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8)贛0103刑初453號
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西檢刑訴〔2018〕3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受賄罪,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期間,因公訴機關提出補充偵查,本院決定對本案延期審理二次。因案情復雜,向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延長審限三個月。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辛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高某及其辯護人朱玉鋼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年底,江西東海醫(yī)藥有限公司醫(yī)藥代表萬某(另案處理)為給醫(yī)生回扣,找到被告人高某幫忙拿來益、產(chǎn)婦欣、巖鹿乳等藥品在江西省婦幼保健院的統(tǒng)方單(即藥品銷售情況統(tǒng)計表,包括藥品名稱、醫(yī)生姓名和藥物用量等內(nèi)容),并許諾給予一定比例的回扣。高某便找到該院藥劑科工作人員徐某(已判決),由徐某進入該院發(fā)藥系統(tǒng)違規(guī)對上述藥品銷售情況進行摘抄、統(tǒng)計后制作統(tǒng)方單。根據(jù)統(tǒng)方單,萬某于2014年年底至2017年4月期間共計十五次通過銀行轉賬給高某共計21.94767萬元。高某將其中的10.1萬元分給徐某。
2008年,醫(yī)藥代表蔣某(另案處理)為讓其代理的婦炎康軟膠囊進入江西省婦幼保健院銷售,找到被告人高某請求幫忙,并許諾給予一半利潤作為回扣。隨后,高某找時任該院皮膚性病科負責人劉昶(已死亡)幫忙,并許諾一定的好處。劉昶通過填寫藥品申購單等經(jīng)過該院藥事委員會討論通過,使得婦炎康軟膠囊進入該院進行銷售。事后,高某將蔣某的現(xiàn)金2000元轉送劉昶。2008年10月至2017年4月期間,蔣某先后九十八次通過銀行轉賬給高某共計122.96565萬元。
2017年6月15日,被告人高某被我院偵查人員從江西省婦幼保健院帶回歸案。2017年6月,高某兩次向江西省婦幼保健院廉政賬戶繳納自查自糾款16萬元;8月25日,向本院退繳人民幣100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歸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銀行流水等書證;2.證人萬某、蔣某、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高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高某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45.11332萬元,其中其分得134.81332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高某具有自首、立功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且被告人大部分退贓,可以酌定從輕處罰。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高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提出自己在檢察機關介入前主動繳納自查自糾款16萬元,并向單位領導主動匯報了自己統(tǒng)方的問題和伙同蔣某合伙銷售婦炎康軟膠囊的情況;2018年4月向公安機關舉報了江西大美健康醫(yī)療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事情。鑒于自己是殘疾人,身體也有多種的疾病,希望法庭能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對其從輕處罰。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對起訴書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實及指控罪名無異議;2.第二起犯罪事實是錯誤的,該起行為不構成受賄罪。蔣某的這筆業(yè)務,高某并沒有告訴劉昶他要獲得回扣,其和劉昶并沒有共同受賄的犯罪故意,蔣某給了高某2000元的賄賂款,而這個2000元高某給了劉昶,即使劉昶意識到高某能夠獲得利益,是最后劉昶獲得的只有2000元,該數(shù)額達不到立案標準,不構成受賄罪。2008年蔣某代理婦炎康軟膠囊進入江西省婦幼保健院后所簽是一年合同,是利用了劉昶的職務便利,之后的合同并沒有利用高某和劉昶的職務便利,與高某的職務無關系,也沒有伙同劉昶達到續(xù)簽的目的,后面的回扣款均不構成受賄。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蔣某向江西省婦幼保健院銷售婦炎康軟膠囊是通過江西濱江安醫(y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濱江公司),而江西省婦幼保健院出具的采購明細中濱江公司是2010年9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間配送的,此事實加上起訴書指控的第一起,即使高某構成受賄罪,受賄金額也應該是919708.2元。2008年開始至2010年9月份都是江西匯仁醫(yī)藥公司(以下簡稱匯仁公司)向江西省婦幼保健院配送的,而蔣某并不是匯仁公司的職員,這期間的配送與蔣某無關,也不存在蔣某向高某支付利潤一說,這一期間的15萬余元,即使高某構成受賄罪,也不能計算進去。3.高某有立功情節(jié),高某向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譜分局經(jīng)偵大隊舉報了江西省大美健康醫(yī)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美公司)的犯罪事實,通過偵查,大美公司確實存在犯罪事實,且集資詐騙犯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因此高某具有重大立功情節(jié)。4.高某具有自首的情節(jié)。5.高某在案發(fā)前退繳了16萬元,案發(fā)后也積極退贓100萬元,屬于積極退贓行為。6.高某無犯罪前科,系初犯。綜上,考慮到高某系殘疾人,且有多種疾病的情況,懇請法庭對其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辯護人當庭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1.江西省婦幼保健院“婦炎康軟膠囊”有關配送情況的說明及采購明細,證明2010年9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只通過濱江公司向江西省婦幼保健院配送婦炎康軟膠囊,經(jīng)統(tǒng)計共計155607盒,按照蔣某的證言,每盒給高某4.5元的回扣,實際給付應該為70.02315萬元。2008年10月至2010年9月是匯仁公司向江西省婦幼保健院配送婦炎康軟膠囊。
2.起訴書一份,證明高某舉報的案件以集資詐騙罪起訴至法院,存在重大立功情節(jié)。
3.欠條一份,系蔣某于2009年4月8日出具給高某的借條,證明二人2009年期間存在其他經(jīng)濟往來。
經(jīng)審理查明:一、被告人高某于1983年4月進入江西省婦幼保健院工作(事業(yè)編制),2016年11月任該院皮膚性病科臨時負責人。2014年年底,江西東海醫(yī)藥有限公司醫(yī)藥代表萬某為給醫(yī)生回扣,找到被告人高某幫忙獲取來益、產(chǎn)婦欣、巖鹿乳等藥品在江西省婦幼保健院的統(tǒng)方單(即藥品銷售情況統(tǒng)計表,包括藥品名稱、醫(yī)生姓名和藥物用量等內(nèi)容),并許諾給予一定比例的回扣。高某便找到該院藥劑科工作人員徐某(已判決),由徐某進入該院發(fā)藥系統(tǒng)違規(guī)對上述藥品銷售情況進行摘抄、統(tǒng)計后制作統(tǒng)方單。根據(jù)統(tǒng)方單,萬某于2014年年底至2017年4月期間共計十五次通過銀行轉賬給高某共計21.94767萬元。高某將其中的10.1萬元分給徐某。
上述事實,被告人高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
1.江西省婦幼保健院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證實江西省婦幼保健院為事業(yè)法人。
2.高某、徐某的基本情況、高某職務任免文件、皮膚性病科科室負責人工作職責,證實高某1983年4月進入江西省婦幼保健院,系江西省婦幼保健院事業(yè)編制,2016年11月任皮膚性病科臨時負責人,負責本科室的醫(yī)療、預防、教學、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等。徐某1996年9月進入江西省婦幼保健院,系江西省婦幼保健院事業(yè)編制,藥劑科工作。
3.銀行交易明細,證實萬某通過本人及萬珍、程菊蓮賬戶自2014年12月22日至2017年4月10日期間共15次向高某招商銀行賬戶轉款219476.7元。
4.中標藥品購銷合同,證明江西東海醫(yī)藥有限公司藥品進入江西省婦幼保健院銷售的事實。
5.(2018)贛0121刑初44號刑事判決書,證實徐某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該判決書認定徐某收受高某統(tǒng)方費10.1萬元的事實。
6.證人萬某的證言,證實其系江西東海醫(yī)藥有限公司醫(yī)藥代表,2015年之后找高某幫忙獲取來益、產(chǎn)婦欣、巖鹿乳等藥品在江西省婦幼保健院的統(tǒng)方單,并將統(tǒng)方費用轉賬給高某。
7.證人徐某的證言,證實高某按藥品在醫(yī)院零售價的1個點給其統(tǒng)方費共計10.1萬元。
8.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及同步錄音錄像,證實2014年底其通過徐某幫萬某獲取來益、產(chǎn)婦欣、巖鹿乳等藥品在江西省婦幼保健院的統(tǒng)方單,萬某通過銀行轉賬將統(tǒng)方費用轉到其招商銀行卡上??偣步o了大概二十多萬元,以銀行轉賬記錄為準。拿到錢之后其都分一半給徐某。
二、2008年,醫(yī)藥代表蔣某為讓其代理的婦炎康軟膠囊進入江西省婦幼保健院銷售,請求被告人高某幫忙,并許諾給予一半利潤作為回扣。隨后,高某找時任該院皮膚性病科負責人劉昶(已死亡)幫忙,并許諾一定的好處。劉昶通過填寫藥品申購單等經(jīng)過該院藥事委員會討論通過,使得婦炎康軟膠囊進入該院進行銷售。事后,高某將蔣某的現(xiàn)金2000元轉送劉昶。2008年10月至2017年4月期間,蔣某先后九十八次通過銀行轉賬給高某匯款共計122.96565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高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
1.銀行交易明細,證實蔣某自2008年10月30日至2017年4月12日期間,分98筆共向高某招商銀行賬戶轉款122.96565萬元。
2.劉昶的任職材料、死亡證明復印件,證實2008年7月1日劉昶為江西省婦幼保健院皮膚性病科負責人;2015年9月1日劉昶死亡。
3.江西省婦幼保健院藥劑科出具的關于婦炎康軟膠囊情況的說明、中標藥品購銷合同,證實濱江公司藥品婦炎康軟膠囊進入江西省婦幼保健院銷售的事實。
4.證人蔣某的證言,證實其從2008年開始通過濱江公司配送婦炎康軟膠囊。2008年的時候找高某幫忙將婦炎康軟膠囊弄進江西省婦幼保健院銷售,成功的話愿意分藥品一半的利潤給他,高某答應幫忙。之后這個藥品沒過多久就通過了藥事委員會可以組織配送,高某告訴其是科室主任劉昶幫忙,并向其要了0.2萬元錢給劉昶表示感謝。之后我根據(jù)濱江公司配送給江西省婦幼保健院的數(shù)量按照每盒4.5元給高某轉賬,后來由于廠家漲價,每盒給高某的錢就降了幾毛錢。一般每月都是萬把塊錢。具體以銀行交易明細為準。與高某沒有其他經(jīng)濟往來。
5.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及同步錄音錄像,證實2008年初蔣某找到其想讓婦炎康軟膠囊進入醫(yī)院銷售,其找到劉昶讓他填寫藥品申購單,經(jīng)過該院藥事委員會討論通過,事后婦炎康軟膠囊進入江西省婦幼保健院銷售。其將蔣某給的2000元轉交給了劉昶,之后蔣某按照事先承諾,將婦炎康軟膠囊一半利潤按月轉到其招商銀行的卡上,至今大概一百多萬元,以銀行轉賬記錄為準。其與蔣某沒有其他經(jīng)濟往來。
2017年6月7日、8日,高某兩次以匿名方式向江西省婦幼保健院廉政賬戶繳納自查自糾款共計16萬元;高某在2017年6月江西省婦幼保健院開展醫(yī)藥購銷領域商業(yè)賄賂專項治理活動期間,在檢察院介入之前主動向醫(yī)院領導坦白交代了與醫(yī)藥代表蔣某合伙銷售婦炎康軟膠囊的情況。2017年6月15日,高某被西湖區(qū)人民檢察院偵查人員從江西省婦幼保健院帶回歸案。2017年8月25日,高某向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檢察院退繳人民幣100萬元。
2018年4月上旬,高某向公安機關舉報大美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線索,后該案經(jīng)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及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以張愛玲涉嫌集資詐騙罪,金額共計1453.5669萬元,馬宜波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金額604萬元移送起訴至南昌市青云譜區(qū)人民法院。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已向本院退繳剩余贓款18.81332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高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
1.交辦案件線索通知書、立案決定書、歸案經(jīng)過,證實被告人高某涉嫌受賄一案的線索系南昌市人民檢察院于2017年6月13日交由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檢察院辦理,次日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檢察院偵查人員在江西省婦幼保健院對高某進行詢問,其如實交代犯罪事實,于2017年6月15日決定對其立案偵查,并將高某從婦幼保健院帶回辦案中心。
2.人口基本信息及證明,證實高某系成年人,無犯罪前科。
3.扣押決定書、扣押財物清單,證實2017年8月25日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檢察院扣押贓款100萬元。
4.中共江西省婦幼保健院紀律檢查委員會關于高某上繳自查自糾款的情況說明、現(xiàn)金繳款單等,證實高某于2017年6月向江西省婦幼保健院廉政賬戶繳納自查自糾款16萬元。
5.江西省婦幼保健院提供高某的出入院記錄等,證實高某患有高血壓3級((極高危));高脂血癥;腦動脈狹窄;陳舊性腦梗死;低鉀血癥;脂肪肝;甲狀腺結節(jié)。
6.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譜分局立案決定書、起訴意見書、經(jīng)偵大隊證明、起訴書,證實經(jīng)高某的舉報,大美公司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已移送起訴至南昌市青云譜區(qū)人民法院,起訴書認定張愛玲涉嫌集資詐騙罪,金額共計1453.5669萬元,馬宜波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金額604萬元。
7.江西省婦幼保健院紀律檢查委員會關于高某坦白違法事實退繳違法所得的情況說明、證明材料,證明高某退繳16萬違法所得,且該院原院長黃歐平、現(xiàn)任副院長舒寬勇證明高某在2017年6月醫(yī)院開展的醫(yī)藥購銷領域商業(yè)賄賂專項治理活動期間,在檢察院介入之前,高某主動坦白交代了2008年10月至2017年4月期間與醫(yī)藥代表蔣某合作銷售婦炎康軟膠囊的違法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45.11332萬元,其中其分得134.81332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辯護人提出高某收受蔣某的金額為70余萬元,且該起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根據(jù)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蔣某的證言等證據(jù)反映,高某系伙同國家工作人員劉昶,并利用劉昶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應認定為受賄罪,且被告人高某和證人蔣某均稱銀行明細的蔣某轉賬系婦炎康軟膠囊藥品的利潤分成,除此之外雙方并無其他經(jīng)濟往來,因此本院根據(jù)高某的銀行轉賬記錄認定被告人高某收受蔣某的婦炎康軟膠囊藥品利潤分成為122.96565萬元。被告人高某向單位主要領導主動投案并交代罪行,以自首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在提起公訴前主動退繳大部分贓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現(xiàn),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構成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意見。本院認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舉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舉報的案件在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nèi)有較大影響等情形,才能認定具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本案被告人舉報的案件不符合上述法定條件,依法不能認定具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被告人高某退繳剩余贓款,并自愿認罰,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高某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對其適用緩刑。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扣押在案的贓款人民幣100萬元及退繳的贓款人民幣18.81332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徐曉霞
人民陪審員 鄭 穎
人民陪審員 陳 景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袁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