安鐵路公安處安口窯站前派出所民警在寶雞金臺醫(yī)院將犯罪嫌疑人楊某3抓獲歸案。

35、洛陽市公安局洛龍分局于2015年7月29日出具的出警證明及抓獲經(jīng)過:證實宋某2有協(xié)助偵查機關抓獲李某1的行為。

36、關于趙偉根涉嫌犯罪的情況說明及趙偉根在逃人員登記信息表。

37、太原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于2016年1月8日出具的情況說明:

一、關于被告人宋某9的辯護人提出(1、宋某9是被眾聚旺公司業(yè)務總經(jīng)理郭某4所辭退,其客戶由閆某7接手負責,辭退原因不詳。2、被告人宋某9有立功情節(jié)):犯罪嫌疑人宋某9作為眾聚旺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業(yè)務員,有證據(jù)證明其個人發(fā)展客戶存款729萬元,至于該為什么被郭某4辭退,不影響其涉嫌犯罪的構成要件,據(jù)犯罪嫌疑人宋某9交待,該離開公司后曾告知其發(fā)展的客戶到公司清退存款的事實,是其份內(nèi)之事,詳見宋的訊問筆錄。

二、關于被告人趙某1的辯護人提出(1、截至案發(fā)被告人趙某1使用郭某4的民生銀行退款給客戶,僅2014年11月20日、21日、27日,其通過工商銀行匯款137萬元,通過建設銀行匯款37萬元,通過農(nóng)業(yè)銀行匯款31萬元,共計205萬元,還有其他時間匯的款,由于辯護人調(diào)查取證期限受限,無法一一查清。2、由于被告人李某1另案處理,趙偉根在逃,二人涉案金額究竟多少,給公司及客戶造成多少損失,未查清,故申請委托專門機構,對各被告人涉案金額作出準確認定):案件在偵查階段已查明,犯罪嫌疑人趙某1系眾聚旺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實際控制人。該辯護人提出的趙某1在案發(fā)后清退的款項事實存在,趙某1等各股東之間所放貨出去的客戶存款,司法鑒定意見書中已體現(xiàn),同時案件在補充偵查中就趙某1及李某1等人負責借出的款項情況已作了詳細說明。犯罪嫌疑人李某1、趙偉根、宋某2、趙某1即是眾聚旺公司實際控制人,又分別承擔自己負責貸出的款項,李某1、趙偉根雖未歸案,但不影響眾聚旺各實際控制人在案件中所承擔的總體責任。

三、關于被告人武某5的辯護人提出(1、被告人武某5是否屬于自首:其在2014年11月18日作為證人接受詢問,在12月17日接到辦案機關的開會電話以后,主動到了辦案機關并寫了”交待材料”。2、被告人武某5作為行政主管的具體職責范圍,案卷中未查明。3、武某5于2014年11月份通知過受害人陳陽、楊曉梅、米玲玲、原寶蓮、任麗華等盡快撤回資金并勸阻繼續(xù)存款投資,該情況案卷中未體現(xiàn)):1、根據(jù)武某5到案經(jīng)過證明,被告人武某5是接到偵查員的電話通知后來公安機關接受調(diào)查的,該作為行政部經(jīng)理,同時按照偵查人員的要求,能主動配合組織其他公司業(yè)務人員前來公安機關接受調(diào)查,該情況屬實。2、對于武某5作為行政主管的具體要求,已在公安機關調(diào)取的該公司制定的管理規(guī)定制度材料中予以體現(xiàn),且該制度的相關條款均由武某5從網(wǎng)上下載格式制定。3、犯罪嫌疑人武某5是否通知過陳旭等人撤回資金,是其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過程中的份內(nèi)之事,上述被害人撤資情況應以該是供的賬目和司法鑒定意見為準。

四、關于沙某11的辯護人提出(1、沙某11參與非吸金額為256萬元,其中涉及沙某11母親滿冬梅6萬元,另有其嬸子李愛榮18萬元。根據(jù)最高院(2010)18號解釋第一條第二款關于向親友吸收存款不屬非吸存款的規(guī)定,兩人共計24萬元應從280萬元中扣減,請核實后變更沙某11名下的非吸數(shù)額為256萬元。2、沙某11名下280萬元非吸金額已歸還本金159萬元,截至2014年9月11日以前公司已還本金90萬元。此后公司又分別還邢愛民60萬元、滿冬梅6萬元、王杏珍3萬元,雖然證據(jù)16卷28頁、34頁、35頁均有銀行轉(zhuǎn)款手續(xù),并且三人均認可退款,但未發(fā)現(xiàn)對69萬元退款匯總的證據(jù),請審核退款金額159萬元):經(jīng)核實,被告人沙某11在擔任眾聚旺公司業(yè)務員期間,共發(fā)展客戶簽訂存款合同352萬元,其中客戶投資額280萬元,續(xù)簽合同72萬元,期間該公司退還其名下客戶存款158.55萬元,目前該名下客戶存款仍有121.45萬元未予清退。詳見鑒定意見書分冊第845頁。

五、關于被告人亢某6的辯護人提出(1、被告人亢某6未退還受害人金額為12萬元。2、被告人亢某6具有一般立功行為:亢某6提供了其他被告人2014年9-11月份吸收資金和支出資金的情況,在證據(jù)15卷第1頁至第78頁銀行明細單中予以證實;亢某6提供了本人掌握的眾聚旺公司吸收合家歡害人款項后部分贓款的去向情況,在證據(jù)34卷第1頁至第54頁提供的本人手機信息內(nèi)容予以證實):經(jīng)核實:1、被告人亢某6名下未退還受害人金額為12.03萬元。2、亢某6在案件偵查階段,能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diào)查取證,提供了涉案公司吸收公眾存款現(xiàn)保存的全部財務資料,該辯護人提出的問題屬實。詳見證據(jù)全卷。

六、關于被告人孫某15的辯護人提出(眾聚旺公司已將被告人孫某15涉及的非吸存款大部分償還了客戶,只剩下78萬元未償還,而公安機關偵查材料認定,孫某15尚有96萬元未償還,相差18萬元。導致差異原因系眾聚旺公司在2014年11月20日向王世斌償還15萬元,在2014年11月26日向喬開銀償還3萬元,故要求向被吸收存款人王世斌、喬開銀核實眾聚旺公司向其退款金額):經(jīng)核實,孫某15名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05萬元,續(xù)簽合同79萬元,期間公司退還其名下客戶存款113.8950萬元,未退客戶本金91.1050萬元。詳見眾聚旺公司提供的賬目及司法鑒定意見書。

七、關于閆某7的辯護人提出(1、閆某7是眾聚旺的前臺文員,主要工作就是端茶送水,是公司的內(nèi)勤人員,不是出納。2、閆某7不對外吸收公眾存款,只有極個別前來公司的客戶,由其經(jīng)手辦理了存款,但金額相當少(17萬元)。公訴人指控閆某7涉案金額48萬元組成:(1)武某51萬元,該是公司領導,閆壯10萬元,該是其表叔,該兩人是閆某7的同事或親屬,不屬于社會公眾,不應計入;(2)程變花2萬元,該是郭經(jīng)理的客戶,不是閆某7的客戶,不應計入;(3)趙冬魚9萬元(3萬元未還,未報案)、張果蘭5萬元、陳素全3萬元、秦麗英1萬元、高永亨1萬元(1萬元未還,未報案)屬于公司業(yè)務,且在案證據(jù)中僅有報表,沒有合同和報案材料證實,不應記錄;(4)僅侯斌花4萬元(證據(jù)19卷)、張愛琴3萬元(證據(jù)20卷)、李兆靈10萬元(證據(jù)21卷)有報案材料、合同印證,屬于閆某7吸收的公眾存款(共計17萬元)。3、閆某7積極配合公安部門調(diào)查,對本案的偵破發(fā)揮了積極作用,有立功表現(xiàn)):現(xiàn)查明,犯罪嫌疑人閆某7剛到眾聚旺公司期間擔任文員職務,但后期參與了公司財務部的工作,組織與客戶簽訂合同、保管合同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活動。從閆某7向偵查機關提供的財務報表均予以證實。2、對于辯護人提出的閆某7不對外吸收公眾存款,只有對極個別前來公司的客戶,辦理存款業(yè)務的情況,此情形不影響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構成要件。3、閆某7在偵查階段能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diào)查,并能提供該公司吸收公眾存款的相關憑證、合同,核實各被告人參與的非吸數(shù)據(jù),對偵查破案起到了積極作用。

八、關于被告人路某14的辯護人提出(1、申請人依法向法院提請建議檢察機關補充偵查案件事實,即依法核實路某14名下涉及該本人的存款1萬元和其父親路俊心的存款8萬元不屬于非吸數(shù)額。2、建議檢察機關核實路某14名下的非吸數(shù)額是204萬元(核減第一項的9萬元后為195萬元),而非起訴書指控認定的232.584萬元):該案在偵查期間查明路某14的起訴數(shù)額為204萬元,而非起訴書指控認定的232.584萬元。經(jīng)核實,路俊心系路某14的父親,故該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應是195萬元。

九、關于郭某4的辯護人提出的(1、起訴書中認定被告人郭某4的身份為山西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的職務沒有依據(jù)。2、起訴書中指控郭某4非法吸收存款1891萬元,針對該犯罪數(shù)字首先應當扣減已經(jīng)退還給投資人部分,故申請法院核實已經(jīng)退還給投資人的部分款項,并針對造成投資人損失的損害原因進行調(diào)查):案件在偵查期間已查明:1、根據(jù)該案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郭某4在該公司總經(jīng)理楊某3在任期間,行使公司副總經(jīng)理及業(yè)務經(jīng)理職務,在該公司總經(jīng)理楊某3離開公司后,行使公司總經(jīng)理及業(yè)務經(jīng)理職務。2、對于起訴書指控的郭某4非吸數(shù)額1891萬元,應扣減退還客戶部分款項的問題,立案追訴標準并未此項條款,故上述問題沒有法律依據(jù)。

38、太原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支隊于2016年3月3日出具的函:2016年2月3日,你院將太原市迎澤區(qū)人民法院補偵函轉(zhuǎn)至我局,要求對我局移送審查起訴的趙某1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補充偵查,根據(jù)法院列舉的內(nèi)容,現(xiàn)已補偵完畢,結果如下:

一、關于被告人趙某1的辯護律師提出:(1、核實被告人趙某1退贓退款數(shù)額的問題):2014年11月18日,我局在對山西聚寶盒投資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立案偵查中發(fā)現(xiàn),位于我市迎澤區(qū)的山西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在未經(jīng)中國人民銀行等國家金融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向社會從事非法吸收存款業(yè)務,當日我局對該公司立案審查,立案審查期間,我們要求在場的負責人郭某4等人提供該公司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相關資料,并責令其停止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經(jīng)審查,山西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的前身是眾旺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為李某1、趙某1、趙偉根、宋某2。該公司非法吸收公眾的存款,均由該四人負責放貸并負責回收。2014年11月27日我局對山西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立案偵查,同年12月14日,對犯罪嫌疑人郭某4、武某5、亢某6、閆某7、劉某8、宋某9、逯某10、沙某11、吳某12、孫某13、路某14、孫某15等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對李某1、趙某1、宋某2、趙偉根四犯罪嫌疑人上網(wǎng)追逃。在犯罪嫌疑人趙某1被抓獲前,通過該公司使用的郭某4銀行賬戶,退還了該名下放貸的全部款項。(2、關于核實涉案被告人李某1、趙偉根、宋某2、趙某1等人放貸的資金數(shù)額,被告人李某1另案處理,被告人趙偉根在逃,而這二人分別是眾旺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和山西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的發(fā)起設立人及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二人放貸的款項至今不能追回是造成受害人損失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如果二人放貸的資金全部退回,全部清退給客戶,那么按照司法解釋,可以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所以案件被告人李某1、趙偉根、宋某2、趙某1分別放貸及收回的資金數(shù)額,直接體現(xiàn)各被告人在單位犯罪中的作用,以及給受害人造成損失的責任程度,對定罪量刑非常重要的問題)。案件偵查期間查明,從2013年8月至2014年12月,眾旺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和山西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以投資借款形式,共向590人次吸收存款7413.8萬元,扣除續(xù)單數(shù)額,實際吸收公眾存款7095.8萬元(包括案發(fā)后吸收公眾存款92.0140萬元),截至2014年11月20日,尚有263名客戶存款本金3262萬元未清退,其中,趙某1名下放貸100萬元,宋某2名下放貸448萬元,李某1名下放貸870萬元,趙偉根名下放貸1142余萬元。在趙某12015年1月7日被抓獲前,趙某1、宋某2對在其名下的放貸款項461.7250萬元進行了償還。截至目前,在李某1名下放貸款項870萬元,趙偉根名下放貸款項1142.3萬元,宋某2名下放貸款項170萬元(已追繳)仍未還清。案件偵查期間同時查明,犯罪嫌疑人趙某1、李某1、趙偉根、宋某2等人既是涉案資金的操縱人,也是涉案單位的實際控制人,該四人除退還在各自名下的放貸款項后,仍應對未清退的款項承擔全部責任,對其依法追訴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立案追訴標準規(guī)定。(3、關于明確山西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作為單位犯罪的涉案金額。本案檢察機關指控的是山西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但是把眾旺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吸收客戶存款的事實和數(shù)額一并放到山西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將兩公司混同,兩公司均為經(jīng)過工商登記成立的公司,從公司法意義上講是兩個法人,兩個單位,雖然從民法意義上講存在人格混同,但人格合混同直接使用在刑事責任上沒有法律依據(jù)。山西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24日,公司成立后才能實施公司行為,所以在2014年7月24日后才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之前的行為是眾旺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的行為,是否犯罪行為,由于檢查機關沒有指控,應當依法另案處理。):案件偵查期間查明,2013年8月16日,犯罪嫌疑人李某1在山西省工商局注冊成立了眾旺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以我市并州東街45號商鋪為經(jīng)營場所,招聘員工,通過高息攬存宣傳,大肆開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業(yè)務。2014年7月24日,以同一經(jīng)營地址,以路利鋒為法人名義又在山西省工商局注冊了山西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但吸收公眾存款性質(zhì)并未改變。該公司始終由犯罪嫌疑人李某1、趙偉根、趙某1、宋某2實際控制,并聘用楊某3、郭某4、武某5分別負責業(yè)務和日常管理工作。還查明,犯罪嫌疑人李某1等人注冊成立眾旺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的目的是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并未按照經(jīng)營范圍規(guī)定的擔保業(yè)務從事經(jīng)營活動。之后,為規(guī)避打擊處理,該又在同一地址注冊成立了山西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公司名稱刪去了”擔?!倍?,名義上重新注冊了新的公司,更換了法人,轉(zhuǎn)讓了商鋪,但經(jīng)營地址、從業(yè)人員,實際控制人仍未改變,最根本的是山西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延續(xù)了眾旺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的業(yè)務。立案追訴前應以查明的事實為依據(jù),因此對山西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涉嫌單位犯罪立案偵查,不影響對所有犯罪嫌疑人的打擊、不影響對事實上的該公司前身眾旺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打擊。因此,無須再對眾旺投資擔保有限公司重復立案或作另案處理。

二、關于被告人楊某3辯護人提出(趙某1通過中國銀行向楊某3客戶退款5筆,具體情況是:2014年12月17日退王世明20萬元,2014年12月17日退劉某21萬元,2014年12月18日退郭元琳10萬元,2014年12月18日退宋二燕20萬元,2014年12月18日退崔艮山20萬元,需要核實上述還款61萬元事實的問題):案件補偵期間已對上述事實進行了核實,上述客戶存款業(yè)務業(yè)績在楊某3名下,61萬元部分存款,趙某1按照楊某3提供的帳戶進行了轉(zhuǎn)帳支付。

三、關于被告人武某5的辯護律師提出:(1、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武某5的非法吸收金額295.7萬元,該數(shù)據(jù)鑒定機構計算錯誤,本案中投資人沒有以萬元以下為單位的投資,不會存在0.7萬元的投資,被告人武某5所經(jīng)手的業(yè)務量總額應為289萬元):案件偵查期間,我局對武某5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進行了調(diào)查取證,眾聚旺公司提供了該公司各業(yè)務員截至2014年11月18日前的吸收公眾存款證據(jù)資料,期中武某5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為289萬元。該案補充偵查期間,我們又調(diào)取了該公司2014年11月18日以后的吸收存款及還款記錄資料,查實武某5在2014年11月26日又向鄭潔吸收存款19.7萬元,同時我局委托山西家豪司法鑒定中心對眾聚旺公司吸收公眾存款財務資料進行了審計鑒定,對于萬元以下投資數(shù)額情況系客戶在實際存款中加利息后產(chǎn)生的數(shù)額,現(xiàn)查明武某5名下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為295.7萬元。(2、關于鑒定報告中已退還本金136萬元數(shù)據(jù)錯誤,已全額退還本金數(shù)額應為159萬元,未計算以下3人的退款,即米玲玲10萬元,任麗華10萬元,原寶蓮5萬元,以上3人是2014年11月17日至18日之間退的款的問題):從調(diào)取的眾聚旺公司吸收公款2014年11月18日前的記錄憑證資料顯示,武某5名下的米玲玲10萬元,任麗華10萬元,原寶蓮5萬元退款情況已在136萬元退款金額里包含,不存在計算錯誤問題。(3、關于鑒定報告中未退還本金159萬元數(shù)據(jù)錯誤,未退本金應為130萬元,因2014年11月17日至18日退還米玲玲10萬元,任麗華10萬元,原寶蓮5萬元的問題):經(jīng)核實,在武某5名下客業(yè)內(nèi)存款數(shù)額為295.7萬元,退款金額為136萬元,未退金額為159.7萬元,不存在計算錯誤。(4、關于造成實際損失數(shù)據(jù)不明,未退還本金數(shù)據(jù),應當扣減投資人已經(jīng)領取的利息,武某5吸收存款未退還本金的人員已經(jīng)領取利息合計為15.7335萬元的問題。):案件偵查階段,根據(jù)調(diào)取的眾聚旺公司帳簿,憑證資料,已對各業(yè)務員的犯罪數(shù)額、支付存款客戶本金和利息情況進行審計核實,該辯護律師提出的實際損失數(shù)據(jù)不明,未退還本金數(shù)據(jù),未客戶領取利息證據(jù)的情況無事實依據(jù)。(5、關于未區(qū)分已報案與未報案人數(shù)及金額,被告人武某5吸收存款人數(shù)為18人,未報案人數(shù)及金額,被告人武某5吸收存款人數(shù)為18人,未報案人數(shù)為8人,金額143萬元的問題。):眾聚旺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案件偵查期間,我們調(diào)取了該公司所有涉及的吸收公眾存款資料,同時對所有犯罪嫌疑人進行了訊問,查實了所有受害群眾存款數(shù)額、領取利息數(shù)額及損失數(shù)額情況。該公司涉及人員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明知未取得國家金融主管部門批準,為非法獲取高額提成,編造到期支付本金和高額利息回報的謊言,誘騙群眾上當受騙,導致一部分老年受害人仍未識破犯罪予以報案,我們認為,受害群眾是否報案,應不影響對武某5涉嫌已查明的全部犯罪數(shù)的追訴。

四、關于被告逯某10的辯護人提出(1、證據(jù)三卷第13頁逯某10的業(yè)績表統(tǒng)計該吸收存款347萬元,而起訴書指控的數(shù)額為366.7萬元,比實際吸收存款數(shù)額高19.7萬元,與實際吸收的數(shù)額不符,予以核實的問題。根據(jù)調(diào)取的眾聚旺公司吸收存款帳簿、憑證查實,逯某10在2014年11月18日前吸收存款數(shù)額為347萬元。該案補充偵查期間,我們又調(diào)取了該公司2014年11月18日以后的吸收存款及還款記錄資料,查實逯某10在2014年11月19日又向蘭滿成吸收存款12.805萬元,2014年11月28日向蘭滿成吸收存款4.925萬元,2014年11月27日向王漢儒吸收存款2萬元,因此逯某10非法吸收存款數(shù)額為366.73萬元。

五、關于被告人吳某12的辯護人提出(對吳某12吸收韓書璟50萬元已經(jīng)全部退還的事實予以調(diào)查的問題)。經(jīng)向韓書璟電話核實,該稱50萬元本金已全部清退,但其拒不到案接受調(diào)查。

六、關于被告人孫某15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孫某15在眾聚旺公司做業(yè)務員期間,共參與向19人吸收公眾存款本金205萬元,但已向受害人退還本金127萬元,還剩13人78萬元未退還。而公安機關偵查材料認定,孫某15負責的非吸存款金額尚有91.1050萬元未償還,與實際未償還金額不一致,相差13.1050萬元,在2014年11月20日向王世斌退還已到期存款15萬元,11月26日向喬開銀退還已到期存款3萬元,而公安機關對該兩筆退還沒有予以核減,要求予以核減的問題)。經(jīng)核實,2014年11月20日孫某15名下王世斌退款15萬元、2014年11月20日在孫某15名下的孫開銀3萬元退款,已在退款總額113.895萬元中包含,故孫某15名下未償還本金為91.105萬元。

七、關于被告人路某14的辯護人提出(1、起訴書指控的路某14吸收存款的數(shù)額為232.584萬元與證據(jù)卷中業(yè)績表統(tǒng)計的數(shù)額204萬元不符,建議檢察機關就吸收的存款數(shù)額予以補充偵查,明確說明審計報告的來源和審計依據(jù)的問題):案件偵查期間,我局對路某1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進行了調(diào)查取證,眾聚旺公司提供了該公司各業(yè)務員截至2014年11月18日前的吸收公眾存款證據(jù)資料,其中路某1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為204萬元。該案補充偵查期間,我們又調(diào)取了該公司2014年11月18日以后的吸收存款及還款記錄資料,查實路某14在2014年11月25日又向續(xù)偉明吸收存款3萬元,2014年11月30日向孔建康吸收存款25.584萬元。同時我局委托山西家豪司法鑒定中心對眾聚旺公司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為232.584萬元。山西家豪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數(shù)據(jù)的來源和依據(jù)是根據(jù)眾聚旺公司提供的吸收公眾存款記錄憑證計算所得。(2、申請人要求依法核實路某14名下涉及該本人的存款1萬元和該父親路俊心的存款8萬元不屬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shù)額問題)。根據(jù)眾聚旺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資料顯示,路俊心于2014年1月15日存款1萬元,2014年4月21日存款4萬元,2014年11月14日存款3萬元;路某14于2014年1月存款1萬元。上述9萬元存款計算到路某14名下。經(jīng)查,路某14與路俊心系父子關系,屬特定人群,故路某14非吸數(shù)額應核減9萬元。3、關于申請人要求核實業(yè)績表中客戶張磊、王樹連2萬元的問題。根據(jù)山西家豪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報告附件4顯示,2014年11月23日,2014年12月2日在路某14名下客業(yè)內(nèi)張磊10萬元,王樹連2萬元的退款已在該退款總額77.94萬元內(nèi)包含。

39、山西家豪司法鑒定中心于2016年3月2日出具的《關于對[2015]晉JH鑒字第15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業(yè)務員業(yè)績情況說明》:我中心于2015年6月3日接受太原市公安局委托,對山西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含眾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資金來源,去向進行司法會計鑒定,于2015年8月8日出具[2015]晉JH鑒字第15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以下簡稱”鑒定報告”)。該案鑒定貴局提供的材料:相關報案材料、涉案財戶銀行流水、山西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聚旺”)的電子資料。我中心關于業(yè)務員業(yè)績的數(shù)據(jù)是根據(jù)太原市公安局提供的眾聚旺電子合同資料、相關卷宗鑒定的。貴局前期提供的鑒定材料截止日期為2014年11月18日,后期又提供了一些案卷及銀行流水,后期材料的截止日期為2014年12月?,F(xiàn)根據(jù)貴局要求對業(yè)務員武某5、逯某10、吳某12、孫某15、路某14業(yè)績(吸收存款)情況說明如下:

一、武某5:1、武某52014年11月18日以前吸收存款276萬元,2014年11月26日吸收鄭潔19.7萬元存款,共計295.7萬元。所以武某5吸收存款總額應為295.7萬元。2、武某5吸收的米玲玲10萬元存款、任麗華10萬元存款、原寶蓮5萬元存款,鑒定報告附件4顯示已全部退還,這三筆退款金額已在136萬元中包含,所以武某5吸收存款已退還本金應為136萬元。

二、逯某10:逯某10于2014年11月18日以前吸收存款347萬元,2014年11月19日吸收蘭滿成12.805萬元存款,2014年11月28日吸收蘭滿成4.925萬元,2014年11月27是吸收王漢儒2萬元存款,共計366.73萬元。所以逯某10吸收存款總額應為366.73萬元。

三、吳某12:吳某12吸收的韓書璟50萬元存款,鑒定報告附件4顯示已退還49.392萬元,剩余0.608萬元。

四、孫某15:鑒定報告附件4顯示,2014年11月20日已退還孫某15吸收的王世斌15萬元存款,2014年11月26日已退還孫某15吸收的喬開銀3萬元存款,這兩筆退款金額已在總額退款金額113.895萬元中包含。孫某15吸收公眾存款總額為205萬元,所以未償還本金仍為91.105萬元。

五、路某14:1、路某142014年11月18日以前吸收存款204萬元,2014年11月30日吸收孔建康25.584萬元。所以,路某14吸收存款總額為232.584萬元。2、鑒定報告附件4顯示:2014年11月23日已退還路某14吸收的張磊10萬元存款,2014年12月2日已退還路某14吸收的王樹連2萬元存款,這兩筆退款金額已在總退款金額77.94萬元中包含。

六、業(yè)務員業(yè)績表中小于萬元的部分有兩種情況:1、第一種情況是投資人交款時少交了部分款項,此種情況主要是2014年11月18日以后的交款。2、第二種情況是退款時扣除了投資人部分款項,此種情況主要集中在不到期客業(yè)內(nèi)的退款。

40、司法審計報告:證明1、合同簽訂情況:眾旺和眾聚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過程中共簽訂合同1845份,合同金額116128140元,涉及投資者558人。2、眾旺和眾聚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資金總額為70958140元,包含案發(fā)后吸收的920140元。3、資金支出合計78583875.17元。4、資金結余6002.49元。5、本案涉及的出借人出借額、返還款及未還款情況:眾旺和眾聚旺未償還本金人數(shù)250人,總金額28512791元,剔除已付利息及折現(xiàn)紅包后,尚未償還的實際投資額為22902817元。

(1)、眾聚旺公司人員工資提成匯總表:

趙某1工資165000元。

宋某2工資120000元。

楊某3工資90000元,提成43924.8元,合計133924.8元。

郭某4工資42919.27元,提成139843元,計182762.27元

亢某6工資31897.61元,提成7032元,合計38929.61元。

劉某8工資25575.91元,提成17374元,合計42949.91元。

逯某10工資31047.73元,提成20453元,合計51500.73元。

路某14工資22012.26元,提成15576元,合計37588.26元。

沙某11工資18911.69元,提成14644元,合計33555.69元。

宋某9工資25233.22元,提成43950元,合計69183.22元。

孫某13工資35379.85元,提成34444.4元,合計69824.25元。

孫某15工資18558.92元,提成10140元,合計28698.92元。

吳某12工資25324.24元,提成43249元,合計68573.24元。

武某5工資44343.19元,提成18925元,合計63268.19元。

閆某7工資26032元,提成2866.50元,合計28898.5元。

(2)、眾聚旺各業(yè)務員業(yè)績表

郭某4非法吸收存款1891萬元、尚未退8884350元;

亢某6非法吸收存款94萬元、尚未退120300元;

劉某8非法吸收存款238萬元、尚未退1100150元;

逯某10非法吸收存款3667300元、尚未退1848350元;

路某14非法吸收存款2325840元,尚未退1546428元。

沙某11非法吸收存款280萬元、尚未退1214500元。

宋某9非法吸收存款715萬元、尚未退1272550元。

孫某13非法吸收存款446萬元、尚未退1510888元。

孫某15非法吸收存款205萬元、尚未退911050元。

吳某12非法吸收存款705萬元、尚未退2674080元。

武某5非法吸收存款295.7萬元、尚未退1590806元。

閆某7非法吸收存款48萬元、尚未退133000元。

楊某3非法吸收存款630.8萬元、尚未退374.7萬元。

41、現(xiàn)金繳款單:證明孫某15于2015年8月5日將27177元獲利款(工資提成)上繳至太原市公安局。

42、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收據(jù):證明被告人武某5、路某14、孫某13、吳某12、沙某11、劉某8、宋某9、閆某7、亢某6、楊某3的家屬在本案審理期間,向偵查機關退款。其中:武某5退款63268.19元、路某14退款15576元、孫某13退款5000元、吳某12退款10000元、沙某11退款14644元、劉某8退款17374元、宋某9退款45000元、閆某7退款2866.5元、亢某6退款7032元、楊某3退款10萬元、郭某4退款1萬元,孫某15退款1530元。以上各被告人共計退款292290.69元

證據(jù)41-42以上各被告人共計退款319467.69元。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山西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guī)定,變相收取公眾存款,數(shù)額巨大,擾亂國家金融秩序,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單位犯罪中,被告人趙某1、宋某2系起決定、批準、授意、指揮作用;楊某3、郭某4、武某5系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亢某6、閆某7、劉某8、宋某9、逯某10、沙某11、吳某12、孫某13、路某14、孫某15系該公司的其他直接責任人,應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亢某6、閆某7、劉某8、宋某9、逯某10、沙某11、吳某12、孫某13、路某14、孫某15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各被告人如實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

關于各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綜合評判如下:

(一)、針對辯護人提出公訴機關只起訴”山西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而沒有起訴”眾旺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故各被告人在本案中不承擔眾旺公司的刑事責任,本案涉案金額應當只計算2014年7月24日眾聚旺公司成立之后非法吸收的資金數(shù)額問題。經(jīng)查,2013年8月16日,李某1在山西省工商局注冊成立了眾旺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以我市并州東街45號商鋪為經(jīng)營場所,招聘員工,通過高息攬存宣傳,進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業(yè)務。2014年7月24日,以同一經(jīng)營地址,李某1以路利峰為法定代表人,在山西省工商局注冊了山西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從2013年8月至2014年12月,眾旺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和山西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以投資借款形式,向社會不特定多數(shù)人吸收存款。李某1等人注冊成立眾旺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的目的是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并未按照經(jīng)營范圍規(guī)定的擔保業(yè)務從事經(jīng)營活動。之后,成立的山西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仍在眾旺公司同一地址注冊,在名義上雖然重新注冊了新的公司,公司名稱也刪去了”擔?!弊謽?、更換了法定代表人、轉(zhuǎn)讓了商鋪,但經(jīng)營地址、從業(yè)人員、實際控制人均未改變,該兩公司始終由李某1、趙偉根(在逃)、趙某1、宋某2實際控制,該公司非法吸收公眾的存款,均由該四人負責放貸并負責回收,山西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承繼并延續(xù)了眾旺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的業(yè)務。所以公訴機關以山西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作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提起公訴,真實客觀地反映了本案的犯罪事實,故對辯護人提出各被告人在本案中不承擔眾旺公司的刑事責任,以及本案涉案金額應當只計算至2014年7月24日(眾聚旺公司成立)之后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二)、關于各被告人在本案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方面的問題。經(jīng)查,山西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及眾旺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李某1(另案處理)、趙偉根(在逃)及被告人趙某1、宋某2,該公司非法吸收公眾的存款,均由該四人負責放貸并負責回收,四人既是涉案資金的操縱人,也是涉案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因此,被告人趙某1、宋某2系該公司直接負責起決定、指揮、授意、批準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楊某3雖全面負責公司業(yè)務,在待遇上享受高管工資,但無權決定和安排對所吸收存款的用途、去向,相較于被告人趙某1、宋某2,所起的作用相對較小。被告人郭某4、武某5系部門負責人,分別負責業(yè)務和日常管理工作,在共同犯罪中,無權決定和安排對所吸收存款的用途、去向,相較于被告人楊某3,所起的作用相對較小。被告人亢某6、閆某7作為被告單位的出納,被告人劉某8、宋某9、逯某10、沙某11、吳某12、孫某13、路某14、孫某15作為被告單位的業(yè)務員,系受被告人趙某1、楊某3、宋某2、郭某4、武某5等的領導、指揮、授意、安排,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辦理款項的收支手續(xù),但無權決定和安排對所吸收存款的用途、去向,因此,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及減輕處罰。

(三)、關于部分被告人向其親屬吸收的存款是否應當從本案的犯罪總額中核減的問題。經(jīng)查,本案中雖然存在被告人路某14、閆某7、沙某11、孫某13等向親友吸收存款的情形,但本案是單位犯罪,對于被告單位來說,對于所吸收的款項沒有親友與其他社會不特定人員的區(qū)別,均應當以其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的存款額計算,但對于具體向其親友所吸收存款的被告人,應當有所區(qū)分,在量刑時予以考慮酌情從輕處罰。

(四)、本案各被告人是否構成自首的問題。經(jīng)查,本案各被告人均系在偵查機關已掌握主要犯罪事實后,由偵查機關傳喚到案,因此,不符合自首的構成要件,均不屬于自首。但各被告人積極配合偵查機關的偵查工作,具有悔罪表現(xiàn),在量刑時予以考慮從輕處罰。

(五)、關于各被告人退贓、退繳非法所得問題。在被告人趙某1被抓獲前,通過該公司使用的郭某4銀行賬戶,退還了該名下放貸的全部款項,系積極退賠被害人贓款的行為,在量刑時綜合考慮,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其他各被告人積極退繳工資、提成等非法所得問題,根據(jù)各被告人退繳的數(shù)額,并結合其工資、提成,在量刑時綜合考慮,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六)、關于各被告人參與吸收數(shù)額問題,以案發(fā)后偵查機關委托山西家豪司法鑒定中心于2015年8月8日出具[2015]晉JH鑒字第15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為準。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十五條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項、第(八)項、第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單位山西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二、被告人趙某1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22年1月6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逾期不繳納,強制繳納。)

三、被告人楊某3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2020年2月13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逾期不繳納,強制繳納。)

四、被告人郭某4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9年6月16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逾期不繳納,強制繳納。)

五、被告人武某5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逾期不繳納,強制繳納。)

六、被告人亢某6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8月16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逾期不繳納,強制繳納。)

七、被告人閆某7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8月16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逾期不繳納,強制繳納。)

八、被告人宋某9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8月16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逾期不繳納,強制繳納。)

九、被告人吳某12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9月16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逾期不繳納,強制繳納。)

十、被告人孫某13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9月16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逾期不繳納,強制繳納。)

十一、被告人逯某10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10月16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逾期不繳納,強制繳納。)

十二、被告人沙某11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8月16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逾期不繳納,強制繳納。)

十三、被告人劉某8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8月16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逾期不繳納,強制繳納。)

十四、被告人路某14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8月16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逾期不繳納,強制繳納。)

十五、被告人孫某15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計算)

十六、由扣押單位對扣押在案的贓款人民幣一百七十萬元發(fā)還被害人,并依法向被告單位山西眾聚旺投資有限公司繼續(xù)追繳剩余贓款人民幣二千六百八十二萬二千七百九十一元,發(fā)還被害人。

十七、由扣押單位對被告人退繳的非法所得款共計人民幣三十一萬九千四百六十七元六角九分,發(fā)還被害人,并依法向被告人繼續(xù)追繳犯罪所得款共計六十九萬五千一百九十七元九角八分后予以處理。其中:追繳被告人趙某1犯罪所得人民幣十六萬五千元;被告人楊某3犯罪所得人民幣三萬三千九百二十四元八角;被告人郭某4犯罪所得人民幣十七萬二千七百六十二元二角七分;被告人亢某6犯罪所得人民幣三萬一千八百九十七元六角一分;被告人閆某7犯罪所得人民幣二萬六千零三十二元;被告人宋某9犯罪所得人民幣二萬四千一百八十三元二角二分;被告人吳某12犯罪所得人民幣五萬八千五百七十三元二角四分;被告人孫某13犯罪所得人民幣六萬四千八百二十四元二角五分;被告人逯某10犯罪所得人民幣五萬一千五百零七角三分;被告人沙某11犯罪所得人民幣一萬八千九百一十一元六角九分;被告人劉某8犯罪所得人民幣二萬五千五百七十五元九角一分;被告人路某14犯罪所得人民幣二萬二千零一十二元二角六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蘆瑞愈

人民陪審員梁建康

人民陪審員郭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韓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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