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鄂2828刑初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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鶴峰縣人民檢察院以鄂鶴檢刑訴[2019]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覃某某犯受賄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鶴峰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譚旭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覃某某及其辯護人辛貴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9年至2019年,被告人覃某某任鶴峰縣太平(鎮(zhèn))鄉(xiāng)工業(yè)辦主任、高路辦副主任、主任期間,收受他人賄賂10.18萬元,用于消費和歸還個人借款。
1、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覃某某任鶴峰縣太平鎮(zhèn)工業(yè)辦主任,擔任太平鄉(xiāng)工業(yè)園區(qū)遷墳工作專班成員期間,收受太平鎮(zhèn)茅壩村村民唐某1、晏某1、李某1等3人為感謝其在遷墳過程中給予的關照所送現(xiàn)金1.39萬元人民幣,收受向某為感謝其幫助順利承接鶴峰縣太平鄉(xiāng)茅壩村大埡至廟灣的機耕路工程所送現(xiàn)金7000元人民幣。
2、2012年的一天,被告人覃某某任太平鎮(zhèn)工業(yè)辦主任期間,收受華新水泥公司總監(jiān)覃某3為感謝其幫助妥善解決公司與村民的征地糾紛所送現(xiàn)金2000元人民幣。
3、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覃某某任鶴峰縣太平鎮(zhèn)工業(yè)辦主任、高路辦副主任、主任期間,收受田某3等14人為感謝其在遷墳及征地拆遷過程中的幫助所送現(xiàn)金4.19萬元人民幣。其中收受中坪村村民田某1、田某3、田某2、萬某4人現(xiàn)金1.5萬元,收受四坪村村民覃某1、覃某2、王某33人現(xiàn)金8000元,收受唐家村村民田某7、胡某、楊某33人等現(xiàn)金3000元,收受沙園村村民劉某1現(xiàn)金2000元,收受茅壩村村民楊相富現(xiàn)金3000元,收受奇峰關村村民楊某2現(xiàn)金1萬元,收受龍?zhí)洞宕迕裉锬?900元。
4、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覃某某收受范某為感謝其在宣鶴高速公路四標段采石場征地過程中給予的幫助,所送的中石化加油卡1張,價值5000元人民幣。
5、2016年6月,鶴峰縣太平鎮(zhèn)政府組織實施太平鎮(zhèn)唐家村七組宣鶴高速公路拆遷和精準扶貧易地扶貧搬遷集中安置點(太平小學舊址)場平工程,被告人覃某某負責安置點遷墳過程中的墳墓認定和監(jiān)督驗收等工作,同年7月-12月,太平鎮(zhèn)唐家村村民谷某、李某2(均另案處理)偽造墳墓、虛報墳墓數(shù)量騙取國家遷墳補償資金15萬元人民幣。為感謝覃某某在遷墳工作中的關照,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谷某在覃某某家中送給其妻子黃金貴現(xiàn)金2000元,同年12月,谷某再次送給覃某某現(xiàn)金3萬元,覃某某予以收受,并用于歸還個人借款。
被告人覃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上交違紀違法資金14.17萬元和給國家造成的損失款15萬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了書證、證人證言、提取筆錄、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覃某某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認為覃某某具有多次受賄的酌定從重處罰情節(jié),以及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供述尚未被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積極退贓,積極挽回給國家造成的經濟損失,認罪認罰等多項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建議對覃某某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覃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覃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輕微,社會危害性小,具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積極退贓、賠償給國家造成的損失、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等從輕減輕情節(jié),請求法庭同意檢察機關對覃某某免予刑事處罰的量刑建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覃某某自2009年至2019年任鶴峰縣太平(鎮(zhèn))鄉(xiāng)工業(yè)辦主任、高路辦副主任、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0.18萬元,用于消費和歸還個人借款。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覃某某任鶴峰縣太平鎮(zhèn)工業(yè)辦主任,擔任太平鄉(xiāng)工業(yè)園區(qū)遷墳工作專班成員期間,收受太平鎮(zhèn)茅壩村村民唐某1、晏某1、李某1等3人為感謝其在遷墳過程中給予的關照所送現(xiàn)金1.39萬元人民幣,收受向某為感謝其幫助順利承接鶴峰縣太平鄉(xiāng)茅壩村大埡至廟灣的機耕路工程所送現(xiàn)金7000元人民幣。
2、2012年的一天,被告人覃某某任太平鎮(zhèn)工業(yè)辦主任期間,收受華新水泥公司總監(jiān)覃某3為感謝其幫助妥善解決公司與村民的征地糾紛所送現(xiàn)金2000元人民幣。
3、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覃某某任鶴峰縣太平鎮(zhèn)工業(yè)辦主任、高路辦副主任、主任期間,收受田某3等14人為感謝其在遷墳及征地拆遷過程中的幫助所送現(xiàn)金4.19萬元人民幣。其中收受中坪村村民田某1、田某3、田某2、萬某4人現(xiàn)金1.5萬元,收受四坪村村民覃某1、覃某2、王某33人現(xiàn)金8000元,收受唐家村村民田某7、胡某、楊某33人等現(xiàn)金3000元,收受沙園村村民劉某1現(xiàn)金2000元,收受茅壩村村民楊相富現(xiàn)金3000元,收受奇峰關村村民楊某2現(xiàn)金1萬元,收受龍?zhí)洞宕迕裉锬?900元。
4、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覃某某收受范某為感謝其在宣鶴高速公路四標段采石場征地過程中給予的幫助,所送的中石化加油卡1張,價值5000元人民幣。
5、2016年6月,鶴峰縣太平鎮(zhèn)政府組織實施太平鎮(zhèn)唐家村七組宣鶴高速公路拆遷和精準扶貧易地扶貧搬遷集中安置點(太平小學舊址)場平工程,被告人覃某某負責安置點遷墳過程中的墳墓認定和監(jiān)督驗收等工作,同年7月-12月,太平鎮(zhèn)唐家村村民谷某、李某2(均另案處理)偽造墳墓、虛報墳墓數(shù)量騙取國家遷墳補償資金15萬元人民幣。為感謝覃某某在遷墳工作中的關照,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谷某在覃某某家中送給其妻子黃金貴現(xiàn)金2000元,同年12月,谷某再次送給覃某某現(xiàn)金3萬元,覃某某予以收受,并用于歸還個人借款。
另查明,2019年3月5日,鶴峰縣監(jiān)察委員會決定對覃某某涉嫌嚴重違紀問題立案審查調查,鶴峰縣監(jiān)察委員會發(fā)函至鶴峰縣公安局,由鶴峰縣公安局對在太平鎮(zhèn)唐家村七組集中安置點遷墳事宜中涉嫌詐騙的太平鎮(zhèn)村民谷某、李某2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拘留,谷某到案后交代了向覃某某及其家人行賄3.2萬元的事實,鶴峰縣監(jiān)察委員會決定對覃某某采取留置措施,覃某某被采取留置措施當日交代了自己部分違法違紀事實,2019年4月9日將自己全部違法違紀事實交代完畢,其中僅有谷某向覃某某及其家人行賄3.2萬元的事實是調查組在前期已經掌握的,覃某某交代的其他違法違紀事實均為調查組尚未掌握的。覃某某到案后積極上交違法違紀資金14.17萬元和給國家造成的損失款15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1、書證:立案決定書、留置決定書、拘留證、逮捕證、扣押決定書、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清單、協(xié)助凍結財產通知書、解除凍結財產通知書、解除留置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到案經過、鶴峰縣監(jiān)察委員會關于被調查人覃某某接受調查期間有關情況的說明、戶籍證明、干部任免審批表、公務員晉升職級審批表,中共太平鄉(xiāng)委員會太文[2009]26號、[2010]4號、[2011]14號、[2013]1號、[2014]2號、[2015]1號、[2016]2號、[2017]4號職務任免及工作安排文件,鶴峰縣太平鎮(zhèn)人民政府太政法[2016]3號文件《關于印發(fā)宣鶴高速公路(太平段)建設“責任包?!惫ぷ鲗嵤┓桨傅耐ㄖ?,鶴峰縣高速公路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宣鶴高路文[2016]2號文件《關于將太平鎮(zhèn)征遷人員抽調到縣高速公路征遷協(xié)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的請示》,《中共鶴峰縣委辦公室關于明確縣高速公路建設協(xié)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人員的通知》,中共鶴峰縣太平鎮(zhèn)委員會太發(fā)[2018]5號文化《關于明確領導班子成員分工及重點工作組團分組的通知》,遷墳資料,鶴峰縣高速公路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土地征收檔案,宣鶴高速公路四標段七號便道項目資料,中石化加油卡開卡、消費資料,華新水泥(鶴峰)民族建材有限公司與太平鄉(xiāng)唐家村村委會簽訂的《農村土地(山林)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書》,鶴峰縣高速公路建設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萬某的房屋拆遷檔案,楊某1、楊某5的房屋拆遷資料,覃某某銀行流水,覃某某、黃金貴申請書、湖北省暫扣款物票據、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唐某1、向某、晏某1、李某1、田某1、龍某、田某2、劉某1、楊某1、黎某、田某3、萬某、劉某2、楊某2、陳某、田某4、田某5、王某1、覃某1、楊某3、范某、覃某2、胡某、覃某3、覃某4、鐘某、許某、樊某、潘某、谷某、李某2、申某、劉某3、田某6、王某2、黃金貴、吳某、唐某2、覃某5、隨洪某、楊某4、劉某4等證言;3、提取筆錄;4、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筆錄、自書供詞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2009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覃某某作為國家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10.18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應予以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覃某某多次受賄,應酌定從重處罰;被告人覃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供述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積極退贓,積極挽回給國家造成的經濟損失,對其可以免除處罰。辯護人發(fā)表的與本院評判一致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覃某某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曾 濤
人民陪審員 向朝陽
人民陪審員 楊友懿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張賢嵐

